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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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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的概念上来看, 利益就是好处, 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 利益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利益之分。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讯问活动中, 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抗审行为, 就是围绕着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这三种利益展开的。犯罪的惩罚性告诉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将由此带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利益的损失。这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重要心理依据, 这种心理依据的来源是“社会交换理论”的人的基本行为规则, 即“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的认识在于对自己有利的就会有积极的行为,对自己不利的就会表现出对抗行为。在侦查讯问活动中, 由于犯罪行为的被惩罚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意味着将会受到惩罚、利益将会受到损失。所以, 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这种后果的时候, 就会选择对抗。与此相反, 如果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向司法机关供述, 不仅不会受到惩罚, 而且还会得到奖励, 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选择抗审了。犯罪嫌疑人是理性人,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无论任何决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理性的选择行为。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 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我们每一个人, 在作出某种行为的决定之前, 都会在内心考虑并权衡该行为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 若自己的判断为“是”, 则会选择去实施该行为; 反之则会选择不去实施该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 选择的抗审行为过程有一个理性选择决定自己行为的过程。在侦查讯问起始阶段,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将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 随之而来的各种后果看得比较重, 因为该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而失去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 没收财产而失去自己原有的财产; 失去现有的优越的工作机会; 失去现有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名誉; 失去自己的亲情友情; 等等。因此, 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在侦查讯问开始时就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情况表明, 犯罪嫌疑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选择抗审的, 可是, 在很多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又总是从开始的“抗审”, 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 放弃了对抗, 选择了供述, 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难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供述以后会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吗? 显然不是! 首先是从犯罪嫌疑人抗审的行为表现来看, 犯罪嫌疑人首先是选择拒供而保持沉默, 经过讯问人员的语言交流, 继而进行了假供即以欺骗撒谎来应付审讯人员的提问。其次是经过实质性的对抗, 利益关系发生了部分变化, 犯罪嫌疑人选择交代了其中的一点或者一部分犯罪事实。最后是利益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经过权衡利弊, 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侦查讯问过程中的这一发展过程, 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一种理性的选择, 选择作出真实的供述, 也是嫌疑人在其内心作出了如实供述对其自己有利的判断后而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 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比对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 他就会放弃对抗选择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对抗的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之后, 发生的利益关系的变化, 继而进行的利益平衡的结果, 即讯问活动的最高境界: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供述以后对自己不利, 仍然选择供述。
在审讯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对利益关系的认知, 还可分为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长远的利益关系是行为的最终结果, 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刑法的处罚。犯罪嫌疑人刚开始的对抗, 就是来源于这种长远利益的丧失,因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而产生的对抗行为。审讯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对的眼前利益, 就是当前被讯问所带来的心理焦虑和心理压力。很多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解脱这种心理焦虑和压力, 就会选择顺应行为放弃对抗而获取眼前利益。因此, 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选择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那么他就会选择积极地对抗。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眼前的困境, 为了当前利益, 就可能选择顺应服从, 进而作出供述。
关于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 还表现为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对自己、对家庭、对自己的生活圈所带来的伤害, 利益的损失, 被称为整体的利益关系的损失。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局部利益或者给家庭某个成员带来的伤害, 称之为局部利益关系。这两种利益关系经常是发生冲突处于两难状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对抗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而产生的, 可是, 在很多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为了局部利益会放弃整体利益。例如, 某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仍然坚持顽固地对抗, 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得知自己的女儿再有两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 可是因为自己的犯罪, 导致女儿无心读书, 面临无法参加高考的情况, 这对女儿的一生前途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此, 犯罪嫌疑人选择积极配合, 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 尽快走出看守所, 让女儿能够顺利参加高考。这种局部利益使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整体的对抗。
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是为了维护非法的利益关系, 即掩盖犯罪行为达到对自己非法利益的维护。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产生了悔过的思想认识, 转而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合法利益的维护, 这种认识过程, 就是非法利益关系向合法利益关系转化的过程。促成转化就是讯问人员的基本任务。
首先, 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利益关系, 其行为模式的择优选择功能,是其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供的后果优于不供的后果时, 供述就成为其行动的必然选择。此外, 人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心理决定其行为选择方向。例如, 法律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为在大量的贿赂案件侦查中, 先突破行贿人继而瓦解受贿人的心理防线, 并最终突破全案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行贿人可能在众多的行贿事实中, 选择交代已被检察机关发觉查处的一部分, 也就成了两害相权取其轻心理的直接表现行为。其次,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攻守同盟中必然有人会出于自保自私的心理率先背弃盟约,以求得相对较轻的处罚结果。在侦查审讯活动中, 客观地存在嫌疑对象有很多“利益”争取的空间。讯问人员注意把握这些“空间”, 帮助犯罪嫌疑人选择有利的空间, 犯罪嫌疑人就能够产生利益关系的顺应行为:法律对侦查规定的时限性, 是犯罪嫌疑人明知的, 作为犯罪嫌疑人, 是想让侦查员把法律赋予的侦查时限用足, 还是尽快了结自己的事? 显然后者是他们的利益取向。再次, 法律赋予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就应该采取强制措施,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就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显然后者能够满足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条件选择。从次, 在侦查力量的选择上, 作为犯罪嫌疑人是想让自己的问题由很多人来查处呢? 还是按常规办就可以了呢? 显然, 没有哪一个犯罪嫌疑人会希望由于自己的不配合而导致一个庞大的群体都投入他的案件侦查讯问工作中来。最后, 是趋利避害的选择性, 当一个重要的利益失去以后, 接着而来的就是尽力去追求一个较轻的损失后果, 即争取坦白获得从宽处理,以此获取新的利益关系。
审讯活动中利益关系的把握, 是讯问人员依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为选择。其作用就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去把握为自己争取可能“利益”的时机, 并作出顺应性的行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