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革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房地产税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二是房地产税制不完善,且存在“重流转、轻保有”的结构不合理矛盾。三是现行房地产税的征管覆盖面窄,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四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据统计,2012年,我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计仅占国家全部税收收入的2.63%,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五是计税依据设计不合理。六是地方税权短缺,既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也不适合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要求。
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要改变现行房地产类税收“重交易、轻保有”的现状,调整其功能定位,将房地产税打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财产税。针对当前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情实际和国际经验,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合一。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继续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评估征税。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实施比例税率,赋予地方政府在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力。
3.信息联网。加强与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房地产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包括家庭人员构成信息等),实现房地产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实时共享。
4.先易后难。为减轻改革压力,减少社会震动,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可以进行逐步扩展,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企业后个人、先高档住宅后普通住宅、先增量后存量”的顺序渐次铺开,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在具体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策略上,宜采取“三步走”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构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先将其应用于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并大量采集房地产信息,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为房地产税改革奠定技术、信息、人才和征管基础。
第二步,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新的“房地产税”,将企业应税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由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租金收入统一调整为房地产的评估值。全国按照基本保持“两税”税负水平的原则设计幅度税率,具体税率选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数据库,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顺利实施房地产税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按照上述先易后难的“四先四后”思路,逐步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最终向所有拥有应税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征收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