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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解答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 自4月1日起, 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调整的?

答: 2019年4月1日起,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 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 自4月1日起, 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 (不含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6%。

二、农产品进项抵扣

4.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 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0%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9%。

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下同), 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 购进农产品,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 购进农产品, 取得 (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 (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 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的规定, 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 在2019年4月1日以后, 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2〕 38号)明确规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 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 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 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 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 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不动产与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14. 某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 某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 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 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 年3 月31 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 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 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5. 某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16. 某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 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 某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 某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 可以,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可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 某单位2019年4 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 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 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自2019年4 月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 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1.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 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的规定, 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 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 ÷ (1+9%) ×9%

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 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 ×9%

2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 ×3%

四、加计抵减政策

27.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29.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0.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 〔2016〕 36号印发) 执行。

邮政服务,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1.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2.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 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 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 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 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33.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 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4.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 具体是指什么?

答: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 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5.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 举例而言, 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 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 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 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6.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 不可以, 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37.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 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 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8.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 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 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未抵减完的,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 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 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4.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5. 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 于2019年4月新设立, 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 销售额均为0, 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 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 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 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6.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 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 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 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 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五、留抵退税

47. 与2018年相比, 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 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这次留抵退税, 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不再区分行业, 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8. 什么是增量留抵?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 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 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 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 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49.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 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 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 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50.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退) 政策。

51. 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 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 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 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 不低于50万元, 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 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 会影响行政效率, 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52.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53. 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54. 退税计算方面, 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应该如何计算?

答: 进项构成比例,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55. 退税流程方面, 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 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 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 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 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56.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办理免抵退税后, 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 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5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5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又产生新的留抵, 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 “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 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 不能再次计算, 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 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59.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 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 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 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6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 从设计原理看, 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 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 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六、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61.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 在2019年12月31日前, 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2. 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 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 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 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 二是自行下载升级, 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 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 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 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63. 我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 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 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 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4.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 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 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65.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 购买方告知, 需要将货物退回, 此时, 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 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66. 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 请问在4月1日后, 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 没有任何变化, 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67. 某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该如何处理?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 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 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68. 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 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 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 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9. 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 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 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 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 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0. 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 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 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1. 2019年4月1日后, 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 怎么进行申报?

答: 申报表调整后, 纳税人申报适用16%、 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 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72. 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 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 (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7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74. 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 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 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 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 通过表中公式运算, 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75.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怎样进行申报?

答: 按照规定,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 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第8b栏“其他”中。

76.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 “(一)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77.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 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 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第8b栏“其他”中。

78. 2019年5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 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 自2019年5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 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 (一)、 (二)、 (三)、(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 》、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79.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怎样进行申报?

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七、出口退税及其他

80.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 出口退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 16%、 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 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 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调整外, 其他退税率保持不变。

81.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是否设置了过渡期?

答: 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 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82. 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 4月1日后退税率会调整吗?

答: 本次改革, 除“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 其他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因此, 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 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 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

83.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 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如何适用?

答: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前 (含2019年4月1日前) 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 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 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84.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 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 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85. 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购进一批原征16%退16%的货物, 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报关出口, 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 2019年6月30日后, 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 该批出口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86. 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将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报关出口, 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税率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 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办理退税时, 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87.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 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 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 13%、 10%、 6%、0%调整为13%、 10%、 9%、 6%、 0%, 仍保持五档。

88. 过渡期内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怎么解决在计算免抵退时出现的适用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答: 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 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 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89.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确定?

答: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 , 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90. 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

答: 离境退税政策, 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 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这里的“境外旅客” , 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 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 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 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91. 哪些地区可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答: 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后, 均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截至目前, 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共有26个, 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厦门、辽宁、青岛、深圳、江苏、云南、陕西、广东、黑龙江、山东、新疆、河南、宁夏、湖南、甘肃、海南、重庆、河北、广西、江西。

92. 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该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提交实施方案, 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 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二) 该地区能够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 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四) 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93. 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如何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答: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 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等情况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后该地区即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94. 境外旅客购物申请离境退税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二) 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 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95. 境外旅客如何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答: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具体来说: (一) 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 需要申请退税的, 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 海关验核确认: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 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 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 代理机构审核退税: 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96.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 离境退税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 根据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 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 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相应调整, 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 增加了8%的退税率, 其他物品, 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 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11%; 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8%。同时,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 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 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 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97. 如何确定本次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答: 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 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98.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 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 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 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 4月25日, 该境外旅客离境, 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 应使用哪档退税率计算皮箱退税额?

答: 应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

99.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 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 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 发票上注明税率10%。 4月25日, 该境外旅客离境, 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 应使用哪档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退税额?

答: 按照过渡期内, 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 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仍然执行调整前退税率的原则, 应使用11%的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的退税额。

100.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80号) 规定, 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征) 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d7QbXaNud1FR2gk3IHR4oEvGVI9B+y0XIuvq68O0CHm8blflnaeYyvw2y9FT0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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