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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相

如果我在脑海中将一个物体归到某个特定的类别中时,我其实是在将它和我脑海中另一个类别的观念进行比较,并发现这个物体与这一类物体有着如此多的共同特征,于是就理所当然地宣布,我脑海中的观念所代表的这个特定物体属于这个一般观念代表的类别。

现在,我们必须回到我们得出“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这个判断的过程中来。假如我们的结论是正确的,那就必须弄清楚,我们是如何将这个我们在感官上经验的物体这样命名的。我们为什么要以这样或那样的名称来称呼一个物体呢?我们有什么依据把一个物体归到某个特定的类别,并用这个类别的名称来称呼它?这个问题必须与另一个与之相关但有所差别的问题区分开来:是什么使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区分开来?前一个问题关注的是物体与我们的关系以及我们如何为它命名,而后一个问题则是对物体的本质和构成原则的一种探索,并且尽可能抛开其自身与对其认知、归类和命名的主体的联系。我们眼前的问题则是,我们有何依据,将我们感觉经验的这个特定物体命名为“香蕉”。

这个名称显然指的是一个类别,这个类别包括了许多不同的特定物体。这些物体并非一模一样,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许多,而应该成为独一无二的了。但是,它们有足够多的共同性质或特征,因此才能以相同的名称命名。当我带着为它归类的目的去考虑物体时,我命名的其实是我观念中的物体。能够被归类或命名的物体,首先必须是观念上的,必须先从物质、客观的转变成精神、观念上的,因为只有经过这种脱胎换骨的转变,它们才能进入我的经验范围,我才能谈论它们。我给某个物体起的名称,同样也代表了我思维中的某一观念。我给一个物体命名的类别名称,同时也代表了我脑中的一种概念(说“我脑中”的危险主要在于,它暗示了一种空间上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与脑海这个词是相悖的,除非脑海是有广延的,位于某个确定的地方,并且在空间上是可分的,能够像一个盒子一样容纳物体,而说“我脑中”的,则暗示了这些概念是我自己的精神产物),因此,如果我在脑海中将一个物体归到某个特定的类别中时,我其实是在将它和我脑海中另一个类别的观念进行比较,并发现这个物体与这一类物体有着如此多的共同特征,于是就理所当然地宣布,我脑海中的观念所代表的这个特定物体属于这个一般观念代表的类别。我们用来指这类观念的词,就被称作普通术语,或者通用术语,或者更简单地说,共相。

只要是会说话写字的人,都不能否认这些词的存在,不能否认我们要使用这些词,然而,它们的起源问题却引起了众多争议。这些共相是什么时候进入我们头脑的?这些用香蕉、人类、马、黄金这样的名称来表示的类别观念,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经验主义者会说:“如我们所料,它们都源自经验。”这种综合的类别观念是人类利用思维从各种特定物体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点,然后将它们作为一个类别并为之命名。我们视为简单观念的黄颜色、硬度、重量等,都共同存在于某一特定物质,不同于尺寸、大小等可能出现在任何情况下的性质——它们被命名为“黄金”。因此,这个单词对于提到它或听到它的人来说,从此以后便代表了这些性质引起的感知者头脑中的综合观念。这样一来,“我们为什么把这个物体叫作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变成了:我们的父母或老师告诉我们,有这些特征的物体就叫这个名字;如要问,是谁告诉父母或老师这些的,我们就将一直追溯到某个人,或者是某一群人明确声明了有这样一系列特征的——就叫作人类。这一系列的特征被称作物体的唯名本质, 认为这些经过挑选的特征集合的命名只是一种随意行为的人,就是概念论者。 他们说,由于我们能够创造新的事物,我们也能够创造这些新事物的观念,因此也能创造用于表示这些观念的词;所有科学论文都表明,我们需要创造新术语来表示新化合物,例如我们创造“葡萄柚”“水上飞机”这样的单词来表示新的发明创造。就它们的起源来说,这些词在所有的类别词中都是十分典型的,甚至也是最简单的,所有这些都是人类任意性的创造(这种极端的学说被称作唯名论,唯名论认为被称作具有相同名称的事物,它们只有名称是相同的,唯名本质甚至都是不存在的。现在,已经很少有人持这种观点了)。

