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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婚姻法》修订

我来给大家讲一讲《婚姻法》的修订对我们的影响。讲五个要点:第一个是1950年的《婚姻法》;第二个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三个是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个讲2011年《婚姻法》的一个小的修订;第五个讲2017年《婚姻法》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

先来讲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由此可见这部《婚姻法》是多么重要,它的重心是对旧制度的批判,传递全新的观念,即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主张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主张男女平等。

这个新婚姻法的重点之一是“禁止重婚纳妾”。传统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妾制,所以可以说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从1950年的这部《婚姻法》之后才开始在中国实行的,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当时有个别旧式婚姻保留下来,比如一个家庭中有一夫一妻一妾,仨人关系和谐过得挺好,愿意把这个婚姻保留下来,就按个案处理了。但是一夫多妻妾作为一个制度被废除了。

1950年的《婚姻法》还提出了“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所以这个婚姻法整个的基调是批判传统的一夫多妻妾制,反对买卖婚姻,主张结婚自由,实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个讲讲1980年的《婚姻法》。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个是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另一个是确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当时的文化大背景有些关系。当时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此前一段时间,政治面貌、家庭出身成为男女择偶的关注点,比如说一些出生在知识分子家庭的知青,在插队时与农民结婚,或者找工人结婚,目的是为了改变孩子的出身和成分。这就造成了很多夫妻出现了感情问题,婚姻不幸福。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走上了正轨,人们对家庭质量、婚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感情因素成为人们结婚的一个主要因素。世界上很多国家为争取“无错离婚法案”都做了很长时间的努力,所以1980年的《婚姻法》一步到位,在当时看来可以说是非常先进的。关于“无错离婚”问题,我们后边还会详细讲解。

1980年《婚姻法》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把计划生育的原则写进去了,这与当时中国人口增长压力太大有关。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的统计,中国每年净增人口1100多万,每年必须增产几十亿斤粮食才能够吃,面对这种局势,政府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计划生育的措施。

第三个讲讲2001年的《婚姻法》做出的改变,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是为什么呢?与当时社会中出现的新现象有关。在2001年的时候,出现了很多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况,所以法律专门做出这种规定,就是希望遏制住包二奶的风头。

2001年《婚姻法》的第二个要点是强调保护女性,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增加了女权色彩。后来国家还专门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都是从女权角度对女性的保护。

2001年《婚姻法》的第三个要点,是在总则里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强调夫妻要遵守忠诚承诺。为什么对这一点要特别强调呢?因为当时出现了大量的婚内出轨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针对这一条还引发了挺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要不要针对出轨现象恢复《通奸法》。由于恢复《通奸法》的提议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最后就只增加了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一句话。

第四个我们来谈谈引起公众争议的2011年《婚姻法》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就是房屋归属权问题。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前买的房子算婚前财产,谁出钱买房,产权归属其个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人们对此反应比较强烈,有人认为这个新的婚姻司法解释损害了女性的利益,它从名义上看是男女平等的,但实际上对男方更有利。

这种观点有没有道理呢?还是有些道理的。因为实际上更多的是男方买房,在离婚时女方就得不到房子了。我分析人们之所以会有这个想法,是从过去《婚姻法》对房子的规定来的。过去没有私人买房的情况,所有的房子都是分配的,所以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关系持续十年以上,离婚的时候夫妻就各有一半的房产。

那应该怎么看待2011年的这个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呢?我认为它基本上还是中性的内容,并不是说特别损害了女性利益的。举个例子,在北京购房的夫妻当中,有40%是女方付的首付,那么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些买房的女方来说也是一个保护,它不是单方面保护男性的,只不过现在男方付首付的比例比较大一些,所以看起来新规定好像对男方更有利一些。

对于那些男方为购房人的婚姻,女方也可以有一些对策,比如说在房产证上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加上,这就看妻子的协商能力了,还要看两人的关系。另外有些人买房子是把父母一辈子的积蓄都放进去了,如果离婚的时候房子被分走一半,对出钱买房子的父母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害,所以新的司法解释对这部分出钱的父母还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的。

第五个我讲讲2017年更新的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对方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有哪几种情况呢?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礼,但是导致给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总之,如果当事人最后没有登记结成婚,这个彩礼就可以申请返还。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为了应对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于彩礼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已经形成了一种婚俗,严格地说属于变相的买卖婚姻。判定是不是买卖婚姻的标准在于,如果彩礼是男方给到女方父母的钱,不是用在小两口身上,那它就属于买卖婚姻的性质了。所以新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是,既然这是一桩买卖,如果这桩买卖最后没做成的话,预付款就应当返还。我觉得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符合交易规则,也符合契约精神。

有人说《婚姻法》后面几次的修改,比起1950年的《婚姻法》,在保护妇女的方面好像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让男性占了更多便宜。还有人跟国外对比,说国外规定离婚之后,男方要付女方多少赡养费什么的。我觉得应该这样来看,由于以前是一个男权的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女人结婚以后就成了家庭妇女,一旦离婚了,就会丧失生活来源,所以会刻意提出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住房分割上都要偏向女人。而中国《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和几次司法解释,都是以男女平等,即双职工、双收入这样一种基本的国情为基础,加以具体地修改的,所以在婚姻的立法思想里并不是特别注重额外地增加女性权益。这是修法的成因,而这样修法的效果则是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不是把婚姻当作安身立命的途径,像买长期饭票一样。所以我觉得这样的修法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女性应该改变自己的择偶观,去选择那些尊重妇女人格的男人,那些愿意承担家务的男人,那些愿意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巨大付出承担更多经济责任的男人,而不是那些让女人放弃自己的工作和独立收入专职伺候他的男人,也不是那些自己打一份工却让女人打两份工(工作和家务)的男人。女人要依靠自己的独立工作、独立收入去争取与男人平等的家庭地位,而不是把自己的安身立命之途完全寄托在男人身上,那是传统女性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个现代女性的生活方式。 VL6uuwNFd2DED5rg5Stqm4HsSoXil9/1JDKvRf7GQbCT572u17ras+cbYpJ+8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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