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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管理的顺利进行,确保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或者出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的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处理手段而不是最终处理结果或制裁行为,只是暂时限制相对人的某些权利。在执法程序上,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后进行纠正处罚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执法情形的嬗变,也是执法成本的增加,因此交通警察在执法环节中应特别注意行为的规范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机动车主要适用于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违法行为;扣留非机动车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情形。

扣留驾驶证主要适用于酒后驾驶,驾驶证累计记满12分,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等情形。

【操作规程】

1. 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

2. 口头告知执法对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 听取执法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执法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收取执法对象的应扣证件或车辆钥匙,收缴执法对象非法安装的装备。使用执法POS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此过程中,由于处于执法矛盾的对立阶段,必须切实加强各种风险防范。

5. 询问执法对象是否有异议,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后填上“有/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备注”后面注明情况。

6. 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联)当场交付执法对象,告知执法对象妥善保管,作为接受处理及取消对其车辆、驾驶证等强制措施时所应持有的唯一有效法律文书,并在十五日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执法对象拒收的,由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7. 及时将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的装备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等相关文书材料移交所属单位。

8. 对于被实施约束至酒醒的执法对象,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实施约束的单位、地点和期限,并书面记录通知家属情况。确认醉酒的执法对象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并制作约束工作记录,由民警和执法对象签名。

9. 对于需要抽血检测的执法对象,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要求通知的人员,并在工作记录或笔录中注明被通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联系方式或其他方法无法通知的,也应当注明。

【注意事项】

1.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由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警察实施,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所属部门统一收取、登记和保存。

2. 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3. 执法对象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警察、执法对象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执法对象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4. 对存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经当场核实有有效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能够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形的,可以不予扣留车辆。

5. 对执法对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都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违法行为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查明,则需要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此时的告知对象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6. 执法对象就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解释、陈述、申辩,但不能影响交通警察的正常工作,更不能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否则按照阻碍执行职务处理。采取处置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7.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8. 执法对象提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并能出示有效的证明身份证件的,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法现场出示的,告知执法对象自行联系使馆证明身份,不能提供的,视为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9. 对于使、领馆车辆,不得扣留、不得进入车内,不得触碰国旗。

10. 约束至酒醒是一种保护性约束的强制措施,应当使用警绳或约束带,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时不得故意造成执法对象人身伤害。约束全程录音录像,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依据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依据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依据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依据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依据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依据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依据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WCUGxLpucbsqgH+vw899QkRWvHVN+sjMnk30Dc0pWxzitDEa5Ho8WsSF5HlUZi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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