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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抗审的行为特征与讯问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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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讯问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总是用谎言来对抗审讯, 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是犯罪嫌疑人抗审行为的基本特征。心理学家认为: 人们的行为规则, 是通过“社会的交换理论”表现出来的。 “社会的交换理论”阐述了人们的行为规则, 就是趋利避害。利益关系是人们的行为关系, 无论是社会的自然人还是犯罪后的犯罪嫌疑人, 都会遵循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 总会千方百计地实施掩盖行为, 其特征反映出了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个人一生中很难不说谎, 为了利益关系人们就需要说谎, 谎言和趋利避害的行为是一对孪生兄弟, 趋利避害的行为离不开谎言, 这也是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特征,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时候总是用谎言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行为规律。
谎言显然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利益。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 正是模仿这种谎言的规律产生的, 审讯的空间就是谎言与揭露谎言的对抗, 是犯罪嫌疑人掩盖犯罪事实的谎言与审讯人员揭露犯罪事实的对抗。在审讯室里, 如果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实话实说, 那么审讯室内的对抗行为也就消失了。因此, 审讯人员的讯问目的, 就是要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使其说真话。
犯罪嫌疑人在抗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表现是谎言, 谎言的基本特征是语用行为的矛盾表现, 谎言的暴露表现就是矛盾的语用行为的存在。由于说谎而引起内心的焦虑, 焦虑是一种不明确的忧虑的不安状态, 通常不与特定的起因相联系, 产生矛盾的不平衡的心理状态, 这种不平衡的心理状态在短时间内不能被修复, 由此自我心理强制的压力就会增加, 嫌疑人会因承受不住这种不平衡的心理焦虑的压力, 继而产生释放的动机, 选择如实供述。心理焦虑压力是嫌疑人供认的部分原因, 虽然嫌疑人希望逃避真实供述的后果, 但他并不希望以增加与欺骗相连的内心焦虑为代价换取这样的结果。焦虑的力量是供认的动机。审讯活动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矛盾的出现, 其心理语用行为得不到发展, 矛盾的语言不能自圆其说, 心理焦虑急剧激化, 导致了心理不协调状态的出现, 由于生理现象的协调本能, 积极地寻找能够平衡心理行为的条件, 联想是重要的帮手, 但是联想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起作用的, 一旦联想找不到平衡的理由和条件, 其心理活动就会被强制在不协调的情景范围内, 达到一定的程度, 当联想的潜意识不能帮助其解脱困境的时候, 便会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 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这种心理压力, 会产生减轻压力的心理需要的动机, 实话实说便能够释放这种因为谎言造成的内在压力, 供述动机便因此而生。
犯罪嫌疑人运用谎言抗审的基本方法有“三个方面的选择”, 即直接否定、嫁祸他人、沉默否定。这三大选择涵盖了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基本行为特征。直接否定即直接否定自己的犯罪, 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谎称不是自己干的, 自己没有犯罪; 嫁祸他人即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谎称是别人干的; 沉默否定即以沉默否定犯罪事实, 运用沉默的方法, 面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进行沉默否定。这种谎言抗审的行为, 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情景选择”。 “情景选择”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的惩罚, 采取某种特定的方法来对抗审讯。何谓情景选择? 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中找出某一有利于自己的情景, 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情景选择”。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 在没有积极地投案自首的心理存在的时候, 消极心理便占主导作用, 由于利益关系的本性, 面对将要受到的惩罚而产生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优势心理以及对抗心理。由于这种心理状态在审讯的过程中有相对的稳定性, 又被称为“定式心理”, 这种定式心理是建立在一定的心理基础之上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 犯罪时的情景总是不断地在大脑中出现, 处于思维循环状态。他们从这些循环的状态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某一情景作为对抗讯问的根据, 这些被选择好的情景, 便成了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理由, 这就是抗审的“情景选择”。
犯罪嫌疑人对“情景选择”的普遍特点: 一是直接抗审, 二是嫁祸他人, 三是沉默否定。直接抗审是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犯罪情节而选择的情景。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会采用直接抗审: 第一, 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比较高明, 别人发现不了。第二, 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犯罪情景拉回到自己追忆的情景中进行循环思维, 能找出某一有利的细节、理由作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抗审根据。例如, 有的贪污犯罪嫌疑人通过重复报销发票进行贪污的时候, 以某次领款没有自己的签字为由, 来否认自己两次领款的事实。在这里, 犯罪嫌疑人的“情景选择”是自己没有在第二次领款的单据上签字, 所以自己没有两次领款贪污, 以此来直接抗审。另一种“情景选择”是在自己无法直接抗审的时候, 采取转嫁他人的方法来抗审。常用的方法有: 钱被客观地证明在自己手里无法否认, 就声称这笔钱已作为“回扣”或“好处费”付给了别人, 用这种方法转嫁他人, 进行抗审。这两种抗审方法的“情景选择”有其自身的内在特点和规律, 掌握了这种特点和规律, 便能找出“情景选择”矛盾点, 一旦这种矛盾点出现, 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大门便被打开了。在讯问的过程中, 发现“情景选择”矛盾点的方法主要是依靠讯问人员用心去“听”, “听”细节, 通过一系列事件发展的细节来发现。
直接抗审的“情景选择”的特点是: 在某一情景无直接证据证明与自己有关系的时候, 通常采取的“情景选择”是否定与自己的联系, 如:“这事我不知道”; 当某一情景有部分证据与自己有部分联系时, 其抗审的方法均以没有证据证明的那部分情景来作为“情景选择”, 以此来推翻有部分证据证明的那一部分。例如,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开具假发票的手段(有证据证明), 但是用假发票去骗取公款的情节却没有证据证明, 故此犯罪嫌疑人便以自己没有用假发票去提取公款, 作为“情景选择”, 推翻用假发票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 我虽然开了假发票, 但我没有取钱呀! 这种“情景选择”便选择了“无证证明”的客观情况, 用对自己有利的情景推翻对自己不利的情景, 达到抗审的目的。当客观情况能直接证明其实施的行为时, 比如在某一发票、合同上签字, 对方无法否认, 这种情况最能使其承认发票、合同内容。讯问的目的是对发票和合同的内容得以发展和延伸追出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面对直接的证据采取“进”的方法,就顺应了讯问的意图。而采取“守”的方法, 便能暂时保住不被暴露的危险, 如: “时间长了, 我不记得了, 想不起来了”等等。这种直接抗审的“情景选择”, 在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活动中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有时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抗审的成功, 但是这些抗审情景毕竟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因此不符合客观存在的逻辑性, 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矛盾。审讯实践中, 只要多注意“听” “情景选择”的每一个细节, 便会发现矛盾, 听出逻辑错误。
