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上表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 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 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 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 离婚分割财产的, 应当提交:
1.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 应当提交:
1. 无偿赠与配偶的, 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 (有资质的机构) 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 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 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 (有资质的机构) 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 (赡养) 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 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4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