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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战后

1.往返印度和南非

1900年,布尔战争最重要的阶段基本结束。雷迪斯密斯、金伯利和马福金三地均已解围。科隆耶将军在帕阿德堡(Paarde-burg)投降。英军从布尔人手中夺回被占的英属殖民地,齐屈纳勋爵征服了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自由邦。剩下的不过是些散兵游勇。

当时我认为自己在南非的工作终于结束了。原打算只待一个月,结果却待了六年。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也大致明确。可是如果印度侨民社团不情愿,我还是无法离开南非。我告诉同事自己有意在印度做公益性事务。在南非我学会了无私奉献,但我渴望有机会做得更多。此地有曼苏克拉尔·纳扎尔先生 、汗先生(Shri Khan),还有一些生长于南非,后在英国获得律师资格的印度年轻人,就目前情况看来,我回印度也没什么不妥。在恳切理论之后,我终于获准返回印度,(P.127)但前提条件是,如果此地出现任何意外状况需要我出面,侨团随时都可叫我回来,而我也要刻不容缓地返回。这种情况下,侨团会负担我的往返路费和我在南非期间的一切费用。我接受了这个安排,回到了印度。

我决定在孟买当律师,主要是想向戈克利取经,在他的指导下做公益工作,其次也是为了自谋生路。于是我租了几间房,开始有了一些业务。因为我和南非的紧密联系,光是从那儿回到印度的客户就很多,业务多得超过我的需求。可是我的这段日子一点儿也不平静。我在孟买才待了三四个月,南非就发来急电,说情况很严峻,张伯伦先生不日即将访问南非,要我务必出席。

我把孟买的办公室和家料理停当,就搭乘最早一班船赶往南非。那时已快到1902年年末了。我是1901年年底回到印度,1902年3月孟买的事务所才开张。南非发来的电报没什么细节。(P.128)我猜想是德兰士瓦出乱子了。不过我是只身返回南非,没带家眷,因为我以为自己四到六个月后就能返回印度。但等我抵达乌德班,听取了详情,大吃了一惊。我们中很多人都期待战后南非全境的印度人地位会有所提升。压根没人料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自由邦会有麻烦,因为战争爆发之际英国的兰斯道恩勋爵、塞尔伯恩勋爵和其他政府高官都曾公开声明,布尔人对印度人的恶劣待遇是战争诱因之一。比勒陀利亚的英皇代理机构曾多次告诉我,如果德兰士瓦成为英国殖民地,政府会马上替苦不堪言的印度人昭雪平怨。欧洲人也认为,现在德兰士瓦已是英国的领土了,就不会再执行原来布尔共和国针对印度人的法律。这一原则深入人心,乃至土地拍卖会也公开接受印度人的出价,而在战前印度人出价是没人接受的。于是很多印度人在公开拍卖会上买下土地,可是等他们到税务所申请登记土地转让契约书的时候,负责的官员竟然援引1885年颁布的《第三法案》拒绝登记!这一切我都是在抵达乌德班后才了解到的。给我说明情况的人还说,(P.129)张伯伦先生会先到德班,我们务必先要让他熟悉纳塔尔的情况。在那之后,我还要跟着张伯伦去德兰士瓦。

我们组建了一个代表团,在纳塔尔恭候张伯伦先生。在谦恭有礼地听完代表团申述后,张伯伦先生承诺他会与纳塔尔政府就代表团提出的意见进行磋商。我个人并不指望纳塔尔会很快修订那些战前颁布的法律。那些法律在之前的章节已经介绍过了。

