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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饮公私

传统社会根据举行燕饮活动主体的不同,把燕饮分为公宴、私宴两大类。公宴是以官方为主体举行的燕饮活动。私宴是以私人为主体举行的燕饮活动。

公宴往往有着严格的规定,基本上是以爵位高低为标准。现代社会,政府 (或公司) 的公务接待就属于公宴,接待的规格一般根据职务高低而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划定权限,防止贪腐,并不是为了彰显特权。私宴也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担任公职的人,举行私宴所受的限制就更大。《礼记·玉藻》中规定,“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

燕饮公私的界限应该明晰,不可混淆。私物可以用于公宴,公物则不可以用于私宴。比如,不可用公车接送私人宾客。古代,这方面不仅有礼仪名分的限制,还有法律的规定。为传送文书,古代设有驿站,驿站养有驿马,供递送文书的驿使骑乘。唐律规定,如果驿使增乘驿马,增乘一匹判处一年徒刑,每增加一匹罪行增加一等。如果骑乘驿马,改变路线至其他地方,多走一里路杖打一百,以后每多五里罪加一等,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如果骑乘驿马携带私人物品,带一斤杖打六十,以后每多带十斤罪加一等,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唐律疏议》卷第十)

公物只能公用,不可私用。如果私用,就有贪赃的嫌疑。公物公用,若有剩余,应该还公,如果私用,也属贪赃 (《唐律疏议》卷第十五) 。这些律条都是为了防止贪污而设立。

公宴上获赠的礼物,即使是赠送给个人的,也应当由受赠者禀明主管部门,听从安排,不可擅归己有。依照古礼,使者出使携带的礼物包括官方赠送给他国国君、夫人的礼物,还有使者以个人身份赠送给他国国君、夫人以及卿大夫的礼物。前者由国家提供,后者则是使者的私人物品。使者获赠的礼物同样包括两方面:官方回赠国君的礼物 (公币) 以及以私人身份回赠使者的礼物 (私币) 。这些礼物都要登记在册。回国后,使者要向国君禀明,听候国君的安排。最终,国君赏赐礼物给使者,才能真正归于私有 (《仪礼·聘礼》) 。可见,礼中公私的界限是非常严格的。唐律规定,财物应该交给官方却被私人占有,应该属私人所有却交给了官方,都属于违法行为 (《唐律疏议》卷第十五) VcRy6JXyvHRv+sNdfs68LrpPDjbJ0gdKT7Rv2WAMULQdjpWeX+ePKqKAFn1MGi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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