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治理类型,迄今学界有多种划分方法。如法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就认为,整体社会是权力的根本所在,各种团体的权力,都附属于整体社会的权力。他将历史时间中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分为四种基本形态,即部落、古代城邦、封建领地和民族国家。相应地,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四种主要的治理模式,即原始部落模式、古代自然国家模式、近现代主权国家模式和当代的多元治理模式。
原始部落模式。它实际上包含了氏族、部落及部落联盟三类治理单位,简单统称为部落治理模式。原始时代,人类散落在大自然的丛林荒野深处,彼此隔绝,其组织方式只能是基于血缘纽带,并受限于狭小的地域范围之内,而且明显带有动物的组织属性。部落的活动空间和交往范围十分狭小,只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远程迁徙才会偶尔改变部落的活动版图。
原始人完全缺乏“人类”的意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部落或部落联盟以外的同类视为一种威胁或敌人。这种原始的敌对情结至今仍然深藏在人类的精神世界,只不过换成了不同的价值表达而已,如今天的血缘观念、地域观念、种族观念、宗教观念等等,都是某种“原始敌对情结”的遥远回声。
自然国家模式。这是近代主权国家时代之前出现过的各种国家形式的统称——学术界将古代时期、中世纪时期的城邦国家、封建领地以及亚洲等地的封建国家统称为“自然国家”,以区别于近代以后出现的、具有明确种族性主权地位的“民族国家”。
与原始部落模式相比,这已然是一场革命——它不再基于血缘纽带的关系,治理的空间范围远远大于原始部落,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特征是,这一时期的自然国家之间的治理关系完全建立在强权之上,帝国的征服和属国的朝贡,是国家关系的基本逻辑,武力是构建世界秩序的唯一力量。
主权国家模式。试图用法治手段取代武力手段以协调国家关系,这一努力虽然远未能够消除地球上的战争,但已取得可观效果。主权边界原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军事摩擦,培养了一种诉诸法律的国际行为规范。有史以来第一次,人类在武力之外找到了一种和平的国际游戏规则。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一方面,主权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内部的大规模暴力冲突;另一方面,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少数政治野心家煽动民族独立的最大诱饵。主权原则在试图维护民族国家的独立及神圣不可侵犯性的同时,常常被利用,成为专制独裁和残暴的“内政”阻挡正义力量的盾牌。当然,主权国家模式开创了人类组织进化的一个新时代,为人类处理国际争端提供了一种和平的进步选项。
多元治理模式。它发端于一战之后,迅速发展于二战之后,在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之后趋向成熟,是在主权国家模式的国际关系平台上演变而成的。多元治理模式是对“主权国家模式”的改良。具体而言,就是使用新的治理主体促使人类社会的治理由单一的主权国家发展到国家、国家共同体、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多种主体相结合的多元治理结构。由此产生各种超越国家权力的新型权威,它们或者行使主权国家让渡的部分权力,或者用强制或侵蚀的方式分割主权国家的权力,例如欧洲联盟、联合国等国际性治理组织的出现,或紧密、或松散。
多元治理模式试图用新的国际治理主体,弥补主权国家单一治理模式的不足,的确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但还是未能真正消除引发国际冲突的根源。因为新的国际治理主体,仍然极大程度上受到主权国家权力本位以及民族国家利益本位的支配,而且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威性、对国际纠纷的协调能力,都相当有限。
这四种治理模式反映了人类组织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演变和进化,虽然经历了一个不断升级的发展过程,但迄今为止,这一社会进化历程仍未彻底超越原始敌对情结对人类治理的约束条件。伴随着人类治理组织的升级,从消极一面来看,原始敌对情结也在驱动人类冲突水平及其负面后果的不断升级。主权国家是人类历史上集体冲突的最高、也是最残酷的版本。因此,人类还需要人类治理模式的持续革命,即使无法彻底根除原始的敌对情结,至少通过制度创新能够有效地消除其对人类生存的威胁。 [8] 从另一个维度进行观察。按照国家治理模式,以上四种模式的划分,是按照治理的“组织权力来源”来进行的;而如果按照统治阶层对被统治阶层行使权力时的控制程度,又可将国家治理的类型区分为统治型、管制型、管理型、治理型四种形态。
“治理”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荀子所著的《君道》中就讲到治理的问题,“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此时的中国,早已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莫不治理”,就是国家统治,荀子要求国君对社会上的各个行当、三教九流,都要制定条规,统而治之,公道无私。大致成书于汉代的《孔子家语》是当时的治理借鉴:“任能黜否,则官府治理。”这里的“官府治理”显然指的就是统治者要任用能人、罢黜庸才、尚功而治,才能把国家治理好。
而在西方,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长期以来它与政府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互用,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被广泛运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统治和管理活动之中。
治理这个词也早早出现在了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之中。《理想国》探讨“治理城邦”问题,认为哲学家是最高尚、最有学识的人,论断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在于,应当让哲学家成为“哲学王”来掌握政权,这样才能拯救当时希腊城邦所处的危机。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致力于研究“城邦的治理”。但是,与柏拉图有所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比较务实地关注体制胜于关注统治者,他并没有将优良的治理寄托在“哲学王”这样的“治理者”个人身上,而是更注重“全面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已经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就是强调要研究能够实现良好治理的政体问题。
既然治理的主体是国家,那么何为“国家”?国家又具有哪些功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回答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它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这种公共权力形成时,国家就体现为军队、监狱、警察等暴力公共权力机关,起镇压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统治的同时,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也具有非暴力的社会管理职能,如兴办教育、兴修水利、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
另外,国家也必须具备经济管理职能,也就是表现为国家以不同形式干预经济活动,直接为统治阶层的经济利益服务,其实质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加强对劳动阶级的剥削,从而巩固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因此,十分明显地,从国家产生开始,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的机构和职能也就同时产生了。但如果与其统治的机构、职能、目标相比较,管理的机构和职能是次要的。
通过考察这些中外学者对国家治理的论述得出结论,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治理,其重要的职能和类型都在于统治。此时,“统治就是治理,治理也就是统治”,而作为统治的治理,必然要维持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秩序和规定。
