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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代拟宪政折稿考

一、考察宪政五大臣奏稿疑案

关于梁启超与清末立宪的关系,除了组织政闻社、发刊《政论》与《国风报》,以团体的声势与舆论的鼓吹推动政府加快步伐外,其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情节,乃是梁氏的捉刀代笔,为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草拟报告,直接介入到清廷最高层的政治决策运作中。

而对于这样一桩关系重大的事件,虽在正传野史中不乏记录,研究者也多有立论阐发,但大体可谓众口一词,莫究其详。其间流播最广的是自署“旧闻记者”的陶菊隐在《六君子传》中绘声绘色的叙述:

这几位先生(按:指五大臣),叫他们考察目迷五色的海外繁华或有余,要叫他们考察宪政,则可谓“用非其才”。幸而前清有一风气,官越做得大,事体越清闲,自有手下人为之撑腰垫背。五大臣带了若干参赞、随员,其中最有力的一个就是后来大大有名的湖南凤凰人熊希龄。

……他(按:指熊希龄)想再找一个替他垫背的,想来想去,想到同乡人杨度的身上,乃向五大臣上了个条陈:“我们匆忙到外国,不久又匆忙回来,不易搜集材料。纵然搜集了材料,而各国国情不尽与我国相适合,不易整理就绪。依着希龄的见解,不如物色一个对宪政有深切研究的人物,叫他厘定方案,我们回国时即以之为蓝本,润色之而出奏。”

那几位大臣对此无成见,只要自己不动手,无论那一个做枪手都成。关于枪手的人选问题,熊以为我国精通宪政的有二人,一为梁启超,一为杨度。梁是朝廷的罪人,杨则无所谓,不如先找杨再说。他的上司说:“好,这件事就交给你办。你到东京辛苦一趟,先和杨度接洽。”

熊立刻趁船到东京,见了杨度说:“皙子,你的机会到了!我请你帮忙,同时我却替你帮了一次大忙。”杨向他投着一道惊疑的眼光,他却汩汩滔滔地说了一切经过,并且说:“五大臣做躯壳,你替他们装上一道灵魂。当他们在火轮上看海鸥,在外国看跑马、赛狗的时候,正是你闭户著作的时候。他们逛得厌了,你的大作也就完成了。”

杨想了一想,这正是“借尸还魂”的机会,便欣然应允了。等到熊由日本返国覆命的时候,杨又把枪手的责任分一半给梁任公,他自觉学问渊博不及梁,行文之流畅亦有所不及,便把难题目交给梁做,这个题目就是“世界各国宪政之比较”。他自己拣了两个比较轻松的题目,一为“宪政大纲应吸收各国之所长”,一为“实施宪政程序”(……)。

……

且说五大臣倦游归国时,枪手的草稿未到,急得他们搔首顿脚。又是熊出主意,要他们以“考察东南民气,并征集名流意见”为由,在上海饮酒看花,一面派急足到东京催促枪手交卷。卷到了,五大臣打马进京,根据梁杨的蓝本奏请立宪。丙午年(光绪卅二年)七月,经过御前会议,清廷乃下“预备立宪”之诏。

该书1946年由中华书局出版,1981年修订后,改名《筹安会“六君子”传》再版。而在1957年开始陆续刊行的陶菊隐新著《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中,这段极富戏剧性的描述又再度出现 ;全书于2006年也有了海南出版社正题为《武夫当国》的重印本。如此影响叠加,使得陶氏的上述文字俨然成为众多史述与论说的源文本。

而如果细究其言,陶菊隐的“旧闻”中其实包含不少错误。一个最基本的史实是,由于吴樾炸弹的威力,五大臣既改为分两批先后出洋,在海外考察也有国别的分工,归来的时间自非一律。当戴鸿慈与端方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一(1906年7月21日)回到上海时,载泽与尚其亨(李盛铎已留任驻比利时出使大臣)已经北上,五大臣并无聚会上海、一同坐候考察报告从日本送来的机缘。

不过,陶菊隐的叙述仍有一定根据,起码可以与以资料翔实丰赡著称的《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有所印证。《初稿》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项下有记:

日俄战役停止后,清宗室中的开明分子,因鉴日本以变法强国,多有维新的倾向,其中尤以端方主张最力,所以才有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的事。当日端方频以书札与先生往还,计秋冬间先生为若辈代草考察宪政,奏请立宪,并赦免党人,请定国是一类的奏折,逾二十余万言。

可见梁启超参与草拟考察宪政奏折确有其事。

有趣的是,1983年,经过修订的《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出版,易名《梁启超年谱长编》,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项下增加了一条:

六月,清政府派出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分两批回到北京。七月初九日(8月28日),清政府特召开御前会议,通过了实际上是由先生起草的《考察各国宪政报告》。

后两句显然有取自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的痕迹。《史话》称:

一九〇六年八月(七月),清政府举行御前会议,同意了事实上是由“大逆不道”的梁启超起草而仅仅由五大臣出面提出来的“考察宪政”的报告,颁布了“预备立宪”的诏旨。

由此不但可以看出陶著深入史学界的情形,而且,经由《梁启超年谱长编》的传播,梁代替五大臣所作《考察各国宪政报告》曾经清御前会议通过一说,也自野史传言变为信史确论。

只是,迄今为止,无论从已经公布的宫中档案,还是由专家编辑的《杨度集》或《饮冰室合集》及其补编 中,并未见到陶菊隐言之凿凿的杨作《宪政大纲应吸收各国之所长》与《实施宪政程序》二文,至于梁著《世界各国宪政之比较》,或者《梁启超年谱长编》所称由梁氏起草的《考察各国宪政报告》,也同样不见只字。唯独李华兴与吴嘉勋合编的《梁启超选集》中有《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 一篇,但此题目显非原有,且揣摩其中以“职”自称,也更近于直接上书而非代笔口吻;即使认作代拟,所代之人也只可能是熊希龄一类下属官员,而决非钦派出洋的五大臣。当然可以有这样的解释:杨度与梁启超提供的只是草稿,由五大臣上呈时已改了名称。但究竟哪份奏折可以指认为杨、梁所拟,或与这些题目沾得上边,以已经公布的现有资料仍难以落实。同样也不能排除清宫档案有缺失的可能性,只是如此关键、重要的文件竟会全部遗失,从情理上亦无法让人相信。于是答案只可能是一个:代拟奏折另有其文。

