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朝代,它不仅结束了数百年来的南北分裂局面,重新统一了中国,而且也是一个制度调整和转型的伟大时代。一方面,它对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各种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进行总结,另一方面,又进行一系列新的改革,深刻影响了后世的制度变迁。显然,对于这些总结和变革,我们有必要做一番较为深入的分析。具体到隋代尚书省的发展,我们也能清晰地看到隋王朝制度建设的积极成果,而这些成果对于唐代乃至此后中央行政体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都省,又称都坐,它起源于南北朝时的“尚书上省”。尚书本在禁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到西晋时,尚书台终于取代了三公而成为宰相机构,其重要特点之一,即重要而疑难的政务,由八座集议进行,特别重要者,入宫与皇帝讨论决定。但是由于其事务逐步繁杂,人员往来频繁,甚至官吏家属和八座门生也可以随入,继续留在禁中,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故此,从刘宋开始,尚书台分为上省和下省两个部分。上省即原来的“都坐”及附属办事机构,而原设于最内一层宫城中,与都坐邻近,也处于崇礼闼内的尚书诸曹,包括两百多名令史,则移出宫城,称尚书下省,或径称尚书省。 北朝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北魏、北齐的尚书省亦分为上下两省。 而且,北齐的上省已被称作“都省”了,《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云:“录、令、仆射,总理六尚书事,谓之都省。”又如《北史·斛律光传》:他任北齐左丞相,被杀,尚书左仆射祖珽“使二千石郎邢祖信掌簿籍其家,珽于都省问所得物”。郭锋曾推测隋已易都台为都省 ,其实史书早已明言,北齐时已将尚书上省称为都省了。尚书省发生这一分化后,都坐即上省仅为八座丞郎议事之地,是宰相机构的主体部分,虽然还设有一些附属办事机构,如黄籍仓库,但总体来说,还不是一个政务机构。
到了隋代,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都坐也迁出禁中,尚书省不再有上下省之分。其次,都省的职能发生转变,由议政之所逐步变为行政机关。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职” 。而《通典》则径称:“隋炀帝大业三年,于尚书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品同诸曹郎,从五品,掌都省之职。” 这样,从大业三年开始,都省有了左右司这样的下属机构,标志着都省从单纯的八座丞郎议事之处向政务运行中一个环节的转变,成为整个尚书省乃至全国的行政枢纽。当然,都省的机构建设并非到此为止,左右司的员外郎则直到武则天永昌元年(689)始置,可见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随着统治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都省的这种职能很大程度上也是左右丞职能长期发展的结果。尤值得注意者,为梁代左右丞的职掌:“左掌台内分职仪、禁令、报人章,督录近道文书章表奏事,纠诸不法。右掌台内藏及庐舍,凡诸器用之物,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凡诸尚书文书,诣中书省者,密事皆以挈囊盛之,封以左丞印。” 可见,四方的文书章表已须左右丞“督录”,而且尚书各曹文书的上行中,左丞之封印已成为一个必要环节。此外,北齐时,左右丞开始分掌尚书各曹,如《隋书·百官志中》所载,左丞掌十七曹,右丞掌十一曹,这一制度也为隋代所继承。
在尚书上省迁出宫外,重新与各司结合的背景下,在大业三年都省置左右司,实现职能转化的同时,左右丞的品阶由从四品被提高为正四品。 这样,都省就形成了完备的四等官体系:
长官:令(正二品)、仆射(从二品);
通判官:左右丞(正四品);
判官:左右司郎(从五品);
主典:主事、令史。
所谓“四等官”,是隋唐时期绝大多数政府机构普遍实行的组织原则。 按照政务处理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一个政府机关的官吏被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个层次,判官负责具体的判案工作,分工处理相关政务,通判官一般系副长官,负责协助长官对于判官的断案做出裁定,而长官则对政事做最后的决断,至于主典,则主要协助判官办理文案,协助判官判案。在法律上,“四等官”被用于区分他们在“同职犯公坐”时应负法律责任的层次,这在《唐律疏议》中有明确的记载。该书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要之,隋代在尚书上省迁出宫中后,大力进行都省的组织机构建设,虽仍保留了原来宰相机构八座丞郎议事之所的职能,但更重要的是在原左右丞职能的基础上加以扩展,使之成为一个具有严格四等官体系的行政机构。
隋唐时代的尚书省,总体上可以分为都省和二十四司两部分。隋初,尚书省“置令、仆射各一人,总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等六曹事,是为八座”。尚书六曹与二十四司的统属关系如下:
吏部尚书统吏部、主爵、司勋、考功四司;
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司;
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司;
度支尚书统度支、民部、金部、仓部四司;
