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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牧区草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的特点

现代畜牧业是完全不同于传统草原畜牧业的一种新型的畜牧业发展方式,它是用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所“武装”起来的。它不仅改变了畜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还改变了牧民的生活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认为草原“无价”的思想,不仅要对草原投入,而且是要以草业为基础,使畜牧业变为高投入、高产出的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集约化发展的产业。经济、社会、生态协调综合发展是它的目标。在传统牧区草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方向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有如下的特点和内容:

(一)在对草原资源的利用上开始注重草畜平衡,以草定畜

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畜牧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有草畜平衡的内容,但是没有对草畜平衡制度加以明确。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在锡林郭勒盟试点推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9月发布《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行草畜平衡制度。2003年3月我国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为建立和推行草畜平衡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05年3月1日,农业部正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其中提出,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使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总量保持动态平衡。这一办法对开展草畜平衡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草原载畜量标准的制定、草畜平衡的核定与抽查、草畜平衡的日常管理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草畜平衡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草畜平衡试点工作方案》。2002年锡林郭勒盟盟委、行政公署制定了《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试行)》,作为以草定畜的纲领性文件。到2003年10月底,锡林郭勒盟全盟的牧户都签订了“草畜平衡责任书”。2004年又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颁布了《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牧户方的责任与义务。2007年又出台了《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

草畜平衡管理的首要要求是落实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真正将草原承包到户。其次是产草量的调查测算和牧户草场载畜量的核定。以锡林郭勒盟为例,该盟先确定牧户的天然草场、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再测定各类草地的生产力,由盟、旗两级草原监理机构根据不同类型草场产量最高月份实测,通过固定监测样地产草量测定数据校正后,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根据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综合分析确定。第三是基于草地面积和生产力计算各类草地的可食干草量,考虑其他来源的饲草料并折算为标准干草量,基于可食干草量计算适宜载畜量,再按理论载畜量,核定每个牧户在一定时期内能够饲养的牲畜数量,并逐户清点牲畜数量,确定能够饲养的牲畜头数。在最新颁布的《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中提出由每五年核定一次草畜平衡变为每三年核定一次。最后,与牧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类型、等级;可食饲草饲料总量及适宜载畜量;实有牲畜种类和数量;达到草畜平衡的措施;草原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责任;有效期限;其他有关事项。这些具体内容明确可查,增加了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的可操作性。最后再由各地草原监理部门与乡镇、苏木政府配合,检查落实草畜平衡的实施情况。对于草原超载的牧户采取包括限期强制出栏、经济处罚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权等在内的处罚措施。

草畜平衡其实是畜牧业科学管理的一种体现。从事传统草原畜牧业的牧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了一些生产经验,如季节性放牧、牲畜走场等,但这基本上还属于被动地适应环境。从事现代畜牧业,草畜资源要在更大的空间尺度上进行更合理的配置,要求草原管理向着科学化、知识化的方向发展,如科学地划区轮牧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等,此外,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现代经营思想和管理制度也被引入畜牧业,从而改造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目前各大牧区基本都已经实行了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并继续朝着科学管理的方向迈进。例如青海省到“十二五”期末要达到满足省内牛羊肉需求的目标的同时,外销量提高到7万吨,产值达到78.82亿元,牧区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全部实行禁牧,其他草地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制度,就要核减超载牲畜1500万个羊单位。

(二)牲畜饲养方式从靠天养畜向建设养畜转变

传统牧区的牲畜饲养方式是“逐水草而牧”、靠天养畜,牧民根据季节变化,考虑自然气候特点、水源和牧草生长情况和饲料管理条件,顺应动物的采食特性和迁徙规律,循环利用天然草场的牧草,以人驱赶畜群移动迁徙和家畜自动采食来满足营养需求,这种草场利用方式被称为游牧。一般,牧民在夏季利用水草资源条件好的夏牧场,冬季则利用边远的冬春草场。有些地区牧民的游牧距离甚至长达数千千米。在游牧方式下,牧民主要依靠的是人力和放牧经验,是一种纯粹依赖天然牧场进行的粗放饲养,因此被称为“靠天养畜”,即牲畜在天然牧场上自由采食,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很少,生产效率低下。我国传统牧区大都地处高寒地区,与四季变换、牧草荣枯和牧草营养成分变化的自然规律相适应,形成了牲畜“夏壮、秋肥、冬瘦、春乏”的生长规律。特别是冬春枯草期有的长达6~7个月,由于风雪严寒和缺乏饲草料,牲畜在这个季节的损失很严重,甚至有“大灾大减产,小灾小减产”的说法。