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观点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严重的一点是:通常,同一个词在不同人眼中的意义并不总是一样的;或者对于同一种情况,换一个角度来看,人们就不会一直用同一个名称来称呼同一个物体了。洛克自己也承认,物体的唯名本质可能随着感知者的改变而改变,例如,雪莲花的唯名本质在盲人和植物学家眼中就会大相径庭,这些代表同一个词的性质的集合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这一点上,洛克抛弃了概念论,并承认要回应这种反驳,就必须考虑与唯名本质相反的物体的真实本质。物体的真实本质也回答了我们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什么使物体成为物体本身。根据洛克的物质观,我们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我们提出的唯名本质也只是对这种只有上帝才能了解的真实本质的无限逼近,但始终不能与之等同。然而,为了确定人们赋予同一个单词的不断变化的意义,我们必须假定一个真实意义,即使我们并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我们正在试图为一个只有上帝才能解答的谜题寻找一个必然不完整的答案。

柏拉图意识到数学概念这个独一无二的特征,并认为数学概念具有的现实性会高于特定物体,但低于他称之为观念和本质的真实本质,因为特定物体难免会被它自身与它无法理解的物质之间的联系所影响。这种对三种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的等级划分,乍一看似乎是完全颠倒的:一般常识会认为,实实在在存在的椅子、桌子应该是最真实的,能够提出但无法举例说明的数学概念应该是部分真实的,而精神上的观念则根本谈不上真实。然而,柏拉图判定,真实性的标准并不是空间上的固体性和不可渗透性,而是能够被思维所理解。物质对于他来说是视而不见的、毫无用处的东西,没有任何有意识因素,因此,物质本身无法引起感知它的思维的任何共鸣;它只是一片空白的、毫无意义的黑暗,除非无形的物质被赋予某种可以理解的本质,否则思维根本无法意识到它。现实生活中,一切“出现又消散”的物质都是如此,思维只能部分渗透它们。只有能够完全被思维所理解的,才是完全真实的,而这些都是完全精神、完全自由、完全被物质所影响的: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自由的、能被理解的、真实的东西。

关于概念学说的起源和发展的细节,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这是柏拉图的《对话录》中记录的苏格拉底的著名观点,他所有的听众都熟悉这一观点;也有人认为,主要观点是苏格拉底的,柏拉图只是对其进行拓展和运用;还有人认为,这整个观点几乎都出自柏拉图一人。如果柏拉图仅仅拓宽了一条已有的理论,那么我们通过《对话录》便能推测出其泛化方向,但从整体来看,苏格拉底对道德上的观念尤其感兴趣,而柏拉图意识到了还需要有事物的观念,比如微不足道的头发、灰尘、泥土和人工制造的床、桌子等观念。这些都不是真正的问题,因为无论床是如何制造出来并被命名为床的,都是根据其内在原理,或者说真实本质而来。这一点与任何并非人类创造的事物,比如大海和太阳,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在其所有发展阶段,这种学说一直强调了以下极为重要的两点。

第一点,观念是完全精神的、非物质的,或者说只能被纯粹的思想所理解和渗透。 因此,人类不能完全认识它们,因为人类的思维被束缚在物质的血肉之躯中;只有在这种联系产生之前或者消除之后,人类思维才能够直接、自由地与观念进行彻底交流, 这就是柏拉图关于天赋观念(他关于回忆的理论)的独特诠释的依据。他认为,在我们来到世界上之前,我们就已经有了这些观念的经验,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对特定物体的感官经历,使我们不断想起它们所重现的类似的已有观念。 只有当思想再次脱离肉体,它才能够回到可以理解观念的状态。人类身上精神与物质的这种融合,使得对普通物体的认知成为可能,但却使完全理解精神上的观念立即变得不可能,这一点足以纠正“观念是人类创造的产物以及人类智慧和唯名本质抽象的结果”这种错觉。柏拉图明确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类只是想到了这些观念,但并不一定就说明这些观念是人类所有。如果是,那它们就应该是流动的、变化的、有限的,然而它们却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

