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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罢考事件

嘉庆六年(1801年)的冬天,又到了山东省济宁直隶州的府试时节。所谓府试,是最基础的科举考试之一,没有功名的读书人(童生)需要通过县、府、院三级考试才能获得最低级别的秀才功名。县考由知县主持,府试则要赶到家乡所属的府或直隶州考试,两试通过后再接受本省的学政巡回各地举办的院试,三试通过方能成为秀才,有功名在身。县考和府试一般安排在冬季,时间邻近,来年开春后各地再陆续进行院试。如今,济宁州下属各县通过县考的童生们都会聚到州里,等待接受济宁知州王彬的考试。

本年的府试注定不同寻常。来自金乡县的考生们带来了爆炸性消息:金乡县的考生张敬礼是贱民出身,竟然也跻身考场!金乡县的秀才李玉璨实名揭发张敬礼的先人是本县的皂隶。消息传开后,考生们都不干了,都耻于与贱民为伍。有人说,贱民自甘堕落,悖逆名教,甚至违背纲常伦理,有什么资格书写孔孟之道、指点江山社稷?有人担心,万一贱民子孙考中了,岂不是成了老爷,以贱为尊,我们该如何自处?考生们一致反对张敬礼考试,很多态度激烈的考生还摆出有我无他、有他无我,誓不与张敬礼一同进考场的姿态。

十一月二十七日是府试时间。当日,知州王彬在考场外牌示: “张敬礼等暂行扣除。” 王彬只是取消了张敬礼本次考试的资格,对于这种暂时性的做法,济宁童生们并不买账。他们坚决要求 “永行扣除” 张敬礼的科举资格。大家在态度坚决的中坚分子的主张之下,集体拒绝入场考试,不满足诉求决不妥协。结果,十一月二十七日的府试没有考成。

王彬并没有答应考生们的要求,公告府试推迟到十二月初四日举行,没有剥夺张敬礼永远参考的资格。童生们和知州大人僵持了好几天,拖延到十二月初四,部分考生进场考试,大多数考生四散而去,拒绝考试。事后统计,当年济宁各县选送参考的童生有五百九十多人,实际参考的只有一百六十多人。济宁罢考事件,就此发生了。

一个考生十年寒窗,本人和整个家庭都付出了巨大的财力和心血,为什么几百名考生因为一个人的身世问题就放弃了考试,放弃了功名呢?考生们为什么固执地要求“永远”剥夺张敬礼的科举资格呢?张敬礼到底招谁惹谁了?所有问题的背后都指向“贱民”这个关键词,笔者需要先来介绍一下传统社会的身份良贱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重视身份的尊卑。从先秦的礼法到明清的居室车马,都是为了明定人群的尊卑贵贱。尊卑有序、贵贱有别,是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利器。不同身份的群体拥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比如,士、农、工、商四大主要群体,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各自的衣食住行标准,不能逾越。他们要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共同维护传统社会的运转,同样不能逾越。这便是传统社会的“身份”问题。“身份”和“家庭”一起,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两个基本支柱,框定了祖先的人生轨迹。混淆了尊卑贵贱,就是乱了身份,进而威胁到社会秩序。

历朝历代都重视身份问题。《大清会典》的一大原则是 “区其良贱” ,注明了 “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 。贱民从事边缘职业,被社会认为是品性、道德有问题。比如,奴仆放弃自己的姓氏,以主人家的姓氏为姓,典型的有违孝道,数典忘祖;妓女强颜欢笑,甚至出卖肉体,典型的没有廉耻,自甘堕落;衙役舞刀弄枪、刑讯他人,不仅置自身于危险境地,而且以残害他人为业(尤其是狱卒、刽子手),都是德行有亏的行为,所以都被归入“贱民”行列。传统社会对他们是排斥的,体现在政治权力上就是不准贱民群体当官,限制贱民群体的上升空间。

