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房产税有宽税基和窄税基之分。不同类型的房产税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宽税基的房产税类型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房地产都成为课税对象,只有很少的房地产类型,如政府用房地产、慈善用房地产不被课征房产税。同时,对于已经被纳入课征范围的房地产,给予非常少的免征额。具有这种特征的房产税类型被美国、英国、加拿大和韩国等国家采用。
新中国成立后就有宽税基的房产税类型。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其中,“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免纳房地产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符合现代特征的税种并没有实质形成开来。
窄税基的房产税类型意味着只有少数的房地产被纳入房产税的课征范围之内。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被纳入课税范围的只是营业用房。同时,即便是营业用房,税基被大大地缩小了。例如,该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4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地价出现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更多的升值,然而,房产税依旧按“原值”课征。
到了2011年,我国上海和重庆开始对居民住房实施开征房产税的试点。上海颁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显然,上海和重庆试点版的房产税依旧是税基非常窄的房产税。从政策的出台时机和相应税制要素的规定可以看出,两市的房产税似乎主要出于抑制房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