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约在2016年,我和合伙人见了一位“特别的”客户。这位客户全身名牌标识明显,说话嗓门大气势足,对合伙人和我均以某总称呼。在合伙人离开会议室接电话的空隙,他问我,那位某某(指我的合伙人律师)是不是你们“所长”?我一愣,下意识地被他的用语逗乐,随即反应过来,他说的是律所主任的概念。在接下来的交谈中,他表示,希望聘请我们做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正在快速扩张的创新型商业模式“把关”。具体是什么模式呢?客户激情洋溢地介绍,这是一种新型的商业大系统平台,通过招聘代理公司作为会员入住平台,将消费者在线下的消费场景导流到线上。同时,平台进行消费返利,通过每日一定比例持续返还,直到消费金额全部返还完毕。每个代理公司、每位消费者都能从推荐和介绍的其他代理人、消费者创造的资金流中提取奖励资金。
虽然我们听得云里雾里,但从消费返利、发展代理会员等敏感特征中,仍然意识到这是一项风险极高甚至违规的业务。合伙人向客户询问提供纸质资料查阅,并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这位客户表示,需求很简单,就是为他们的商业大系统新业务出函或法律意见书,供其提供给代理公司或消费者。“说了半天,是希望律所的信用背书啊!”我心里暗想。客户随后发来了业务资料,我们查阅后一致认为,所谓“新业务”,存在被认定为传销的可能,甚至涉嫌犯罪。合伙人为了拒绝客户,报了一个极高的律师费价格,希望他“知高而退”。没想到,客户一口答应,并要求尽快出函。最终,我们向客户说明新业务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责任后,婉拒了。
2018年5月,这位曾经的潜在客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据媒体报道,此案梳理出传销组织会员119层金字塔结构,全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57人,查封、扣押和冻结资产200多亿元,很多人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联想到两年前的会议场景,我在想,如果当初团队风险意识弱一点,接受委托为客户“站台”,不仅助纣为虐,自个儿也逃不了责任。
非诉执业中,这只是冰山一角,多的是与我们擦肩而过的花式执业风险。
(一)法律意见书那些冗长的声明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正式文书时,正文前常有大段前提、假设或声明,文字看上去冗长、繁琐,实际蕴含了业务中可能与你五百次回眸的执业风险。这些声明值得我们认真阅读,并在出具文件时对应修改和恰当使用。
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例,正文前通常会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及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次××事宜之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见证或鉴证意见,仅说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不对该文件内容的合法真实性发表意见。
7.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因公司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事宜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0.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常见的执业风险类型
从上述声明可以看出,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具有多样性。客户提供资料不实、律师自身核查不当,都有可能使潜在风险成为真实责任。虽然执业风险有多种情形和原因,但归结到法律后果上,常见的有如下三种类型。
1.被追究民事责任的风险
这是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类型。律师每天都在提示客户法律风险,却常常忽视自己业务行为的风险性。疏忽的不仅是年轻律师,有时连资深律师或合伙人都难以避免。这不是资历的问题,而是风险意识的问题。
在业务过程中,涉及交易结构、交易金额等商业性的安排,必须征得客户书面确认,提供的相关建议着重在文书和电邮中明确仅作为决策参考,不作为决策依据。涉及需要律师明确发表意见的事宜,必须核查相关材料,获得第一手资料,不可直接听信一方陈述,更不可使用“据客户所说”或“据我们所知”这样无法反映核查过程的表述。此外,慎重对待文件原件。核查原件需客户或相关方在场,核查完毕及时返还。如非必要且急迫,尽量不要收取或保管原件。重要文件交接时,签署文件交接清单作为交付确认的依据。
客户虽然是律师的委托方,在处理委托事项上与律师立场一致,但业务行为稍有不当,双方就会陷入对立。基于未尽勤勉尽责之义务、法律文书失实、原件丢失等原因,律师被客户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的,损失赔偿额甚至超过律所一整年的律师费收入。
2.被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行政处罚的风险主要来自监管部门,如司法局或证监局。2010年6月修订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依据《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对律师和律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集中展示了对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对《律师法》中多处行为表述作了进一步细化,堪称律师“行政处罚小红书”,值得认真通读,以知晓执业红线。
此外,各地司法局会在官网上公开对律所或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里有律师在业务实践中真实的违法行为,堪称律师“行政处罚大集锦”,值得闲暇时浏览,了解执业生态。以北京市司法局为例,在其官网“政务公开”一栏的诚信记录项下,可以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公示了12项行政处罚决定。其中,针对律师个人被处罚频率较高的,为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的行为。
3.被施以刑事责任的风险
说到刑事责任,最容易让人想到的是律师伪证行为,即《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此罪名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是刑辩律师的头顶大棒,非诉律师涉及此罪名的可能性较小。
就非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而言,易触发刑事责任的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司法》第219条和《证券法》第202条都对专业机构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设置了罚则,并与《刑法》无缝对接。《刑法》第229条针对的就是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在业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需情节严重),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需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主观上是故意,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后者主观上是过失,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一)了解你的客户和项目