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隋初六尚书仍称“六曹”,到开皇三年(583),改度支尚书为户部尚书、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 此后尚书六曹皆以“部”名。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户部”当作“民部”,《通典》卷二三对此有清楚的说明:“隋初,有度支尚书,则并后周民部之职。开皇三年,改度支为民部,统度支、民部、金部、仓部四曹,国家修隋志,谓之户部,盖以庙讳故也。大唐永徽初,复改民部为户部,庙讳故也。” 从形式上看,六部二十四司的结构整齐划一,极具对称性和制度美感,但是必须指出,这种结构绝非朝夕可成,而是汉魏以来统治经验的总结,有着内在的发展轨迹。我们下面先对二十四司的形成做一简要的分析。
“司”即尚书省以前的郎曹,《隋书·百官志》、《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通典》卷二二“历代郎官”条等都对隋以前尚书郎曹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清理,我们就以此为基本材料,对郎曹的演变规律进行初步的探讨,即隋朝的二十四司从何而来。事实上,我们将这些材料进行简单清理之后,列表展示(表1),则这一问题即可一目了然。
表1 魏—隋郎曹变化表
续前表
关于表1,需要做以下几点说明:首先,由于材料限制,东汉的三十四郎曹已不可考,只好存疑,而从比较清楚的曹魏开始;其次,北魏的三十六曹虽经严耕望先生考证,仍未复原出全貌,且其中包含着许多少数民族政权的特色,因此本表姑且不列;最后,各郎曹的职能本身,前后是有变化的,其承继关系有些难以厘清,只好存疑。虽然如此,本表仍然反映了晋隋之间郎曹发展变化的一个基本线索,从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隋朝的二十四司的来源。
隋朝的二十四司,大致可分为几种类型:(1)有些司是自曹魏以来,历朝皆置的,例如吏部、祠部、金部、仓部、驾部、库部、都官、度支等九司,这些郎曹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证明是中央政务运行所必需的,并不因朝代的更迭而发生变化,因此,到隋朝得到继承。(2)大多数朝代有设置,但有时因统治情况的不同而废弃者,例如考功郎,除东晋和刘宋之初未置,其他各朝都有设立。又如主客郎,也只有东晋未设。类似的情况还有屯田、虞曹和水部。(3)将前代的几个郎曹的职能合并而成,例如礼部司系将历代皆置的仪曹与殿中的职能合并,兵部司系将前代主管军事的许多郎曹之职合并,刑部则是将三公曹与二千石郎合并。(4)有些曹司系源自北周的六官,例如司勋、职方、司门三司。不难看出,南北朝后期如梁与北齐的郎曹的设置就已经非常接近了,隋朝的二十四司既有汉魏以来旧传统的因素,也有北朝新出现的成分,但总体说来,都是对此前统治经验的一次较为彻底的总结。
当然,隋朝六部二十四司体制的更大的特点在于其对部与司之间关系的理顺,在这一过程中,“部”的机构性质开始凸显,并向独立化的机构迈进。
从西晋以来,尚书曹之数有六。此后,除了东晋偏安之际尚书、郎曹俱减外,刘宋、南齐、北齐等都是六曹尚书。显然,将政务按类别一分为六,是一种经过实际考验比较合理的制度,因此隋朝也继承下来。不过,隋代以前,尚书曹与郎曹的对应统属关系非常混乱,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库部司职司戎杖器用,南朝时都由都官尚书领之,而北魏、北齐则都由度支尚书领之,显然都有乖谬之处。又如屯田司,北魏、北齐皆由祠部尚书领之,而在南朝的陈则由左户部尚书领之。又如水部司,北魏、北齐时属都官尚书领之。这些情况都不完全符合理性行政的客观要求。于是隋朝建立伊始就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其原则是同类整比,即将大致同类的政务归于一个尚书总领。
在这一过程中,“部”作为一级行政单位的性质逐步凸显。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机构名开始逐步代替长官的名称。南北朝时期,并无专门表示“部”的机构名称,而仅以“某某尚书”代之,到隋代,其机构的性质渐渐突出,如《隋书·百官志下》曰:“尚书省,事无不总,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总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等六曹事,是为八座。”这里不说“六尚书”,而说“六曹”。开皇三年(583)之后,尚书六曹皆以“部”为名,而不再以长官的官职来代指。这一变化可谓意义非常。
其次,从隋初开始,左右仆射、左右丞的业务分工开始以部为单位,而不再以郎曹为单位,这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变化。隋以前,各曹尚书虽居于八座之荣,位高权重,得以参预重要政事之决策,但尚书与下属各郎曹的关系似乎并不紧密,“部”作为独立机构的色彩并不明显,这在左右丞的业务分工上体现得极为明显。以北齐为例,左右丞分掌尚书省二十八郎曹,其具体分工是:左丞“掌吏部、考功、主爵、殿中、仪曹、三公、祠部、主客、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官、二千石、度支、左右户十七曹”,右丞“掌驾部、虞曹、屯田、起部、都兵、比部、水部、膳部、仓部、金部、库部十一曹” 。而当时尚书六曹与郎曹的统属关系如下:
吏部统吏部、考功、主爵三曹;
殿中统殿中、仪曹、三公、驾部四曹;
祠部统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五曹;
五兵统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都兵五曹;
都官统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度支统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六曹。
我们可以将左右丞的业务分工与二十八郎曹的统属关系列表如下(表2):
表2 北齐左右丞业务分工表