草畜双承包和“双权一制”改革后,牧民由游牧转变为定居,对棚圈暖圈、青贮设施、机械、新品种、草场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传统牧区的牲畜饲养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开始向投入更多人力物力的建设养畜方向发展,畜牧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首先是发展人工半人工草地。现代畜牧业以草业发展为先,从解决草畜矛盾入手,突破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资源局限,以草兴牧,以草富民。这是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转折。由于天然草地饲草不足,传统牧区开始对天然草地进行改良,实施飞播补播,使放牧条件得到很大改变。2013年,四大传统牧区累计种草保有面积达1080.84万公顷,种草保有面积占可利用草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西藏4.0%,内蒙古7.1%,新疆3.6%,青海5.4%。

其次为实行半舍饲和全舍饲喂养。牧区实行“双权一制”改革后,将打草场和放牧场划分到户。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牧户逐渐用围栏将草场围住,在自己划定的草场上放牧,牧户之间的放牧边界清晰。放牧方式有季节轮牧、划区轮牧、放牧+舍饲、全舍饲等。由于草场划分到户,以及草场大面积退化和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政策等原因,牧民不可能远距离全年放牧,因此“放牧+舍饲”成为最常见的草场利用方式。一般的情况是夏秋季在草场上放牧,冬春季则舍饲圈养;或是白天放牧、晚间舍饲;也有的是育肥阶段舍饲,育成阶段放牧;或者牲畜先在牧区育成、后在农区育肥。传统牧区及其周边地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添加剂与补充饲料的广泛应用,为半舍饲或全舍饲的饲养方式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棚圈设施、机械设备、饲料草地建设等。为了舍饲,一些地区引进适合舍饲的品种或改良新品种,大搞畜棚暖圈建设。2000—2015年,内蒙古畜棚面积从7195.9万平方米增加到14262.79万平方米,增长至1.98倍,每平米畜棚拥有牲畜数从0.9头增加到1.23头,畜圈面积从8763.7万平方米增加到15624.43万平方米,增长至1.78倍,每平米畜圈拥有牲畜数从0.74头增加到1.12头。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5年开展的调查,42个样本户中,有39户有棚圈设施,棚圈设施拥有量达92.9%,棚圈设施总面积达到12510平方米,总价值达到191.35万元,户均棚圈面积297.86平方米,基本满足了牲畜过冬要求。

(三)农牧结合起步,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

饲草料是传统牧区畜牧业发展的基础。牧区的饲草料存在时空分布不均衡的问题,特别是在冬春季节,饲草料尤为缺乏。为了缓解人、畜、草矛盾,传统牧区探索出农牧结合的路子。以青海省为例。按照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和青海省“十二五”草业和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青海对2.45亿亩草原实行禁牧封育、2.29亿亩草原实行草畜平衡。据青海省农牧厅测算,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后,全省年饲草缺口将达到716万吨。为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青海提出“西繁东育,牧减农增,农草牧用”,一是实施西繁东育,鼓励牧民加大羔羊出栏力度,把牧区减下来的牛犊羊羔转移到东部农业区育肥。二是在原有的草场放牧地建设畜暖棚,进行舍饲或半舍饲养殖。2012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饲草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对青海省饲草料产业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在布局上,东部农业区依托粮食种植、加工副产品丰富和养殖业比较发达以及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有利条件,建立饲草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生产基地;在环青海湖地区依托规模化饲草种植基地的有利条件,建立饲草料加工基地;在柴达木地区建立豆科牧草生产加工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积极采取有偿转让租赁和土地流转方式开展草饲规模种植和牧草良种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弃耕地、轮歇地、退耕还草地扩大饲草种植规模;调整粮食低产田和灾害频发地区的耕地,大力种植饲草;大力发展水利灌溉饲草种植,建立优质高产饲草基地和牧草良种基地。近年来,青海省利用低产田和高位坡耕地种植燕麦、黑麦等优质牧草,推广覆膜玉米发展玉米青贮,做好“草畜联动、农牧互补”工作,使牛羊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省覆膜玉米种植面积达42.51万亩、青贮资源量达213万吨,人工草地保留面积669万亩、年产饲草496万吨,肉牛肉羊养殖场发展到1800家,其中通过省级认定的标准化养殖场数量达到645家,牛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38.37%,比2009年提高11个百分点。青海还提出建设省级、州级、县级、户级四级跨地区防灾减灾饲草料储备体系,用于饲草料贮备的应急救灾。到“十二五”期末,青海牧区冬春季节畜均贮备饲料15千克以上,畜均贮备饲草90千克以上。为解决青海南部牧区冬季饲草料不足的问题,还鼓励牧民充分利用牲畜圈窝和牧民房前屋后退化草地,加大种草力度,确保环青海湖和柴达木地区户均种草达到5~10亩,青海地区户均种草达到3~5亩。到“十二五”末,青海省饲草种植面积将达到650万亩,年生产青干饲草400万吨以上;扶持、培育饲草料加工龙头企业13家,饲草料加工能力达到80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利用农作物秸秆达到100万吨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种植业内部和畜牧业内部的品种结构和布局,以发展优质牧草替代部分饲料粮,促进了草业发展,提升奶牛、肉牛肉羊生产能力。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大量已垦草原被发展成为优质高产的人工草地。从2007年起,全旗以年均10万亩的速度实施退耕还草,到2010年底,已垦草原实现退耕还草45万亩,这些退耕还草区成为全旗重要的草产业发展基地。到2014年底,该旗草原建设总规模达1001万亩,比2007年增加85%,其中围栏草场853万亩,人工草地75万亩,种植饲料地5万亩,草场改良68万亩,分别比2007年增加89%、83%、25%和51%。该地区还在近10万亩的人工草地上推广打伏草适用技术,不仅提高了青干草品质,而且打草后的再生草还可放牧利用2~3个月。