反洗钱中有一项制度叫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它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仅实行账户实名制,还应当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律师提高执业风险防控能力,可以从KYC中获得良好启示。本节开篇所讲的案例,正是在对客户及其业务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作出了放弃选择。
当我们与潜在客户洽谈时,都会对客户和项目情况进行了解,但不同的律师,了解的目的不一样。有的律师,是为了评估项目工作量,估算律师收费而了解。这没有错,但欠缺了一层考虑。了解客户和项目,首先是为了评估这项业务可能的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下一步,才是评估工作量和报价的问题。带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客户沟通,所了解的信息自然也不一样。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对客户和项目有个整体评估,把那些高风险、踩红线、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排除在外,是最前端的风险防范。
(二)严格履行顾问合同义务
一旦决定接受委托,签署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律师就应当严格履行顾问合同项下义务。一般而言,顾问合同中对律师的义务性要求主要有:
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项服务,并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2.应当在取得客户提供的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客户的任何法律文件和资料都应当妥善保管;
3.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与客户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4.对业务中获知的客户商业秘密负有高度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这四项义务条款,是非诉律师极易在执业过程中疏忽,进而与客户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内容。比如,项目核查不尽责、保管的重要文件丢失、受理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在规模较大、多地设有分所或办公室的律所)、泄露商业秘密等。概言之,在顾问合同项下,律师核心义务就八个字——尽责、及时、忠实、保密。
(三)依靠团队和律所的智慧
非诉项目的业务特征是团队合作,越是复杂、疑难的项目,越要依靠集体智慧。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由承办项目的律师或小组提供报告或交易文件初稿,并总结出交易目的、主要法律风险点、目前存在的疑难问题,在团队内分析讨论。结合不同律师经办项目的经验,修订报告或文件,重点关注结论性法律意见的出具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基础,是否有对应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在实践中有可操作性。依据团队智慧修订、补充、完善后的工作成果,不仅质量更优,也会切实避免一些在你视域“盲区”里的风险。
可以依靠的不仅有团队,还有律所整个平台。当你面对复杂问题拿不准意见时,可以虚心请教团队之外的其他同事,用律所的整体智慧降低自己的执业风险,这也是对客户的尽责。从客户的立场来讲,他聘请的,从来不是律师个人,而是律所。那么,客户委托的事项,理应获得律所整体智力的支持。
(四)重视工作底稿和项目归档
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很多律师眼里,底稿是脏活、累活,琐碎无比,顺手一推交给实习生处理就得了。对工作底稿的轻视中往往隐藏着极高的执业风险。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制作并保存的工作底稿,是律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依据,是未来面对潜在争议时有力的抗辩事由。非诉律师的工作,很多是脑力活动,无法事后证明如何“勤勉尽责”。当你辩解自己在尽调项目中已充分尽责时,你不能说为了客户的这个项目,我几天几夜睡不好觉,茶饭不思想的都是业务;但你可以拿出工作底稿,上面展示了针对客户的每一项关注重点,团队亲赴现场取得的重要文件、图片、访谈记录,整理成项、装订成册。什么是尽责,让底稿为你说话。
项目档案同样如此。对项目归档的疏忽,不仅发生在律师个人身上,很多时候律所层面都不重视。大家干活儿的积极性很高,收纳的积极性很低。伴随着项目完结,通常是成堆的资料、凌乱的文件夹、频繁的往来电邮,花点心思整理结案,将档案归档,可以像放电影一般把项目从头到尾又过一遍。哪个环节如何处理、哪次会议讨论了什么问题,心里清清楚楚。对项目的把控程度提高了,风险便会随之降低。
(五)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承办业务时,由律所而非律师个人与客户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故而在发生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是律所,而不是律师本人。但律所在赔偿之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这是律师执业风险的制度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在具体项目中如何防范、控制执业风险,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都是有必要的。
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行业强制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以律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保险的方式也多存在于纸面,少有实践。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更多地由各地律协主导。在具体操作上,一般由各地律协同保险公司签订年度保险合同,由律协作为投保人,出具一张统保大保单,统一承保条件,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该律协所辖律所及其全体执业律师,保费则由律所于律协年度考核时一并缴纳。
最后要说的是,控制欲望。灵魂的欲望,是你命运的先知。有的风险,并非来自不专业、不审慎,而是现实有限,欲望无穷。对于执业风险,有时要跳出工作圈,从更广的角度看待和评估。不只是非诉律师,任何职业都是有风险的,这点不比学习。对学业来说,你只有挂科的风险。而职场,诱惑太多,利益太多,冲突太多,纷争太多……说到底,是欲望太多。控制欲望,是执业风控的最后一步,这是律所不教但要自己去悟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