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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行为税等

36. 企业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 自停产停业次月起,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 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 (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 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 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 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07号)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 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 可按本通知执行。

37. 企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 6升以下 (含1. 6升) 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对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一)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 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 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 (以下简称汽车企业)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 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 (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 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 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 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 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 对满足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 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 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同时提交支撑材料, 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 符合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 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74号) , 本通知发布后, 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 (以下简称新《目录》) 的节能、新能源汽车, 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 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 不论是否转让, 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废止: 新《目录》公告后, 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51号) 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税 〔2017〕 63号) 同时废止。

38. 供热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 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 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 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 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 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 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 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 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 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 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 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 (以下称居民) 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 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供暖期, 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供热企业, 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 “三北”地区, 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38号) 。

39.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一)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物流企业, 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 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 (池)、货场、晒场 (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 不属于优惠范围,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33号) ,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 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62号) 。

40.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3号) 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62号) 。

41.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称房地产) 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 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 (含省级)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 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 (含省级) 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 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 不得扣除。

(七)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 (复印件) 等书面材料。

(八)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 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 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57号)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 关于企业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 50号) 。

43. 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规定是什么?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对页岩气资源税 (按6%的规定税率) 减征3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 26号) 。

44. 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jp/LKntp6PEpJLqv8pj3UZzcEFG2stA9bjq5XDFGFGoRvD+1cuzX02jHXoxjjL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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