显然,北齐左右丞的业务分工是以郎曹为单位的,而不是以尚书曹为单位,除了吏部三曹全归左丞执掌外,其他殿中四曹、祠部五曹、五兵五曹、都官五曹、度支六曹则都由二丞分掌,而不必顾及它们归属哪位尚书,于是就出现了同一位尚书属下的郎曹分别归左右丞掌管的现象。
这种情况到隋初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皇三年四月,“诏尚书左仆射掌判吏部、礼部、兵部三尚书事,御史纠不当者,兼纠弹之。尚书右仆射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书事,又知用度” 。左右丞之间的分工亦应与此相同。从以“司”分职到以“部”分职,六部在独立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再次,隋王朝在六部的机构建设方面也有一些有力的举措。例如,开皇六年(586),“尚书省二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则厘其曹事”②。各司有副长官始此。大业三年(607),以前作为诸司之长的侍郎统称为郎,置二人,废员外郎,但寻减一郎,置承务郎一人,同员外之职,则司有正副首长亦不变。此外,从隋朝开始,许多以前不设主事的曹司,也开始设置主事,如北齐的屯田曹不置主事,到隋朝则设立了“屯田主事”,这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员外郎及主事的普遍设立,也反映了从“尚书郎”到“司”即从官职到机构的发展变化。大业三年还有另一项重大改革,即“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 。从此,六部有了自己的副长官,其独立化趋势又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这样,六部亦完成了自己的四等官体系:
长官:尚书(正三品);
通判官:侍郎(正四品);
判官:各司郎官(从五品)、员外郎(从六品);
主典:主事、令史。
最后,六部自置勾检官,即都事,以加强对属司的控制。开皇初,改晋代以来的尚书都令史为都事,置八人。 炀帝大业三年则升“都事为正八品,分隶六尚书” ,《唐六典》云:“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 其实隋自大业三年起,都事已只置六人了,即《通典》所云:“隋炀帝分隶六尚书,置六人,领六曹事。” 把以前隶于左右丞的都事改归各部尚书统辖,同样意味着六部已演化为分掌方面政务的一级行政机关。
陈寅恪先生曾指出,隋唐制度的渊源有三:“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远不如其他二源之重要。” 这一观点早为治中国中古史者熟知。不过,最近学界则越来越重视北周之制度对于隋唐的影响,例如阎步克先生对于隋代文散官制度的探讨、史睿先生对于隋唐礼制的研究等,都强调了隋唐制度对于北周的继承。 在我们探讨隋代尚书省特别是六部体制时,我们同样感到北周官制的影响不容忽视。
《隋书·百官志下》云:“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北周的影响荡然无存了,相反,这里的“前代”无疑应该包含着北周。我们在前文已经指出,二十四司中的司勋、职方、司门三司就直接来源于北周之制,特别是司勋的设置更是与关陇集团尚武重勋的传统相适应的。而在六部的“制名”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唐时期的杜佑对此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在《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中,有如下记载:
民部尚书:“后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如《周礼》之制,其属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帐之法,赞计人民之众寡。隋初,有度支尚书,则并后周民部之职。开皇三年,改度支为民部,统度支、民部、金部、仓部四曹,国家修《隋》志,谓之户部,盖以庙讳故也。大唐永徽初,复改民部为户部,庙讳故也。”
礼部尚书:“后周置春官卿,又有礼部,而不言职事。后改礼部为宗伯。又春官之属有典命,后改典命为大司礼,俄改大司礼复为礼部,谓之礼部大夫。至隋置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曹,盖因后周礼部之名,兼前代祠部、仪曹之职。”
兵部尚书:“后周置大司马,其属又有兵部中大夫,小兵部下大夫,其职并缺。至隋乃有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曹,盖因后周兵部之名,兼前代五兵之职。”
刑部尚书:“后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国,其属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初有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亦因后周之名。”
工部尚书:“后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范之法,其属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至隋乃有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二曹,盖因后周工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职。”
我们从杜佑的分析可以看出,隋朝六部中,除了吏部为魏晋南北朝以来尚书曹的旧名外,其他五部的名称均来源于北周的典制,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事实。当然,这里只考察了隋朝六部名称与北周官职的渊源,至于更为深入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