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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初尚书省性质之变化:从宰相机构到最高行政机构

唐承隋制,但其间也有变化和反复。如高祖武德元年(618)八月曾省左右司郎中 ,武德七年三月戊寅,又废尚书省六司侍郎 ,但到了贞观二年(628)正月,又加以全面恢复 。显然,武德年间,都省与六部的四等官体系都曾受到破坏,这表明从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到唐太宗贞观二年的二十余年,正是一个过渡和摇摆的时期。贞观以后,各种制度才逐步稳定下来,但同时,又蕴含着新的变化方向。隋代的尚书省为宰相机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随着中书、门下两省从内廷的秘书咨询机构转化为国家的政权机构,三省制逐步形成。在这一个大的政治转型过程中,从隋到唐初,尚书省的地位与性质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在本节我们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仆射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出现与尚书令的废置

唐初宰相称为知政事官。《旧唐书·职官志二》曰:“武德、贞观故事,以尚书左右仆射各一人及侍中、中书令各二人,为知政事官。”仆射从制度上来说,是当然的宰相。

值得注意的是贞观十七年(643)“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出现,它表明: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已经成为宰相的核心,隋朝一度出现的以尚书仆射为核心的局面不复存在。不过,从制度上讲,这里有个矛盾,即总领百官的尚书令与从二品的左右仆射的地位要高于侍中和中书令。于是,尚书省就面临着重新定位的问题。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一夕之功,中书、门下二省在决策中地位的提高由来已久,贞观三年三月五日,太宗诏曰:“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 数日后,太宗又命左右仆射房玄龄、杜如晦不得日受词讼,规定省内“细务属于左右丞,惟枉屈大事合闻奏者,关于仆射” 。显然,太宗试图以限制仆射职权来处理这个问题,到贞观十七年之后又不设仆射,但未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转折的关键出现在太宗刚刚去世的贞观二十三年。这年九月,以开府仪同三司李勣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仆射始带同中书门下” 。这一方面使知政事官中的三省长官处于同等地位,取得平衡,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仆射本身已经不再是宰相。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尚书令的废除。从制度上讲,尚书令是“总领百官,仪形端揆”的正宰相,但是自隋朝以来,就因其品阶过高,与三省制的原则不合,故往往阙而不置。这一举措为唐代所沿用。《唐六典》卷一曰:“尚书令为端揆之官,魏晋以来,其任尤重。皇朝武德中,太宗初为秦王,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事实上,太宗曾任其职并非唐初阙置尚书令的真正原因,对此学界已有所论证。 要言之,尚书令只是南北朝的制度在唐初留下的一个尾巴,其在制度上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于是到了高宗龙朔三年(663)二月甲子,改易官名,以侍中为左相,中书令为右相,紧接着又于当月七日“制废尚书令” ,表明从法律上正式肯定了侍中、中书令的宰相正官地位,尚书省作为宰相机构的时代正式结束,最终将隋以来的发展成果以制度化的形式肯定下来。

二、八座议事之终结

与尚书省的重新定位相应的一个结果是八座集议在唐初逐步走向终结。八座集议本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省的办公会议,即所谓“大事八座连名,而有不合,得建异议” 。到了唐初,这种八座集议依然存在。根据《唐六典》卷一的规定,唐代左右仆射与六尚书组成八座。我们先将史料中所能见到的唐代八座集议的情况列表如下(表3):

表3 唐代八座集议表

续前表

由表3可以看出,目前所见唐代的八座集议共有九次,全都出现在太宗时期。贞观初,中书舍人高季辅上封事云:“至如设官分职,各有司存,尚书八座,责成斯在,王者司契,义属于兹。伏愿随方训诱,使各扬其职。” 可见在时人眼中,尚书省仍是宰相机构。而事实上尚书省奏议只有少量带有宰相率百僚上奏的意味,如太宗以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即位,十月癸亥,尚书八座奏请立储贰。太宗遂下诏云:“尚书奏议,以为少阳作贰,元良治本,虔奉宗祏,式固邦家。中山王承乾,地居嫡长……宜依众请,以答佥望,可立承乾为皇太子。” 不过,这一时期八座议事的大部分内容,如上表所示,多为礼法等典章制度方面,已远非全部国家大政了。