正如读者们知道,在战前,印度人可以随时进入德兰士瓦。我留意到现在不再是这样了。不过不仅印度人受限制,欧洲人也一样。德兰士瓦的条件和原来差不多,因为之前布尔政府肆意占用了很多店铺里的存货,战后不少店铺还未重新开张。现在如果一下子跑来一大批人,市面上粮食和衣物供应就会紧张。于是我想,如果德兰士瓦只是临时限制人员出入,我们也没理由担心。只不过,欧洲人和印度人的通行证申办程序还是有点不同,对此我们有理由感到担忧,提高警惕。南非多个港口都设有通行证办证点,(P.130)欧洲人只要申请就能获得通行证,但对印度人的申请,却在德兰士瓦专门设立了一个亚裔人管理局(Asiatic De-partment)。这个特设的部门就是一个新动向。首先,该部门要求印度人向局长提出申请。局长批准申请后,申请人通常在德班或另一个港口拿到通行证。

如果照章办事,等张伯伦先生都离开德兰士瓦了我都别指望能拿到通行证。在德兰士瓦的印度同胞也无法替我代办通行证。他们没那么大本事。最后还是靠我在德班的关系弄到了一张通行证。我并不认识办证的官员,不过我认识德班市警察局局长,就请他陪我去办证点。他一口应下,还给我打了保票。我拿到了通行证,理由是1893年我曾在德兰士瓦住过一年,就这样,我到了比勒陀利亚。

比勒陀利亚的氛围明显令人觉得不祥。我看得出来,那个亚裔人管理局纯粹就是压榨印度人的阴谋诡计。管事的官员都是些在布尔战争期间跟着英军从印度跑到南非的冒险家,(P.131)他们留下来,为的是碰碰运气。好几个道德败坏,有两个甚至因受贿被起诉。虽然法官判他们无罪,但他们过后被开除了,明显是有罪。包庇袒护是家常便饭。当政府凭空设立一个单独部门,而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限制人们现有的权力,官员们自会时不时弄出些新规定,好来证明自身的存在价值,显得他们执行公务多有效率。这个亚裔人管理局就是这么一回事。

我看出,自己的工作得从头做起。亚裔人管理局一时半会还搞不清楚我是怎么进入德兰士瓦的,也不敢直接问我。想来他们还不至于认为我是偷渡入境的。他们旁敲侧击地打听我是怎么弄到通行证的。来自比勒陀利亚的印度侨民代表团准备谒见张伯伦先生。要上呈的抗议书是我起草的,可是亚裔人管理局却不让我参加代表团。侨民领袖认为,如果我不能同行,他们就不该去。但我并不赞成这个想法。我和他们说,(P.132)我不会介意个人受辱,他们也不应在意;抗议书都准备好了,把它递交给张伯伦先生才是最要紧的事。于是代表团去晋见张伯伦先生。当时在场的印度律师乔治·戈德弗雷先生被委以朗读抗议书的重任。会晤过程中有提到我的名字,张伯伦说:“我已经在德班见过甘地先生了。所以我谢绝在此地再见他,这样也好从本地居民处直接了解德兰士瓦情况。”在我看来,他的这番话只起到了火上浇油的效果。其实都是亚裔人管理局教他这么说的,他们把在印度任职的不良习气都带到德兰士瓦来了。谁都知道,大英帝国的官员认为印度人狭隘无知。所以,住在德班的我怎么可能了解德兰士瓦的情况呢?亚裔人管理局的官员就是这么指导张伯伦先生的。但他没料到,我曾在德兰士瓦生活过;就算我没在那儿待过,我对当地印度人的情况也是了如指掌。眼下唯一关键的问题是:谁最清楚德兰士瓦的情况?当地的印度人既然不远万里把我从印度请到这儿,就已是做出了清晰的回答。(P.133)不过,有权有势的人往往听不进有道理的话。当时张伯伦先生既受他人左右,又急于讨好欧洲人,我们不可能指望获得他的公平对待。不过代表团还是去拜会了他,免得因为疏忽或担心有损自尊而错失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