因为根据目前所知,杨度拟写的部分尚缺乏有力的史料支持,故下文按下不表,而专一探究梁启超代笔的出洋考察宪政诸大臣奏稿之内情。

二、梁启超与戴鸿慈、端方之奏折

上文之所以肯定梁启超代拟考察宪政奏折确有其事,乃是由于《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中节录过梁氏当年写给徐佛苏的一封信。徐最初参加黄兴创办的华兴会,倾向革命;此时已改弦更张,服膺君主立宪,与梁启超交情深厚,为其所信用。

在这封记为“光绪三十一年”(1905)写寄的信中,梁启超透露了一个绝大秘密:

尔来送生活于海上者二十余日,其间履陆地者,不过三十余小时。公闻当亦大讶其行踪之诡秘耶。……

近所代人作之文,凡二十万言内外,因钞誊不便,今仅抄得两篇,呈上一阅,阅后望即掷返。此事不知能小有影响否,望如云霓也。(诸文中除此两文外,尚有请定国是一折亦为最要者,现副本未抄成,迟日当以请教。)

信末又特别交代徐氏:“此文请万勿示一人,阅毕望即用书留寄返。”可见其机密程度之高。而信中所言之被确认为与考察宪政有关、且系于光绪三十一(乙巳)年,则是出自徐佛苏日后为编纂梁启超年谱提供资料时,在此函后所加之跋注:

此函系乙巳年发,所谓此文万勿示人者,系梁先生代清室某大臣所作之考查宪政之奏议也。

尽管我们现在无法知道梁抄给徐看的两篇奏折的题目与内容,但其所拟奏稿中,本有《请定国是》一折,则是确定无疑。而徐佛苏所言“清室某大臣”,在《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中,倾向于指认为端方(文字见前引),也应该说是探出了底细。

假如从端方与戴鸿慈一路设想,戴与其时正流亡日本的梁启超有直接联络,在《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已留下记录。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三十日(1907年4月12日),时任清廷法部尚书的戴鸿慈为法部与大理院权限事,曾致书请教梁启超。《初稿》抄录了此信全文,从戴函起首所云:“客腊抄[杪]手发一函,敬问起居,并道谢感德,想邀察鉴。本日托汇丰银行转致一电,请教司法省行政事宜,与大理院审判之权限,诚恐电文简略,两署所以轇轕不清之故,执事未洞悉内容,故谨为足下详陈之。” 可知戴鸿慈与梁启超的联系亦相当密切。而其所以“道谢感德”,也必然是因梁先已帮过大忙。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代拟考察宪政奏折一事,那确实该算是“大德”。

只是,戴鸿慈所谓“客腊杪”,指的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岁末,本是确定无疑,因其信札标有明确的日期。而倘若将梁启超之代笔系于光绪三十一年,则事过一年有余方始申谢,未免拂逆人之常情。问题出在梁致徐佛苏函原未署年月,徐氏多年后追忆,很可能出错。

综合考察戴鸿慈与端方的出洋路径及归国上奏各情节,显然,将梁启超代拟奏稿隶于光绪三十二年,无疑更合适。戴氏的《出使九国日记》 对其行踪有逐日记录: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1905年12月7日)从北京起行,二十六日(12月22日)晚到达日本神户,二十九日(12月25日)至横滨,十二月初二(12月27日)即开船向美国,再游历欧洲;归途经停锡兰、槟榔屿、新加坡、香港等处,于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一日(1906年7月21日)返抵上海,逗留两周,十四日(8月3日)方始北上,经天津停留四天;二十一日(8月10日)回到北京,二十二、二十三日(8月11、12日)接连朝见奏对。根据这张时间表,戴鸿慈与端方虽有机会在神户或横滨与梁启超见面,但耳目众多,恐授人以柄,未必敢即时托以大事。何况二人刚刚启行,归期尚遥,考察总结也不急在一时。而以梁致徐佛苏函中所形容,二十余日关闭船上写作,除高度保密的缘故外,显然也因时限紧迫,交稿在即。参以戴鸿慈所记在上海稽留日久,确实情有可疑。陶菊隐谓之等候交卷,故而不无道理。

前文虽以为《梁启超选集》所收之文题为“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名不副实,而更像是自陈己见或代熊希龄拟稿;不过,据其开篇,“窃职恭读上谕,有特派重臣游历各国考察政治之盛举。侧闻全国舆论,咸谓朝廷有意采用今世各文明国之立宪政体,更新百度,与民同治”,可知此一以当道为对象的呈文,的确是因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而起。其中陈述的五条建议——“上议院之组织宜参酌各国,务求完备也”;“司法权宜独立,而最高之行政裁判当委诸议会也”;“宜定责任内阁之制,以长保皇室之尊荣也”;“地方自治范围宜加意扩充,务求完备”;“将来改正宪法之规则,不可不早定也” ——思虑深远细密,还在其次;予人印象更深刻的,尤在梁启超引据各国法律条文所显示出的宪政知识之渊博。诚如戴鸿慈所谓“足下薄海闻人,必有以开其鄙塞” ,这篇上书很可能起了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戴鸿慈与端方在正式草拟宪政奏折时,想到其才堪大用。

除了可以确知的《请定国是》一折外,从《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还可以见到,梁启超在光绪三十二年致蒋智由信中尝提及,“弟一月前曾为人捉刀作一文,言改革官制者” 。而以系年论,此篇也应归入梁之代拟奏议中。

无独有偶,在1919年刊行的端方遗著《端忠敏公奏稿》里,恰好有两篇题目类似之文:一为《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一为《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 。而根据《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后者即为该书所收录的《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 ,因知其原系戴鸿慈与端方联衔上呈的奏稿。倘若将二文归于梁启超手笔,似乎太过大胆。故此,虽然如董方奎著《梁启超与立宪政治》、张海林著《端方与清末新政》,或者注意到梁启超曾有“请定国是”与“改革官制”两篇文稿,或者大力表彰端方的两篇奏折 ,却都不曾有此“非分之想”。但笔者下文将会证明,这两篇奏折的捉刀人正是梁启超。

三、新发现的梁启超稿本

激发笔者大胆推论的根由,乃是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发现了一册线装本梁启超手稿。此稿无题签及目录,原属燕京大学图书馆旧藏,编目时根据内文所用稿纸,拟名为《新民丛报底稿》。全册收文六篇。现著录其版式如下