我们以贞观十六年(642)十二月的那次八座集议为个案来做一考察。“时刑部以《贼盗律》反逆缘坐,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奏请八座详议。右仆射高士廉、吏部尚书侯君集、兵部尚书李勣等议请从重,民部尚书唐俭、礼部尚书江夏王道宗、工部尚书杜楚客等议请依旧不改。时议者以汉及魏、晋谋反皆夷三族,咸欲依士廉等议。(给事中崔)仁师独驳曰:‘……且父子天属,昆季同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既欲改法,请更审量。’竟从仁师驳议。” 这表明八座议事开始向尚书省的集议发展。《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规定:“凡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已上,于都座议之。”这种集议的参加者要广泛得多,也应包括尚书省外其他部门的七品以上官员,地点则仍在都省。尚书省的集议后来成为讨论礼法问题的主要形式,在中唐以后更为普遍,但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作为宰相会议的八座集议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了。

总而言之,贞观时期的八座议事,也是南北朝宰相议事制度的遗存,到了贞观末尚书省与宰相机构分离之后,就不再有八座议事了,其职能已经被政事堂会议所取代,而其形式则又被扩大了的尚书省集议所继承,贞观年间正是八座集议与政事堂会议并行的过渡期。

三、左右丞地位的提高

与尚书省重新定位相应的另一个结果是左右丞地位的提高和职能的扩大,这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我们在前文曾指出,从隋朝开始,都省已经成为四等官完备的行政机构,左右丞处于通判官的地位,这在《旧唐书·职官志二》中有明确的说明:“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事。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按照唐代四等官的惯例,通判官一般是本司的副长官,左右丞虽系通判官,但其副长官的身份却并未得到制度上的确定,因此其地位颇为微妙。

我们前已提及,高祖武德元年(618)八月曾省左右司郎中,到贞观二年(628)初又得以复置。这既是制度处于摇摆和过渡期的一种反映,同时也可能与太宗转化尚书省权力结构的整体构想有关。按左右司郎中的职掌是:“左司郎中,副左丞所管诸司事,省署钞目,勘稽失,知省内宿直之事。若右司郎中阙,则并行之。……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副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焉。” 显然,左右司郎中是都省勾检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如果不置,则意味着都省中没有判官,二丞事务之繁重可以想见。贞观元年,“时尚书左仆射萧瑀免官,仆射封德彝又卒,太宗谓(戴)胄曰: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天下必有受其弊者。今以令仆系之于卿,当称朕所望也” 。贞观三年初,太宗命左右仆射房玄龄、杜如晦不得日受词讼,规定省内“细务属左右丞,惟枉屈大事合闻奏者,关于仆射”。即有以二丞取代左右仆射职能,主管尚书省具体事务之意,但只有在复置左右司郎中的前提下,这一任务才能实现,因为二十四司的具体的勾检任务已经由他们来承担了,左右丞也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掌管整个尚书省的工作,这无疑也提高了他们在尚书省中的地位。

左右丞地位的提高与职权的扩大,与前述太宗在三省制原则下,有意限制仆射的权力的目的直接相关。贞观二十年(646)太宗对左丞宇文节说得明白:“朕所以不置左右仆射者,以卿在省耳。” 随着仆射逐步退出宰相圈,左右丞的地位上升的趋势就更为明显了。从武则天初年就开始出现左右丞入相的现象,文明元年(684)八月,魏玄同就以左丞而同中书门下三品 ,到永昌元年(689)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阁会府,区揆实繁,都省勾曹,管辖綦重。还依仍旧之职,未协维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进为从三品阶。” 而据《旧唐书》的记载,则是左丞进阶为正三品,右丞进阶为从三品 ,无论如何,较之以前的四品不可同日而语了。若按《唐六典》对“诸司长官”的解释“谓三品已上长官” ,则此举实际上是从制度上肯定了左右丞在尚书省的长官地位。虽然到如意元年(692)又复旧制,但他们实际主管省事的职权却未曾改变。《唐六典》卷一曰:“左右丞掌管辖省事,纠举宪章,以辨六官之仪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分而视焉。若左阙,则右兼知其事,右阙则左亦如之。若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奏。”这就不仅仅是都省的通判官了。显然,到开元时,随着仆射多为尊礼元老重臣的加官,实际上已不复理事,二丞行使尚书省长官职权的地位遂得凝定,这种局面到中唐以后更为明显。 dewwS3sy0iShysTKASkow9cNm6h79S8nkHo1EHT5zuyMdT/UP83U0jgjlWHFcw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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