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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前期尚书省的机构设置及其特色

下面,我们试从六部与都省、六部与属司、六部与寺监的关系等方面来分析六部在唐代前期(指安史之乱以前)中央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特点,以期对尚书省的组织结构、政务运作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六部与都省

六部与都省的关系问题是唐代前期行政体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楼劲先生在研究了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后,得出如下结论:六部和都省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实体,二者又有某种“监临”关系,但不论是独立还是监临,都是有限度的。 应该说,楼氏的结论颇有见地。我们在前文也已论证了,经过隋朝对尚书省机构的建设和改革,都省和六部都已经成为四等官体系完整的行政机构,下面我们就从具体的政务运作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关系。

唐代前期,六部和都省共同组成尚书省,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二者的分工合作,构成政务处理的中心环节,这无疑是此期尚书省的基本面貌。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其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在进行业务分工时,仍着眼于二十四司。我们在前文说过,从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始,尚书左右仆射的业务分工一改北齐以“司”为单位的传统,而开始以“部”为划分标准,即左仆射掌吏、礼、兵三部,右仆射掌都官、度支、工部三部,但是,《唐六典》仍曰:“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说“各掌三部”,也就意味着虽然从隋朝以来不再有北齐那样同一个部里各司分属左右仆射的情况,但左右司郎官的分工仍以“司”为着眼点。与之相应的是,和都省发生业务往来的都是二十四司,而极少以“部”的名义,因此我们几乎看不到都省与各“部”直接发生关系的记载。

第二,各司郎官的管辖权操于尚书左右丞之手。《旧唐书·职官志二》记左右丞的职掌云:“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事。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史书所载二丞守法、纠正郎官过失之例不胜枚举,如开元三年(715)十二月,左丞韦玢奏:“郎官多不举职,请沙汰,改授他官。”但他不久被贬小州刺史,姚崇上言:“台郎宽怠及不称职,玢请沙汰,乃是奉公,台郎甫尔改官,玢即贬黜于外,议者皆谓郎官谤伤,臣恐后来左右丞指以为戒,则省事何从而举矣!伏望圣慈详察,使当官者无所疑惧。” 可见,管辖郎官是二丞基本职责之一,这也是南北朝以来二丞管辖各司郎官的传统之延续。而六部长官对于各司郎官则主要是业务领导,即在业务范围之内,郎官要向长官“咨之”。

第三,六部内部无勾检官。勾检官在唐代内外、上下各级官府中普遍存在,唯独六部不置。对此,王永兴先生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尚书都省的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也是尚书省六部的勾官,读《唐六典》的记述可知。因此,六部不再置勾官。” 所言极是。其实,隋朝的六部一度曾自设勾官,如炀帝大业三年(607)将都事六人分隶六尚书,使六部自行勾检,但到了唐代,则又全部收归都省。这样,虽使六部与都省紧密结合,但也使得六部在制度上对都省有很强的依赖性,其独立性因之大打折扣。

第四,六部无部印。中国古代玺印制度源远流长,十分完备。官印是一个政府部门权力的象征,而唐代六部并无部印,这是六部对都省的依赖性在玺印制度上的表现。它表明,“部”作为一级职能部门,本身权力并不完备。至于六部下属的二十四司,史载:“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 后来,有些司因业务关系,又增置官印,如吏部、司勋、兵部等司都有专门的告身之印。《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原注: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曰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而“内外百司”中,恰恰不包括六部!同时还须提及的是,各司印文为“尚书省某司之印”,从中丝毫体现不出此司归属何部。例如大中九年(855)日僧圆珍过所上加盖的“尚书省司门之印” ,根本不说“刑部司门之印”。这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

第五,尚书的长官地位非常暧昧。如前文所述,从隋朝开始,六部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四等官体系,可是从唐代的法律文书来看,六部尚书的长官地位又是非常暧昧的。开元时期的《唐六典》在解释“诸司长官”时,则曰:“谓三品已上长官。” 按六部尚书皆为正三品的高官,依此则应为六部的长官。在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所载的“移式” 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移式