转嫁他人的抗审方法, 最突出的特点是用虚假的事实来掩盖真实的行为, 用编造的谎言把自己应该承担的犯罪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当客观的犯罪情节的焦点落在其身上的时候, 这种犯罪的焦点又把全部的情节与行为人客观地联系在一起, 失去了直接抗审的可能性, 则通常采用此法。比如自己在领款处签了字, 若否认自己领款的意义就不大了, 从常理上站不住脚了。又如, 自己在犯罪现场留下了脚印, 却否认自己曾经到过现场,也就失去了抗审的意义, 因为最终还是让证据说话。在讯问的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在无法进行直接抗审的“情景选择”时, 大都采取转嫁他人的方法。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 有很多案件是贪污与受贿联系在一起的。犯罪嫌疑人经手收取了一笔公款没有上交, 自己侵吞了。在案发以后, 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 若采用直接抗审的方法否认自己拿了钱, 显然是不可能的, 事实已证明该款的最终“落脚点”是在自己的身上, 要摆脱自己, 必须嫁祸他人。当时的犯罪情景不时地在犯罪嫌疑人的大脑中进行思维循环的时候, 谁与这笔款子有较为符合逻辑的联系, 便自动渗入这种“情景选择”的思维循环, 最后被确定成嫁祸对象, 成了抗审中的“情景选择”。审讯时常见的“一对一”的现象, 即一方说钱给了对方而对方说没有收到钱, 出现了真假难辨的局面, 就是这个原因。
转嫁他人的抗审方法在审讯时的常用语如: “这事是他们搞的, 与我无关”; “这事是经过他们同意的”; “钱给对方拿去了”; “不给钱对方不会提供帮助的”; 等等。审讯时多在犯罪嫌疑人与转嫁对象的关系上入手,深追每个情节中的细节。因为编造的情节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 必然会经过细节暴露出来, 一步步地扩大细节范围, 一次次地重复每一细节, 因为是编造的谎言, 不可能每次细节都记得那么准确, 这就使得谎言在这些细节里无法生根, 最后只得暴露自己陈述的客观事实的矛盾。实际上, 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转嫁的情景选择, 并不是最佳的状态, 他首先要组织好情节和细节, 其次还要对付被转嫁方的否定信息, 作出第二轮的“情景选择”。这时, 他的思维焦点是: 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情景选择”——对方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 但我把钱已给了对方, 对方不承认是他的事, 这又变成了直接抗审的情景, 这两种情景的选择是根据讯问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的。
无论是直接抗审, 还是转嫁他人, 都应该抓住“情景选择”不放,展开被利用的情景进行深化、细化、无限地扩展下去, 直到矛盾全部暴露为止, 而这些矛盾的暴露主要是通过审讯人员的耳朵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中听出来的, 听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抗审中利用的情景和细节——“情景选择” 。
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抗审方法就是“谎言”, 用“谎言”来掩盖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基本行为, 由此, 审讯中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已经成为审讯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就要识别审讯对象供述语言的真实性, 例如贪污、贿赂犯罪, 即一方说钱给了对方, 对方称没有收到钱。那么到底钱是否给了对方? 由此而引出谁在说谎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说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以此确定审讯的主攻方向, 找出真正的犯罪人。另外,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总是用谎言否定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了确定被审讯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就必须要识别其是否在说谎, 进而找出事实真相。
审讯活动中识别谎言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 国内外的一些学者试图通过身体的某一部分来进行谎言的识别, 这种单凭身体某一部分来确定是否存在谎言, 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比如从眼睛、鼻子、嘴巴、手的动作来判断是否说谎, 这种“典型说谎行为”是根据不同人的特点、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心理状态发生变化的。这种变化和特征告诉我们, 在说谎者与非说谎者之间的差别往往很细微, 目前也没有发现所谓的“典型说谎行为”, 更重要的是非说谎者也会产生“奥赛罗错误”的心理变化。奥赛罗是莎翁作品中的人物, 他的情人Desdemona因为被诬有不贞行为, 由于她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清白而出现情绪波动, 这种情绪波动的表现又正好和被言中的人表现一致, 于是被看作是真有不贞行为。关于谎言的典型行为的结论, 不是一概而论、一成不变的, 有些研究谎言的专家们试图通过说谎人的面部表情, 找出说谎人的典型行为表现特征, 很多人都单纯把飘忽离散的眼神理解成典型的说谎标记, 这种判定就会出现误差, 因为飘忽离散的眼神很多的时候与人的心理活动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说谎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此时忽然联想到别的情景, 那么他的行为表现就会出现另外的反应, 与说谎与否的主题根本就不相干。所以我们说典型的说谎行为应当要考虑与眼神相关联的其他心理行为特征。再如, 如果某人在思考疑难问题时眼睛走神, 这是人的心理认识过程的特征反应, 并不意味着就是撒谎。这种单一的面部表情说, 可能会导致对谎言判定的误差。因为人脸的43块肌肉可以组合出1万多种表情, 其中喜怒哀乐的情绪表现就有数千种。因此, 准确地找出谎言的典型行为表现特征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抗审中的谎言行为, 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掩盖行为, 因此更为注意自己说谎时的行为表现, 他也会像掩盖犯罪事实一样地掩盖自己的谎言行为。因此, 我们在识别谎言时, 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进行全面的分析、比对, 不能单凭身体或面部某一部分来判断是否撒谎。
在审讯实践中, 首先, 审讯人员面对的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犯罪行为, 发生在不同人身上, 得到的行为表现就不同。在这个人身上会被视为诚实的表现, 但在另一个人身上时, 就会得到另外的一种表现。这种现象不会告诉你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解决办法就是要对比, 找出个体的特征反应。其次, 谎言的典型行为反应是细微的动作反应。这种细微的动作瞬间即逝, 很难被发现捕捉, 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谎言特别敏感, 为了防止谎言行为暴露, 当觉察到细微的脸部表情可能暴露谎言的时候, 就会做出积极的防备。再次, 说谎人的声音、眼神, 传统的识别谎言的方法大多是听声音的变化和观察眼神的接触频率来判定谎言。但是人的声音的变化和眼神最容易受人的思维控制, 尤其当对方在对抗心理极强的情况下,眼神接触就会减少许多, 想通过眼神来检测谎言就困难多了。还有就是靠直觉来感知谎言。人们靠直觉可能感知出谎言。在很多的时候我们凭借感知能够猜测出谎言, 也有的时候我们还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推理出谎言,在犯罪嫌疑人谎言情境出现的瞬间, 通过有意识的回忆感觉到了谎言, 这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感知到的谎言情境, 比有意识有目的的效果更好。 所以,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有意识有目的地感知谎言的, 但也不能放弃对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感知到的谎言情境的回忆捕捉。最后, 根据谎言对人的心理产生的焦虑和压力, 因为说谎对人来说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它对人的心理素质的要求非常高, 因为说谎者需要面对心理焦虑压力的打击, 不同的人所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同, 就出现了在说谎时受到巨大沉重的焦虑压力打击时, 如果说谎人没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谎言的典型行为便表现出来,谎言就会很容易被识破。因此我们说识别谎言是一套讲求细致灵活的工作, 要求敏锐的判断力和观察力。
谎言是伴随着人的基本情绪而产生的, 人类有七种基本情绪, 分别是悲伤、恐惧、高兴、愤怒、厌恶、吃惊和蔑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时候, 就会导致这些基本情绪产生。实践表明, 这些伴随谎言出现的欺骗行为, 也会通过人的表情、声音、说话的方式和肢体行为暴露出来。
首先是从面部表情本身的特点来观察。面部表现情绪的方式是生物进化的结果, 当情绪发生时, 生理上所发生的某些变化是自然而然地反映出来的, 而且来得极快, 自己无法加以控制, 只能被动地加以感受, 所以,随着情绪而来的表情是难以通过自制力加以隐瞒的, 旁观者才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例如, 在产生恐惧时眉毛会不自觉地抬起, 而在伪装愤怒时都必须将眉毛往下压。当人在悲伤、忧愁、焦虑产生负罪感的时候, 最引人注意的活动部位是额头; 当人在害怕、着急、担忧之时, 眉毛会奇特地扬起, 伤心时嘴角下撇, 欢快时嘴角提升, 委屈时嘴巴微噘, 惊讶时嘴巴张开, 情绪激动时, 瞳孔会扩大, 这些都是说谎者无法控制的。人的面部表情的变化是由自主神经系统造成的, 是难以人为控制或掩饰的。当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刺激时, 其自主神经系统便会直接指挥面部表情发生变化。讯问人员通常使用“假定”的信息来作为刺激语。这种“假定”的信息刺激语, 就是直截了当地假定某件事情的存在来进行刺激验证。当这种刺激语向对方施放以后, 在对方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 如果对方与犯罪有关, 在接受信息刺激以后的面颊的颜色最明显的是变红或变白, 而这种表情的停顿时间也比较长; 反之, 正常、自然的表情, 停顿时间不会拖得那么长, 如果对方与犯罪事实无关, 在接受信息刺激以后, 便会出现较大的反差, 表现为惊讶的表情。而这种表情发生得快, 消失得也快。
