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处罚与一般程序处罚两种。
简易程序处罚是主要针对那些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罚的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来讲,主要是指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适用程序。一般程序是对于案件较为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主要适用于对违法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法人除以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处罚的;对单位除以罚款处罚的等情况。
本书中关于交通警察的执法主要是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是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限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属于财产罚,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处罚方式。特别注意的是,200元的罚款标准仅仅对应单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如果违法人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金额超过200元,同样适应于简易处罚程序。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给违法行为人以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在精神上产生压力,告诫其不要再犯,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交通警察执法中的警告措施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无记分的、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警告属于申诫罚或精神罚,没有对违法人实体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选择安全站位,避开车门开闭扇形区域,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
2. 向执法对象敬礼,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
3. 告知执法对象出示相关证件; 使用规范用语:你好! 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4. 检查机动车驾驶证,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 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查询机动车及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信息、执法对象的记分情况; 确认执法对象是否存在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 口头告知执法对象存在的所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对象人可在警察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 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对执法对象说: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 听取执法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执法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使用POS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系统中正确选择对应的车辆类型,通过系统自行识别的车辆信息,核对车主姓名以及车辆识别代码。
8. 将处罚决定书交由执法对象签名确认,执法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9.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执法对象,执法对象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除了对非机动车执法对象当场收取罚款外,告知执法对象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 视现场情况要求执法对象(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下车。
2. 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执法对象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对不能现场提供驾驶证的,应当核实身份信息。
3.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执法对象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4. 对持外埠驾驶证及驾驶证有伪造、变造、冒用等嫌疑的,应与驾驶人身份证进行核对。
5. 对执法对象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需对车辆或驾驶证件等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 处罚决定书(留存联)在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 应当充分听取执法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执法对象的申辩加重处罚。应将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口头告知执法对象,并说明理由。
8. 对于执法对象出示驾驶证,但拒不交给警察查验的,予以警告:拒绝查验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警告无效的,按照无证驾驶,扣留机动车、传唤执法对象到执法单位接受处理,避免现场纠缠。
9. 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依据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依据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依据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据八: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依据九: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 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依据十: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依据十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 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十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依据十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依据十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依据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依据十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 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依据十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