尚书省 为某事

1.某省台省云其省台。 云[案]主姓名,故移。

2. 年月日

3. 主事姓名

5. 书令史姓名

6.右尚书省与诸台省相移式。内外诸司

7.非相管疑(隶)者,皆为移。其长官署位准尚

9.亦准尚书省。判官皆准郎中。

这件《开元公式令》残卷,学界一般认为是开元七年(719)或二十五年令。在这里,所谓“其长官署位准尚书”,也就意味着六部尚书的长官身份。然而与此同时,不同部的各司又都是以仆射作为共同长官的,这在同一件《开元公式令》的“关式”中表露无遗:

10.关式

11.吏部 为某事

12.兵部云云,谨关。

13. 年月日

14. 主事姓名

15.吏部郎中具官封名。 令史姓名。

16. 书令史姓名。

17.右尚书省诸司相关式。其内外诸司同长

18.官而别职局者,皆准此。判官署位,准郎中。

文书的10~16行为关式的标准格式,17~18行则是对其适用范围的解释。关式中的“吏部”“兵部”所指都应该是司名,而非部名,因为文书明确指出,这是“尚书省诸司相关式”。兵部司与吏部司之间的往来要用“关”这种公文,也就意味着它们是“同长官而别职局者”,即以尚书左右仆射为长官,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尚书作为六部长官的色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唐初的权威法制文件《唐律疏议》就隐约透露了“部”的实际法律地位。该书卷一“十恶”条中,“九曰不义”,原注云:“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这一条的[疏]议曰:“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当为《狱官令》。 很明显,唐初的法律并不完全肯定六部的独立地位,故各部尚书仅仅是“同长官之例”,而令文、律疏都要对此加以特别强调。

第六,更为重要的是,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省”和“司”的意义要远远大于“部”。我们必须注意,尚书省内各司对外公文率称“尚书省某司”,而不称“某部某司”,各司指挥州县和各机构的符,也称“省符”,前引《开元公式令》残卷记其格式如下:

29.符式:

30.尚书省 为某事

31.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32. 主事姓名。

34. 书令史姓名。

35. 年月日

36.右尚书省下符式。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宫(官)向

37.下皆为符。首判之官署位,准郎中。其出符

40.者,皆准此。

在这件文书中,29~35行是“省符”的标准格式,而36~40行系对“符”这种公文应用范围的说明。可以看出,一般政务由各司郎官主判,在“案成”后必须送交都省勾检,最后以尚书省的名义下发。这种“省符”通常也可直接以主判的司为名,称“某司符”,如“比部符”“兵部符”等。我们再来看一件敦煌文书,即《唐景龙三年(709)八月尚书比部符》

(前缺)

1.益思效□

2.石,及雍州奉天县令高峻等救弊状,并臣

3.等(?)司,访知在外有不安稳事,具状如前。其勾

4.征逋悬,色类繁杂。 恩敕虽且停纳,于后

5.终拟征收。考使等所通,甚为便稳,既于公有益,

6.并堪久长施行者。奉 敕:宜付所司,参详逐

7.便稳速处分者,谨件商量状如前。牒奉者,今以

8.状下州,宜准状,符到奉行。

9. 主事谢侃

10.比部员外郎 奉古 令史 钳耳果

11. 书令史

12. 景龙三年八月四日下

(后略)

显然,这是实际行用的一件尚书省符,由比部员外郎主判,因此又称为“比部符”,其格式与《开元公式令》的规定完全相同。毫无疑问,这件比部符在行下之前已经由都省勾检了。我们认为,在日常的政务处理中,真正发生作用的机制似乎应该是都省—诸司的模式。各部尚书以掌政令为主,如《唐六典》卷二载:“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封爵策勋之制、权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这里“之典”“之制”“之法”无不显示出其所掌政令的范围。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除核心政务(如吏部铨选)由各部头司协助长官亲自执掌外,其他大量的日常政务例由各司郎官独立完成,案成以后送至都省勾检,而本部尚书、侍郎一般联署签名而已。为了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我们再来分析一件吐鲁番出土文书。日本学者大津透等曾以极大的心力,用数十件吐鲁番文书的残片拼接复原出一份《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 ,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文书最核心的几行如下:

