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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与陈述

有人建议,判断可以指我们经过一个犹豫不决的阶段后得到的结果。只有存在一个下决心的过程,得来的结果才可以叫作判断,这就好比道德斗争的结果才是明确的道德判断一样。这种建议似乎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但并未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到底什么才是一个判断的标志性特征呢?循着这一线索,我们或许可以找到一个解决办法。

让我们先分析一下我们一天中可能说的六句话:“今天早晨下雨了”“上帝是存在的”“安娜王后去世了”“神佑国王”“这个橘子是酸的”“比起戈尔根朱勒干酪,我更喜欢卡门培尔干酪”。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则是,这其中哪些属于判断,并解释其原因。

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统逻辑习惯上认为,一个判断必须含有三个元素:主体、联系动词和一个推测。第一个是名词,第二个是系表结构动词组的一部分,第三个则是形容词或形容词词组。 这不仅明显体现了语法对人类语言的影响,还体现了它对人类思维的影响。正如一个简单句由这三个元素构成一样,人们认为连贯的思维也是以这样类似的方式形成的。判断的核心,就是这样一个由三个原本独立可分割的元素构成的语法句。人类的思维活动又把它们与推测联系起来,在这种推测中,名词被加上一个形容词,并宣布它与这个形容词所描述的是一类事物。这样,判断就被看作是独立于形成它的整个活动的,仅仅是某个特定类型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语法句。在这样的句子中,两个单词由一个系动词连接起来,就如同连接器连着的两节火车车厢。这样,讨论一个判断就变成了单纯讨论单词和语法,唯一用得到逻辑学家的地方,就是看这种连接是否合适。

根据这种观点,我们之前列出的六句话就只有三句能够称作判断,第一句、第三句和第五句,因为只有这三句具备必不可少的部分:主语、推测和系表结构的一部分。显然,根据这个原则,我们每天做出的一切陈述不可能都(这里实际上是一半)有资格叫作判断,而陈述之所以能够叫作判断,仅仅因为它们正好符合某种固定的语法结构。仅仅是对事实的断言还不够,因为我们列出的另外两个断言就是事实,因此,这种三项式的语法结构作为判断依据是至关重要的。

这显然是一种狭隘的形式主义学说。这种学说能够继续存在,几乎完全得益于一种从字面上和语法上分析逻辑本质作用的观点。首先,它只能充分考虑一种类型的判断,即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其次,它只能解释选言判断的一部分,例如,A要么是B,要么是C;最后,它根本无法解释假言判断,例如,如果A等于B, B等于C,则A等于C,而假言判断是发散性推论和发散性思维的基础。此外,这种理论也不允许出现几种不同的解读,然而,即使是我们之前随手列出的几个简单陈述,其中的第一个也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解读。一个陈述一旦被说出来,我们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说话者说出的单词了,我们还要考虑其语音语调、声音的曲折、重音等通过书面形式无法完全表达出来,但同单词本身一样极为重要的因素。甚至我们所说的第一个如此琐碎的陈述,通过对句中不同部分进行强调,也能够有几种不同的意义。如果我用一种很平和的语气说“今天早晨下雨了”,那么我就只是在陈述一个与谁关系都不大的简单事实,虽然我这么说肯定与前面的对话有一定的联系。然而,如果我说这句话时强调的是动词,那我可能就是在对下雨这件事情表示诧异;如果我说这句话时强调的是形容词,那我想表达的意思则是不管昨天或前天是什么天气,反正今天早上肯定下雨了;如果我说这句话时强调的是早上,我想说的则是下雨的是今天早上,而不是今天下午或晚上。所有这些,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隐含意义,都隐藏在“今天早晨下雨了”这个书面的陈述背后,如果没有大量的下划线和黑体的使用,根本无法从中分辨出它真正要表达的意义。如果书写是为了思想的交流,那这就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因为这每一种不同的强调方式,同一个句子都能有其对应的独一无二的思想,而三项式语法句的判断标准,根本无法对这各种各样的意义做出解释。

这种标准同样也无法涵盖我们提到的第二个以及最后一个例子:“上帝是存在的”和“比起戈尔根朱勒干酪,我更喜欢卡门培尔干酪”,但这些似乎都是我们认为应该称为判断过程的结果。我在这两个例子中都表述了我深思熟虑之后得出的结论,然而,在我为了使它们包含特定的三项,而将它们转化成极不自然的形式之前,我都不能把这两个陈述中的任何一个随意地称作判断。如果我愿意,我就可以说“上帝是一种存在的生物”,事实上几乎就等于说“上帝是存在的”;同样我也可以说,“我是一个喜欢卡门培尔干酪胜过戈尔根朱勒干酪的人”,这句话和“比起戈尔根朱勒干酪,我更喜欢卡门培尔干酪”意思差不多,但并非完全相同。然而我只能这样说,要么歪曲我的本意,要么歪曲表达,否则它们就不能被称为判断。