近代新兴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依靠暴力来维持的阶级统治。从治理模式的成因来看,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历史上的统治型治理,都基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阶段而产生并与之相适合的。例如,根植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的封建制度、专制制度,不仅促进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也孕育了绚烂悠久的中华文明,推进了历史前行。可以肯定的是,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固有的治理方式无法与之匹配时,新的治理方式便打破原有方式,并顺应时代与潮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资产阶级取代封建阶级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逐渐稳固,资产阶级统治者开始转向常态化的对于公共行政事务的治理。资本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也就从早期赤裸裸镇压的统治型,转向了更多的处置社会公共事务的管制型,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一次转型。
近代西方,政府管制产生于自由放任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两大经济流派相互竞争的背景之下,而这两种理论体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交替出现。
政府管理起初仅局限于经济领域。 19世纪末,时值资本主义野蛮生长期,物质财富增长迅猛,产业格局调整剧烈,许多大企业通过吞并中小企业形成更大的经营规模。为减少垄断势力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法,由此开始了政府的经济管制。 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到来,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已经完全失效,政府开始希望通过政策调整和经济管制的“国家干预政策”,得以摆脱经济危机,复苏经济。
通过“国家干预”,欧美多国的经济重新走上正轨,然而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其一,经济管制的成本已经远超其所带来的收益,这违背了经济管制的初衷。其二,用政府强制力去限制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的过程,必然带有政府决策的弊端。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企业竞争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或是垄断带来的企业运作的低效率、高成本。许多企业在政府保护伞下,缺乏竞争意识,丧失创新精神,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担。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各国政府逐步放宽管制,走上了管制改革之路。管制是政府行政机构针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以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并实施的干预行为主体的一般规则。管制型政府的特征是:命令行政、全能行政、权利行政、暗箱行政、低效行政、垄断行政、封闭行政、专制行政、人治行政。而管制型政府就是以管制作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类型,管制具有特殊的内涵:
政府是管制的主体。政府是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心、信息发布中心和权威辐射中心,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不受其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
管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利运动。尽管人民让渡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使政府拥有权力,其初衷是希望政府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并为人民服务,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民已不再是权力的主体,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的管理,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由政府调配社会中一切资源、一切活动,按照管理者的主观意志来设定框架体系,使它们始终处于可控制的范围。
管制型治理的最高行为准则即是“管理方便”。凡事都以便于管理为先,却基本无视被管理者的便利与否,始终把管理者置于“中心”。
各个资本主义政权的国家,在治理上还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差异,但是管制型治理还是保有基本的共同特点:
严谨专业。管制型治理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上的“科层制”。科层制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化程序和行政化手段,在操作上倚重各类专家,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上也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从19世纪中叶到“一战”结束,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建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以协调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节省政府开支,抑制和减少了腐败。
责任到位。每个公务员岗位职责本身的规定细致而明晰;公务员的从属关系,也遵循严格的等级序列,每个人都能够且必须照章办事并且不致越出权利义务的规章范围。一方面主张把政治和行政分开进行科学化管理;另一方面清晰地表达“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这种意志的执行”。在政府里的政务官员负责做决策制定,贯彻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图,而公务员则只负责例行的、具体的执行办事。
法治原则。公务员必须受制度约束,必须依法办事。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创立了科层制理论,确立以科层制为核心的行政组织理论,即法理型的“命令―服从”关系。韦伯指出,现代国家是通过法定选举产生的,具有合法性。政府内部科层制结构的上下级关系是“命令―服从”类型。在“命令―服从”序列中,个人对领导的服从,是根据所认可的法律对职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是对个体的服从,而是体现于对法律所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
管制型治理的特征非常明显,此类国家就是一个庞大的官僚制度机器,政府无所不能且无所不管,具有垄断性、神秘性,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管制型的国家和政府发号施令,民众得求它办事,它往往高高在上、机械僵化。
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发展着,针对管制型治理的弊端, 20世纪下半叶,在欧美国家发起了行政改革运动,使国家的行政管理进入了所谓“新公共管理”阶段,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二次转型。