1.尚书左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监德(修)国[史] 乐城 [县]开国公 役(从)

2.尚书右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道国]公 至德

3.户部尚书上柱国平恩县开国公 圉师

4.朝散大夫守相王府司马兼检校户部侍郎骑都尉 德[真]等启:谨

5.依常式支配仪凤四年诸州庸调及折造杂

6.彩色数,并处分事条如右。谨以启闻,谨启。

7. 仪凤三年十月廿八日朝散大夫行度支员外[郎狄仁杰上]

8. 司 议 郎 □休?家

9. 朝议大夫守中允上 [车都尉] 郭[待举省]

10. 金紫光禄大夫行左 庶子 同中书门下三品上柱国[龙山县开国公张大安审]

11.

12. [ ] 日酉 [都]

13. [ ]

14. 尚书[省]

15.西州主者:奉旨如右。州宜任(依)

16.旨应须行下,任处分。符

17. 主事刘满

18.金部郎中 统师 令史

19. [书] 史人□

20. [凤四年正月 日下 ]

(后略)

这件文书中,1~7行是仪凤三年(678)度支司制定支度国用计划时的奏抄;8~10行相当于门下省的审核,11行“诺”为监国的太子所签,相当于皇帝御画“可”;12~13行为都省的转发;14~20行为仪凤四年正月金部司所下的省符。在制定支度国用计划时,因为是向上的奏抄,要以尚书省的名义上呈,故左右仆射要署名,同时署名的有度支司的业务主管户部尚书、侍郎,这表明唐前期六部的职能虽已分化,但行政权力依然集中于尚书省,故度支司奏抄上虽有户部长官的联署,但仍要以尚书省的名义上奏。编制此支度计划的真正主要责任者,实际上是最后署名的度支员外郎狄仁杰。文书14~20行的金部符,显然无须再有户部长官的签署,即可行下了。

从这件文书,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各司奏抄的批核是门下省的权力和责任。那么,都省对各司判案的审核权应该如何理解?

从前引尚书省的“符式”,并参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的记载,我们不难看出,都省的作用在于:应判文书至省后,署目,并依内容发往各司裁决,郎官裁决后,送回都省勾检,无稽失者送往门下省进行审核。王永兴先生在研究勾检制度时指出:“勾检职能有三:一为勾检稽失,二为省署抄目,三为受事发辰,但主要的职能是勾检稽失。勾检的内容有二:一为‘失’,即公事失错,也就是处理案件违反了制度。二为‘稽’,或曰稽程,也就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日程内把案件处理完毕。” 值得重视的是都省对“失”的勾检,当各司的判案有误时,都省有权进行改判。一个有名的案例是:

龙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肃机(右丞)杨昉未详案状,诉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复疑滞,劾而逼昉。昉谓曰:“未食,食毕详之。”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羁旅诉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杀隋主,子诉荫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使慰。”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尚书都省的勾检是文案成立必不可少的程序,左右丞对于勾检之责是非常慎重的,必须详阅文案。受理宇文化及子孙资荫问题的部门应为吏部司,最后的结果则表明:左右丞有权对于自己认为错判的文案进行改判,并推翻原来的判案。总之,虽然各司审理文案的最后审批权握在门下省,但在出尚书省之前,都省都会充分利用勾检权,而且这种勾检权已经包含了某种改判的权力,从而保证各司判案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都省与六部的所谓“监临”关系。何谓“监临”?《唐律疏议》卷六云:“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疏]议曰:‘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是也。’”又云:“若省、台、寺、监及诸卫等,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若是来参事者,是为‘案验’。” 如前所述,唐代前期都省与六部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故以仆射为长官的都省对于各部自然是一种监临关系,但这种监临更多是以都省对各司的监临为表现形式。所以P.2819《开元公式令》中,关式以吏部关兵部为例,表明二者为“内外诸司同长官而别职局者”,即兵部、吏部二司皆以仆射为长官。同样,文书中的“牒式”则以都省下诸司为例,其中有谓“其应受判之司,于管内行牒皆准此”,则明确以各司作为都省之“管内”。不难看出,很大程度上,都省监临行判的是“司”,而非“部”。对于各司来讲,要受双重领导,既要受都省的监临,又要受本部尚书、侍郎的指挥,而前者的意义显然更大。

