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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法安全防护装备

【概念定义】

不同于其他警种,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执法装备要求,完善的执法装备既是交通警察良好执法的基本保证,也是交通警察特色执法的主要标志。由于交通警察执法的特殊性,执法安全防护装备不仅包括最基本的日常警务装备,也包括专门用于保护警察人身安全的防护装备,这对保护交通警察的执法安全和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一般来讲,交通警察执法安全防护装备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标准装备,即所有警种在一般执法过程中应具备的警务装备,包括人民警察证件、制服、制式警车、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手持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二是专用装备,即交通警察专有的装备,包括多功能反光腰带、带有发光式指挥棒、移动执法终端(执法POS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车载测速仪、警用文书包、停车示意牌等;三是防护装备,即保护警察执法时人身安全的装备,包括反光背心、反光锥筒、阻车路障、拦车破胎器、盾牌、标志牌、警戒带等;四是约束装备,即对不配合工作甚至具有攻击行为的执法对象使用的约束性装备,主要有警棍、手铐、约束绳(带)、催泪喷射器、伸缩性警棍等。

【操作规程】

1. 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按规定穿反光背心。

2. 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3. 驾驶制式警车,系安全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巡逻时必须开启警灯,必要时可以打开警报器。驾驶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停车时,必须选择与交通流同方向的安全地点。

4. 设置执勤点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按规定摆放锥筒、标牌等安全防护设备。

5. 勤转体,多观察,及时发现周边各种交通情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防发生交通意外。

6. 发现具有违法嫌疑的驾驶人后,驾车巡逻时,使用喊话器要求对方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定点执勤时,用手势或者指挥棒要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7. 在高速公路上,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罚。情况紧急的,可以引导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进行纠正处罚。

8. 引导违法嫌疑车辆停在警车前方或者用锥筒码放的安全区域,并开启警灯。待车辆完全停止后,警察应站立于驾驶人一侧车门侧后方约0. 5米处(左侧车门打开半径以外),注意避开车门开启可能撞击的范围,不得贴近车门。

9. 无特殊情况的,一般应要求驾驶人关闭车辆发动机,并离开车辆,出示相关证件。

10. 执法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告知违法嫌疑人,如“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11. 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放行,防止车辆长时间滞留导致发生被其他车辆追尾等意外情况。

【注意事项】

1. 在出勤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 出勤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2. 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3. 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 在公路上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以外,选择应急车道、路肩、导流带、路侧停车位等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点。禁止在行车道、急弯、下坡路段、视线不良地点 、路况复杂地点(路口、隧道、桥梁、涵洞、铁路道口等)及驾驶人视觉死角处站立执勤执法。

5. 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码放设置,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并注意与减速提示标志间隔设置,撤除时应由近及远进行。

6. 严禁站在被拦截车辆行车道上直接拦截。查获违法行为后,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在机动车道上直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人。

7. 行为、语言必须文明规范,对执法对象的咨询、疑问要耐心解释。

8. 发光指挥棒应包含强光手电,特别是强光手电的六瓣形棘槽可以当作破窗器。有条件的,制式警车内应备有阻车器。

9. 执法记录仪开启后,注意检查显示的日期、时间,确保执法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不得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执法音频资料交给所属单位保存。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依据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依据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依据四: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依据五: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依据六: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依据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依据八: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依据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Hwf6F628F9RbqTF4JMfsmXE2SN487x5ptc+yLKRuqjxh0EZCPKYVrnegEspLLv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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