我又一次面临进退维谷的困境,比1894年的那次还要艰难。一方面看来,张伯伦先生一离开南非,我就该返回印度。但在另一方面,我清楚地意识到,南非的印度人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若自己是出于要在更广阔的天地大展拳脚的虚荣心回到印度,就违背了我所学到的替天行道的精神。我觉得,即便这意味着要在南非终老此生,我也必须留下来。直至云散日出,或不论我们如何极力抵抗,还是风云突变,把我们席卷散尽。我就是这么告诉印度侨民领袖的。就这样,和1894年一样,我表明自己要靠法律实务维持生计。我的决定正是侨民社团所期待的。

2.在德兰士瓦从业

我很快提出在德兰士瓦从业的申请。(P.134)有人担心当地法律界可能也会反对,结果证明这种担忧毫无根据。我在最高法院注册律师,在约翰内斯堡开了一家事务所。在德兰士瓦,就数约翰内斯堡市的印度人最多,所以从公益事业和自谋生计的角度而言,这儿最适合我安顿下来。亚裔人管理局的腐败程度让我每天都大长见识,这也是德兰士瓦英属印度人协会努力解决的问题。现在我们把撤销1885年的《第三法案》作为长期目标放到了次要地位。当前的目标仅限于如何面对来势汹汹的亚裔人管理局,谋求自保。印度侨民代表团谒见了多位英国政要,包括出访德兰士瓦的米尔纳勋爵和塞尔伯恩勋爵,德兰士瓦省副总督亚瑟·罗雷爵士(后来他出任马德拉斯总督) ,以及其他职位较低的官员。我经常去拜见政府官员。零零散散地,我们解决了一点问题,但都只是东拼西凑。我们得到的慰藉少得可怜,就像被强盗洗劫一空的人,哀求了半天也只讨回一点廉价的财物。(P.135)前面我提到过亚裔人管理局那两名被开除的官员,就是我们强烈抗议的成果。事实证明,我们对政府要限制印度移民的担忧不无道理。欧洲移民不再需要通行证,但印度人不行。之前布尔政府虽有严苛的反亚洲人立法,但从未严格执行。这倒也不是因为他们宽宏大量,而是因为行政的松懈。英国官员可没那么好混日子。英国宪法历史悠久,中规中矩,官员必须像机器一样依法办事。有一整套逐级审查体系限制官员做事的自由度。因此,在大英宪政体系中,如果政府政策开明,官员待臣民就极为宽松。反之,如果政策严苛压抑,官员对臣民就手段强硬。而之前的布尔共和国,情况正好相反:臣民能否从开明的法律充分获益完全取决于负责行政事务的官员。就这样,大英帝国在德兰士瓦确立政权后,所有不利于印度人的法律执行得越来越严格。(P.136)原有的空子全都被仔细地堵上了。前面已经看到,亚裔人管理局的运作肯定会苛刻行事。因此,撤销原来的法律毫无可能。印度人能做的只有试探,看看这些严厉的官员在办事的时候会不会有所松动。

有一个原则问题需在此事先探讨一下,以便大家更好理解印度侨民的想法,以及后面情况的发展。大英帝国在德兰士瓦和自由邦确立管制之后,米尔纳勋爵就委派一个委员会整理清单,列出原先这两个布尔共和国限制臣民自由,或违背英国宪法的法律法规。原先那些反印度人法规无疑应被纳入其中。可是米尔纳勋爵这么做,并不是为给印度侨民平怨,而是要让英国侨民息怒。他想在第一时间就废除那些压制英国人的旧法。委员会很快就递交了报告,勋爵大人大笔一挥,原先大大小小不利于英国人的法令即告作废。(P.137)

这个委员会也准备了一份反印度人的法规清单。清单以书的形式出版,却被亚裔人管理局轻易拿来当作工作手册。而这在我们看来,就是滥用。

设想一下,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印度人点名道姓,但行政人员可以在执行时酌情处理,就算不上有意针对印度人,而是适用于全体子民的普通法;作为普通法,这些法律法规做出的是整体性规定,只是行政人员在执法时对印度人特别严格,原本也能达到立法者针对印度人的目的。这样一来,在执行过程中,谁也不会感到自己受到了侮辱。随着时间淡化掉原来的怨恨,政府也就没必要修改法律,只要执法较为开明,就足以化解愤愤不平的印度人。这样的法律,我称之为普通法,而与之相反的则名为特殊法,或种族法。后一种即所谓的“对有色人种的歧视性法律”(colourbar),也就是仅凭肤色判断,强加于欧洲人除外的黑人或黄种人的法律。

