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3〕 105号) 实施期限延长5年,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 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 〔2018〕 144号) 。 nBZ0tweUVh98UlRG/dvo7HkLBeHfQ7xgkh2KdXmujxnIbz9YRlo+r38GQ3rSQK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