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于尊、讳、迷信、仇恨诸因,太平天国造字改字颇多。本书对此处理是,引原文时照录,而以夹注示其正确字形;非涉原文,则一律服从目前汉字规范。例如“国”之一字,太平天国时期造为新字“ ”,过去的太平天国研究家出于尊褒,在著述中每将“太平天国”书作“太平天”,本书不从。
二、正文及引文中,凡本书作者所添释文,以夹注方式处理,不加括号,用小号楷体排出。
三、引用材料,以脚注备其出处。于首次详列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及页数;之后重引该书,仅具作者、书名及页数;若连续引用,简为“同上,页某”,若页数亦同,简为“同上”;若书同而篇目不同,则连带篇名注为“同上书,页某”。
四、本书于中国旧式纪年之年、月、日、时,均书汉字,公历则用阿拉伯数字,以此相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