但是,作为一个整体,都省与六部却很难纳入一个层次分明的四等官体系中,在尚书省的权力结构中,六部尚书的官品、地位远高于二丞,贞观三年(629)敕仆射不干细务,贞观十七年后又长期不除仆射,二丞成为都省的实际长官,地位虽有所提高,但他们能否得心应手地监临各司事务,实大可疑问。贞观十年,刘洎在分析“尚书省诏敕稽停,文案壅滞”的原因时指出:“贞观之初,未有令仆,于时省务繁杂,倍多于今,左丞戴胄、右丞魏徵,并晓达吏方,质性平直,事应弹举,无所回避。陛下又假以恩慈,自然肃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比者纲维不举,并为勋亲在位,品非其任,功势相倾。凡在官僚,未循公道,虽欲自强,先惧嚣谤。所以郎中抑夺,唯事咨禀;尚书依违,不得断决。” 这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刘洎认为“郎中抑夺,唯事咨禀”是非正常现象。所谓“咨禀”,正是《唐六典》所谓“咨之”的表现,正常情况是:对于有些事,郎官应向尚书“咨禀”,有些事则可自行主判,不必请示尚书。其二,作为部的长官,尚书本负有某种意义上的决断权,但由于当时“勋亲在位,品非其任”,遇事依违,遂造成诏敕、文案的稽滞。其三,都省的左右丞本有权力和责任来纠正郎中唯事咨禀、尚书不得断决的不正常现象,却由于他们与尚书“功势相倾”,“虽欲自强,先惧嚣谤”,而无可奈何。这些问题都表明,虽然唐代实行了较为完备的分层决策原则,但即使在行政效率较高的唐初,这种原则也很容易受到破坏,这是制度本身的矛盾所造成的,即二丞与尚书在地位、职权上的矛盾,以及对于各司政务的双重领导。 显然,这种矛盾不利于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二者的分化势不可免。

二、六部内部的关系

上面我们分析了六部与都省关系中的一些特点,并指出了六部独立性之限度。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六部内部的几种关系,主要是各部长官与下属各司的关系以及部内各司之间的关系。

六部是以大的职能类别来划分的,它是隋初总结台省制数百年的发展结果而成,对各曹司以政务类别加以重组,即将国家政务总体划分为人事、经济、军事、礼仪、刑法、工程六大类,性质、职能相近的曹司置于同一部之下,这一重组较为成功,它结束了南北朝以来的混乱,如北齐将水部和膳部置于都官尚书之下,而把屯田、虞曹归隶于祠部尚书,显得不伦不类。隋代则将水部、屯田、虞部都归于工部,而把膳部改隶礼部,显然更加合理。而且,隋唐帝国将国家政务依照内容划分为这六大类,分部掌管,不仅是对于此前封建国家统治经验的完善总结,也为此后的政府建构树立了样板,因此,直到明清,中央政务仍是分为这六部来掌管。为了便于论述,我们先将唐代六部的内部组织结构列表如下(表4):

表4六部各司机构与人员设置表

续前表

关于本表,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内的人员设置在不断变化,因此《唐六典》与两《唐书》的记载有所出入,我们在此采用了《唐六典》的记录。第二,六部有些司因业务性质不同而有特别的人员设置,这主要是指户部四司、比部司、工部司、屯田司等七司的“计史”,以及兵部司的“制书令史”十三人、“甲库令史”十三人。因为这些人员并非各司普置,因此在本表中不予列出。

六部既是按政务类别来组建的,则必然有其核心职能,它们由尚书、侍郎与头司共同执掌,各部长官自不必论,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头司的职能。