在社会实践中, 人们对谎言的研究发现, 通过面部表情反应能够判断出谎言, 当外来信息反应刺激出谎言的时候, 其面部表情两边不对称的时候, 是指两边脸的动作相同, 但其中一边的动作强过另一边。 科学家们发现, 右脑似乎专司情绪处理, 因此推想有一边脸可能更为情绪化。由于右脑控制左脸的许多肌肉, 而左脑控制右脸, 所以一些科学家认为, 情绪在左脸上表现得应该比较强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就不难发现, 说谎人扭曲的表情能够很快被感知, 就是因为说谎人的一边脸的动作比另一边来得大时, 显示情感可能并不是真实的, 即不对称可以视为一种说谎线索。 审讯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不仅仅是语言的交流, 更重要的是眼神交流, 这种交流的时间长短能够反映出交流人之间的心理活动情况。当人们对交流的内容感兴趣的时候, 交流的时间与眼神对接时间就长, 相反就短, 眼神与说话的时间有一个平均值, 正常情况下的平均值为60%, 眼神交流的平均值低于60%多半是对交流的内容不感兴趣。犯罪嫌疑人在用谎言抗审的时候, 当谎言说出的瞬间, 眼神会迅速地避开审讯人员, 避开与对方的眼神交流, 表明不愿被审讯人员看穿自己的心理活动, 不敢正视审讯人员, 心虚。可是在很多的时候, 当谎言的瞬间反应过后, 犯罪嫌疑人的眼神又回到了与审讯人员的眼神交流状态, 这个过程反应是犯罪嫌疑人需要观察审讯人员是否察觉到自己在说谎所作出的视线转移特征。谎言的面部表情是很复杂的, 这是心理活动反应的特征: 人在笑的时候有真笑和假笑, 识别真假重要的不是笑的次数多少, 而是笑的质量。假笑是皮笑肉不笑, 而发自内心喜悦的笑不仅需要嘴唇的运动, 而且需要眼睛周围肌肉的配合, 假笑时眼角是没有皱纹的。假笑的目的是掩盖恐惧、愤怒、悲伤或厌恶情绪, 在审讯活动中, 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当审讯人员提供的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刺激的时候, 对嫌疑人为了掩盖某些情绪而出现的假笑, 审讯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判断,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绪。另外, 假笑的笑容是不对称的, 发自内心的微笑应该是均匀的, 也就是说, 脸部两边应该是对称的, 并且在鼻子、嘴角和眼睛周围都会产生笑纹, 而且真正的笑来得快, 但消失得慢。伪装的笑容会有些轻微的不均匀, 眼部的肌肉没有被充分调动, 因而不会产生笑纹, 假笑来得相对也会较慢; 人的情感表现是以面部为重要表现基础的, 眉毛的变化可以告诉我们喜怒哀乐, 眉毛上挑并挤在一起表示恐惧, 明知故问的时候眉毛会微微上扬, 眉毛上扬、下颚张开表示惊讶; 在对外来信息表现为惊讶的时候,真正的吃惊表情转瞬即逝, 超过一秒钟便是假装的, 而假的惊讶表情会停留很长时间, 很多的时候当审讯人员直接涉及谎言的主题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惊讶的表情表现出来, 但是这种惊讶大多是假装出来的; 当人陷入悲伤的时候, 额头、眼角都应该有纹路产生, 而假悲伤却没有, 这也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真悲伤还是假悲伤的一个依据; 眼睛在很多的时候表现出生理反应, 人们在害怕、愤怒时瞳孔会放大, 由于注意力太集中, 他们的眼球开始变得干涩, 这会让他们频繁地眨眼。另外, 在识别谎言的时候一直盯着说谎者的眼睛, 看他眼球的运动方向。通常, 当一个人编造谎言时, 眼球会向右上方转动。当他们真的在回忆某事时, 眼球则会向左上方转动。有的犯罪嫌疑人视线闪烁不定, 左顾右盼, 有的眼睛不住地向下看, 寻找内心的稳定, 以降低紧张程度, 减轻心理压力。这种“眼动”是一种反射动作, 是假装不来的; 真实的情感是通过面部表情对称地表现出来的, 当面部表情两边不对称的时候, 极有可能他们的表情是装出来的, 是假情感; 说话时嘴部的动作是为了表达需要而表现出来的, 多余的嘴部动作便是内部心理活动的表现, 实践中通过人们的观察, 抿嘴表示对自己的话没有信心; 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谎言的时候, 会产生心理焦虑, 这种焦虑会引发面部器官的特殊反应, 有人说谎会脸红, 这是因为多余的血液流到面部。鼻子其实也一样, 因为鼻子里有海绵组织, 当一个人说谎时, 鼻子会因为海绵组织充血膨胀出现瘙痒, 此时说谎者就会下意识地摸鼻子, 这是谎言的生理反应; 在审讯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 当审讯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某个行为进行质问的时候,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质问显露出不屑一顾的表情, 说明问题触到了对方的痛处, 没有引起对方的积极反应; 谎言是一种虚假的行为, 这种虚假的行为表情能够通过表情停留的时间长短来予以判断。 涉及面部表情的持续时间, 以及出现的快慢和消退快慢, 这种时间因素都能提供说谎线索。一般来说, 长时段的表情——有的长达十秒左右或更长, 通常约五秒, 差不多都是假的。真正发自内心的表情也只是瞬间的几秒钟, 除非情绪达到了极点, 如欣喜若狂、怒气冲天或悲哀至极等, 此时真正的情绪表情在脸上顶多停留几秒钟。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 面部表情也很少能持续那么久, 如果这种表情持续的时间过长,就是假装出来的。另外, 表情与动作的配合有相对顺序过程, 虚假的表情与动作的配合会出现相对顺序的不协调。相对顺序即表情相对于言辞的语用行为、声音的变化及身体行为的协调定位。假设有人心里不愉快, 说了一句“你真是非常讨厌”, 生气的表情若是在讲话过后才出现, 大致可断定表情是装出来的。但若在讲话同时, 甚至话还没讲之前, 表情就已经出现了, 那么表情与语用行为是统一的。面部表情与肢体动作之间的相对顺序, 回旋的余地更小, 如当人在非常愤怒的情况下, 表现出重重捶打桌子和愤怒的肢体行为, 如果愤怒的表情是在捶打桌子之后才出现, 同样可以断定是装出来的。事实上, 任何与肢体动作不同步的面部表情都很可能是说谎线索。
其次是谎言所表现出来的声音和说话方式差别。在生活常态情况下,声音和说话方式的表现为语速较快声音响亮, 而在说谎时却表现出说话缓慢轻柔, 这就表明这个人的内心极度悲伤和焦虑, 是在说谎。 在正常情况下, 人说话的声调是平稳的, 而回答问题时声调忽然升高都是说谎的表现。正常的语言交流很少需要词语重复, 说谎时就表现出语词重复的情况。例如: “你拿了她的钱吗?” “不, 我没有拿她的钱。”对问题的生硬重复是典型的说谎。在侦查讯问中, 犯罪嫌疑人已经准备好了谎言, 于是当审讯人员问其关键的犯罪行为的情况时, 犯罪嫌疑人能够很迅速地予以回答, 谎言会脱口而出, 在谎言突然说出时, 很多人以为撒谎要花更多时间来反应, 但如果谎言已提前准备好, 就会迫不及待地说出来。从语言反应的时间上来看, 回答与提问之间的时间差被称为反应潜伏期, 反应潜伏期越长, 说明回答者对真相越有所隐瞒。
更为重要的是, 犯罪嫌疑人在说谎时, 由于受到内部焦虑的干扰, 在谎言输出的过程中, 内部焦虑会破坏正常的语言表述的声音和说话的方式。犯罪嫌疑人在正常的表述过程中, 对那些关键性的问题所发出的声音和说话方式的反应, 表现出超正常的状态, 这是对关键问题所涉及的情景有所隐瞒的表现, 需要讯问人员的耳朵来识别。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声音和说话的方式, 讯问人员要用“耳朵”仔细地听来辨别。 “听”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的重要方法之一, 也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在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而且在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听”是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因而,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听”, 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交往中的“听”有着重要的区别, 有更深层次的要求, 这种“听”, 要听出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不愿向司法机关供述的犯罪信息, 要听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的不同时期的心理状态, 要听出犯罪嫌疑人下意识暴露的信息, 要听出犯罪嫌疑人在抗审阶段的谎言, 不仅要听出话中话, 还要听出话外话。
1. 仔细地听。第一, 就是要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抓住对方说话的要点。在审讯过程中,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状态, 在接受审讯时总是拐弯抹角、模棱两可、支支吾吾、藏头露尾, 有话不直说, 因此, 审讯人员必须加以梳理过滤, 去掉水分留下干货。那么, 怎样才能去“水”留“货”呢? 这就需要审讯人员掌握听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仔细地听。听的信息来源是被讯问对象的供述, 这种供述过程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说话的声音, 经过一定空间的传递, 被审讯人员接受, 这一信息接受的全过程只有在不受任何障碍的情况下, 大脑在接受听的信息循环的时候, 才能完整地接受对方发出的信息。如果大脑在接受别的环节思维的时候, 没有处在接受信息的状态, 便产生了接受信息的“盲区”, 即便你是在听, 也是听不到东西的。要完整地取得外部信息, 必须控制自己的大脑, 始终保持在接受信息的状态下, 排除其他环节思维的干扰, 排除外界空间的客观干扰,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静静听”, 才能获取完整的信息。静静听的目的, 就是要主观上始终保持吸取的状态, 别让其他思维环节加入, 这种吸取状态, 也包括随时吸入、随时进行加工处理的功能。第二, 还要防止客观空间障碍或其他信息的侵入, 使信息的来源渠道畅通。另外, 还要时刻注意发送源的障碍侵入, 一旦发现障碍信息侵入信息发送源时, 应及时排除, 予以调整。要让对方完整地把信息传递完毕, 不要中途打断对方的说话, 要耐心地听完对方的全部意思表达。