第一篇 请定外交政策密折

黑色稿纸,上单鱼尾,下书口“新民丛报草稿用纸”。共八叶(原编页码),半叶13行,行31字,抬头3字(其中栏外抬头1字,稿纸13行,行33字)。

第二篇 无题目

黑色稿纸,上单鱼尾。共三叶(原编页码),半叶13行,行33字(稿纸13行,行33字)。

第三篇 请设财政调查局折

黑色稿纸,上单鱼尾。共三叶(原无页码),半叶13行,行31字,抬头3字(其中栏外抬头1字,稿纸13行,行33字)。

第四篇 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

黑色稿纸,上单鱼尾。共二叶(原无页码),半叶13行,行31字,抬头3字(其中栏外抬头1字,稿纸13行,行33字)。

第五篇 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

红色稿纸,上单鱼尾,下书口“东亚编译局”。共六叶(原无页码),半叶13行,行33字(稿纸13行,行33字)。

第六篇 (呈为留学研究一得谨陈管见以备采择仰祈钧鉴事)

红色稿纸,上单鱼尾,下书口“新民丛报草稿用纸”。共四叶(原一、二叶无页码,三、四叶有),半叶13行,行31字,抬头2字(稿纸13行,行33字)。

从稿纸情况看,共分四种:第一篇黑格,加口题“新民丛报草稿用纸”;第二至四篇黑格,无口题;第五篇红格,加口题“东亚编译局”;第六篇红格,加口题“新民丛报草稿用纸”。使用不同的稿纸可能会对应着不同的写作时间。

再从各篇的内文情况看,第一篇显然为初稿,零星的圈改不计,单是其中一大段的删除,便占了半叶多。其他各文则无此现象。第二篇系一由梁启超具名的信札,这也是图书编目时判定作者为“梁启超[等]”的依据。最后一文原未单独标目,且未完稿。

现在的问题是,各篇的撰写时间如何确定,哪些文稿与梁启超代考察政治大臣草拟奏折有关。固然,就题目而言,第一、三、四篇分别题为“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均为奏折形式,理应最切题。但其是否即为戴鸿慈与端方在上海急切等候者,从稿本内部,尚很难找到确切答案。

这里便用得上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了。周秋光著《熊希龄传》曾经仔细钩稽了熊希龄随使出洋期间的行踪。按照戴鸿慈与端方的奏请,熊希龄本为二人出访各国的随员 ,但其仅仅随同到日、美、英、法、德,此后便单独行动了。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日(1906年4月13日),熊从意大利海岸登舟启程,四月二十三日(5月16日)回到上海。闰四月五日(5月27日)发电给在俄国考察的戴、端后,“随即东渡日本” 。其赴日时间大抵在闰四月十一日(6月2日)之后不久 。六月一日(7月21日),戴鸿慈与端方先行抵沪,而直到初五(25日),《出使九国日记》中才出现“熊希龄自奉天来” 的记述。而熊到日本,既有可以明白告人的“拟往北海道调查垦务,为奉天计也” ,也有“使节谆嘱,未便明言”的隐情。以时间计算,中间约五十日,正好可以安排在日与梁启超晤面、请其写稿二十余日,并“绕道至辽”、见盛京将军赵尔巽“面陈” 的行程。

尤为重要的是,六月初五,熊希龄到沪;十四日(8月3日),戴鸿慈与端方即从吴淞口启行。当日,戴在《出使九国日记》中有如下记述:

晚,天气稍凉,阅定各奏摺,计定国是、改官制、审外交、设财政调查局、立中央女学院,凡五摺。

虽只闲闲数笔,关系却是异常重大。其分明对应着戴鸿慈与端方奏稿中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以及梁启超稿本中的《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与《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甚至连排列的次序都分毫不差。

如此,所谓“梁启超做五大臣枪手”一案,已可准确表述为:梁启超在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五月(1906年6、7月)间,为清廷派遣的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与端方代拟了五篇奏稿,即《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与《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并且,此五文现均存世。自然,没有后三篇文稿的发现,笔者再大胆倡言,终究不过是假说;而有此三文重现于世,此论便足以成为定谳。

至于动议邀请梁启超捉刀代笔之人,虽极有可能为戊戌变法前与梁共同参与湖南新政的旧交熊希龄,但敢于做此决断者,仍非时任出洋考察政治大臣的满人端方莫属。在这批新发现的梁启超文稿中,第二篇无标题的信件所称“文帅大使阁下”,其人正是端方(端方字午桥,时称“午帅”)。而信中之言:

秉三(按:熊希龄字)东来,以尊命委嘱各件,谨已蒇事,想早达记室。末学菲材,率尔操觚,不识尚可采用否?伏希教之。

已明白彰显熊希龄之东渡日本、请梁作文,本是端方的主意。因此,尽管笔者考证认为,《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与《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这两篇原先收入《端忠敏公奏稿》之文,其著作权应属梁启超,但梁也只是代替端方表达了其推动立宪的理念与决心,端方本人在此事件中的重要性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当然,要使其想法系统化并做到言辞动人,则是梁启超的拿手好戏。

而梁信所言也确凿地表明,熊希龄到日本并非去见杨度,而是直接与梁启超晤面,托以重任。因此,由陶菊隐活灵活现描述的熊希龄找杨度、杨度再分摊给梁启超的层层“承包”故事,纯属虚构,尽管他还是猜中了一些事实。

四、五篇奏稿与清末新政

由梁启超代笔的五篇奏稿在清末政体改革中发生过怎样的作用,同样令人感兴趣。虽然目前由于档案资料的不足,无法做出完整、精确的描述,但即便如此,现有的线索已足以呈现其重要性。

五文中,奏陈情况最清楚的是《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此本录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时,署记时间为“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即1906年8月25日。而篇中讨论“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强调“各国宫、府体制划然分明”时,也言及,“臣等前于请定国是一折业已详陈” ,由此可知,《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在此前已经呈递。

覆按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全书本以记述连续两日的入朝召对结束。六月二十二日(1906年8月11日),戴与端方主要“奏言各国君臣交谊及接见华侨,语以朝廷德意,众皆爱戴等语”;次日,则“接续详言立宪利国利民,可造国祚之灵长,无损君上之权柄,及立宪预备必以厘定官制为入手” 。也即是说,《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与《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的主要意思,在这两日的奏对中已经言明。

前折乃是接续载泽等在出洋考察之初,即于海外上报的《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 的立意,恺切剖析其间的利害。最精辟的论断为:

