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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一)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能证明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产税

1.英国有多种形式的公有土地,包括中央政府层级的公有、地方政府层级的公有与公共团体的公有。这些公有土地可以通过规范的交易,形成土地使用权,有的使用期限长达999年,实际上公有的终极所有权已经被虚化了。但不论是公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都要征收房产税(财产税或不动产税)。

2.新加坡。新加坡的土地主要有国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对于国有土地,一般采用拍卖、招标、有价划拨和临时出租等方式,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使用者。新加坡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后,对所有房地产都要征收房地产税。

3.我国的香港地区。香港地区土地的政府所有制(属于土地公有制范畴)严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香港地区政府出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与内地的情况类似。香港地区政府通过土地契约将不同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批租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承租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香港地区政府一次性缴纳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香港地区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按香港地区现行房地产税(差响税)制度在房产持有阶段征收。

(二)这一理论问题,在1983年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时,已得到解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苏联“非税论”的影响,在1978年以前的20多年里,把所有制差别作为判定税收能否存在的标准,认为国家不能向自己征税(指所得税,流转税作为价格的附加除外,下同),从根本上否认国家对国有经济征税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之所以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其理论根据是:虽然国有企业的最终产权是国家的,但是它是市场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首先作为社会管理者依据税法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然后,国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这即是说,征税与所有权无关。

这是一次重大理论突破,是科学的、正确的。由此可见,即使认为承载房屋的土地是国有的,对其开征房地产税,在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三)按目前我国的现实与有关规定,对营业用房地产是要征收房产税的

这既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即拥有国有房地产的国有企业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这清楚地表明,自房产税暂行条例生效以来,房地产的国有制早已不是征收房产税的障碍。

(四)接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的所有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只是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实行免税,但免税并没有否定持有房产的个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并且,免税的规定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的。

(五)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国有产权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房地产市场,城市国有土地可以拍卖,这里拍卖(转让)的是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比如70年,这就是说,在此期间,实质上产权发生了变动,购买房屋的居民对房产(包括土地)具有所有权。

这也正如前面对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的分析,这里有个“土地终极所有权”的问题。英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叫free hold;另一种叫lease hold。free hold就是所谓终极所有权,lease hold就是必须签一个最长为999年使用期的租用协议取得使用权。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于这两种情形是全覆盖的。

(六)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完全可以作为征税的标的物

用益物权,进一步从法理上明确了所有权与占有、使用及收益权之间的关系。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可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占用和使用,并且未来通过交易可以实现增值的收益,这种权利有排他性,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征税的标的物,这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七)建议将居民住房土地实行私有

1.居民住房土地的性质属于生活资料(消费品),不适于公有制。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张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以解决资本主义的剥削问题,而不主张对生活资料进行公有,更何况目前我国允许和支持民营(私营)经济的发展。

2.目前我国城市住房土地国有制,使用权规定为70年,70年以后怎么办?如果一直延续下去,最终所有权就被虚化,实质变成了私有。

3.《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概念下已给出了虚化终极所有权,而使住房的使用权自然续期的法律规定。

4.如果住房土地使用权不延期,事先就需要对不同土地使用期限的房价作出安排,这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 HFr2Vx1zsBVHMYL/PfjFYYUns9+M8MrS5wkUYs3wpYEA4GM0x+SZekkgAsY4Qi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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