2. 努力地记。一名合格的审讯人员首先应该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全部信息记下来, 放到整个案件中去分析、研究, 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抗审中供述的矛盾点、谎话, 心理活动的特点, 语言的特征, 气质和性格。只有努力地记住犯罪嫌疑人的每句话, 每句话的音调、节奏、强弱、间隔等, 才能获取到全部的真实的信息, 才能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 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对策。要努力地记住犯罪嫌疑人的声音特点, 语言连续性中的断句, 供述的内容, 忽然转变的话题, 语调中的强弱调, 语句中的半句话、刺激语。以此来评估犯罪嫌疑人说谎的语用行为, 找准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法和对策。
3. 细心地分析。分析犯罪嫌疑人谎言的声音和方式的语用行为, 找出谎言的核心问题, 才能为审讯所用。分析的过程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发出的信息加工、整理、去伪存真的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每句话, 都有其原因和目的, 在抗审中的嫌疑人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而在接受审讯时所表现出来的语言特点、表达方式、心理的反应也不相同。例如: 有的人在接受讯问时忽然火冒三丈, 有的忽然转变话题,有的说“半句话”, 有的在一句连续性的话中多次出现断句, 有的说话的语调时强、时弱, 这就需要我们细心地分析, 找其原因, 发现 “有用”的东西。同时对那些经过信息刺激的反应和细微的语言变化, 都要认真地分析研究, 多问几个为什么, 在这些“为什么”中找原因、找结果。
再次是谎言的肢体行为表现。在审讯室这样的特殊空间里, 讯问人员能够直接观察到犯罪嫌疑人的肢体动作。比如犯罪嫌疑人说谎所表现出来的手势与姿势 。 手势是指用手和手臂表示出的各种动作姿势, 姿势是指以躯干为主体的身体的各部位做出的各种姿势以及呈现出的不同状态。手势和姿势根据内心活动的体验, 能够表现出自我体验的行为特征。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一般问题的时候手势动作表现得比较多, 但随着讯问的深入, 直到涉及案件的核心问题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的手部动作如果减少了, 就说明他可能已经在说谎了。因为当犯罪嫌疑人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回答问题的内容上, 身体动作变得不再是自发而出而是刻意做出的时候, 这些身体动作就会明显减少。身体动作的减少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正在说谎, 正在把注意力放在监督谎言的语言内容上, 挥动双手会把自己的秘密泄露出去, 于是在说谎时就很可能不自觉地把手的动作控制起来, 于是手部的动作就减少了。
手部的动作是根据人体的不同反应而发生的, 人体的哪个部位瘙痒了, 手便会自然伸向哪个部位。有科学家发现, 人在撒谎的时候身体会产生一种叫茶酚胺的物质, 这种物质会通过鼻腔内软组织引起鼻子痒的感觉, 于是人会不自主地摸鼻子。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这种动作, 在谎言说完的时候会用手在鼻子下沿部位很快地摩擦几下, 又或者是非常轻微地触碰一下, 这个细微的动作通常都表明这个人在对自己的谎话进行掩饰。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谎言表达方式, 最终还是担心被审讯人员识别出来,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说谎话的时候会下意识地用手遮掩嘴巴部位, 这表明说谎者想要抑制自己说出谎话。遮掩的方式也有多种, 有的人会假借咳嗽来遮掩, 有的人则会用拳头或者是手指来遮掩嘴巴, 但是意图都是一样的。犯罪嫌疑人在说谎时因为内心的矛盾体验, 还会用手指去抓挠自己耳垂下方脖子的那块区域, 做出这个挠脖子的动作, 尤其是当说话的内容和手势不一致的时候, 这种矛盾的感觉会很明显。除了上面说的说谎时鼻子会痒之外, 脖子部位的神经也会产生刺痒的感觉, 于是在说谎的时候便会去挠抓, 来消除这种感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谎的人会挠脖子,同时他们在担心自己的谎言会被识破的时候, 也喜欢经常拉拽自己的衣领。说谎需要绞尽脑汁编造事实, 心理的不协调状态也会表现出手指指向一边, 眼睛却朝向另一边看, 出现肢体动作矛盾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在说谎时, 为了避免直接注视到审讯人员的脸部, 会稍为用力地揉眼睛、拉拉耳垂、揉揉耳背或将整只耳朵压向前以掩住耳孔, 这是一种掩饰动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是坐在椅子上的, 通常在心理平衡的状态下双手是放在大腿部的, 当他在说谎的瞬间, 他的手会紧握椅子扶手, 这种动作表明他对自己的表述是不认可的, 不是客观事实。
说谎的脚部行为变化。犯罪嫌疑人处于心理平静的状态时, 其脚部和腿部是处于伸展的放松状态, 当谎言出现以后, 其脚部和腿部会出现收蜷状态。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讯问人员很少注意对方的脚部动作, 脚部的动作变化也能够“说出”很多内容, 通过观察对方移动脚的方式,可以一窥此人的内心世界。 当对方说谎出现焦虑感觉的时候, 会增加脚步移动来表达这种情绪。而女性则相反, 如果她们感觉紧张, 就会保持双脚不动。 观察双脚, 还能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撒谎。如果一个人的双脚完全静止, 安分得有点过分, 那他正在说谎。 不少人认为, 一个人说谎时会因为紧张而增加动作, 但事实上, 说谎者往往发出完全相反的信号。每个人都关注眼睛和脸部, 但人们善于控制那些部位的动作, 因此, 是否说谎的可靠迹象是脚部动作, 根据我们自己的内心体验, 如果我们说谎, 我们确实会压抑自己正在做的动作, 包括脚部动作。 脚部的行为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表露出说话人的性格特征, 对谈话对象的看法、情绪和心理状态。 脚部行为能够表现出真实情感,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它们是反馈最少的身体部位,我们在判断别人说话时的情绪时, 大部分是依据面部表情来判断的, 对方是真笑还是假笑, 被掩饰的眼神能够让我们感知对方情感, 就是自己在说谎时有时也会注意到自己的手的特殊表现。但是我们很少注意到我们脚的特殊变化, 除非你是在刻意观察, 尽管你是要刻意观察, 也很难感知自己的脚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审讯实践可以清楚地证明, 犯罪嫌疑人说真话与说假话时的面部情绪状态是不同的。人在说谎话时常常会发生身体内部的一系列生理上的变化, 如呼吸与心跳节律加快、血压上升、消化液分泌减少、汗液分泌增加等。传说在我国古代, 官府为判别某个嫌疑犯是否说谎, 会要他嚼一把米粉。如果吐出的米粉仍是干的, 则说明他说的是谎话。因为, 当他说真话时, 他的情绪稳定, 唾液分泌正常, 嚼过的米粉就会是湿的或呈团状的。而当他说谎话时, 他的情绪一定紧张, 唾液分泌因此受到抑制, 所以嚼过的米粉仍是干的。同时, 还表现出说谎人的嘴唇是干燥的, 不时地用舌头舔嘴唇, 嘴唇上下接触的频率也不断地增加, 谎言大多能够从反常的行为中表现出来。
20世纪, 世界上就有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识别谎言的问题, 研究出了很多测谎办法,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测谎仪”, 即心理测试仪的问世,它象征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这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主要是用于犯罪调查和辅助侦讯, 是运用现代心理学和实验技术成果以及神经生理学、电子生理学等学科研究成果, 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物反应指标, 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的技术。多年来, 人们把这项技术称为测谎技术, 将这种技术的测试仪称为测谎仪。它通过对人的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 把作案人、知情人或无辜人准确地分离开来。从犯罪心理测试的原理来分析, 并非测试被测人是否在说谎,而是测评被测人有无违法犯罪事实的特殊事件的记忆痕迹。心理科学为此提供了依据: 人的大脑对外界刺激都会留下一定的印迹, 其主要表现为心理痕迹的记忆, 实际上也是外界刺激的记录和储存, 这种记忆从时间的层次来看, 有瞬间的、短时的和长时的; 按记忆的来源又可分为视觉的、听觉的、嗅觉的、感觉的、动作的等, 其深刻程度取决于对个体生活刺激的强度。