表现在科举制度上,贱民不能参考。贱民混入考场就是冒考 。为了防止冒考,官府规定参考者要书写三代直系长辈行状,自证身家清白。清朝还进一步要求童生参加县考要由当地乡绅出具印结,证明他身家清白,可以考试。传统社会的复杂之处,在于社会的高流动性。职业是可以更换的,身份是可以转变的。传统中国是身份社会,个人可以奋斗到尊贵的身份,而权势人家的子弟也会堕落到社会底层。“鲤鱼跃龙门”和“富不过三代”,同时存在这一片大地之上。同样,贱民群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人流入也有人流出。为了应对社会流动,官府对贱民改业自新等情况与科举的关系,也有详细规定。乾隆、嘉庆年间,清朝规定:官府雇用的轿夫、厨子等人在改业十年之后子孙可以报捐、报考;乐户、乞丐、奴仆、长随等群体三代清白之后,子孙可以捐考;而倡优、皂隶、马快、步快、仵作等家庭,子孙永远不准捐考,限制最死。济宁罢考事件涉及的金乡县考生张敬礼,就有“皂隶子孙”的嫌疑,属于永远不准考试的人群。

科举是传统中国社会阶级流动的主要渠道,也是官府强化意识形态、选拔统治人才的主要途径。科举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治体制的质量。从宋朝开始,朝廷设置专门的学官系统,负责教导儒家学说、管理官办学校和主持科举考试。清朝的学官系统包括中央的国子监,地方省府县的学政、教授、教谕以及训导等。其中学政是一省学官的最高首长,监管地方科举考试,管理全省士人的功名。济宁罢考事件爆发时,负有监管责任的山东学政是江西省萍乡人刘凤诰。

刘凤诰是乾隆五十四年的探花,是科举考试的佼佼者,从科举制度中受益甚多。嘉庆六年,刘凤诰出任国子监祭酒,负责管理国家最高学府,统率天下士人。也就是在这一年,刘凤诰出任山东学政,并在第二年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仍留任山东学政。一个从科举考试的千军万马中杀出来的胜利者,一个以天下读书人表率自居的管理者,遇到一桩涉嫌破坏名教、侮辱士林的案件,会怎么处理呢?

济宁知州王彬、金乡知县汪廷楷在罢考事件发生后分别向刘凤诰提交了报告。其中,汪廷楷的报告将此事定性为 “张姓充皂无凭,李玉璨挟嫌妄攻” 。汪知县一时间找不到张敬礼先人充当皂隶的证据,便认为李玉璨是胡乱揭发。既然是无凭无证的事情,地方官员也就不能剥夺张敬礼的考试资格。

然而,金乡县读书人的看法截然相反。嘉庆七年正月,该县举人王朝驹,在籍官员、捐职任州同张福基以及数名秀才来到山东学政衙门,众口一词指认张家先人充当过本县书吏,同时控诉州县官吏狼狈为奸,欺凌读书人。其中,告发张敬礼的李玉璨,具有秀才功名,拥有司法豁免权,免受刑讯。地方官府如果要审讯秀才,必须呈文学政,由学政剥夺该人功名之后才能审讯。可是,李玉璨在革除功名之前就受到州县官的刑讯和拘禁。刘凤诰始终没有革去李玉璨的秀才。王朝驹、张福基等人还告发,金乡县之前屡次发生过攻击皂隶子孙考试的事件,但是案卷都被县衙门的书吏侯圻、孙继魁等人抽走藏匿了。

王朝驹、张福基等人的控诉,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代表着金乡县整个读书人群体的态度。他们的人员组成就包括了当地各个层级的读书人,揭发的也是金乡县整体良贱不分、歹徒沆瀣一气的情况。刘凤诰原本就是读书人群体的坚定成员,面对当地士人群体的控诉,情感上很快就站在当地士人的一边。他驳斥了王彬、汪廷楷两名官员的报告,还认为他们在 “玩误考政”

嘉庆七年四月十六日,刘凤诰上奏: “济宁直隶州属金乡县考时,有生员李玉璨等攻击童生张敬礼、张志谦系皂隶曾孙混考。知县汪廷楷并未详查,率准考送。上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州王彬考试,又不按控审明扣除,致全邑童生耻与皂孙为伍,不肯进场,迨改期十二月初四日续考,诸童半已散归,该州只就所到人数收录,以致未考者多至四百余人,概置不问,怨声沸起,此该州县种种谬误之情节也。” 刘凤诰奏请将汪廷楷等人革职,派员查办张敬礼事件的详细情形。