头司即各部的本司,其名与部名相同,其他三司称为“子司”,这在《唐会要》中有明确的表述:“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为前行,刑、户为中行,工、礼为后行。每行各管四司,而以本行名为头司,余为子司。” 《册府元龟·台省部》的“总序”则是这样表述尚书省的三级体制的:“尚书省……领二十四司。一曰吏部,领主爵、司勋、考功;二曰户部,领度支、金部、仓部;……六曰工部,领屯田、虞部、水部。”显然将头司作为部的领导机构。又如《旧唐书》记礼部郎中、员外郎的职掌是:“掌贰尚书、侍郎,举其仪制,而辨其名数。” 刑部郎中、员外郎的职掌为:“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 其他四部头司虽然没有直接写明“掌贰尚书、侍郎”,但从《旧》志、《唐六典》对其职能的描述来看,头司作为各部领导机构的地位应无可疑,它们类似于本部的办公厅,例如,天宝八载(749),户部郎中张传济奏请:“本行员数欠少,亦任于诸行稍闲司中,选其才职资序相当者奏请转授。” 在这里,张传济是以头司郎中的身份代表本部奏请从其他各部的闲司差取郎官判案,显示了头司在本行中的领导地位。

头司作为各部的领导机关,在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上也与其他曹司不同。例如,头司的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的人数,一般要比其他曹司多出不少,有些甚至有数倍之多,这在表4中有清楚的体现。此外,头司皆另置“亭长”若干员,这是其他子司所不具有的。吏部司、兵部司各有亭长八人,户部司、礼部司、刑部司、工部司各有六人。《唐六典》记亭长之职曰:“汉因秦制,每十里一亭,亭有长。高祖为泗上亭长。隋文帝始采古亭长之名,以为流外之号,皇朝因之,主守省门,通传禁约。” 《新唐书·百官志一》则曰:“以亭长启闭、传禁约。”《旧唐书·职官志二》则曰:“亭长、掌固检校省门户、仓库、厅事、陈设之事也。”三者所记略同。每部四司,唯头司置亭长,其领导地位是非常明显的。

唐代前期的决策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皇帝与侍臣召开的御前会议,所讨论者为“军国大政”,即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这种御前会议的作用在贞观年间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次是宰相会议,即政事堂会议,《唐六典》中书令、侍中的职掌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如侍中之职:“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要之,政事堂会议行使的是最高行政决策权。再次是门下省对日常政务的处理。最后,即六部所执行的“政令”,如吏部尚书、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户部尚书、侍郎“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等等,这显然都很具体,与中书令、侍中所掌的“军国政令”不能等同,它们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决策。

头司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尚书、侍郎执掌政令,前引礼、刑二司郎中、员外郎的职掌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同时,它们也协助本部长官处理最核心的政务,这正是掌政令的一种表现,也必然带来不少事务性工作。如吏部司协助长官进行铨选,其间有大量事务性工作,后来遂专设一名员外郎判南曹,以管理文案。又如户部司,掌天下户口、垦田,并根据天下计帐推算租庸调数,作为度支司支度国用的依据,业务极繁忙。在敦煌文书P.3813《文明判案》残卷中,有这样一件判文:宋仁里兄弟因隋末乱离,各在一所,且俱是边贯,而老母仍独居故乡,请求予以照顾,“申省户部听裁”,最后得以圆满解决。 这样一件小事竟需户部司裁断,其工作之繁忙可想而知。

至于各子司,其事务性色彩更浓。以刑部四司为例:刑部司,“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 。作为头司,它协助本部长官执掌司法政令,其主要表现即按覆奏谳。

都官司:“掌配没(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 虽然以掌簿录为主,但“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已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这已是明显的事务性工作。

比部司:它是全国的财务审计工作主管部门,事务极多。

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凡度关者,在京皆须由司门发给过所,如前引日本三井寺所藏大中九年(855)圆珍过所,即是由万年县申报,而由司门审批签发的原件,上钤有“尚书省司门之印”,这正是司门一件主要事务性工作。

必须指出,尚书省各司的事务,属于政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或技术操作性工作,这与寺监主要作为具体事务部门的工作是有区别的。