对作案人或知情人来说, 因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是被明令禁止的, 在人们的脑海里都有不可磨灭的印迹。一旦出现了反社会的行为, 便会留下深刻的记忆, 这种记忆是相当清晰的、持久的, 有些甚至是终生难忘的。因为在犯罪以后, 在受到外部信息刺激时, 总会再现犯罪时的情景和某些行为的细节, 出于畏罪的心理, 作案人对于案件事实极端敏感, 会极力回避“当时的犯罪情景”。一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设计的相关问题被提起, 作案人或知情人对作案事实的记忆痕迹立即就会在大脑的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现并唤起被测试人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 这种大脑记忆区的复活兴奋性变化, 必然会引发邻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生物反应, 一般难以受人的意识调控。因此, 被测试人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 人的情绪中枢的心理生物反应, 即便是保持沉默, 始终不回答问题, 但在相同的语言测试题下, 作案人或知情人心理生物指标的差异反应, 比起无辜者也会非常显著地表现出来, 被实时同步地显现在电脑屏幕上。目前, 我国公安部门使用的测试方法为“准绳问题测试法”“区域比较测试法”“知情、参与测试法” “犯罪情景测试法” “气象信息测试法”, 等等。人在受到刺激的情绪反应下可以引起心率、血压、血容量、皮肤电位、肌电、脑电波和呼吸、体温、唾液、瞳孔、胃蠕动的变化。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 心理处于异常紧张的状态, 对一些细节问题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审讯时, 实际上是把犯罪人的记忆带入犯罪的特定情景中去, 相应地便会引起一系列的心理活动, 受到刺激后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中心丘脑, 又发出信息到自主神经系统, 使机体做好应付心理和生理的刺激, 导致适应性防御机制的变化。植物性神经系统所控制的人们的机体、活动不是随意的, 欲掩饰恐惧情绪的心理活动会在能记录放大生理信号的多道生理记录仪——测谎仪上显示出来, 而且有时还能通过人的外部形体反映出来。在没有条件使用测谎仪的情况下 (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普遍使用), 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法来辨别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并通过这一手段来确认谁是真正的犯罪人, 让真正的犯罪人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测谎设备所显现出来的生理指标变化, 依赖于能够引起犯罪行为人心理和生理变化的 “信息刺激语”。什么语言才是“信息刺激语”? 首先, 这种刺激语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和生理等的反常变化。多年的实践证明, 将“仅罪犯才知道的问题”作为信息刺激语, 才能使真正的罪犯产生反常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例如, 某人是贪污犯罪嫌疑人, 将公款侵吞之后, 谎称这笔钱给了某业务单位负责人。测试谎言时, 只要让犯罪嫌疑人将如何把钱送给别人的细节描述出来。犯罪嫌疑人必然要用谎言来编造送钱的一系列细节, 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把钱送给别人, 而是自己贪污了, 因而让其交代送钱的细节, 那他只能用编造的谎言来陈述所谓的“送钱细节”, 而这一“细节”时常又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突破口, 因而这种“细节”越客观、全面, 越能暴露谎言的特征。
在审讯实践中, 讯问人员常常采取编制细节、捕捉供述矛盾的方法来捉谎。犯罪嫌疑人在用谎言编造某些情节的时候, 最担心的是涉及情景的细节, 正如“一根链条的强度取决于它最弱的那一环”。细节即是谎言链条上强度最弱的一环, 对捉谎者来说, 是最容易对付的地方, 而于说谎者来说, 恰好就是可以利用的地方。要使对方暴露谎言, 盯住细节不放, 是最好的捉谎方法。抓细节的同时利用细节再设置谎言, 引发犯罪嫌疑人继续说谎, 来扩大谎言的范围, 达到充分暴露谎言的目的。
贪污、贿赂犯罪的谎言经常表现为: 自己将公款贪污了, 而谎称公款已行贿给了别人, 审讯时只要让犯罪嫌疑人反复叙述送钱时的细节经过,并且另外再设置虚假的情节混入细节中去, 犯罪嫌疑人必然要用谎言来编造送钱的一系列细节, 并且把审讯人员为其设置的虚假情节也编造进去。例如, 某单位财务人员将公款私存, 将所得利息贪污了, 案发后, 他谎称该款已作为某项工程的预付款, 给了某施工单位的领导, 而该施工单位的领导根本就没有收到这笔钱。在讯问时审讯人员从送款的细节入手, 问:“送款的时间、地点、方法、票面?”答: “2010年5月1日放假, 直接送到对方的家里, 票面是100元一张, 用报纸包着送去的。”问: “ 2010年5月1日正是五一劳动节, 正好是该领导家的儿子结婚, 你是怎么送的? (设置假情节)”答: “那天他家里人很多, 都是来贺喜的, 我是把他叫出来单独给他的。”其实5月1日那天根本就没有儿子结婚的事, 这一假情节的设置使得说谎者的谎言暴露得淋漓尽致。
(一) 揭谎的逻辑环节
审讯人员通过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 通过揭露谎言, 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强制的形成, 产生供述动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目的。这种揭露矛盾的方法, 不仅在国内被普遍使用, 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的司法部门, 还仍然采用逻辑的方法进行审讯, 矛盾的揭露在审讯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利用逻辑推理找出矛盾予以揭露, 其目的是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强制的形成, 达到供述的目的。审讯中, 从矛盾的来源来看, 应该将矛盾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联系的矛盾; 另一类是审讯人员为其设定的矛盾。在刑事案件中, 犯罪行为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 满足某一需要, 伸出了犯罪的手。首先是由于道德品质上的自私、贪婪、忌妒、多疑, 在相互关系上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犯罪主体之间的矛盾结果。其次就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心理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正面审讯时, 处于被指控的地位, 由于法律规定使得审讯人与犯罪嫌疑人形成了特殊的语言对立关系, 心理受到的影响极大, 由于心理行为的结果, 使其自发地被动地与犯罪事实联系到一起, 当审讯涉及犯罪事实的时候, 便产生了两种对立的矛盾心理状态, 即拒供还是供述, 两种意念的此起彼伏, 反映出反复动摇的矛盾心理。最后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存在的矛盾。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犯罪时的情景总是不断在大脑的思维中迂回, 被记忆的行为过程自发地储存了起来, 形成心理事实。由于案发后的畏罪心理的行为结果, 反映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谎言、假话来抗审, 这些假话、谎言与客观事实的存在, 必然会产生矛盾, 如供词与供词之间的矛盾、情节发展的内在联系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行为人与某行为情节的矛盾等。其次是审讯人员为了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设置的矛盾, 并且将其假设在某一犯罪情节中, 让犯罪嫌疑人继续深化、发展这一矛盾, 达到证实谎言、暴露谎言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事实时, 总会涉及行为的前因后果, 而在前因后果发生矛盾的时候, 必然在因果关系的环节中表现出来, 为了通过对供述矛盾的揭露, 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强制的条件, 提取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矛盾环节, 组成完整的、揭露矛盾的联合体系, 我们将那些能够证明供述矛盾存在的环节称为“逻辑环节” 。
运用“逻辑环节”, 一般开始时不涉及案件主题, 而是寻找与主题相关的细节, 根据逻辑推理, 在犯罪嫌疑人谎言的语用行为过程中寻找逻辑矛盾。这里的语用行为就是语言的运用行为。一些有经验的审讯人员在审讯语言的习惯上, 大多采取迂回的语用行为方法来寻找案件陈述中的逻辑矛盾。语用行为表现是: 首先从涉及讯问主题的外围步步深入, 以情节找主干, 从小到大, 从案件发展的每个情节到细节, 有间歇性地让犯罪嫌疑人重复、追问, 从案件情节的不同角度、不同顺序进行深化细追, 在整个情节中把关键性的细节抽出来, 混杂在次要的问题中让其陈述, 然后进行推理、比较来发现语用行为中的逻辑矛盾。犯罪嫌疑人在谎供中的矛盾,就是通过某一供述环节反映出来的, 表现为违反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例如, 某副市长忽然违反国家对走私汽车入户的管理规定, 批条指示该市车管所给予走私车入户上牌, 如果不是“有利可图”, 这位副市长能愿意干这种既承担责任又违法的蠢事吗? 审讯中为了证明“有利可图”的目的,首先必须证明矛盾的存在。矛盾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矛盾的情节, 而这一情节又隐蔽在事件发展的环节中, 通过提取这些隐蔽的情节来达到证明矛盾的目的。也就是说, 能够提取足以证明矛盾存在的环节, 进行逻辑分析、推理来证明矛盾、揭露矛盾, 这就是逻辑环节。
运用逻辑的方法设置逻辑环节的语用行为, 应当选择有理、有据、有礼、有节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和环节, 能够直接推出存在的矛盾。例如, 某银行行长违反信贷管理规定, 对贷款的企业不考核, 不按银行信贷规则遵循贷款要“贷前三查, 贷后监督”的程序, 由信贷员对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信贷调查, 然后将结果上报信贷部门领导, 最后一道程序才是由行长签字批贷。这位行长不是不明白, 而是很清楚这里有利可图。他一次性贷款200万元给一个仅有10万元固定资产的某公司。对此案提取逻辑环节, 应先从违反信贷规定明知故犯环节中提取。这里的语用行为表述:
问: “你们的银行贷款有哪些规定?”
