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逻辑学,就不能不提到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伟大的学者,也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学者之一,毕生都致力于学术研究,在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方面写下了大量著作。此外,他也是形式逻辑的事实性奠基者与开创者,由他建立的逻辑学基本框架至今还在沿用。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学是研究一切学科的工具。他也一直在努力把思维形式与客观存在联系起来,并按照客观存在来阐明逻辑学的范畴。他还发现并准确地阐述了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而这对后世的研究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经过弗朗西斯·培根、穆勒、莱布尼兹、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研究、发展后,西方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逻辑学研究体系。
我国是逻辑学的发源地之一,对逻辑学的研究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开始。但是,这些研究都是零散地出现于各派学者的著作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所以,一般认为,逻辑学是西方人创立的。
简单地说,逻辑学就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包括思维的形式、内容、规律和方法等各个方面。有研究者曾这样定义逻辑学:“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抽象就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比如梅花、荷花、水仙、菊花等,其共同特性就是“花”,得出“花”这个概念的过程就是抽象的过程。但要最后得出“花”这个概念,就要对这几种花进行比较,没有比较就找不出它们的共同的、本质的特征。因此,有人认为逻辑学是最难学的,因为它研究的是纯抽象的东西,它需要一种特殊的抽象思维能力。但实际上逻辑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因为不管多么抽象,归根到底它研究的还是我们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的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律。
简单地说,思维就是人脑对客观存在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既然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那就涉及反映的形式和内容的问题。也就是说,思维活动包括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两个方面。思维内容是指反映到思维中的各种客观存在,而思维形式则是指思维内容的具体组织结构以及联系方式。以语言为例,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任何语言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能指”指语言的声音形象,“所指”指语言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比如“house”这个词,它的发音就是它的“能指”,“房子”的概念就是它的“所指”。因此,可以说思维形式就相当于语言的“能指”,思维内容就相当于语言的“所指”。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就像硬币的两面,它们同时存在于同一思维活动中。古人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说思维内容是“皮”,思维形式就是“毛”,二者一起组成了“皮毛”。所以说,内容和形式不可对立起来,没有内容,就无所谓形式;没有形式,内容也无可表达。之所以花这么多篇幅说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关系,就是要说明逻辑学其实就是对从思维内容中抽离出来的思维形式进行研究的。思维形式主要是指概念、判断、推理,也有研究者认为假说和论证也是思维形式。比如:
(1)所有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
(2)所有的花草树木都是植物。
(3)所有的意识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
这是三个简单的判断,即对“商品”“花草树木”“意识”这三种不同的对象进行判断,把它们分别归属为“劳动产品”“植物”和“客观世界的反映”。它们虽然反映的思维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前后两部分的组织结构,也就是形式是相同的,即“所有……都是……”。如果用S表示前一部分内容,用P表示后一部分内容,就可以得到一个关于判断的逻辑结构公式:
所有S都是P。
在逻辑学上,把上述这种最常见的判断形式称为逻辑形式,逻辑学所研究的就是有着这种逻辑形式的逻辑结构。
对于推理,我们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推导出一个公式。比如:
(1)所有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汽车是商品,所以,所有的汽车是劳动产品。
(2)所有的花草树木都是植物,梧桐是树,所以,所有的梧桐是植物。
上述两例都是简单的推理过程,(1)是“汽车”“商品”和“劳动产品”的推理过程,(2)是“梧桐”“树”和“植物”的推理过程。二者反映的是不同的推理内容,但都包括三个概念,都是由三个判断构成的推理结构。如果用S、P、M表示三个概念,就可以得出下面的逻辑结构公式:
所有M都是P
所有S都是M
所以,所有S都是P
在逻辑学上,把这种常见的推理结构称为三段论推理的逻辑结构(或逻辑形式)。
在这里,涉及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个概念。逻辑常项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如“所有……都是……”这个结构;逻辑变项指思维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如“S”和“P”这两个概念。“S”和“P”可以是任意相应的概念,但“所有……都是……”这个结构却是固定的。
逻辑学研究的另两个对象是指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律。其中,思维方法是指依靠人的大脑对事物外部联系和综合材料进行加工整理,由表及里,逐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形成概念、建构判断和进行推理的方法。思维方法包括很多种,比如观察、实验、分析与综合、给概念下定义,等等。对各种各样的思维方法进行研究,是逻辑学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人们运用各种思维方法对各种思维形式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也就是在人们对客观存在反映在人脑中的思维形式进行研究探讨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行之有效的规则,即思维规律。思维规律是人们根据长期思维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在逻辑学中,思维规律主要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其中,同一律可以用公式“A是A”表示,它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性或确定性;矛盾律可以用公式“A不是非A”,它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概念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至少应该有一个是假的;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概念两个相矛盾的肯定与否定判断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即“A或者非A”;充足理由律是指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凡是符合上述思维规律的,就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思想,反之则是错误的、不合逻辑的。
由此可见,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及思维规律构成了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逻辑学的三大主要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