唐代前期,六部二十四司,虽然在形式上整齐划一,但事实上发育并不平衡。各部下属四司的关系因部而不同,有的是按政务运行的环节来划分,如户部,这是发育最完备、最成熟的一个部,四司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其核心职能是负责国家财政的收支,故度支司为户部四司的核心机构,但在唐代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国家收入方面的基础是每岁一造的计帐与户部的折算,这是度支司制定支度国用计划的基础,故以户部司作为本部头司。金部、仓部一掌钱帛,一掌粮米,它们协助度支司编制预算,更重要的则是国家预算的执行机构。 像户部四司这样关系紧密、依政务环节来划分的部,仅此一例,其他各部或是以头司掌核心事务,而其他三司分判与此事务相关之事,如吏部、兵部;或者仅仅是同类性质事务的简单归并,如礼、刑、工三部。以刑部为例,其核心事务是掌天下刑狱之政令,由长官与头司负责,部内其他三司仅是由于历史传统或相类似的性质而被置于该部,如比部,它是全国最高的财务审计机构,其职能为“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 。国家一切收支账目,都要申报比部。魏晋南朝以比部隶吏部尚书,北朝则例由都官领之,隋唐之制源于北朝。以比部隶于刑部,只表明它在执行财政法时的威慑效力,与刑部的中心事务则并无多大联系。又如司门司,其职能是“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这与刑部中心职能也无必然联系,仅因为关有“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的作用,以及为强调过所的法律效力,而置司门于刑部。

下面,我们以吏部为例,来分析长官、头司及其他三司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吏部的核心职能是文官的铨选与管理。唐代有职事官、散官、勋官、封爵之分,由吏部、司勋、司封(主爵)三司分掌,其中最重要的是职事官的选授,由吏部长官与头司亲掌。《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云:“大唐自贞观以前,尚书掌五品选事,至景龙中,尚书掌七品以上选,侍郎掌八品以下选。”也即《唐六典》所云之三铨:尚书铨、中铨及东铨。 至于流外入流,则由吏部郎中一员主持,谓之“小铨”。 另一名郎中“掌天下文吏之班秩品命”。员外郎一人,“掌曹务,凡当曹之事,无巨细,皆与郎中分掌焉”。可见本司的工作全围绕着铨选进行,到高宗总章二年(669)又增置吏部员外郎一员,专判南曹,其职能是“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以核其实,乃上三铨,其三铨进甲则署焉” 。这也是直接为铨选服务的。可见,吏部司的中心任务是协助尚书、侍郎完成铨选工作,这也是吏部的核心政务。

至于司封、司勋的日常政务,由各司郎官自行主判,长官在颁下的告身上署名而已,而且这种署名也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现存一些授勋官告身文书上,往往吏部长官阙员,而只要有司勋郎官的判和都省官员的署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正式颁下,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唐乾封二年(667)郭 勋告》,节录如下

(前略)

21. 制可

22. 三月廿五日未后都事韩仁宝受

23. 右成务行功付

24.左匡政 阙

25.右匡政 阙

26.司列太常伯 阙

27.中散大夫守司列少常伯

28.银青光(禄)大夫行左肃机魏县开国子

29.告护军郭毡醜奉

30.被

31.诏书如右,符到奉行。

32. 主事

33.司勋员外郎行宝 令史张玄

34. 书令史

35. 乾封二年月 日下

这件勋告上,司列太常伯(吏部尚书)与左右匡政(仆射)都阙员,但这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甚至吏部侍郎也是如此。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永淳元年(682)氾德达飞骑尉告身》上,尚书与两名侍郎全部阙员,而司勋和右丞的署名则仍不阙。 可见,在授勋官时,吏部长官的签署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张/的《龙筋凤髓判》中,记载了这样一件判文:“前屯营将军游最犯赃解官,乃于怀远军考勋,至上柱国。司勋郎中崔仵奏,最犯名教,不合加勋。左丞批: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掩。” 可见,在是否授予游最勋官的问题上,有决定权的仍只是司勋郎中与左丞,这与我们前述都省—诸司的政务运行机制是相符的。

由司封所授的封爵告身亦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如贞观十五年(641)颁下的《临川郡公主告身》上,吏部尚书、侍郎的署位下均标明“在京”,实际上是缺签的,但主爵郎中和都省左丞的署名则必不可少。