答: “贷前三查, 贷后监督。”
问: “贷款需要有一定的资产担保吗?”
答: “按规定需要。”
问: “你贷款的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答: “不十分清楚。”
问: “你贷给某公司200万元是做什么用的?”
答: “可能是做生意。”
问: “你贷给某公司的这笔款子是用什么来担保的?”
答: “没有担保。”
问: “那它如果亏损了怎么办呢?”
答: “估计不会亏的。”
问: “如果亏了还不上这笔款子怎么办呢?”
答: “没想过。”
问: “根据贷款的日期, 这笔款子已经到期了, 为什么还没有还呢?”
答: “我问过他们, 款子占用在货上还没有回笼。”
问: “如果该款回不了笼呢?”
答: “不可能全部回不来, 多少要回来一些。”
问: “这笔款子到期后你催讨过吗?”
答: “催过。”
问: “向法院起诉过吗?”
答: “没有。”
问: “为什么没有。”
答:“ (不语) ……”
问: “你敢吗?”
答:“ (不语) ……”
(在上述的语用行为的合作过程中, 对逻辑环节的提取已足够证实矛盾存在的原因了。)
问: “你身为行长, 违反规定对贷款的企业不验资、 不检查、 不监督、不调查、 无担保, 款子到期无回笼, 无任何保全措施, 后果出现不采取补救办法, 不向法院起诉, 你能说通吗? 这又说明什么? (提供满足对方产生自我心理强制的条件) 原因你不用说谁都清楚! 但这件事还要你自己说!讲……讲……”
答: (沉默) “……他们在贷款时给了我5万元的 ‘好处费’。”
问: “对方拿5万元就换走了你200万元, 你是银行行长, 这笔账你是怎么算的。”
答: “谁知他们到现在还不还呢?”
前面设置的语用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该行长违章贷款、收受贿赂的目的。这里运用了逻辑的语用行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的特定事实和环节, 进行客观的联系和组合, 使之能系统化地揭露供述矛盾, 证明犯罪结果。
(二) 揭谎的情景环节
谎言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基本方法, 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就能够破坏对抗的心理结构。但是, 发现谎言、证明谎言, 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很多时候, 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是笼统的、不明显的, 有时掺杂在许多真实的情景中间, 经常是难以证实和鉴别的。为了能够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自然地呈现出来, 在审讯实践中专门针对谎言, 设立了特定的环节情景来证明谎言, 即谎言的供述语境。例如,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以后,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 就采取编造谎言的方法, 告诉审讯人员在某天、某时、某地见过某人, 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那个时间正在实施犯罪, 不可能见到某人, 审讯人员为了揭露谎言故意设立虚假的情景, 让犯罪嫌疑人充分地编造谎言: “不错, 在那天之前, 某人出了一场车祸, 头被撞伤, 是用纱布包着的, 你见到他时一定看到他头上有纱布。”这时犯罪嫌疑人会接着审讯人员的话继续编造谎言: “我看见他时确实他的头上有纱布包裹着。”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上了审讯人员的当, 钻进了审讯人员设置的圈套。因此谎言的出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主观的, 另一种是客观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 总是以谎言来进行对抗, 这是主观的。另一种是审讯人员为了进一步证明谎言、揭露谎言, 创建了一种假设情景和环节, 使犯罪嫌疑人在编造谎言的过程中, 为了把假话说得比真话还要真, 扩大了谎言的情景和环节范围, 同时, 审讯人员创建的假设情景和环节, 也被纳入了谎言的情景和环节范围, 进行“填补”和“繁殖”,形成了新的谎言情景与谎言环节。这个被共同创建的谎言统一体, 自然也就包含着证明的环节和情景, 这里只要审讯人员点破了证明的环节和情景, 谎言无须揭露便会自然地暴露出来。
根据犯罪嫌疑人说假话的语用行为特点来看: 首先是语用行为的表述简练, 语言背景含义单一, 同时, 语言背景含义与语言前景表义一致。例如“是”或者“不是” “有”或者“没有” “不是我干的”。其次是对情节的语用行为表述笼统不敢深入细节。这样对于讯问人员揭露谎言就增加了难度, 有的时候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在说谎, 但就是无法予以揭露, 根本原因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谎言的单一性和情节表达的笼统性。例如, 审讯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去过杀人现场? 犯罪嫌疑人回答“没有”。这里审讯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在说谎, 却无法揭露他的谎言, 原因就是没有证明谎言的依据, 所以明知是假话也只有眼睁睁看着他说而无奈。因此, 运用假设的情景环节,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在审讯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证谎”在审讯实践中的语用行为方法有“存在设立” “情景设立”“气象设立”“环境设立”“测谎 (心理测试) 的配合”等方法。
存在设立的语用行为特征, 是审讯人员把与案件有特殊联系的人和物提取出来, 假设它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并且将其放进案件的情节中去, 让犯罪嫌疑人去自由发挥, 因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在说谎, 他对审讯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是否存在根本就不清楚, 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清楚, 只有去编造谎言, 审讯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的存在与否, 正好符合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心理需要, 所以犯罪嫌疑人会在审讯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上再做“文章”继续说谎, 这样就扩大了谎言的范围, 便于审讯人员的揭露。例如, 犯罪嫌疑人在某一时间内, 根本就没有见到某人或者某物, 但谎称自己见到某人或者某物,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暴露,审讯人员可以为其设立根本就不存在的某人或者某物。语用行为方法:“你到过某人的单位去看过某人的出差报销单吗? 在你说的时间范围内某人根本就不在本地, 这些我们已经调查过了, 你是如何见到某人的?”如果这时犯罪嫌疑人表示默认, 审讯人员就可以直接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狡辩, 审讯人员应当立即阻止, 并且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要再说谎了, 以此来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揭露的谎言, 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认识。
情景设立的语用行为特征, 是审讯人员用假设的情景, 放进案件的情节中让犯罪嫌疑人用谎言去发挥, 待其谎言全部暴露之后再予以揭露。例如, 犯罪嫌疑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没有去过某宾馆见过某人, 而他谎称自己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去过某宾馆见到过某人。情景设立的语用行为方法:例如贪污犯罪行为人把公款贪污了却谎称钱送给了别人,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一再坚持钱是送到对方家里的。设立证明谎言的语用行为:
问: “你送钱时收钱人在干什么?”
答: “在看电视。”
问: “哪天?”