刘凤诰的这道奏折,将发生在鲁西南的一桩地方性罢考事件,助推成了朝堂皆知的大案。

嘉庆皇帝勤于守成,恪守祖宗成法,对事关名教纲常的事情尤其留意。区分良贱自然是他在意的重要内容。北京城步军统领衙门的番役,工作内容与其他衙门的衙役没有本质区别。之前,步军统领衙门往往为拿获要犯的番役奏请赏给顶戴。不少番役因此获得了武官顶戴。嘉庆皇帝发现这个现象后,给予严厉批评,颁发圣旨重申番役 “不准为官,其子孙亦不准应试” 。这正好是嘉庆七年的事情。接到刘凤诰的奏折后,嘉庆皇帝的基本判断也是要维护纲常伦理,杜绝贱民冒考,因此准奏,下令将汪廷楷等人革职,命令山东巡抚和宁秉公查明、处理此案。

巡抚和宁是镶黄旗蒙古人,精于边疆政务,之前担任过多年西藏办事大臣,在嘉庆六年刚刚内调为山东巡抚。和宁是蒙古人,虽然也在乾隆三十六年考中了进士,但显然不清楚汉族地区社会良贱的复杂性,加上一省长官政务繁重,确实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处理这么琐碎的事务。所以,和宁委派济南知府邱德生等人负责审明济宁罢考事件。

巡抚大人事务繁忙,邱德生这个济南知府同样忙于政务。济南是山东的首府,全省政务都汇聚于此,省内政务朝廷下发的政令,加上各种迎来送往、突发情况都需要处理。那么谁来处理呢?自然是济南知府。邱德生整日埋首各种事务,如今又多了审查冒考案的任务。

大凡出任一省首府知府的人物,都是精通人情世故、谙熟地方政务的干吏。邱德生接到任务后,顿时头疼。他深切地知道,此事绝非表面这般简单,很可能就是一桩查不清楚的糊涂案。邱德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感觉呢?因为虽然良贱观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如何区别良贱却存在巨大的操作难题。

首先,良贱区别的标准,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模糊不清、暧昧不明。

对于贱民,清朝人公认的特征大致有两点:一,是否依附他人;二,是否自食其力。戏子因取悦他人得食,需揣摩观众的好恶,人们认为这是下贱的行业;他们虽然也卖力流汗,但得到的报酬带有观众犒赏、玩弄的意味,不算真正的自食其力;码头苦力虽听人使唤,但来去自由,有选择雇主的权力,靠流淌的每一滴汗谋生,所以苦力是良民。可是,社会是复杂的,三百六十行,各行有各行的实际情况。而清朝人对“贱”只有原则性的观念,缺乏明确的标准。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特点:多原则性概念,少实操性标准。

比如,“主仆”“良贱”等关系并没有整齐划一的硬性标准,含混不清。卖身为奴的家仆大家都公认是贱民,那么依附性服役的佃户、给官员鞍前马后效劳的长随,或者流荡谋生的游民,算不算贱民呢?妓女和乞丐,大家也公认是贱民,那么敲花鼓卖唱的歌女、居无定所游村串巷的泥瓦匠,算不算贱民呢?那么给官府短期服役的差役、大户人家放出的奴仆等群体,算不算贱民呢?中华帝国地域辽阔,实际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各地存在名同实异、名异实同的群体。比如,同为地保,在甲地是听候官府吆喝、协助缉拿盗匪维持治安的角色,类同于差役;在乙地则是纯粹的协调官府与居民关系,督促邻居缴纳钱粮的中介角色;而在丙地,甚至可能是百姓推举秀才、举人等乡绅出任地保,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因此,甲地对地保的限制政策不能照搬到乙地,如果施行于丙地,更是会出大问题。

其次,每个人的职业状态,往往因为个人际遇、地区差异、偶然事件等原因,变化多端。

身份关系是维持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但中国人身份的世袭性不强,社会流动度高。全社会是鼓励人们通过努力奋斗改变自己的阶层,甚至是鼓励贱民自新,重新择业。那么,中途自新或者从良而更换职业的贱民,他们的子孙算不算良民?长江上游有纤夫、浙江水乡有堕户、广东沿海有船户,他们都是地域性的职业群体。他们的良贱如何认定?再比如,一个良家少年因为一时失足或者单纯因为贫困无依,短时间内从事阉鸡鼓吹等职业,能否认定是少年及其子孙都是贱民?

朝廷律法是面向全国的、带有普遍性的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对区域性情况、个体偶发情况都一一照顾到。而清朝针对特殊情况的判决往往又带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其他案件所援引,全然不顾中国是如此复杂的庞然大物。这便增加了区别良贱案件的复杂性。 wn4S4pCu3MfwMUHq+44KmC8WPKTLxlVk5nzKoP93o2KWqAOJalb3Lx442NC2vW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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