再看考功司。该司“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唐代前期的考课制度是:“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判外官考。” 也就是说,在校、监、判三级考课体制中,大量具体的工作由考功司负责,决定权则在监、校之官手中,虽然吏部尚书有时也可充任校考使,但却是作为“京官位望高者”而被任命的,与考功司归属于吏部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我们说,吏部长官并不干涉考功司的具体工作,而仅仅由于他执掌考课之政令,“权衡殿最之法”,咨之而已。当然,考课的结果是铨选时的重要参考标准,故考功司的工作实际上也是为铨选服务的。

总体而言,六部之内,由长官和头司执掌政令并负责本部的核心事务,其他子司的工作技术性、事务性色彩较强,由各司郎官主判,案成后送都省勾检,其四司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当然,户部则是例外,其四司是按政务运行程序来划分,联系自然十分密切。

从横向的关系来看,六部各司的地位也不平等,除了头司高于子司的原则之外,还需考虑各司具体所管政务的轻重之因素,例如,流外官在选授时,有所谓“前行八司”之说:“其吏部、兵部、礼部、考功、都省、御史台、中书、门下,谓之前八司,其余则曰后行。” 孙国栋先生曾仔细分析了尚书省二十六司郎中、员外郎的地位高低和迁转途径 ,此不赘述。

三、六部与寺监

六部与寺监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晦暗难明,直到严耕望先生于1952年发表大著《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之后,才逐步变得清晰起来。严氏认为:六部与寺监有下行上承的关系,六部是上级机关,主政务;寺监为下级机关,主事务。这一观点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是我们继续研究的基础,当然也略有简单化之嫌。之后,楼劲、李锦绣等先生又从各自的角度对此做了阐发,尤其是李锦绣先生进一步指出,具体下符给诸寺监的是二十四曹,而不是部,所以她认为:“我们在讨论尚书省与寺监的关系时,应直接讨论二十四曹与九寺五监的关系。” 这是很有见地的。分析了“部”在尚书省三级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政务运行的实况之后,我们再来重新审视一下这一问题。

汉代实行丞相—九卿体制,随着尚书台职权的不断扩大并向宰相机构发展,其与九卿之职权划分到魏晋时变得纠缠不清。西晋之初,人们对此进行了讨论,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九卿执掌,不再以尚书三十六曹统事;第二种意见主张把九寺全归并于尚书台;第三种意见主张理顺关系:“可出众事付外寺,使得专之,尚书为其都统,若丞相之为。”由于两晋南北朝的特殊情况,任何一种方案都未获实施。 从这种混乱状态发展到唐代二者较为有序、协调的关系,其中的关键仍在隋炀帝的改革。

开皇初,承袭前代之制,九卿与六部尚书品级相同,皆为正三品。开皇三年(583),裁撤三寺,“废光禄寺及都水台入司农,废卫尉入太常、尚书省,废鸿胪亦入太常” 。又史载隋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寺留太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诚为未可。” 可见文帝亦着眼于理顺关系,但指导思想并不明确,故开皇十三年(593),废寺皆复置。实质性的改革在大业三年(607)进行。

关于这次改革如何划分六部与寺监的职能,留到现在的史料很少,我们只能从一些隐微之处加以推测,则改革的目的和成果是极为明显的。第一,如前所述,大力加强尚书省的机构建设,使都省和六部都成为四等官体系完备的行政机关;第二,除太常卿外,光禄以下八寺卿皆降为从三品,又加置少卿,从四品,开始在官品上显示与六部的差距;第三,将尚书省等五省、三台的吏员称为“令史”,而“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 。“令史”意味着他们属于出令机关,而“府史”则显属于一般机关,二名之差异透露出这次改革之后,尚书省与寺监机关性质之不同。

