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取得住房时,下面的地皮已经在开发环节收了70年使用权的出让金,到保有环节如果每年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这是错误理解了“重复征税”概念。
所谓“重复征税”,通常是指同一个税种对同样课税对象,由于其加工环节不同,而进行的多次征税。这主要发生在流转税方面,如生产型的增值税,由于对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但对于不同税种来说,就不能笼统概括为“重复征税”。目前,中国实际开征的税种有18种,有的国家有20多种,有的国家有30多种,普遍实行的是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比如,企业流转环节缴税后,还要对所得缴企业所得税;职工取得工薪收入,还要缴个人所得税等,这不能叫重复征税,因为它们的课税对象不同。
1.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是具有不同性质的两个范畴。从理论上说,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让渡若干年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益,具有地租的性质。房地产税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的税收收入。租和税可以相互配合,并不排斥。
2.从房产价格的构成来看,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土地出让金与耗用的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人的工资一起作为形成房价的成本组成部分,包括在房产价格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税的税基应是房产的市场价(评估价),在这里,既然对组成房价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工人工资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那么,对建筑成本中的土地出让金来说,自然也谈不上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和问题。
3.如前所述,我国香港地区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还要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包含土地出让金)征收房地产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这里,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与地产的统一体,即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房价。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