20世纪8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政府管理相继出现严重危机,传统科层体制的公共行政,已无法解决政府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问题,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信息社会的发展。由此,主张在政府公共部门中采用企业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强调在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民需求方面重视公共服务效率,强调自上而下的统治性权力与自下而上的自治性权力交互,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商与合作,强调政府低成本运作,强调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最终结果,强调引进企业管理的相应机制和方法来改革政府,强调顾客第一和消费者主权,强调政府职能简化、组织结构“去科层化”、工作流程电子化的“新公共管理”应运而生。 [9]
简而言之,新公共管理与传统行政模式不同,主要在于遵循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更加着力于经济规则。而传统行政模式则将公共行政管理方法局限于政治规则。
(一)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与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只是收税和提供服务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掌舵”不“划桨”。这种制度安排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掌舵人应该看到一切问题和可能性的全貌,并能对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加以平衡。划桨人,专注于一项使命并且把这件事做好。因此,有效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或“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实行“治理”的政府。
(二)政府服务以客户或市场为导向。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应以客户或市场为导向,从而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政府—社会”间关系,并做出重新定位: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服务。“市场不仅在私营部门存在,也在公共部门内部存在。”由此,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客户”,这是公共管理理念向市场法则的回归。“企业家”在这里有着特殊的含义,作为“行政企业家”的政府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要把经济资源从生产效率较低的地方转移到效率较高的地方。
(三)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管理方式。政府组织是典型的“等级—集权”结构,这使得政府机构不能对新情况及时做出反应。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快决策的压力也不断冲击着政府的决策系统。因此,政府应当向企业界学习,通过授权或分权的办法来对外界变化迅速反应,从而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同时,政府应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基本单元:社区、家庭和志愿者组织等,让公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与集权相比,授权或分权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性,对新情况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能迅速做出反应,更具创新精神,有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更高的生产率等等。
(四)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传统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应该由私营企业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则应由政府垄断。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却强调政府管理应广泛引进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促使政府公共管理也具备竞争机制,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因为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客户需求作出反应;竞争奖励革新;竞争提高公营组织雇员的自尊心和士气。因此,政府为了高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的职能,应该让许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有机会加入提供服务的行列中来。
(五)重视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传统政府注重投入,而非结果。而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应重视管理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应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应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求作出反应。主张政府管理的资源配置,应与管理人员的业绩和效果联系起来。在管理和付酬上强调按业绩而不是按目标进行管理,按业绩而不是按任务付酬。在对财力和物力的控制上强调采用根据效果而不是根据投入来拨款的预算制度,即按使命作预算、按产出作预算、按效果作预算和按顾客需求作预算。
(六)放松严格管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新公共管理理论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化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虽然任何组织都必须具有规章才能运行,但是过于刻板的规章却会适得其反。新公共管理理论还认为“企业家式的政府”是具有使命感的政府,可以规定自己的基本使命,然后制定能让自己的雇员放手去实现使命的预算制度和规章,放手让雇员以他们所能找到的最有效方法,去实现组织的使命。有使命感的组织比照章办事的组织的士气更高,也更具有灵活性和创新精神,从而更有效率。 [10]
新公共管理模式是被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失效所倒逼出现的,必然是对传统行政模式的一种否定。从“权威的组织”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家”,新公共管理模式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例如,强调使用私人部门管理的理论、原则、经验、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结果或绩效管理而非过程管理;提倡客户导向、关注服务质量等等。
当然,新公共管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对市场机制过分倚重而导致的严重市场化倾向,把政府等同于企业,过于讲究经济效益,导致了公共服务意识的弱化;过于强调绩效管理,对产出或绩效目标进行精确的界定、测量和评估是必要的,但政府许多服务项目,其产出、成本、绩效通常都难以量化,也就难以准确测量和评估;公营部门过分私营化,实际上是放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逃避政府必须承当的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
针对新公共管理的弊端, 20世纪90年代兴起了治理理论,使当代国家转向治理型,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三次转型。
“治理”显然是针对“管理”发展出来的新概念。虽然治理日益被关注,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至今仍然相对模糊和复杂。“治理”的定义有多种,如“在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权力的行使方式”,如“确定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给予公民话语权,以及如何在公共利益上作出决策的惯例、制度和程序”等等。
