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词?过去一般是这样下定义的:动词是表示动作、行为、存在、变化、出现、消失以及心理活动等的词,通常作谓语或谓语的中心。
所谓“表示动作、行为、存在、变化、出现、消失以及心理活动等”,这是就动词的概括意义来说的;所谓“作谓语或谓语的中心”,这是就动词的句法功能来说的。
本书所使用的动词理论框架,基本是采用陈昌来的说法。陈昌来《现代汉语动词的句法语义属性研究》(2002)一书中,对现代汉语动词有比较全面的研究。根据他的研究以及我们的一些修正,可对汉语动词作如下定义:
动词是表示动作、状态、心理、致使、关系的词,通常作句子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中心。
陈昌来(2002)把汉语动词分为动作动词、性状动词、心理动词、致使动词、关系动词5大类。我们对此有一点改动,即不用“性状”,而用“状态”。
陈昌来(2002)的性状动词包括状态动词和性质动词两类。所谓性质动词就是形容词。我们不把形容词归入动词,因为这种词有其独特的语法特征,可以单独列为一个词类。如果不把形容词归入动词,那么性状动词中就只有状态动词了,所以把性状动词改为状态动词是符合实际的。
判断一个词是否为动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语义标准。
石定栩(《名词和名词性成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说,句子里每一个实词都必须有明确的意义,而且是说话和听话双方都承认的、独一无二的意义,才能达到交流的目的。实词的语义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句子里都可以明确地观察到,可以根据语义将相关的实词分类。
石定栩这番话,是针对现代汉语来讲的。我们认为,对于古代汉语而言,这番话更为适用。古代汉语作为一种活的口语已经不复存在了,流传下来的是古代汉语的书面语,这种书面语存在于一篇篇文本之中。这些文本,都是由一个个小句构成的。在流传下来的古代汉语文本中,句子的界限不是很清楚,而小句的界限一般是明确的。所谓小句,是指文本中的单句、复句中的分句(包括紧缩复句中的分句)。
我们研究出土战国文献中的动词,是以小句为本位的。由于动词处于小句之中,而小句一般又都有上下文,所以小句中动词的意义一般是清楚的。这就为根据意义来判断动词带来了可能。
一个具体小句中的词,还是个体词。如果在不同的小句中,两个个体词同义(一般书写形式也相同,假借字除外),那么就可以把它们归并为一个概括词。对于动词的判定,我们一般是以概括词为对象的。
我们这里所谓的同义是广义的。在研究出土战国文献中动词的配价时,我们把意义上有密切联系,而且配价相同的义项都算作同义。所谓的配价相同,不但要求大类相同,小类也要相同。比如虽然都是二价动作动词,但是如果一个带位事宾语,一个带受事宾语,那么就不能算作一个概括词。殷国光(《吕氏春秋词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在谈到古代汉语中词的同一性问题时说,上古汉语如果采用现代汉语中关于词的同一性的标准,会导致出现大批的同形词。因此他把同音而且意义之间具有联系(其义相关、其源相通)作为鉴定上古汉语词的同一性的基本标准;把同形作为鉴定上古汉语词的同一性的参考依据。我们基本同意他的看法,但是由于要研究动词的配价,所以把意义虽有联系但配价不同的义项分为不同的概括词。
弄清楚了小句中一个词的具体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其意义进行概括。如果一个词的概括意义属于动作、状态、心理、致使、关系这五者之一,那么就可以断定这个词是动词了。如下例中的“捕”是捕捉、捉拿的意思,其概括意义应该是动作,它无疑应是动词:
小人逃至州巷,州人将捕小人,小人信以刀自 (伤),州人焉以小人告。(包山·疋狱144)
动词作语义结构的中心。具体说来,就是以动词为核心构成的语义结构为动核结构。在动核结构中,动词是中心——动核。依据动词概括意义的不同,动核可以分为动作核、状态核、心理核、致使核、关系核五类[参见范晓等:《语法理论纲要》(修订版),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我们对范晓等的说法已经有所修改]。如前面讲过的“捕”,在“州人将捕小人”中就是动作核。
从概括意义上来说,动词是表示动作、状态、心理、致使、关系的,名词是表示人、事物、处所、方位、时间的,形容词是表示性质的。
第二,句法标准。
这是从语法功能的角度来判定一个词是否动词。
动词作句法结构的中心。在主谓结构中谓语是中心;动词可以充当谓语,也可以作谓语部分的核心或核心之一。
动词通常是作谓语的。在一个小句当中,如果一个词作谓语,而且表示动作、状态、心理、致使、关系这五者之一,那么就可以断定这个词是动词了。如下例中的“ (宾)”:
四 (海)之外 (宾),四 (海)之内贞。(上博二·容成氏)
一价动词可以单独作谓语。二价动词、三价动词的宾语或配价成分如果省略,也可以单独作谓语。
其实,动词更常见的是作谓语的中心或谓语的一部分。一个小句一般可以分为主语和谓语两个部分,而这个谓语部分,常常是由以动词为核心的动词性短语充当的。动词性短语包括动宾短语、状中短语、中补短语、并列短语、连谓短语、兼语短语等。
大部分动词可以带宾语,构成动宾短语。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一般要带宾语。一价动词的使动用法、意动用法、为动用法、对动用法等,也都可以带宾语。
凡是动词一般都可以受副词修饰,构成状中短语,这是动词与名词的区别。除了心理动词之外,动词一般不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心理动词和形容词虽然都受程度副词的修饰,但心理动词是表示心理活动的,而形容词是表示性质的,根据概括意义还是能够把两者区别开来的。
动词的后边,还可以出现补语。在出土战国文献中,补语一般是由介宾短语所构成,也可以由表示数量的短语构成。
动词还可以与其他动词构成具有并列关系的短语,即所谓动词性并列短语。在这种短语中,一个动词只是谓语中心之一。
动词还可以与其他动词构成具有连谓关系的短语,即所谓连谓短语。在这种短语中,一个动词也只是谓语中心之一。
动词还可以与其他动词构成兼语短语。在这种短语中,一个动词也只是谓语中心之一。
如上所述,我们对于动词的判定,一般是以概括词为对象的。一个概括词出现的频率越高,它所展示的语法功能越全面,对于这个词词性的判定也就越准确。
判断一个词是否动词,我们是同时根据上述两个标准进行的。如果一个概括词是表示动作、状态、心理、致使、关系之一的,而且具有动词的语法特征,那么就应该把它定为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