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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增值税

1. 当前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调整的?

(一) 2018年5月1日起, 税率调整情况:

1.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 10%。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10%。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 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 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二) 从2019年4月1日起, 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 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 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18〕3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提示: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及其解答已收录于本书第二篇第一部分“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解答”和第三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4、 15 号”相应部分中。

2. 当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 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 33号) ,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在2019年12月31日前,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 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小微企业增值税普惠性政策规定有哪些?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号) 第二条第 (一) 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13号)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 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文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7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8〕 77号) 。

4.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下同) 的, 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 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例1: 甲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 提供服务3万元, 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 (=4+3+2) 万元, 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 因此, 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 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 乙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 提供服务3万元, 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 (=4+3+10) 万元, 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 (=4+3) 万元, 因此, 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例: 2019年1月, A建筑企业, 系小规模纳税人 (按月纳税) , 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 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 则A企业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 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 因此, 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一经选择,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例1: 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 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 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按季纳税, 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 未超过免税标准, 因此, 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例2: 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 11万元和12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按季纳税, 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 因此, 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 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五)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在2019年12月31日前,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 (免) 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七)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 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

5. 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

(一)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 动漫软件,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00号) 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文市发 〔2008〕 51号) 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38号) 。

文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98号) 到期停止执行。

6. 抗癌制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 自2018年5 月1 日起, 对进口抗癌药品, 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 抗癌药品,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 (第一批) 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47号) 。

7.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但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 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3.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 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 享受上述第一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 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3号)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所述“科普活动”, 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 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 财预字第55号〕 的规定办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 〔2018〕 53号通知的有关定义:

1. “出版物” , 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 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2. 图书、报纸、期刊 (即杂志) 的范围, 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151号) 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37号) 的规定执行。

3.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 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4.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 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 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 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 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 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5.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 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6. 第一条第 (一) 项和第 (二) 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7. “科普单位”, 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 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 (站、台)、气象台 (站)、地震台 (站), 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文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 87号) 。

8.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免征增值税;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 一经选定, 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 金融机构, 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 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 (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 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12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 (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 小额贷款, 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五)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 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 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 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 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 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七)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 (含本数) , 或者没有授信额度,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77号)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91号) 。

9.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 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 税的货物。

(二) 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 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 综试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03号)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0. 部分产品调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情况如何?

(一) 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二) 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 23040090的产品。

(三) 除上述第 (一)、 (二) 条所涉产品外, 其余出口产品, 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 123号) ,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详见通知附件。

相关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1.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 加强协调配合, 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20号) 。

12. 当前, 养老机构在增值税征缴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6〕 36号) 第一条第(二) 项中的养老机构,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 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3.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指导价格提供医疗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 (市) 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6〕 36号) 第一条第 (七) 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4. 企业集团内单位 (含企业集团) 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 (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5.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 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86号) 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6〕 36号) 第一条第 (二十一) 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2. 保险公司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 且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在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 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 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6. 罕见病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 自2019年3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 自2019年3月1日起,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 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 罕见病药品,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 (第一批) 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24号) 。

17.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 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 新政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 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hcdfZCQDpnYSLOHNQAv9drIx2aUUkvioREj1BDsRuhrs7VX2yZoJmu/1JNkGsn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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