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回应。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意味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仅以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而且同时涵盖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在内的诸多决策中心,在一定规则约束下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
这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形成上下互动,至少是双向度,甚至是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特别之处在于用新眼光思考何种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形成共同参与、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这也是适应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必然要求。
治理型的国家,是后工业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时人们的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对国家治理的多样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代之所以兴起治理理论并要求国家转向治理型,显然是因为治理比统治、管制、管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治理中的权力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其手段也是多元的、相互的,强调沟通和协调。概括地说,治理与之前的类型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主体不同。治理的主体远远要超过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公共组织或公务人员,国家成为中心和关键所在;而作为治理的主体,国家权力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中心,其他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私营组织等都可以是权力的中心,都可以参与共同进行决策和管理,主体和权威出现了多元化。
权源不同。在权力的来源上,统治权、管制权、管理权都统一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授权,并由被授权的权威机关行使。治理权则并非由上级权威机关授予,而是来自公众认可或社会契约赋予,甚至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自治、共治。
范围不同。在“大政府时代”,“统治、管制、管理”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当作其管控的对象;当进入“小政府时代”,政府的作用范围又太过狭小;对于治理来说,根据现实需要,其对象范围带有很大的伸缩性,它既可以是一个学校,一个公司所属的人、财、物等,也可以是一个民族国家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事物。从现代的大企业到学校,现代的治理手段可以取代政府的控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手段不同。“前治理”类型的管控,主要是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律手段为主,有时甚至是军事性手段,来实现对社会的强力控制。而治理的手段除了国家的手段和方法外,更多强调各种机构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治理的主要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购买服务,以效果为导向;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和赋能;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社会组织、企业、甚至个体的合作。治理手段是合作的、包容的、协商的。
运作不同。“前治理”的层级是金字塔形的,权力顺着科层制的流向自上而下地垂直分布,以政府的权威对社会事物实行单向度的、强制的、刚性的控制,其作用的对象只能表现为接受和服从。而治理,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目标的一致性,各个主体间的协调和沟通十分突出。治理的层级是扁平化的,所拥有的运行机制,不仅依靠政府的权威,也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的参与,权力的流动是双向或多向的互动。
和统治、管制、管理相比,治理显然具有更大的优势,一是更能够发挥人类处置自身公共事务的正能量;二是更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三是更加的科学民主,有效率。
治理理论当然也存在局限性。虽然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意大利学者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例如:全球化发展问题的论辩中,不少学者就认为全球治理理论,有可能削弱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支持,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
面对如何克服治理失效的问题,学界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善治”(good governan ce)概念。“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一直是到今天为止多数国家所追求的治理方向。强调管理的民主化,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其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另一方面,治理理论虽然主要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但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这就决定了在借鉴治理理论时,必须有所鉴别。综上所述,当代的治理和国家治理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是指各种国家公共机构或社会的、私人的机构乃至个人,共同处置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然而,借鉴西方的治理理论,并要在中国实现善治的目标,还需要自身的理论创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治理模式和道路。治理理论提出的“善治”模式,可以作为中国政府改革的参考和借鉴。
对于中国而言,国家治理无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但同时需要强调民主、法治、多元、合作,打破并淡化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对立界线,为求得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在治理的主体、职能、范围、方法等各方面都要进行改革。 [11]
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阵营展开了一场关于国家发展的“马拉松”长跑,最终社会主义国家几乎全体出局,于是西方世界得出结论:“如果要发展,必须走西方道路。”但中国用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发展模式,在几十年间就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发展之路,也使西方世界对中国从敌视、蔑视、轻视、平视到如今开始仰视。
近年来,中国的迅猛发展引起西方社会的某些不适,中国作为建设性力量的崛起,无意挑战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国际事务中,中国决不强加于人,也决不接受被人强加。传统中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已为西方所接受,被称为黄金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