夫世固未有政治不修,而其国能富、其兵能强者,亦未有内政不修,而外交能制胜利者。欲判其内政之能修与不能修,此不必问其他,但问其政体之为何而可以判之矣。盖世界政体厥有二端:一曰专制,一曰立宪。专制之国任人而不任法,故其国易危;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其国易安。

此论固然一针见血,但在这一大篇对于立宪政体的言说中,真正能够让满清最高统治者为之动心的,恐怕还是梁启超此前已一再宣说的立宪政体“君主无责任”的好处:

君主既无责任,则官吏对于人民即有不善之政,亦非君主之咎,故其君常安而不危。夫非谓此等政体之政府对于人民可不必负责任也,乃谓其责任不由君主负之,而由其大臣代君主负之。故君主立宪国之政府必有责任内阁之设。……君主不仅常安而不危,且“神圣不可侵犯之权”亦载入于宪法中。此无他,既无责任,则自不至有侵犯,此二者相因而并至者也。

君主既对于国政之良窳不负直接责任,又葆有“神圣不可侵犯之权”,故奏折中恳请的“明降谕旨,宣示天下,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 ,最终才可以获得朝廷的首肯。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经过八、九两日(8月27、28日)御前会议传阅“考查政治大臣回京条陈各折件”以及一番争议,倾向宪政的意见终占上风 ,清廷乃于是日发布了预备立宪的诏旨: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时人已经注意到,“计自四大臣归国以讫宣布立宪,才足一月”。虽然中间阻力甚大,但清政府能如此迅速做出决断,实因“考政大臣不惜以身府怨,排击俗论”,立下了首功

而且,宣示预备立宪的诏书显然也接受了诸王公、大臣共同阅看的戴鸿慈与端方《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的建议,明确强调“预备立宪基础”,“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 。第二天(9月2日),清廷又接续颁发了“厘定官制”上谕,派定载泽、戴鸿慈等朝臣“公同编纂”,加上同日已被任命为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的端方等外臣选派的“司道大员来京随同参议”,而由庆亲王奕劻等“总司核定” 。这一份两个月后由奕劻等三位宰辅大臣联名奏报的《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11月2日),虽然经过谕旨的裁定,有所调整,特别是原折中居于首位的内阁制并未实现,而改正为仍然保留军机处,但其官制改革的大体思路则与戴、端奏折中所拟“中央政府官制” 相近。嗣后的地方官制改革、地方自治的展开、各省谘议局的开设尽管相对迟缓,也有变形 ,不过,清朝的政治体制确实是在朝着《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规划的方向转变,应该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由此可以断言,清廷从宣示立宪,到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以及其他体制变更,在前台积极出演的固然是戴鸿慈、端方直至奕劻等大臣,而背后的设计者与总顾问实为梁启超。这就难怪对于朝廷的诸般举措,梁氏起初表现得更为乐观:

今夕见号外,知立宪明诏已领[颁],从此政治革命问题,可告一段落。此后所当研究者,即在此过渡时代之条理如何。

而在徐佛苏来信对中央官制改革表示强烈不满:“政界事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特别是叹息:“公一腔热血,空洒云天,诚伤心事也。” 梁启超的态度却如《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所云,“虽也表示不满,但是并未消极”。在十月二十八日(12月13日)致蒋智由书中,梁的一番话与其说是责备,不如说是体谅:

此度改革,不餍吾济[侪]之望,固无待言;虽然,又当思此度之动机,果发自何所乎?不过一二人,偶以其游历所耳食者,归而姑尝试之耳。若国民则全未有厝意于此。以些少之劳而欲求丰多之获,昔贤犹以豚蹄篝车诮之,况些少之劳并未一效者耶?故望此次改革之有大效,实无有是处;而因此次改革之无效而失望,益无有是处也。

所谓“些少之劳并未一效”,已明白指陈倡议厘定官制的出洋考政大臣,其所有的奏折均非亲自命笔。而因梁启超介入此事太深,既已对其影响“望如云霓” ,故内阁制的遭否决尽管令其抱憾,但从情感上说,梁氏仍不愿如徐佛苏一般将官制改革归于完全失败,甚至曾公开表示,“此次之有改革,本出吾人意计外” 。不过,其此后的活动方针已更多转向以国民的力量自下而上,推动政府加快立宪进程。

至于梁启超代笔的其他三篇奏议,在历史上虽未留下如上述二折一般深刻的印记,也仍有值得一说之处。

其中《请设财政调查局折》亦应经过上奏。在戴鸿慈与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所请求的“不可不早定”的“六事”中,最后一项“公布国用及诸政务”便言及:“各立宪国之政府,其经营财政之方法所以必用预算决算之制,经议会之承诺审查者,亦欲其详知收入支出之当然,而赞成其收入也。”故“拟请归并财政处于户部,以稽岁出岁入之实数;拟请特立会计检察院,以图预算决算之即行”,并声明“皆另折奏陈” 。而前者所司职务,亦包含了梁启超拟稿中请求设立的财政调查局之作为。梁氏的设想是,“内而于户部设调查总局,外而于各省设调查分局”,将“中国现在每岁国用所有出入之数”,“编为详明之表;更附以理由,解释以何理由而为收入,以何理由而为支出。刊泐成书,公布国中”。再根据此一调查结果,作出每年的预算表与决算表,“皆以公布于国中”。他认为,照此行事,“则不待议会之设立,而政府之信用已起,财政之机括已灵活而无阻滞,量出为入之策已可仿行,国富兵强之效渐可言矣”。

以梁启超研究财政学的深厚功力,其所指陈确为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之策。只是,以清末官制的混乱、尚未理顺,欲付诸实行也非易事。故延至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1909年1月11日),度支部才奏请在部内设立清理财政处,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规定其职责为:“清理财政,以截清旧案,编订新章,调查出入确数,为全国预算、决算之预备。” 俨然是两年半前梁氏构拟的“财政调查局”之建制。尽管对该机构的成效评价高低不一,但近年的研究已大多倾向于在总体上肯定其所起的作用,认为是“当时财政管理的一大进步”,“使之向着近代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 。更有论者以为,此次的财政清理成绩显著,“调查结果显示财政收入近3亿两,较1903年统计数翻了一番以上。尽管由于地方各省仍有隐瞒少报现象,但毕竟在掌握全国财政情况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可以说,晚清约七十年时间内,只是到清政府垮台前夕,才对国家的财力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另一《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则奏陈情况不明。因端方本以提倡女学著名一时,梁启超此作或有投其所好之意。还在出洋考察前,端方已经面奏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请求提倡女学,“当蒙两宫允即开办”。端方颇受鼓舞,认定:“此番出自宸断,当不虑为众论所摇夺也。” 故其到海外,也对女子教育情况格外留心。参观横滨大同学校时,“大雨弥日未止”,端方仍兴致勃勃。“女学校之女教习率女生入见”之际,端方即“勉以女学近方盛行,皇太后拟兴办女学堂于京师,诸生学成,必沐特殊之宠待” 。此言必定会传入其时同在横滨的梁启超耳中。