(四)产权更加清晰,激励了农牧户自主投入建设

在集体经济时代,草原共有,牧民集体放牧,没有草场产权概念,大家都吃草原的“大锅饭”。农村改革开放后,草场家庭承包经营制明确了牧民对草场的使用权,草场承包是“大稳定,小调整”,牧民吃了“定心丸”,有了积极性去保护草原生态和建设草原。但受投入和技术手段等因素制约,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牧区仍存在草原产权界定不清、权属模糊、测量面积不准、边界不清、承包期较短、草原流转机制不健全、草原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在草原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草原管理与利用仍不合理。

草原产权制度建设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在传统草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过程中,各大牧区都十分重视稳定草原承包权,包括:草原承包期限长期不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草原;实行“增人不增草地,减人不减草地”;解决不合理占用草原的现象;在签订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合同时,要求牧民不能破坏草原,必须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对造成草原退化的牧户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警告或是惩罚,对其不给予项目扶持;对草原保护好的牧户要进行物质鼓励,以奖代投,草场延包时这样的牧户有优先权等。20世纪80年代末,在“草畜双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又开展了户、联户、浩特等多种承包形式的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并实行草地有偿使用办法,使用者承担保护建设草原的责任,同时其权益也受法律保护。2008年后,中央政府开始提出“土地确权”,包括土地、草原、林地、宅基地等登记工作。每块地需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登记程序,才能得到确认和确定。2013年后,各地纷纷在现有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农业部提出力争2015年完成草原承包确权工作。总体上来看,草原承包是朝着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

在草原承包和确权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各个牧区不断建立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和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牧民之间的草原流转,由双方自愿协商具体的形式和经济补偿办法。超出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草原流转,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草原使用权延长到更长时间,期间允许转让、出租、继承。通过一系列的产权明晰的制度安排,给了农牧民稳定的预期,促进了生产发展。

在传统牧区,草原没有明显的边界划分。对面积如此辽阔的草原要进行保护和建设,必须从政策上确保农牧民的收入预期,激发他们投资的动力。从事草原畜牧业的牧民流动放牧,不置恒产与产权公有或产权模糊是有着直接关系的。对于无界的草原,牧民一般很少进行投入或几乎没有投入,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具有低投入、低产出的特点。现代畜牧业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畜牧业的一种新型的畜牧业发展方式,它是用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所“武装”起来的,它不仅改变了畜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还改变了牧民的生活方式。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首先就是投入方式的转变,即农牧民们开始采用“高投入—高产出”的经营模式。首先就是对草场进行投入。现代畜牧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的,它首先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于划定草场边界,明确了产权结构,草原建设的投资者主要还是牧民,这解决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问题。过去牧民的资产只有牛羊,定居后的牧民有了围栏、房屋、牲畜的棚圈、打水井、饲草料基地、青贮窖等,富裕的牧民还有打草机械、现代化的家电用品、先进的通讯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其次,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赋予广大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使用权,将人、草、畜基本生产要素统一于家庭经营中,广大牧民保护草原的主人翁意识增强,有效地遏制各种破坏草原的行为,牧民增加投入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被调动,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实现草畜平衡。牧民在自己的草场内,根据草场的质量和载畜量合理安排生产,或是减少生产活动,在部分草场缩减牲畜头数,使单位草场面积的载畜量控制在理论载畜量的水平之内,给草场以休养生息;或是在水土资源较好的草场建立高产高效的饲草料基地;或是根据牲畜吃草量和速率,以及草的恢复能力和速率进行科学的“划区轮牧”。真正实现了以草定畜,草畜动态平衡。 hxyN32cf28BYUJgdq8FfQynYVlkPe0BGv2D+5FOrub4C+PQmmN7K0UA3TYqnG3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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