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如今已经过去了5年,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房地产税只是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 ,立法改革还没有明确时间表。房地产税改革进展缓慢,既有改革法理依据原因,更有制度设计复杂因素(胡怡建,杨海燕,2017)。其中,对居民住房在保有环节如何公平而有效地计征税款是房地产税改革中的难点之一。
从理论研究和国外实践来看,居民住房房地产税有必要设计一定的免税扣除。房产税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与税源的分离,征税对象是房产,但房产税的最终来源是纳税人的收入,从而造成了房产价值与纳税人当期收入的不匹配,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房地产税制都设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何杨等,2014)。吴旭东、田芳(2015)认为在房产税开征初期,设置一定的免税扣除,有助于增强广大民众的接受程度,提高纳税遵从,并且能够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胡怡建、杨海燕(2017)提出在对全部房产普遍征收房产税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合理的基本免征额,有利于房地产税全面推行。
关于房地产税免税扣除方式,学术界有着不同的意见,其中主要讨论的有三种——“按人均面积扣除”“按人均价值扣除”和“按套数扣除”。多数学者认为“按人均面积扣除”方式最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岳树民,2010;高培勇,2012;吴旭东和田芳,2015;詹鹏和李实,2015);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按人均价值扣除”方式更加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侯一麟和马海涛,2016;张平和侯一麟,2016);少数学者支持“按套数扣除”方式,如刘金东、丁兆阳(2017)认为从保证家庭支付能力角度考虑,按套数给予首套房免征房产税的方案值得推广。虽然学术界对不同扣除方式的研究很多,但受限于居民房产等微观数据的可得性,大多数研究是定性分析。基于2013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根据房地产税的三大功能——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岳树民,2010),模拟分析和比较不同免税扣除方式下房地产税的公平效应、收入效应和供求效应,从而寻求最优的免税扣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