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包括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与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两种。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有:1.加装空气动力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进气格栅(俗称前中网)、车侧扰流板(侧裙)、后包围以及后扰流板(俗称尾翼)等; 2.改变车灯数量和规格的,包括越野车加装保险杠或车顶加装灯具,货车车身外侧加装向后下方照明的灯具(俗称后射灯); 3.在车身前后加装绞盘和尾钩的; 4.货车改变车箱栏板长度或者高度,加装钢板弹簧片的数量,加固车架大梁的; 5.对品牌标识、发动机舱盖、排气管等进行改装或者拆除消音器的; 6.加装行李架或脚踏板超过车身(不含反光镜)的; 7.改变号牌安装位置(前号牌应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的中部或右侧,后号牌应安装在中部或左侧)。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有:1.载客汽车拆除座椅的; 2.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3.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4.通过涡轮增压等技术提高发动机功率的; 5.改变车身颜色或粘贴亚光膜;6改装悬挂系统或气囊避震等。
另外,还包括车辆加装的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比如机动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自行车、三轮车的动力装置。
在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的有:小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灯。除此以外的变更,均需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加装了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而且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装置的,属于非法改装车。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能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路监督检查车等五种车型上,除此之外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均属非法安装。自行车、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应当符合非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安装的动力装置均属于非法装置。对于非法装置,一般依法予以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行为人持有的违禁品扣留并缴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收缴的物品除了作为违法证据外一般进行销毁处理。
1. 警察通过目视发现机动车外观、轮胎、悬架存在异常,车身粘贴亚光膜,或者耳听机动车行驶中发出较大排气噪音的,应当对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2. 对涉嫌改装车辆拦截后,要求执法对象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将发动机熄火。
3. 确认执法记录仪正常工作。
4. 检查车辆外观、底盘、轮胎等,将车辆与行驶证照片或计算机登记系统进行比对,并对执法对象进行初步询问,确认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
5. 初步检查确认非法改装车辆后,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请求支援警力。
6. 与支援警察一起对车内物品进行检查,对车上人员进行核录。
7. 车辆、人员存在涉案信息,或者发现管制刀具、毒品等其他危险物品的,先按照规定将执法对象移交派出所处理; 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将执法对象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8. 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 ,将车辆移至指定停车场登记保存。
9. 对于机动车非法加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自行车、三轮车非法加装的动力装置,告知执法对象具体违法行为与处罚决定,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10. 依法要求执法对象自行拆除,拒绝自行拆除的,警察可以代为执行,然后实施收缴后依法处罚。
11. 收缴非法装置后,24小时内将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单位。
1.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安装的装置、装饰物,均不能作为非法装置予以收缴。
2. 在收缴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和执法依据等,尽量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 因工作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执法活动的部分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
4. 当事人将车辆原有的卤素大灯等非氙气大灯改成氙气前照灯的或者更改车标的,没有对道路安全产生影响,对车辆的识别影响也不大,不能视为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
5. 为了能够运载更多的货物,货车当事人为货车加装一车抽,使原来的车轮多出一组,属于改变机动车外形与结构,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应依法进行处罚。增加货车车厢挡板的,并未改变机动车的外形和结构,也不影响车辆性能,不属于改装车。
6. 将车厢座椅拆除的,并没有影响机动车的整体结构,不能认定为改装车。
7.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的情形,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不认定为车辆非法改装。加装防撞装置影响号牌识别的,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8. 机动车在行李架上加装顶箱(行李箱)的行为不能单纯认定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违法行为,只要从车顶起高度不超过0. 5米的法定标准即视为合法。
9. 机动车车身外(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可以喷涂和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识、电话、地址、网址”等信息,但字号大小不大于车身高度的10%,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依据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依据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依据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依据四: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五: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三条第十三款
非法改装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
依据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依据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依据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依据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