梁启超草拟的奏稿于阐论女子教育的重要性之外,中心话题乃在讨论“居今日而言女学,以何方法而可使普及,更以何方法而可使良善”。梁氏提出的普及与良善之道,即如题目所揭示。其言曰:

臣以为,皇太后、皇上之于教育,原无男女偏重之心。惟是京师首善之地,各省之所瞻仰,乃有男学而无女学,未见为宜。臣等拟请明降谕旨,于京师设立中央女学院,以开全国之风气,而为各省之模范。

这一以“中央女学院”的设立带动全国女子教育发展的构想,与其从官制改革入手,奠定立宪制度根基的想法相同,都在着力推进自上而下的变革。

至端方考察归来,七月二日(8月21日),报纸上已有消息称:“考政大臣端午帅于前日面奏两宫,请饬学部速立女学堂章程规则,兴办女学,以开风气。闻已奉旨饬学部妥拟一切矣。” 而考其面奏之期,在戴鸿慈所记六月二十二、二十三日(8月11、12日)之后,至此则报导刊出之前,端方仅有六月二十四日即8月13日一次被召见机会 。很可能就是趁此次单独朝会时,端方做此请求。进一步推想,其是否也有可能借势将梁启超的拟本呈上?而无论如何,八月一日(9月18日)《大公报》刊出的《女学将兴》通讯似与梁之奏稿不无关系:“前本报纪端午帅奏请兴办女学一事,业与荣大军机(按:荣庆)商议一切规则,名为贵胄女学堂。”虽然“其学生以三品以上之大员幼女为合格” 的条件未免不符普及之义,但期望以入学者的高贵身份,改变国人鄙视女学的观念,未尝不寓意其中。这与梁启超设想的中央女学院的表率功能倒正相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贵胄女学堂动议的同时,端方也并未放弃在京城开设类似中央女学院式学校的念头。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十三日(1906年9月30日),京师大学堂教习江绍铨(亢虎)所办外城女学传习所举行开学典礼,端方莅临演说,便特意讲到:“皇太后屡次询及女学,拟开办一高等之学堂。诸生在此毕业后,即可升入,为皇太后门生,何等体面!” 此一高等女学堂显然不论出身,并且,在端方的言辞之间,也明确流露出慈禧太后对其已做出某种承诺的意思。这也令人想到梁启超代拟的《请设中央女学院折》。

尽管中央女学院或贵胄女学堂一类的筹议终竟未得实现 ,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1907年3月8日),端方一再催促的《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与《女子小学堂章程》总算由学部公布了 。制度的确立当然比一所中央女学院的建设更能切实起到推广女子教育的作用,这又是身为朝廷重臣的端方比偏处日本的梁启超虑事高明的地方。

五折之中,情况最不明朗的是《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该折的主旨在辨明“我今后外交方针之何去何从”,梁启超认为其“可以一言决矣”:

俄、德、法之利害与我相反者也,我宜远之;英、日、美之利害与我相同者也,我宜亲之。……故臣等以为,今日中国之外交政策,宜以联英日美、防俄法德为一成不变之方针。全国一致,以求进行,始终一贯,以免支节。

此一外交方针在同年熊希龄上军机大臣瞿鸿禨书中也有提议 ,当非梁启超一人之私见。只是,“弱国无外交”,且外交政策本就是因应时局、权衡国家利益而须随时调整、变化。以晚清朝廷的孱弱,即使有意实行梁启超理想中的纵横捭阖外交,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应该是此折稿不见动静的原因吧。

五、化除满汉畛域的献策

上文已提及,在新见梁启超文稿中,有一封上端方书。就所用稿纸而言,其与《请设财政调查局折》与《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相同,应为同一批写就的文件。

梁启超此函乃是专为弥平满汉畛域而发,故对其时在满臣中思想开明、勇于任事、声誉正隆的端方寄予厚望,称:

此业若就,则岂惟满族赖之,即全国四万万人,皆拜我公再造之赐也。此事非满人不能任,满人中非高才远识如我公者不能任,非位望服众如我公者不能任,非大公无私如我公者不能任。即以我公之地位,亦非乘此考察事竣,复命之余,则任之不能有力。

据此测知,此信之撰写确与两篇奏稿同时,均在熊希龄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1906年6月)来日本后,及戴鸿慈与端方六月十四日(8月3日)自沪赴京之前。

其时,梁启超正在《新民丛报》就种族革命还是政治革命、亦即革命还是立宪的问题,与《民报》展开激烈论战。尽管其反对排满革命、主张满汉和融的立场甚为坚定,但心中亦很明白,以汉人而倡此论,其效应本来有限。致端方信中,梁氏即坦言:“今日启超等所自认为不可辞之天职者,则在劝告汉人,使勿为排满之愚举,以召亡国也。然此种言论之能有效与否,全以满人是否有执排汉之政策。”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满族执政者的态度便成为解决矛盾的关键。

以端方之“宏谟硕虑”,梁启超认定,其人实属解此困厄的不二人选,故将“为中国存亡绝续所关,间不容发”的“满汉问题”“一大事”郑重相托。其危言极论亦相当动人,而尤以挑明在满汉对抗中,满族实“立于不可败且不可胜之地位”一节缘由最称推心置腹:

汉人之排满,可胜而亦可败者也。人数之多寡,相去以百倍,举国财赋亦出于汉人者百之九十九。汉人一败再败,乃至数十次失败,而其卷土重来之冯籍,卒未尝去。中国而亡于外国则已,苟不亡,则最后之战胜,其仍在汉人也。满人之排汉,则可胜而不可败者也。一败之后,再举之基础全失矣。夫使此两族相仇而不解,则初期之争,其制胜者必在满人,无待言也。而无奈彼汉人者立于可以败之地位,虽一败再败数十败,而不能以此永绝汉人之战斗力,其持蝥弧以登者,且陆续有人。而此数十度讧争之中,苟有一度焉,汉胜而满败者,则满人遂如法兰西大革命时代之贵族,永无能恢复其势力之期矣。

