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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谨防招聘信息中的用工条件变成劳动合同的承诺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在具体操作上也需要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要约—承诺”的方式,另一种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方式。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另一方接受邀请发出要约,之前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作出承诺,合同也成立。

所谓的要约,是指邀请对方发出承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要约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邀请信息,希望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自己再作出承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符合上述要约条件的则除外。

例如,餐厅的菜单,法律会将其认定为要约邀请,菜单上的菜品及价格是餐厅邀请顾客点餐之用,顾客根据菜单进行点餐的行为属于要约,服务生写单确认下单则属于承诺,如此合同成立。所以,若顾客根据菜单点餐而服务生说这个菜已经卖完了,顾客是不能起诉餐厅承担违约责任的,因为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有成立。又如,一位作家出版了一本小说,原价50元,但因为销量不好,有一天这位作家对外叫卖:“本书五折大甩卖! 25元一本!”这位作家的叫卖行为属于要约,当有人回应:“我要买10本!”则该回应行为属于承诺,这位作家必须要按照一本书25块钱的价格卖10本给这个作出承诺的人。

当事人一方一旦对“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即成立。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一家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就是希望向社会上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发布信息,并希望得到回应,然后,公司根据应聘的人进行选择并决定录用。因此招聘信息是要约邀请,应聘者应聘是要约,公司的录用行为是承诺。在这个过程之后,公司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跟招聘广告上的内容有冲突的(如招聘信息中约定入职后月工资为5000元,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入职后月工资为4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则视为劳资双方就之前招聘和应聘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最终要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公司在录用劳动者后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招聘信息中所确认的内容就要兑现承诺,如果公司不兑现承诺,就会被认定为违约。

以案说法

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外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中主要内容有:公司招聘程序员一名,要求本科学历,月薪为5000元,工作地点为广州市某区。

陈某参加公司应聘后,公司觉得陈某合适,便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对陈某的月基本工资进行约定。

实际上,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每月发给陈某的月工资为4300元,并没有按照之前招聘信息中所说的月薪5000元的标准发放。陈某向公司提出,当初的招聘信息中说明月薪为5000元,希望公司填补每月700元的差额。而公司认为陈某应聘的是程序员的岗位,每个月都要加班,算上加班费,陈某的月工资并不低于5000元。

【律师评析】

案例中,信息技术公司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的时候明确了招募的员工月薪为5000元,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应是指基本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因为加班费是根据加班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的。

如上文阐述,招聘信息是要约邀请,陈某根据要约邀请向公司作出了属于要约性质的应聘行为,公司的录用行为则属于承诺。如果公司与陈某没有对月工资进行重新约定,公司需要按照招聘信息中提出的条件,按照基本工资5000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工资。

证据指引

1.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虽然是要约邀请,但应聘者是根据招聘信息中的内容进行应聘的。如果日后公司无法作出与原来招聘信息中相同的承诺,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招聘信息只需要写明招聘的岗位以及简单的要求即可,如公司招聘平面广告设计员,招聘信息可说明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photoshop、coreldraw、illustrator等软件,待遇面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等与签订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内容尽量不要写在招聘信息中,可以在应聘者前来应聘后双方另行协商,并将协商后的事项写入劳动合同中。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结果,双方最终应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劳动关系。公司一方如果对招聘的员工不能按照招聘信息提出的内容作出承诺,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信息,避免员工日后以公司承诺和实际履行不一致为理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KmBRMkPt3B1UVtPKiB0UF4yf+06ao2qDoQshuzr5/lpAzwqphlUbg7994WKNyc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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