让我从已实施的法律中举例说明。读者们应当还记得,(P.138)纳塔尔地区曾颁布首部《剥夺选举权法案》,但其因取消亚裔选民的资格,后未获大英帝国政府通过。现在,政府若能修订反印度人之法,极大教化民意,则大多数民众不仅不会仇视亚裔人,反而会生出友善之心。民众和睦,自会消除原先法律中“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刚才提及的《剥夺选举权法案》就是种族歧视、阶层歧视立法的一个例证。政府废除了这部法案,颁布新法,取而代之。两者实际上达到了同样的目的,但后者剔除了种族区分的话语,更具普遍性。其中一款条文内容如下:“纳塔尔地区侨民,凡其原籍国迄今尚无议会选举之民选机构,不得做选民登记。”此处压根没提到印度人或亚裔人。至于印度是否有议会选举之民选机构,则由各位律师见仁见智了。不过,让我们姑且假设一下,假设1894年印度没有民选机构,今天也没有议会选举,那么纳塔尔管理选民登记的官员把印度人加入不合资格的名单,谁也不能轻易说他违法。一般而言,法律普遍假定,政府应维护民众的权力。(P.139)因此,只要当局不强烈反对,即便有此立法,印度侨民或其他人的名字也可在选民册上登记在案。换言之,如果少一点对印度人的反感,如果当地政府无意伤害印度人,即便法律条文只字不改,印度人也能做选民登记。从前面提到过的南非地区法律,我们还可举出几个诸如此类的例子。因此,明智的政府应当尽量少颁布带有阶层歧视的立法;能不颁布更好。法律一旦出台,再要撤回困难重重。国家只有在大力教化民意后,方可废除现行法律。政府若肆意修改或废除法律,国家宪政则无稳定可言,无秩序可言。

现在,德兰士瓦地区反亚裔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毒害,我们更清楚了。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种族主义特征:亚裔人因为是亚裔人所以没有选举权,而且他们在政府所划定的亚裔区外也不能拥有土地。法典中的这些法律法规一日不废,行政部门对印度人就爱莫能助。(P.140)因为它们不属一般法,米尔纳勋爵的委员会也只能另列一份清单。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属于一般法,换言之,如果它们在表述上并无明确针对亚裔人,即便执行起来是有针对性,那么它们也早就和其他旧法一道被废除了。管事的官员就再也不能推诿说自己束手无策,再不能托词说旧法未被新政府立法机构废除,他们只能依法行事。

亚裔人管理局继承下这些歧视性旧法,严格执行。但凡这些法是值得执行的,政府就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堵上所有让亚裔人有可乘之机的漏洞,无论是无心之失抑或是刻意放水。问题看上去简单而直接。要么原有法律是恶法,应被废除;要么它们是正确的,但需修正其中缺陷。可是新政府却选择继续执行这些旧法。在刚刚过去的布尔战争中,印度人和英国人并肩作战,同生共死,但这已成了昨日黄花。比勒陀利亚的英皇代理机构曾为了印度侨民的利益据理力争,但现在改朝换代了。消除印度侨民的疾苦是英国发动布尔战争的理由之一,(P.141)但那些其言灼灼的政客目光短浅,对当地情况毫不知情。而地方官员清楚知道,原布尔政府所立之反亚裔法律法规既不够严厉,也无条理可言。如果印度人能自由出入德兰士瓦,随处经商,英国商人就会损失惨重。欧洲人和他们在政府的代表极为重视此类说法。他们蜂拥而上,只想在最短的时间里累积最大的财富;又岂能容忍印度人分一杯羹?伪善让政治理论沦为工具,捏造合理的托词。不加掩饰的自私之辞,纯粹的商贸理由满足不了南非那些聪明的欧洲人。行不义之事的人都爱编造似是而非的理由,南非的欧洲人也不例外。史沫兹将军和其他欧洲人给出的理由如下:

“南非是西方文明的代表,而印度则是东方文化的中心。当代思想家认为,东西文明无法并存。来自彼此对立文明的人们相遇,无论人数多寡,必有冲突。(P.142)西方反对简约单纯,但东方却奉其为首要德行。如此天差地别的观点,如何可以调和?政治家需务实,无需去判断文明的优劣。西方文明或许良莠并济,但西方人皆愿一以贯之。为守住自己的文明,他们殚精力竭,抛头颅,洒热血,历尽千辛万苦。不可能让他们从此另辟蹊径。就此而论,眼下的印度侨民问题并非简单的贸易嫉妒或种族仇恨的问题。这就是一个自身文明存亡的问题,是西方文明享有自我保护的至高权力且履行相应责任的问题。或许有些公众发言人挑印度人的刺,意在激怒欧洲人;但政治思想家认为并指出,印度人本身的素质就是南非的弊端。印度人在南非不受欢迎,因为他们有很多世俗的品质,他们心思简单,隐忍克制,锲而不舍,精打细算。西方人进取向上,但缺乏耐性,重物质追求和物质享受,好大喜功,疏于劳作,且大手大脚。故而西方人不无担心,担心若数以千计的东方人在南非定居(P.143),自己就会四处碰壁。南非的西方人并不打算自取灭亡,领袖们也不会让他们陷入窘境。”

以上是我对德高望重的欧洲名士的敦促之言所做的不偏不倚的概述。虽说他们的观点是伪哲学,但我无意暗示它们毫无根据。从现实角度而言,即,就眼下利益而言,这些观点颇有力度。只是从哲学角度而言,这些观点是彻头彻尾的虚伪之辞。依我浅见,公正之人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改革志士也不会像鼓吹这些观点的人那样,将自身的文明摆在如此无助的位置上。据我所知,东方思想家并不担心东方文化会因东西方民族自由交往,而被汹涌而至的西方文明大潮席卷散尽。就我对东方思想的了解来看,东方文明不但不害怕接触西方文明,反而积极欢迎文明自由交流。虽然东方也存在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我总结出的原则,因为我们同样可以举出很多支持此原则的例子。(P.144)尽管如此,西方思想家却声称,说西方文明的基础是强权而非正义。于是,他们耗费时日,意欲保住自身蛮力。这些思想家亦断言,不求增长物质欲望的民族必将灭亡。西方各国移民正是奉行这样的原则在南非扎根落户,征服压制数倍于己的南非各族人民。这样的欧洲人竟会怕人畜无害的印度人?想想都觉得荒谬。之前南非的印度人就是劳工,欧洲人也没有抵制印度移民。这个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欧洲人对亚裔人没什么好怕的。

剩下的因素就只有贸易和肤色了。数以千计的欧洲人书面坦承,印度商人让英国商人损失惨重,而且对黄种人的憎恶已成了时下欧洲人心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便在美国,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人人平等,种族歧视同样存在。像布克·塔·华盛顿 这样的黑人,就算接受了最好的西方教育,也是个品行高尚的基督徒,(P.145)彻底被西方文明同化,欧洲人还是觉得罗斯福总统不该重用他,多半今天他们还会这么认为。美国的黑人接受了西方文明,接受了基督教。但他们的黑皮肤就是他们的罪,在北部各州他们被白人社会鄙夷,在南部一旦被怀疑行为不轨,便是鞭笞加身。

所以,读者们能看出,上述所谓的“哲学式”观点毫无实质内容。不过大家也不要认为,持这些观点的人都是伪善之徒。认为这些观点正当合理的大有人在。如果我们处在他们的位置上,没准也会提出相同的看法。在印度有句谚语说得好,凡有其行,必有其思。有人曾说过,——我们的主张不过是自己想法的反映,若得不到他人认可,我们就会不满焦急,甚至怒火中烧。