此言亦足令端方惊心骇目,而思有所作为。

只是,端方并未如梁启超所愿,“乘复命之暇,约邀在京旗籍之有势力者,上自王公,下及百执,开一大会议,痛陈此中利害”,“使凡满籍同胞,早定一永绝乱源之政策”。此中原因,以其考察各国政治大臣的身份而言,确立君主立宪政体,自应被认作关系国家前途的根本大计。不过,梁氏“为今之计,立宪改官制,乃至各种改革,犹可缓图;惟消息内讧,为独一无二之急务”一番话,也让他深受触动。于是,端方到京后,一面旗帜鲜明地鼓动立宪,一面暗中请人缮写密折,专言化除满汉畛域问题。

此一“奏为统筹全局,永策治安,请降明诏,举行满汉一家之实,以定民志而固国本,密折沥陈”的文件,现题为《请平满汉畛域密折》,本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 。此文与收入《端忠敏公奏稿》卷八中的《均满汉以策治安折》有同有异,后文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亦已抄录,题为《两江总督端方奏均满汉以策治安拟办法四条折》,底本为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六日(1907年8月24日)军机处的录副奏折 。而在这两个文本之外,熊希龄遗稿中也有一篇《代拟化除满汉畛域折》,根据其中“奴才等前年车站炸弹遇险,本年安徽徐匪刺杀抚臣”之言,可断为代满臣所拟,且题为“光绪三十三年”不误。而其中文字,多近于密折,然亦有简省 。因知熊之拟稿原为代端方而作,即是前一年密折的修订本。

熊希龄既在端方与梁启超之间穿针引线,梁致端方函又由其代呈,其中内情尽知,故端方如找草拟密折的捉刀人,熊自是最佳人选。而在现存三本中,也以距离梁氏上书时间最近的端方密折,与梁函契合痕迹最深。即如上引梁启超极言满汉相仇之危险,密折虽不敢原话照搬,但稍加变通,以考察外洋之经历,援据英、法历史,却也十分巧妙而得体:

考各国贵族与平民相讧之陈迹,贵族恒始胜而终败,平民恒始败而终胜。贵族握固有之威权,故常制胜于先;平民握最大之多数,故终决胜于后。就英、法两国之已事言之:平民而不与贵族为难则已,既与为难,则为贵族者,包以大度,以平其气,而销其焰,转可以相安无事,乐利偕同,如英国是也;若贵族恃其威权,与之对抗,则激而横决,终必灭亡,如法国是也。

与梁启超忧虑满汉“内讧”的最大恶果还在“亡国”相同,密折也指认:“今者,列强环迫,伺隙相乘,不幸而四境之内,忽起乱端,则正予外国以绝大机会,有满汉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已耳。斯非惟两族之不幸,抑亦国家之不幸也。”满汉冲突因此具有了“为中国新政莫大之障碍,为我朝前途莫大之危险” 的极端重要性。

密折中固然也筹及消弭梁启超等人所倡言的“政治革命”的办法,即“所谓于政治上导以新希望者,则奴才等前此所谓宣布国是、定十五年实行立宪是已”;但其阐论的重点,实在防止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种族革命”的发生。而欲“于种族上杜其所藉口”,密折提出的办法有两条:“一曰改定官制,除满汉缺分名目也”;“二曰撤各省驻防也”。 此二事直指满清统治权的基础,欲加革除则与撼动根本无异,故其发言确要以“披肝沥胆”来形容方为适切。不过,按诸梁启超上端方书,其中原有“至裁满汉缺分名目及撤驻防,两者实为此著下手之方”,则密折仍不过是传达了梁启超的声音,只是在详细筹议两条办法的施行步骤与善后措施上下了功夫。

由于端方的密折所奏之事太过重大,清廷一时难于做出直接反应,也在情理中。因此,预备立宪仍然按部就班地从“改定官制”入手。有意味的是,其虽未明标“除满汉缺分名目”,但在裁定官制的上谕中,还是悄然出现了各部尚书、侍郎授职“不分满汉” 的指示。而梁启超的警告在端方心中也未曾放下。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907年7月6日)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的事件发生,恰为其旧话重提酿造了时机。六月二十二日(7月31日),端方代安徽旌德县廪贡生李鸿才上奏其化除满汉畛域办法的条陈 ,并准备再次奏言,这才有了熊希龄修订代拟折稿一段情节。这一次朝廷的反应也相当迅速(相信徐案起了很大作用),七月初二(8月10日)便有上谕传出:

际兹时事多艰,凡我臣民方宜各切忧危,同心挽救,岂可犹存成见,自相分扰,不思联为一气,共保安全。现在满汉畛域应如何全行化除,著内外各衙门各抒所见,将切实办法妥议具奏,即予施行。

也就是说,朝廷最终还是采纳了端方或曰梁启超的献策。

而清廷的官制改革早在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1月)已有初步结果,其“各部尚、侍”已“不分满汉”的指令,在熊希龄的《代拟化除满汉畛域折》与端方的《均满汉以策治安拟办法四条折》中均被提及 ,故熊之改稿便专注于“撤各省驻防”一事。端方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六日(1907年8月24日)最终呈上的奏折则“一气化三清”,将此拆分为四条实施办法。而其早先的密折内容至此也终见天日,只是在公之于世的同时,那些不便为外人知晓的披肝沥胆之言也已尽数删落。

六、关于《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

在新发现的梁启超文稿中,有一篇以“东亚编译局”红格稿纸写作的《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因其所用纸张与三篇代拟宪政奏折完全不同,故可假定为非同时写作。

而依据清廷改革官制的步骤,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1906年11月2日),奕劻等上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于附录的《阁部院官制节略清单》中,始出现“邮传部”之名。其设立的根据为:“轮电、交通,邮递络绎,非设专部则运转不灵,故变工部为邮传部,以次于农工商部。” 此议在四天后颁布的上谕改为:“轮船、铁路、电线、邮政应设专司,著名为邮传部。”而将“工部著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 。也即是说,邮传部之正式设立,乃始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因此,梁启超所拟《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也应撰于此后。

就内容而言,《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开门见山,即列出应办条目,而逐一分说。所言共五事:

一曰宜扩充邮政局,使为公私交通之总机关,而渐裁驿务以节縻费也。

二曰宜加入万国邮便同盟,而要求各国裁撤其所设于内地之邮局也。

三曰电报局宜纯为官办,与邮局合为一体,而扩充子局,减收电费,以广利源也。

四曰宜大设邮电学堂,养成多数事务之人才,以备扩充而节縻费也。

五曰招商局宜拨还商办,且由政府补助奖励,以博人民之信用,而便于与外国竞争也。

以梁启超对国情的关注与了解,并非不可能自出机杼,直接建言。但毕竟其为清廷通缉的身份并未解除,要直接上书邮传部尚多有不便。其文为何人所拟便值得考究。

而其时往来日本,与梁启超关系最密切的清朝官员,仍属熊希龄。随行各国考察政治的任务结束后,熊被盛京将军赵尔巽委派为奉天农工商局局长 。据其光绪三十三年三月(1907年4月)自上海致赵尔巽的呈文自述:

窃职道去年十月奉宪札委,赴日本调查实业,并回上海调查开浚黄浦及商务情形。等因。奉此。当于十月初十日启程东渡,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沪。

而因为考虑到“奉天出入商货皆以上海为转运枢纽”,故熊希龄归国后,并未即刻回辽,而是驻留沪上,调查贸易往来情况 。由此可知,熊于1906年11月25日东渡日本,次年1月9日返抵上海。直到当年4月盛京将军一职被朝廷裁撤,熊希龄仍逗留此间未去

有证据表明,熊希龄此次赴日,曾与梁启超见面。此时,梁已由横滨移居神户附近的须磨,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致康有为书中,梁启超告以其刚刚邀约熊希龄与杨度“同来神户,熟商三日夜”,而这封长函所报告各事,即“皆此三日夜所商者也” 。会面日期,当在1907年元旦前后 。此一时期,为组织新党,以便推动国内的立宪运动,梁启超与熊希龄联系频密,在《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中多有记录。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熊希龄再度赴日,又至须磨与梁启超密谈。当月梁致徐佛苏函中即述及,“顷秉三来此会商数日,诸事眉目略定”

就在此往来上海与日本期间,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三日(1907年4月15日),熊希龄自上海专门写寄一函给赵尔巽,请其代奏一条陈:

职道现以调查所见,中国商务不振,大半由于交通机关未臻完全。去年曾拟有管见七条,方欲上之长沙尚书,以丞参风潮,恐人亦疑龄有所希冀,故搁置之。兹得暇加拟一折稿,欲仿端帅为吴荫培出洋条陈代奏之例,乞帅据情代奏,未知有无窒碍之处,乞帅审酌行之。

熊氏还请求,倘若赵尔巽以为有不合适处,也希望他能请幕僚“改正另誊” 。而这份条陈显然为熊希龄本人格外珍视,除呈请赵尔巽代奏外,熊也曾将其抄寄袁世凯。在《上袁宫保书》中,其文被径称为“条陈邮传部事宜” 。至于“长沙尚书”,乃是指首任邮传部尚书张百熙,其任职时间为光绪三十二年九月至光绪三十三年二月

之所以花费如此多笔墨,考证熊希龄的行踪,乃是由于在熊氏遗稿中,藏有一份《为交通机关宜筹便利完全以裕国课而兴民业呈请代奏文》。此文主体为“谨将邮传部应办事宜条陈管见敬呈钧核”的七条,因原文残阙,今所见仅至“六曰粤汉铁路宜求事权之统一,办法之尽善,无使股东失望以阻将来进步也” 之条说止。而此前五条,经仔细核对,实与梁启超所拟《条陈邮传部应办事宜》无大差别。尤其是各条大纲,一字未易,完全相同。因而,梁作此文乃是应熊希龄之托,已无疑义。只是,随着时事的发展,有必要增加新的内容,故“粤汉铁路”一条便与其他各条之总览全局的议论不同,而更近乎因事而设。

同样可以肯定的是,现存熊希龄文稿即为乞请赵尔巽代奏的底本。依据上引熊言,可知较之梁启超拟文多出的折稿部分,正是熊希龄光绪三十三年三月所添加。更为有趣的是,其条陈中凡作“□□”者,梁之拟稿均作“△△”,显然是有待于熊氏自填称呼,则这一部分的底本,或竟是直接得之于梁启超。而熊希龄自陈的最初成稿时间,也应与梁氏写作日期相距不远。熊信既指明其为“去年”即光绪三十二年所拟,又在张百熙任内;而熊希龄于此期间东渡,乃是以十月初十去,十一月二十五日归。如此排日算来,梁启超完成嘱托,显系在熊氏此次停留日本期内,而不可能迟至次年三月熊希龄的再度东行。

七、对一篇未完稿条陈的考证

本来燕京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梁启超代拟文稿中,最难考知的便是“为留学研究一得谨陈管见以备采择”的呈文。其中不但没有出现请托人的名字、撰写日期,甚至连呈送何种地位的人——“中堂、王爷、大人”也在待定之天。不仅此也,该文根本就是一篇未完稿,所谓“谨条八事,略贡一得”,实际却连第二条也没能草成。如此漫无头绪,神龙见首不见尾,确实令人有无从下手之感。

笔者最初的想法是,就留学生对于公牍写作的生疏说几句闲话,权作尾声。因为翻阅熊希龄遗稿时,曾见其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一份《自请处分禀稿》,乃是由留日学生杨廷栋办理公文出错而起。熊时任兼差中有一苏属谘议局筹办处会办职衔,杨则为该处文牍科科员。杨廷栋所拟《详报筹办谘议局办法情形》之文被江苏布政使瑞澂签驳,熊希龄因此引咎自责,理由为:“盖长官之于属吏,如教员之于学生,学生文字有不妥者,教员例得循循善诱,详加批改,固勿庸客气于其间也。”而此次“当杨生持稿呈阅时,职道昧于学识,疏于精核,未加细察,遽予画行”,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其上报江苏巡抚陈启泰自拟的惩罚办法也相当严厉,“请将职道严加处分,并准开去筹办处会办差使”;至于杨廷栋,则以其“系拟稿之员,例无执行之责”,请求“垂念前劳,免其撤差”

其实,熊希龄对于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的杨廷栋 ,无论专业水准还是人品均评价极高。考语为“娴习法政,心术公平”,并称其“所著《调查须知》一书,解晰靡遗,全国通行,即前筹备处拟定选举表册等件,亦甚周妥”。以如此优秀的专门人材,写作公文亦会犯规,熊希龄给出的解释是:“惟一介书生,初办公事,文牍体裁未尽合适,诚不能为之曲讳。” 而不熟悉公牍程式的现象,在留学生中尤其普遍。这也就难怪远在海外的梁启超会不时被烦扰,要求有所贡献。