唐代尚书省与寺监的关系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前面我们已分析了“部”在尚书省内部省—部—司三级体制中的一些特点,尤其是对许多日常政务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是都省—诸司的二级体制,这提醒我们,与其讨论六部与寺监的关系,不如讨论尚书省和二十四司与寺监的关系。在严耕望先生那里,尚书省与六部是不做区分的,而在李锦绣先生那里,又单纯强调了二十四曹与九寺五监的关系,却忽视了二十四曹判案下符都是以尚书省的名义这一事实。我们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从机构上讲,九寺五监与六部是平行的,六部尚书与九卿品级大致相当,相互之间没有隶属的关系。但是作为天下行政总汇的尚书省整体,则显然是寺监的上级机关,而且唐初,尚书省仍兼有宰相机构的色彩,二仆射“掌总领六官,纲纪百揆” ,与执掌事务的寺监自然有一种上承下行的关系,但单言六部与寺监,则这种关系就不存在。所以我们注意到,寺监之事往往要“申省”,而从不云“申部”。如《唐六典》载少府监职掌:“丞掌判监事,凡五署所修之物须金石、齿革、羽毛、竹木而成者,则上尚书省,尚书省下所由司以供给焉。” 载将作监职掌则云:“凡营造修理,土木瓦石不出于所司者,总料其数,上于尚书省。” 足为明证。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种上承下行的关系并不是完全意义的“统属”关系。《唐六典》卷一六《卫尉寺》“卫尉丞”条云:“凡器械出纳之数,大事则承制敕,小事则由省司。”同书卷二三《将作监》“将作丞”条云:“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显然,省符只对小事有效,重大政务则由寺监直接承受制敕处分。《贞观政要》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贞观八年(634),左仆射房玄龄、右仆射高士廉于路逢少府监窦德素,问北门近来更何营造。德素以闻。太宗乃谓玄龄曰:“君但知南衙事,我北门少有营造,何预君事?”玄龄等拜谢。魏徵进曰:“臣不解陛下责,亦不解玄龄、士廉拜谢。玄龄既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营造,何容不知?责其访问官司,臣所不解。且所为有利害,役工有多少,陛下所为善,当助陛下成之;所为不是,虽营造,当奏陛下罢之。此乃君使臣、臣事君之道。” 这件事表明:第一,少府监的工程营造项目无须报请尚书省批准,故对于北门营造,作为仆射的房玄龄等竟毫不知情,太宗甚至认为他们根本不应过问,看来北门营造似乎应是直接听制敕处分的“大事”。至于具体施工过程中所需杂物,如前所述,要上尚书省下所由司以供给,因为唐代前期,各寺监之间的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这一中间环节。第二,魏徵认为房玄龄等有权过问北门营造之事,其出发点是宰相之责事无不统的政治传统,而不是从制度上论证尚书省本身有直接统辖寺监事务之权。在尚书省日益被挤出宰相机构的初唐以后,尚书省与寺监虽有上承下行的关系,但绝非完全的统属关系,更不用说六部与寺监了。

其次,在业务上,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政令,但必须看到,实际与寺监发生业务往来的,只是六部的部分司而已,这与六部日常政务由各司郎官主判、长官一般只联署签字的特点是相适应的,所以我们也注意到,寺监的事务也常常具体地云“上某司”。例如《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卿职掌”条云:“凡监牧所通羊马籍帐,则受而会之,以上于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显然,与太仆发生业务联系的是驾部司,而非兵部。又如,同书卷一八“鸿胪寺卿少卿职掌”条云:“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这里与鸿胪发生业务关系的是祠部司,而非礼部。这类例子很多,不烦赘举。 此外,六部内各司与寺监发生业务往来时,例以尚书省的名义,如各司指挥政务的公文不论是兵部符,还是仓部符,通称“省符”,这样,各司郎官才得以指挥品级远高于己的诸寺监之政务。

下面根据《唐六典》、《唐会要》及新旧《唐志》中的相关材料,并参照严、李二先生之文章,将二十四司与寺监的最主要的业务对口关系列出(表5):

表5 寺监与二十四司对口关系表

当然,除了这里所列的最主要的对口关系之外,还应看到,很多事务的处理并不是某一个寺监或省司所能解决的,而需要许多单位共同协作来完成,如祭祀事务就需要太常、光禄及祠部等单位相互协作进行。在唐代,这种协作被称作“联事” ,所以,在实际政务中,不同寺监与各个省司之间都有可能发生业务往来,其间关系远较简单的业务对口关系复杂。 YQTnu9J7eF5iY+FgjDf7GYwfCXtR4000U29mLTndlhVIXEOhxDCiLHWCWWKtG3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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