有人建议,判断可以指我们经过一个犹豫不决的阶段后得到的结果,要经过一个对论据和观点的怀疑、冲突、思考、权衡和孕育过程,最终的判断才能诞生。而其他的陈述和评论则是自发的、反射性的、“未经思考的”,感叹、怀疑、疑问都是这样产生的,因此,许多陈述都没资格叫作判断,因为它们不是深思熟虑后得出的结论。只有存在一个下决心的过程,得来的结果才可以叫作判断,这就好比道德斗争的结果才是明确的道德判断一样。

这种建议确实有可取之处,但我们还是要问,这会不会只是凑巧呢?所有的判断都必须以这样的方式产生,这是不是判断的基本特征?或者,如果说并非所有,而只是大部分判断以这种方式产生,那这会不会只是碰巧?如果我们想要找出所有判断都具备的一条普遍的不可剥夺的特征,弄清楚这些问题对我们来说就十分重要。一种偶有属性,即使在许多例子,甚至所有例子中都能找到这种属性,它也还是不能令我们满意。比如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我走到一个朋友的房间,看见桌上有个东西,它的形状大小都和香蕉一样,却是亮蓝色的。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一根香蕉,因为我想不起还有其他这样大小、形状、质地的水果,但这颜色让我很疑惑,我从没见过蓝色的香蕉。我饶有兴趣地仔细研究它,并且发现它的气味和味道也和普通香蕉一样。综合所有这些,尽管这颜色不寻常,我还是决定它实际上就是一根蓝色的香蕉,并且告诉自己或跟我一起的某个人,说“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这样,我的陈述能够称为判断的所有前提都具备了:深思熟虑、权衡与抉择、犹疑的结果,我最终决定自己有理由把它称作蓝色的香蕉。然后,我心满意足地离开了。当我第二天回到这里,再次看见朋友桌上这个奇怪的水果时,我便对它的主人说“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今天,完全没了昨天的犹疑不决,我只是重复前一天得出的结论;我根本没必要犹豫或思考,所有这些昨天就已经完成了。而我说的话,却跟昨天仔细思考后说出的一模一样,但是,昨天我做出的是一种判断,今天我做的只是陈述,除非我昨天不得不做出的思考能够赋予我今天的陈述称作判断的资格。同样,如果我第一次到朋友的房间时,朋友正好不在场,那他也不可能知道我说“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是不是在做判断。这样就有了两个一模一样的陈述,其中一个是判断,另一个却不是,因此,对于一个只听到其中一个的人来说,则根本无法分辨他听到的到底是判断还是陈述。

这样,这种建议似乎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但并未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到底什么才是一个判断的标志性特征呢?循着这一线索,我们或许可以找到一个解决办法。判断是在一个犹豫过程结束时做的;我朋友理所当然认为的判断,是在我希望传达给他一种对那个奇怪水果的兴趣和惊讶之情时做出的,虽然这事实上并非判断。我们暂且假设,我朋友认为我做出的是判断而不仅仅是陈述——假设这种想法是正确的,我们就会发现,我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判断,要么是为了向自己宣布自己的决定,要么就是为了向他人传达自己的决定。为了让自己更明确自己思考的结果,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断定:“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而为了向朋友传达我的想法,我便把这句话说了出来给他听。

此外,如果这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真正原因,回想一下关于道德判断的结论,毕竟道德判断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判断中的一种,我们就能够找到一个解决办法。在需要做出道德行为的情况下,总是有可能做出一个道德判断的,但这也并不是非做不可,除非我们刻意地从理智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情形,因为行动本身就等于是明确的判断——这是善的。同样,这一原理也可以运用到其他类型的判断中,判断总是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做出,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做出一个判断。如果我选择理智一点,那么我就可以明确地做出判断:“这是一根蓝色的香蕉”,仅仅为了向自己展示它的重要性。并且如果我想要再次明确这一点的话,我也可以在之后再向朋友说出同样的陈述。然而,这两种情况中,我都没有必要这么做;事实上,在第一种情况中,除非我对自己是否应该这么做还有疑问,否则我不会对自己这样说,因为在实际情况中,人们极少会向自己明确地做出判断,也就是说,人们一个人的时候很少可以从理智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在第二种情况中,我根本不需要通过明确的判断形式,就能够很好地表达我的意思,比如我可以对着桌子竖起大拇指,并喊“蓝色的香蕉”,这几个字就足以用来表达我的意思了。 pJDjd+QjwgzBHFsDIK4Mve2RqhD76k0Tcf7bTCHKnWIHT2zeOMZvvkCZK7Qly/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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