《梁启超知交手札》中有一侯延爽光绪三十三年(1907)致梁启超函,内中询问:“省议会说帖已脱稿否?可邮寄交次典转呈孙中堂也。”其起因正是“次典云谒孙中堂时,孙曾谕以陈述意见云云” 。其中的“孙中堂”即孙家鼐,时以大学士授任资政院总裁;“次典”则是杨兆麟之字,在《知交手札》中亦录其一书 。无独有偶,杨兆麟同样留学于日本早稻田大学。请梁启超代撰说帖固然是出于慎重,且格外看重,但也未始没有杨氏疏于公文写作的原因。

如此,便可以说到孔昭焱了。正是《梁启超知交手札》收录的七封孔致梁函,使笔者对此条陈残稿的考察得以从泛谈进入落实。只署“十二夕”的第一书,编者记为“年月不详”;而从内容可以考知,该信应作于光绪三十三年三月 。写信之时,1907年4月24日,孔正在上海,欲北上京城,“于软红人海试其立谈取相之具”。为实现此抱负,孔昭焱也想到了找梁启超帮忙。此前在广东,孔已先写信给梁。据其自述:

……前函所恳代拟条陈数件,本欲以为行卷之将,抑知公刀法如神,屡捉屡售。虽以割鸡而上烦大奏,未免屈辱,然至亲之谊,似无可辞,是以喁喁而祈向者两月。不料音问阒如,望亦将绝矣。

但其并不甘心,又因新的机缘出现,而再次致书“任兄”,仍盼施以援手:“最近东三省督抚发表,而官制组织犹在拟议中,公对此究有何意见,请缀成一稿惠我最感,否则陈其大纲,亦足为研究之资料。此外时髦之论更有何物,并盼指示一二。”末后,虑及梁氏居东,书信往返费时,东三省之议也过于专门,又特意嘱咐:“再,对东政策,或恐有后时为明日黄花之叹,则移方针以向中央,计亦良得。”总之,是要梁“任便著意可矣,问题反所不论也”

就信中辞语,可知孔昭焱与梁启超关系深厚,非同一般。甚至梁为戴鸿慈、端方拟稿这类绝密消息,孔也若有知闻,“屡捉屡售”之戏言当因此而发。而其所以一再纠缠梁启超,要其代拟条陈,提供东三省官制组织的意见文稿,或直接就中央改制发论,以至不限题目,随便代言,说起来也是理直气壮:

虽然,重有可怜者,弟之不能文,公固知之。譬如同一茧丝,在公织之则为锦,在我织之仅为素。锦与素之价值相失远矣。世人尚文不尚质,此出之人类之普通性,无怪其然。故操觚之事,公若能兼为之,于事尤有补。

也即是说,梁启超如果仅仅提供大纲,终不如其代笔直书更能感人,更多胜算。

而查看这位有“至亲之谊”的孔昭焱出身,其人原来与梁启超同为康有为万木草堂讲学时期的弟子。据陈汉才的《康门弟子述略》,孔氏在戊戌政变后,“东渡扶桑”,所留学之处正是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于此“专攻法律专业” 。于是,梁启超未完条陈中那位“自光绪×年×月呈准本衙门游学日本,在法政大学听受讲义,本年×月毕业归国”的留学生,正应着落在孔昭焱身上。

梁启超撰写条陈的时间,从孔昭焱信中也可大致推出。其云,“开春后曾寄一书”,当年六月一日(7月10日)函中亦云,“半载起居多不悉谂” ,可知其在粤发信请梁代写条陈,应在光绪三十三年正月间。梁启超接信后,确也曾应嘱为其作文。只是,这段时间,梁氏正忙于联络海内外各方人士,组建新党,筹办新报,此即本年成立的政闻社以及创刊的《学报》、《政论》与未能出世的《大江日报》,实在是忙得不可开交。六月八日(7月17日)梁致康有为书,便告罪其“数月来奔走于上海、神户、东京之间,几于日无暇晷,固禀报殊疏” ,何况要拿出大块时间为同学代笔,而此同学究竟有何需求也尚意向不定。请托之事既未了局,便不管孔昭焱嘲讽其“疏懒之性,忽进步至此耶”,还是威胁“此函若再不覆,弟将视公为绝交矣” ,梁启超只好置之不理。

代孔昭焱所拟条陈尽管并未成篇,但从中仍可见出,梁启超在为戴鸿慈、端方等朝廷重臣草具有关立宪新政的各种折稿后,仍在努力完善自己的宪政知识。已经写就的第一条,论述“编纂法典为今日第一急务,宜作速精审从事,而尤当注重民法也”,强调“民法者,诸法中之根本法也”,实际正是梁氏“数月以来,欲自研究民法”的心得。而条陈中关于日本民法修纂经验的概述,也与其《日本民法集注》的著述密不可分 。后作今既不得见,观此残篇,亦可以聊胜于无了。

综观在清末预备立宪的初始阶段,梁启超经由代拟折稿与直接上书的方式,以海外逋臣的身份,反得以强力介入朝廷最核心的体制改革,此即为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梁启超六篇文稿所揭示的事实。假如略去其间的贬斥意味,对清帝忠心耿耿的御史胡思敬所言倒还真算是明察秋毫。其宣统三年(1911)正月所上奏折,即将朝臣倡言立宪断为“使实行革命于政治之中”,称:

故彼党谈新政者,皆言变法当从官制入手。盖官制既乱,倾去旧臣,援用私党,使布居要地,乃得尽逞其谋。戊戌康党之变,拟设十二制度局暗夺军机六部之权,即此术也。……陛下所恃以立国者曰民,所与治民者曰官。盖自新刑律成,而民乱于下;新官制成,而官乱于上。上下交乱,彼等狼狈为奸,引进海外党魁,以陛下为孤注之一掷。

已敏锐地道出了大部分事实真相。1929年1月梁启超去世后,熊希龄祭文中亦称许梁:“辛亥革命,清室以湮;公之力也,胜于万军。” 这虽是就其政论、启蒙文字而言,但移用此间,照样贴切。

2008年7月16日于香港中文大学客舍
(原刊《现代中国》第1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OaUkvz8mHS20uqOvFo1rmFyCC0ZbJOe7qfFezIrTb6mzqNJFkWpvd3351JM6W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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