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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查处涉牌违法

【概念定义】

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套用号牌)、遮挡、污损号牌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涂改号牌等。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车辆号牌使用管理规定,而且可能存在刑事和治安方面的问题,形成社会安全隐患。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下列行为: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已申领机动车号牌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未悬挂或未粘贴的;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仍在原注册登记车辆上使用);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未按规定安装号牌包括下列行为: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另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的;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除外);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包括下列行为: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变造、伪造机动车牌包括下列行为: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如将号牌中1改为7、F改为E等);涂改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操作规程】

1. 发现有涉牌违法嫌疑的,警察立即使用电台向前方执勤岗位通报或采取信号灯手控手段进行拦截。

2. 在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后,要求执法对象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熄灭发动机。

3. 要求执法对象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无号牌的出示车辆合法证明。

4. 检查车辆,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5. 通过执法POS机查询该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确定嫌疑车辆是否为套牌车辆、盗抢车辆。

6. 确认为套牌车辆的,将嫌疑车辆及执法对象带回所属单位执法办案中心处理,并注意风险防范。

7. 对于有盗抢嫌疑的车辆,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8. 对于其他涉牌违法行为,告知执法对象违法行为与处理依据和结果,并听取陈述与申辩。

9. 对执法对象自称号牌丢失且现场不能出示临时号牌的,依法扣留机动车,不现场处罚,要求执法对象到车管所补办号牌后到大队执法办案中心接受处理。

10. 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等违法行为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注意事项】

1. 在拦截车辆时注意自身安全,设施方法要得当,避免激化执法对象情绪。

2. 对车辆进行勘察时,注意观察发动机号是否有篡改痕迹、条形识别码是否在原位置。

3. 在询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未确定案件性质前不可向执法对象直接透露案情,避免惊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对日后案件抓捕、侦破造成被动。

4. 注意检查该执法对象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确认有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5. 善于使用车载无线查询终端系统、机动车档案查询系统、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系统、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等信息化手段。

6.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打印书面警告决定书后,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

7. 对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责令执法对象现场改正后放行,不予处罚; 无法当场改正的,按照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8. 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执法对象当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且自报警之日起未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可不予扣留机动车,使用POS机打印书面警告决定书后,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补领号牌。

9. 执法对象在民警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提供机动车号牌,经现场确认真实有效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后,监督驾驶人安装号牌后放行。如果无法确认真实有效的,扣留机动车。

10. 对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打印书面警告决定书后,责令其改正后放行; 无法当场改正或者被警告后再次发生的,依法处罚。

11.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打印书面警告决定书后,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不予处罚; 如已被警告10个工作日后再次被发现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依法处罚。

12. 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责令执法对象当场改正后放行,不予处罚; 对于雨雪天气结束且路面已经干燥超过1日仍存在以上情形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13. 使用号牌反光喷雾,使得号牌夜间反射监控设备补光光线(白天不影响)以逃避处罚,可以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货车后门悬挂绳索,垂下后部分遮挡号牌,使监控设备无法记录,虽然不影响肉眼识别,但也应当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依据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m1o7aqOa3mPHwnNxxcpCcDlADUGsFbCvCVZonGbAl10EElUnDZ1/6hwhmDX4ye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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