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狂之极,其结果乃至于自杀。自杀之种类不一,而要之皆以生命殉希望者也。故凡能自杀者,必至诚之人也。
一私人有自杀,一国民亦有自杀。何谓国民之自杀?明知其道之足以亡国,而必欲由之,是也。夫人苟非有爱国心,则胡不饱食而嬉焉,而何必日以国事与我脑相萦?故凡自杀之国民,必其爱国之度,达于极点者也。既爱之则曷为杀之?彼私人之自杀者,固未有不爱其身者,惟所爱之目的不得达,故发愤而殉之。痛哉自杀!苦哉自杀!
一私人之自杀,于道德上法律上皆谓之有罪。私人且然,况乃一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呜呼,我国民其毋自杀!
不自由毋宁死,固也。虽然,当以死易自由,不当以死谢自由。自杀者,志行薄弱之表征也。呜呼,我强毅之国民,其毋自杀!
有无意识之自杀,有有意识之自杀。今举国行尸走肉辈,皆冥冥中日操刃以杀吾国者也,故惟恃彼辈以外之人,庶几拯之。浸假别出一途以实行自杀主义,是我与彼辈同罪也。呜呼,我有意识之国民,其毋自杀!
原载一九〇三年《新民丛报》四十——四十一号
(选自《饮冰室文集》,中华书局192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