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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

将房地产税作为县(市)级地方税主体税种,其主要依据有以下五个方面:

1.县(市)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市政建设、维护治安、保护居民财产安全,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具有明显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与不动产密切相关。

2.财产税的税基是财富存量,对财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需要专门机构来完成,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将其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能够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源监管,提高征管效率。

3.房地产属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对其征税的经济影响范围较小,即使设置一定的差别税率,也不会改变该生产要素的地区配置。

4.房地产税税源稳定增长。近几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为房地产税提供充足的新增税源,房地产税收呈大幅增长态势。随着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地位的逐步提高,它作为主体税种的条件也基本成熟。

5.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税收作为县(市)级地方税主体收入,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例如,州以下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0%~50%。 r8hL2W1jI3c1AYpAFob8yBEC+fkDHgCA7chA29cM2bKz8B+p9LywVXvOXzTk1C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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