我之所以如此细致地探讨这个问题,是为了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养成理解并尊重多元观念的习惯。(P.146)要理解非暴力抵抗的理念和实践,必须要有开阔的胸襟,耐心的态度。没有这些品质,就谈不上非暴力抵抗。我不是为了著书立传才写这本书,不是为了向大家讲述南非的一段历史。写这本书,是为了让国民了解,非暴力抵抗——这个我为之生,为之奉献终身的原则——是如何产生的,了解大规模的非暴力抵抗运动是如何开展的;凭此认识,国民方能理解非暴力,方能愿意且能够将非暴力付诸实施。

3.重新登记注册

言归正传。我们已看到,英国政府不仅决定阻止新印度移民进入德兰士瓦,而且决意要让当地的印度侨民难以立足:受不了屈辱的,就走人,要不走,就只能接受被奴役的地位。南非的政要不止一次声明,可以让印度人留下来,但只能让他们干点伐木挑水的活儿。亚裔人管理局有位名叫莱昂内尔·柯蒂斯 的官员,眼下正因鼓吹在印度施行双头政治而名声大噪。当时他还年纪轻轻,就已深获米尔纳勋爵信任。(P.147)他自称用科学的方法处理一切事务,结果却捅了不少大娄子,其中一次就让约翰内斯堡市政府损失了一万四千英镑。柯蒂斯提议,要阻止新的印度移民,第一步措施就是将南非原有印度移民登记在册。登记清楚了,就没人能冒名顶替偷渡入境;即便有人偷渡成功,也很容易被认出来。在确立对德兰士瓦的管制权之后,英国政府就给印度人发放通行证,持证人要在上面签名,如果不识字,就按上大拇指的手印。后来,有人提议说要再加上持证人的相片。这个提议未经立法审议,就被行政部门直接采用。新办法来得突然,印度侨民领袖无法及时知晓。等他们觉察之后,就给当局递交请愿书,派侨民代表团上访。而官方给出的理由是,政府必须对入境的印度人有所管理,因此每个印度人都要持有统一的通行证,(P.148)证件上的信息确保入境的都是合法人员。对此,我的看法是,虽然法律并不要求我们提供此类证件,但只要《维护和平条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有效,政府就可以向我们提这个要求。南非的《维护和平条例》和印度施行的《印度安保法》(Defence of India Act)差不多。后者虽早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却一直未从印度法令全书中废除,为的就是刁难印度人。同样,《维和条例》早已过时,却沿用至今,为的就是找印度侨民的麻烦。对欧洲人,此条例就是一纸空文。如果要求出示通行证,证件上确实要有某种辨识性标志,所以要求不识字的人按手印也没什么不妥。但我很反感证件上要贴相片。再说了,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

在与政府多次交涉后,印度侨民社团最终同意老侨民换新证,新移民则直接办新证。法律虽未对印度侨民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自动做出了让步,(P.149)就是不希望等政府把新规定硬压下来;自动让步会让大家清楚,印度人并不打算用非法手段让新移民入境,政府也不该再用《维和条例》滋扰新入境人士。就这样,几乎所有的印度侨民都更换了证件。此举不可小觑。虽无明文要求,整个社团却迅速完成了重新登记在册的工作。此举既展示了侨民诚实谦卑,宽容通达,随机应变,也说明他们丝毫无意违反德兰士瓦现行法律。印度侨民认为,如果他们对政府以礼相待,政府也会善待他们,尊重他们,会给他们新的权利。在下一章中我们会看到,德兰士瓦英国政府是怎么回报侨民这一谦恭壮举的。(P.150) g3oYQmpg059NwZvu7jFymP4voYcqgKjyxxIrbXdTwWdZq1ynbWfR1cAPOQq7R7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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