答: “12月25日晚上。”
问: “正好那天晚上停电, 怎么能看电视?” (设立的特定情景, 实际根本就没有停电)
答: “开始是停电点蜡烛的, 后来有电了才看电视的。”
因为送钱的经过就是假的, 这样他的谎言就能够被证明出来了。
气象设立的语用行为特征, 是根据天气情况来为犯罪嫌疑人设立的证明方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 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总是要进行情景的选择, 有的选择自己没有去过现场, 有的选择自己没有作案的时间等。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间范围内, 在什么地方? 在干什么? 犯罪嫌疑人通常的语用行为表述: “当时我在××地方, 在干××。”因为犯罪嫌疑人当时在犯罪现场, 不可能在其他的地方, 因此, 犯罪嫌疑人对他自己编造的地方的当时情况根本就不了解, 为了证明自己在某地, 只有编造谎言, 这时审讯人员把气象情况加进犯罪嫌疑人的谎言里, 让犯罪嫌疑人去充分地发挥, 然后一举揭露。例如, 审讯人员告诉犯罪嫌疑人某地在某时下了一阵小雨, 并且问犯罪嫌疑人在下雨的时候在干什么? 因为当时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在某地, 所以对某地是否下雨根本就不清楚, 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默认的语用行为方法, 审讯人员继续问: “在下雨的时候你打的是什么样的雨伞?”以此来逼着犯罪嫌疑人说谎, 以达到揭露谎言的目的。
环境设立的语用行为特征, 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经常用谎言来描述某地的情况, 以示自己曾经到过某地或者是从某地而来, 环境设立是为犯罪嫌疑人设立某地的环境, 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某地环境的说谎。案例: 1955年冒充蒋介石秘密特使案。当时的审讯人员为了弄清对方到底是不是蒋介石秘密特使, 采取环境设立的方法来试探对方是真特使还是假特使, 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表述:“中央日报是台湾政府的报纸,它的社址在哪里? 台湾的 ‘国防机关’ 地址在什么地方?”结果这位假特使回答得驴唇不对马嘴, 暴露了自己是冒牌货的实情。再如有的贪污贿赂案件, 犯罪嫌疑人将公款自己贪污了却谎称送给了别人, 由于是“一对一”的案件, 一个人说给了, 而另外一个人说没有拿, 当审讯人员问及犯罪嫌疑人款子是怎么送的, 犯罪嫌疑人称是送到对方的家里的。根据了解, 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认识对方的家, 审讯人员便采用了环境设立的方法来进行证明, 语用行为表述: “你既然到对方家里送钱, 就应该知道他们家放置在客厅里的沙发是皮质的还是人造革的?”犯罪嫌疑人说: “是皮质的, 当时我就是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的。”而实际上, 这家客厅里根本就没有沙发, 只有几把椅子。
总之, 证明谎言的语用行为技巧,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 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条件, 放开来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说谎, 并且有意识地帮助犯罪嫌疑人扩大说谎的范围, 达到充分揭露谎言的目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 在设立情景和环节时, 语用行为的涉入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情境统一, 应当在顺应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情境的条件下, 涉入证明的情景与环节, 才能够被犯罪嫌疑人确认和借用, 才能够被融入发挥。否则,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说谎的语用行为进行阻拦, 或者, 审讯人员的自我形态的表露, 不能顺应犯罪嫌疑人说谎的语言情境, 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他的谎言已经被怀疑或者已经被识破, 那么审讯人员所设置的证明环节和情景就不能起作用。
(三) 揭谎的定向环节
坚定的信念和态度, 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重要影响, 坚定的语用行为能够强化坚定的信念和态度。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行为态度的坚定程度的评价, 是从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时候, 为了摸清审讯人员的底, 判断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哪些犯罪事实, 总是会千方百计地从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中获取信息。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坚定程度, 是犯罪嫌疑人分析判断的基础。如果审讯人员对某一事件的语用行为的表述不坚定, 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分析判断不坚定的原因。显然, 语用行为的表述不坚定就是对某一事件不能充分地肯定! 也就是对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不肯定, 获取了这样的信息, 就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与此相反, 如果审讯人员对某一事件的语用行为表述是坚定的, 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这种坚定的语用行为是对犯罪行为暴露的肯定。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的支点就会被拆除。在审讯实践中, 审讯人员的语用行为越坚定, 犯罪嫌疑人的对抗程度就越弱, 与此相反就会导致讯问活动的失败。
审讯人员语用行为的坚定程度, 不是依靠讯问人员语言声音的高低表现出来的, 而是依靠定向的语用行为反映出来的。定向的语用行为反映出审讯人员对某一事实全力以赴的行为态势, 是对语用行为目标的坚定态度和确认。语用行为目标是讯问活动的着力点, 是对抗双方的重心, 在双方的力量发生偏移的时候, 重心就会发生偏移。例如, 有一起贪污案件的财务人员, 贪污了巨额公款后销毁了全部账目和财务凭证, 被传讯后谎称财务账目被盗, 自己不知账目的下落。讯问人员开门见山地反驳:
问: “你保管的财务账目必须要交出来!” (表现出了坚定的语用行为)
答: “我不知道账哪里去了! 可能是被小偷盗走了。” (这里回答的语用行为也是坚定的)
问: “小偷要你的账干什么! 你不要再编了! 账哪里去了?” (进一步强化坚定的态度)
答:“ (不语) ……” (这里否定的坚定程度开始减弱)
问: “我现在就是要问你账哪里去了!”
答:“ (不语) ……”
问: “你必须把账交出来! 在这里你没有任何退路!”
答:“ (不语) ……”
问:“因为单位的财务账目不是你的私有财产, 所以你必须要交出来!没有其他的余地!”
答: “账被我撕毁了。”
问: “那就请你把它恢复起来!”
答:“ (不语) ……”
问: “账是怎么撕毁的?”
答: “因为是小金库的账, 钱被用了, 就把账撕毁了。”
问: “撕毁的账在什么地方?”
答: “在我家的废纸桶里面。”
问: “账上的钱谁用了?”
答: “我用了。”
问: “用了多少?”
答: “可能有一二十万吧!”
问: “做什么用了?”
答: “平时用了一些, 另外的存银行了。”
问: “存折在哪里?”
答: “在我家卫生间顶棚的夹层里!”
办案人员提取了被撕毁的账目和存折, 成功地将该案交付了审判。这起贪污案件的审讯成功, 表现出了审讯人员的准确判断和坚定的目的性,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出犯罪证据, 起关键作用的是审讯人员全力以赴的定向语用行为。审讯活动中的语用行为的定向性, 就是对审讯目标的确定性, 围绕审讯目标的定向语言活动, 语用行为特征是审讯人员的坚定决心, 即不把犯罪事实弄清楚绝不罢休的决心, 以此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例如, 在审讯一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中, 审讯人员为了查明翻供的原因和真实的犯罪事实, 围绕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翻供”展开了追讯:“你为什么翻供?”答:“(不语) ……”问:“为了证明你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表现, 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你翻供的原因, 这同时也是你的认识问题, 所以你必须讲清楚, 不讲清楚这件事情是不会结束的!”审讯人员的决心, 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受到了强制, 不说明原因是过不了关的, 说了原因就等于交代了犯罪事实, 左右为难, 因为眼前的难关, 犯罪嫌疑人只得选择交代放弃对抗。语用行为的定向作用能够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实施心理干预进行定向震慑, 完成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强制的认知过程。
(四) 揭谎的“特情”环节
犯罪是一种行为关系, 是一系列情景相互联系的行为关系, 犯罪是一系列情景关系的行为结果, 这种相互联系的情景行为关系, 能够有效地证明犯罪行为。通常犯罪嫌疑人为了否定自己的犯罪行为, 总是要在这一系列的犯罪情景相互联系的行为关系中, 找出特定的情景关系进行歪曲、说谎, 以此作为否定犯罪的理由。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特定的情景关系就是“特情”关系, 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特情”关系的语用行为干预, 就是为了矫正被否定、歪曲的行为情景关系。 “特情”关系的语用行为干预的作用在于通过提取某相互联系的个体情节和细节存在与否的关系, 予以证明另外一行为关系的存在与否。反过来, 犯罪行为的存在与无必然联系的某些事件、物品、行为、语言的特定情景存在着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通过这种证明的过程来满足对犯罪嫌疑人的自我心理强制干预。这种干预或者证明的过程必须是充分的, 如果不够充分,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找出否定的理由, 这个理由就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解脱自我心理强制。
用来干预或者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某些事件、物品、行为、语言的特定情景必须真实可靠, 才能揭露谎言, 成为犯罪嫌疑人不可否定的理由。例如, 北京市公安局的预审官汲潮在审讯外国派遣间谍李克时, 就采用证明法取得了审讯的成功。李克是以合法身份, 通过合法手续进入我国进行间谍活动的, 合法的身份是他的护身符, 为了剥掉李克的合法外衣, 汲潮针对李克自称是来自中国某大学专门进修先秦文学, 是研究管子的专家,巧引了先秦文学的历史典故, 通过证明法, 诱其深入。他对这位自诩“管子专家”的李克发问道: “老马识途”, 这总该知道吧? 李克只顾翻白眼,回答不出来。汲潮代之作答: 这个典故出自《韩非子·说林》。齐桓公曾带兵攻打孤竹国, 孤竹国国君派手下的黄花元帅向齐军诈降, 将齐军诱入迷谷。只见四周山崖陡峭, 狂风怒号, 飞沙走石, 寒气逼人。齐桓公见状忙叫人去找黄花元帅, 岂料黄花元帅早已不见踪影。齐军大乱, 左冲右突, 自相践踏。齐桓公忙叫管仲献计。管仲说, 老马能记住它所走过的路, 我们可以利用马的这种灵性渡过难关。齐桓公叫人挑选了几匹从孤竹国的军队中俘获的老马, 解开缰绳, 让它们随意行走, 各军的大队人马跟着这些识途老马, 终于走出了可怕的迷谷, 最后击退了孤竹国的军队, 平定了边境的祸患。汲潮运用有关管子的典故, 使李克瞠目、心慌、汗颜,汲潮乘势进击, 直指要害: “你这管子专家, 对 ‘老马识途’ 却茫然无知, 这不是很奇怪吗? 看来你对管子的学问很不在行啊。”汲潮进而又一针见血地揭露道: “你的功夫也没有使到学术研究上。你始终另有使命,你始终在从事一项见不得人的勾当。”汲潮接着又乘势造势, 猛烈攻心,对其施加心理压力, 终于迫使李克这个巧于伪装的异国间谍承认自己的间谍身份, 并且交代了收集我国情报的罪行。
“特情”关系的语用行为干预有时间、地点、人物、常识、关系、情节、细节、环境、天气等, 例如, 时间的干预条件, 审讯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的行动和活动情况, 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条件。例如,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犯罪嫌疑人开车撞人后逃跑, 经过目击者辨认, 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有肇事逃逸的行为, 车辆上也没有明显的肇事痕迹, 这里有当时的一段讯问笔录:
问: “星期六下午四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 “我在一家超市的门口。”
问: “你是怎么知道当时的时间就是四点钟的?”