第二点,如果它们是精神的,却又不是人类思想创造出来的,那它们必定是其他思维的产物,就好比人类思维与人类的想法的关系。 这种假设是所有这类观点都认同的,无论是强调观念的观念论,还是与唯名论相对的实在论,都赞同这种假设。宇宙中一定存在一种人类思维之外的思维,因为这种观念必定是思考的产物,然而却不是我们人类思考的产物。这与“观念堆积在天堂”这种全然误导性的说法的意思正好一致,观念的本质决定了它并不能像阁楼里的苹果一样储存起来,它需要被想起,并且只能通过一种思维活动才能被想起。因此,对于支持这种学说的人,从柏拉图到布雷德利来说,存在一位工匠,或者上帝,或者一种绝对思维,就显得必不可少。此外,这种思维还必须与人类思维属于同一类,因为这些思想是要被人类思维所理解的;事实上,除非我们能够理解这种思维,并且更大程度地领会它们的意义,否则我们就根本没法取得任何进展。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了无限思维存在的形而上学依据,与道德上对需要全善上帝的依据其实是一样的,因此,这类形而上学的理论通常在某种形式上与神学理论联系密切,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没有这一类的支持,整个形而上学架构就将崩塌。

然而,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共相这样的事物,那现在的问题则是,它们又是如何与个相联系起来的。一匹白马、一匹棕马和一匹黑马,这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马的共相又是什么关系?马的共相并不等于一匹马,这一点虽然经常会被忽视,但却十分明显。只有想到这个简单的事实,并理解了构想与想象之间的差别,才能够避免像贝克莱和其他许多人一样,将三角形的共相和特定的某个三角形混淆起来:他在抨击洛克时,问洛克要怎样才能有 “一个既是直角三角形、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又是等角三角形的三角形” 。显然这是不可能做到的,然而,也没有人要他这么做。他试图将所有个别的三角形可能有的性质,全都合并到某一个特定的三角形中,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但他也不能因此下结论说共相不存在,或者说共相只存在于病态的头脑中,因为他想到的根本不是普遍的三角形的观念,而是在想象一个特殊的三角形,并试图赋予它自己所知的通常三角形的所有典型特征。但三角形的共相并不是一个三角形,只有清楚地认识到共相和想象个相之间的差距,才能避免这种混淆,并认识到共相是一幅精神上的图画。

感知到或想象中的特定的马,与所有马都具有的并使之都被称为马的共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这种存在的本质是什么?不可能每一个个体都完全体现所有共相,或者说拥有所有共相,否则整个共相就将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而这显然不可能。反过来,如果每个个体分别包含共相的一部分,那么无论哪儿都将没有整个共相,共相也不再是一个整体。此外,一个非量的东西也不可能会有一定的量——无论多少、整体还是部分,出现在任何一个事物中。同样,个体也不可能是某个原型的肖像、复制品或仿品,虽然这样可以保留共相的完整性。个体与共相只能说是相似的,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而这又要求它们同时都属于某种更高级别的共相之下的个体,我们还可以这样无限地推理下去。

这里的困难主要在于,试图用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尤其是用其他关系的角度去对其进行解释,例如存在关系、定量关系、相似关系。承认这是一种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关系不是更加明智吗?定量关系和相似关系也不能用其他关系来表达,为什么共性与个性之间这种基本的关系必须能够用其他关系来解释呢?如果我们承认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无法用其他东西来解释的关系,我们就能心满意足地认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我们已知关系中的一种:它就是这样,试图用其他方式表达注定会失败,就好比用另一个事物来定义某个事物是注定不会成功的。

相关参考

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

F.H.布雷德利,《逻辑原理》,第一章和最后关于推理与判断的篇章。

B.鲍桑葵,《逻辑概要》。 uW8anWzCrUig4Th1MFmU52DCHf9ynL2BmYiMaV/niahZd5RnBmHyI5u7aLHkN/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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