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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你的同行,没有不行的

“同行相轻”,似乎是国人由来已久的行业心态,律师也不例外。在这个高度竞争的行业里,经常看到轻慢对手,甚至诋毁同行的戏码。倘若真是“各以所长,相轻所短”也就算了,偏偏更多的是“以其所短,轻人所短”。 不可否认,律师职业群体中确实存在专业或品格为人们所不齿的同行,但这不是互相轻视的理由。负面的、个体的情况,从来不构成放弃对整体进步和认同追求的理由。非诉业务中,往往客户方和对手方都委托了律师。如何与作为交易对手方的律师相处,以及进一步的,如何与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同行相处,是青年律师执业面对的人际问题。

一、作为交易对手方的同行

不是每一项非诉业务都有交易对手,如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更多面对的是客户,一般没有对手方。与律师同行以交易对手的身份沟通,更多集中在投融资和并购项目中。买方和卖方都聘请了律师,买方需要律师进行法律尽调,核查标的公司的情况;卖方需要律师草拟交易文件,双方会就交易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一次或数次不等的谈判。你与对方律师基于立场不同,所争取的要素很多时候存在冲突。在这个意义上,你和对方律师是竞争和对抗的关系。你们都需要勤勉尽责,极力为各自所代表的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然而,非诉业务很有意思的一点在于,没有鱼死网破地对抗到底,很多时候需要双方都各让一步,最终在相互妥协中做成生意。所以,与诉讼律师的对抗性不同,非诉律师需要一些妥协思维。很多律师认为,妥协就是退让,退让就是怯懦,受客户之托,怎么能在谈判中退让呢?不火力全开怎么能体现自己的专业水准呢?于是,你会在项目中见到很多对抗到底,对交易合同的每一条每一款都争取到底的律师。当然,很大可能,这个项目也没法再做下去了。这样的律师,是我们戏称的“交易杀手”。要知道,在一个协商性的商业语境中,没有任何一方可以靠满足己方全部诉求达成交易。

非诉法律业务是为辅助商业交易而生的。通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一方面,双方在交易活动中获取更充分、透明的信息,减少沟通成本;另一方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后续可能存在的潜在争议或纠纷,以此促成交易,并尽可能追求效率和安全。因此,任何一方,都不是正义的化身或公平的代言。公平正义不是商业项目的价值追求,在保证不违规的前提下,商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商业项目的价值取向。对非诉律师而言,每一条款都极力争取,往往是缺乏经验的表现。知道在什么情形下,对哪些诉求可以适当妥协,才是非诉的执业艺术,也是你与对手方律师的相处之道。学者萧瀚曾在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就妥协如何成为可能精辟地说道:“妥协作为一种行为,其本身并无对错善恶之分,当妥协成为一种品格来评价时,它的关键性要素在于妥协作为一个动词所指向的对象,即妥协者在什么情况下妥协,是衡量妥协行为是非的标尺,我们要考察的是妥协所针对的情景。当一个人由于怯懦而在强权面前放弃自己的信仰,苟且偷生的妥协不会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情操;同样道理,一个人在原则面前不因为自己的私利而止步不前的妥协则被认为是一种明智和美德。”

除了适当妥协,在项目中与同行沟通的另一个原则,是充分尊重。尊重关乎一项稀缺且日益被人们所放逐的权利——尊严。它是一种自重自尊的清气,无论代表哪一方立场,不以媚色示人,这是你作为独立个体的价值所在,也是你获得尊重的基础。但这不是单向的,尊重不能单靠自我认可就自动出现,它更是一种相互承认,需要协商的空间存在。当你认为对方律师理解法律法规有误,或未能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时,能否将贬低对方抬高自己的姿态,调整为协商和探讨?你释放出的以敬待人的信号,最终会为自己赢得尊重,既包括律师同行的尊重,还包括客户对你的尊重。人际交往中,尊重你的对手,也是你的尊严所在。

二、作为职业共同体的同行

除了在项目中与同行律师接触,还有很多场合可以和同行交流。比如,在实习律师期间,各地律师协会都会安排为期一至两个月的岗前培训班;或在律所正式入职后,由事务所统一安排的新律师培训;还有业务沙龙、座谈会、交流会或训练营,你可以接触到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同行。

在这些交流中,切忌“各以所长,相轻所短”。很多律师在交谈中,常常只会聊自己的专业,并将自己的业务领域作为标尺,进而认为别人都不懂,都不行。术业有专攻,大家专注的领域不一样。一定要相信,你的同行,没有不行的。不过是他在行的,不是你关注的领域而已。在和同行广泛交流的过程中,可多了解你认可的律师朋友的执业领域,并适当展示你所专注的业务领域和业务类型。一来,那些优秀的、专业的律师可能成为你的朋友,成为你私人订制智囊团的成员,帮助你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对那些同样属于法律领域,但你并不熟悉的规则和难题。二来,你所展示的专业性和执业领域,也会给其他同行留下印象,在某些时刻,成为潜在的业务源。我曾协助过一位合伙人,他在对待同行上有个富有洞见的观点——律师,最大的业务来源是同行。在他看来,事务所里的合伙人是他的第一层级客户。事务所在各地有多家分所,每家分所有多名合伙人,他们都有自己的客户源,但不是每项业务都是自个儿团队能做的。所以,案件介绍、项目合办,也是律师业务的一大形态。合办的基础,在于你和同行律师的相互认可,在于从“同行相轻”到“同行相惜”。

不仅是利益上的考量,如何对待同行,也影响着我们身处在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共同体中。尽管很多学者已经论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具有某种虚假性,这更多是法律人一厢情愿的假想,而不具有实用的、实践意义上的功能,但我不这样认为。共同体并不需要其中成员拥有的知识、思维方式及认知角度相似或相同。现代性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去魅”,在去除神秘化和神圣化的过程中,共识基础也在不断被洗刷,那种从认知到实践高度相似的情形别说在任何一种行业,放大到现代社会整体,都难再重现。差异性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现实。在处处流动着差异性的现代社会,追求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不是为了大家统一知识结构,或对问题得出相同意见,而是为了追求成员有共同认可的基本原则,在案牍劳形的琐碎工作中保有对理想社会的构建热情。就像罗伯特·N.威尔金所说:

法律的宗旨在于满足不断变化的人文需求,这个职业中最优秀的成员具有广泛的同情心,对同胞的目标和抱负极为关切。他们在周而复始的琐碎小事处理中,谋划着更美丽的前程。他们的教育和经验来自过去,但他们却影响着现在和未来。

这样的说法兴许有些宏大了,但不可否认很多改变就是在枯燥、劳累的日常中认真而缓慢地发生的,关键在于你是否相信这种精神的作用,是否保有对职业成员的认可,是否怀抱对更好远景的追求。 HOmVyreDzC9urcxuUaPrXV7Nq7dPkoAoSSzC6Rwsbn9pRUO2wvQVg8BvAIi4M5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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