答: “我问超市门口的一个修理自行车的老板, 他告诉我是四点钟。”
问: “那天下午在那条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你知道吗?”
答: “我知道。”
问: “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我听别人跟我说的。”
问: “谁跟你说的?”
答: “我们家的邻居跟我说的。”
问: “在什么地方说的? 怎么说的?”
答:“在我晚上回家的时候, 在门口遇到他, 他告诉我下午十字路口那边出了一起车祸。”
问:“你在问超市门口修理自行车的老板时间的时候, 是在车祸发生之前还是在车祸发生之后?” ( “特情”涉入了)
答: “是在车祸发生以后。”
问: “车祸是什么时间发生的?”
答: “我不知道。”
问:“你既然不知道车祸的发生时间, 怎么知道你问修理自行车的老板时间的时候, 是在车祸发生以后呢?” (语用行为的干预开始)
答:“ (不语) ……”
问:“你根本就不是听别人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 你就是直接的交通肇事者! 你不但知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而且你在车祸发生以后, 迅速地逃离了现场, 此后你又空手步行来到了超市门口, 问修理自行车的老板‘现在几点钟了?’ 让修理自行车的老板证明你不在案发现场。”
讯问人员的这段语用行为的干预, 把犯罪嫌疑人推进了“自我心理强制”的领域, 使其不得不供述交通肇事逃逸的经过。这里应当注意, 在运用“特情”语用行为干预的过程中, 语用行为的节奏、语气和声调应当顺应选择的“特情”的语境条件, 如果当时的语境条件不能顺应“特情”的语用行为, 应当暂时放弃, 待条件成熟再予以实施。因为如果“语境”条件不成熟, 犯罪嫌疑人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激情状态出现僵局, 导致语用行为的不合作状态。例如前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讯问人员开始组织运用“特情”语用行为干预:
问: “星期六的下午四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 “我记不清了。” (不合作的语境, 条件通道受到阻碍) 如果强行运用“特情”语用行为干预, 便会出现下列情况:
问:(跨过前面的“特情”) “我再问你, 那天下午在那条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你知道吗?”
答: “我不知道。” (语境条件再次受到限制)
问:(自我组织“特情”) “那天下午在那条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你知道! 因为你就是直接的交通肇事者! 你不但是交通肇事者, 而且你还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者!”
答: “绝对不可能!”
问: “怎么不可能?”
答: “不是我干的!” (出现了激情状态)
问: “就是你干的!”
答: “你们说是我干的, 那就是我干的, 随你们的便!” (这里出现了僵局, 审讯人员只有再重新组织语用行为才能够使审讯活动继续发展下去)
“特情”关系的语用行为干预的语境条件, 应当是讯问人员自己创建的, 自己能够控制的。仍然是前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审讯人员为了创建适应语用行为干预的语境条件, 首先是运用了无声语言的神态影响, 产生情感的沟通。其次是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语言情境的对应反应, 使之满足语用行为的语境条件: (和蔼的态度、手势告知犯罪嫌疑人) “你请坐!”
问: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答: “没有具体的工作。”
问: “正常的生活来源靠什么?”
答: “家里有房屋出租, 有时也做些小生意。”
问: “最近做了什么生意?”
答: “最近没做什么生意。”
问: “不做生意那你干什么呢?”
答: “跟朋友在一起玩。”
问: “平时都跟哪些朋友在一起?”
答: “比较要好的几个朋友。”
问: “星期六你跟哪些朋友在一起?”
答: “你说的是星期六的上午还是下午?”
问: “星期六的下午四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 “我没有跟朋友在一起, 我在一家超市的门口。” (以下的语境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进入激情状态)
问: “你是怎么知道当时的时间就是四点钟的?”
答: “我是问超市门口的一个修理自行车的老板, 他告诉我是四点钟。”
问: “那天下午在那条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你知道吗?”
答: “我知道。”
问: “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我是听别人说的。”
问: “谁跟你说的?”
答: “我们家的邻居跟我说的。”
问: “在什么地方说的? 怎么说的?”
答:“在我晚上回家的时候, 我在门口遇到他, 他告诉我下午十字路口那边出了一起车祸。”
问:“你在问超市门口修理自行车的老板时间的时候, 是在车祸发生之前还是在车祸发生之后?” ( “特情”涉入了)
答: “是在车祸发生以后。”
问: “车祸是什么时间发生的?”
答: “我不知道。”
问:“你既然不知道车祸的发生时间, 怎么知道你问修理自行车的老板时间的时候, 是在车祸发生以后呢?” (语用行为的干预开始)
答:“ (不语) ……”
问:“你根本就不是听别人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 你就是直接的交通肇事者! 你不但知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而且你在车祸发生以后, 迅速地逃离了现场, 此后你又空手步行来到了超市门口, 问修理自行车的老板‘现在几点钟了?’ 让修理自行车的老板证明你不在案发现场。” (这种变换过的语用行为的干预, 同样能够把犯罪嫌疑人推进“自我心理强制”的领域)
同样, 在上述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情”语用行为的干预中出现的僵局, 显然是语用行为的失败环节。如果当时的语境条件不能顺应“特情”的语用行为, 就应当暂时放弃, 经过语言情境的调整后, 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因为语境条件不成熟, 说明没有语用行为合作的情态, 也就是说丧失了运用“特情”的语用行为的条件。通过前面的僵局过程可以看出: 如果当时审讯人员感觉到语境条件出现了问题, 就应该立即停止“特情”语用行为的干预, 更换语用行为, 就能够避免僵局的出现。通常更换语用行为的方法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不觉中巧妙地把话题岔开, 即便是已经进入了或者已经组织实施了“特情”语用行为的干预, 也要立即把它拉出来, 避免发展下去的僵局后果。
“拉出”或者“岔开”语用行为目标的方法具体包括:
1. 接话而岔。就是接过对方的话题, 岔开已经设立的语用行为目标。如前面的答话: “我不知道。”接话: “你知道什么?”岔开: “你的姓名知道吗?”为了尽快地进入更换的目标: “你家有几口人?”这样的话题犯罪嫌疑人无法做出否定性的回答, 更不可能说自己不知道, 这里虽然从一个目标转向了另外一个目标, 但是, 原来设立的语用行为目标的中心没有变, 仅仅是语用行为范围扩大了, 无论语用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什么程度,都要随时准备重新进入原来设立的目标, 继续完成“特情”的语用行为干预。如: “你父母亲是做什么工作的?”答: “工人。”问: “你有兄弟姐妹吗?”答: “有! 他们都在上学。”问: “他们上学你在做什么?”答:“我有时跟朋友做点生意, 其他没有什么事。”问: “星期六你干什么去了?” (进入了原先的目标范围)
2. 眼前情景。把眼前的情景作为岔开话题的跳板。如前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问: “你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如果是旧伤, 可以把它与过去骑摩托车联系在一起, 逐渐把话题引向星期六的肇事的主题。如果是新伤, 那么经过推理, 正好能够与星期六的肇事联系在一起。)
3. 跨越结果。从对方回答的结果, 进行反向顺应。如前面的回答:“我不知道!”跨越结果的方法岔开: “我知道你要说这样的话!”继续岔开: “你知道是什么原因吗?”再继续: “你可能还要说不知道!”继续深入: “因为你是怎么想的我知道!”这样虽然拉开了范围, 但是只要有条件出现, 就能够向中心迂回。
4. 及时阻止。当对方不利的语义出现, 尚未来得及展开的时候, 就要及时地阻止对方把话题展开。再如, 前面的回答: “我不知道!”及时阻止:“你别说了, 我只想告诉你一件事……”阻止完了以后, 至于把话题岔向何处, 那就是自己掌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