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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处违法停车

【概念定义】

违法停车,广义上指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将机动车停放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内的行为,包括违反禁止停车管理规定停车与不按规定停车两种行为。违反禁止停车管理规定停车是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及导流线、网状线区域违法停车的行为。禁止停车标志(标线)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长时停、放,临时停车不受限制。临时停车指车辆上下客或装卸货等,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守候。导流线表示车辆需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网状线用以标示禁止因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不按规定停车指在上述地点之外的地点且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内的行为,并且妨碍了交通的正常通行,包括没有按规定的停车方位、停车方式依次停放。

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有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当场处罚和拖移机动车三种处理方式,其中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适用于驾驶人不在车辆附近并且没有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的违法停车行为,通过书面通知驾驶人或所有人到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的一种处理方式;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驾驶人在现场并且拒绝驶离的违法停车行为;拖移机动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进行拖移,停放于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地点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无法找到驾驶人或所有人,但停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的违法停车行为。

【操作规程】

1. 违法停车的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责令其驶离。

2.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不大的,在机动车驾驶室侧门玻璃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

3. 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车辆驾驶人回到现场能够主动驶离的,适用口头警告。已造成影响交通后果的,按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处罚。

4. 驾驶人不在现场,且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使用拖车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 在车辆的停放位置,用白色粉笔写下拖车查询电话及处理地点。

6.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依法现场处罚。

7.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违法停车的,责令驶离,发生故障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立即联系清障车拖移机动车至指定地点,无法拖移的,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8. 实施拖移后,及时将《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连同证据材料移交给所属大队。

【注意事项】

1. 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立即驶离是指交通警察命令其立即驶离时,驾驶人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按交通警察指示立即驾驶车辆驶离禁止停车的路段。驾驶人不在现场是指当交通警察在处理违法停车行为时,驾驶人不在机动车违法停车的现场,无法立即驶离,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

2. 拖移机动车不得向执法对象收取费用,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机动车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因采取不当的拖车方法,造成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如果采取了正确的拖车方法,依然造成损坏的,则不承担补偿责任。

3.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属于违反停车的规定,可以按照“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 路口的范围一般以停止线及其延长线划定的范围作为界定标准。

5. 车辆逆向停在路侧停车位内,驾驶人在车内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令其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依法处罚。

6. 在粘贴完《违法停车告知单》后,执法对象返回现场的,停车地点没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应令其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认定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当场处罚; 停车地点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认定为“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或“违反禁止停车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7. 对于被责令驶离的执法对象走走停停、驶离后再次返回的,视为拒绝驶离,进行录像举证后予以当场处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同时又违反禁停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处罚。

8. 在出租车、旅游车等营运车辆以及黑车长期聚集的重点区域内违法停车的,初次发现后,可以使用POS机打印书面警告决定书,并责令执法对象立即驶离; 再次发现同一执法对象在同一地点违法停车的,不再先行警告令其驶离,直接实施处罚后,责令执法对象立即驶离。

9. 执法对象在车辆旁或者在车里属于临时停车行为,不能按违法停车查处。在进行拍照取证中应有车内无人等内容。

10. 仅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通行地点的,可不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拖移车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须在POS机上正确选择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拖移原因、车辆类型、号牌种类等相关选项,并确认强制措施信息保存上传。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是施划停车泊位。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依据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依据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依据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n78G2X1AXTyHtUQRkHzP6XkhTxe1U41MU4qOrP82b/EyoOWGLXa4qQyHFcM4R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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