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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德判断

如果他选择这么做,这种认可就会通过道德判断“这是善的”变得明确。

由于认识到这个事实,我们抛弃了正在讨论的道德冲突的观点,转而赞同另一个看起来更为合理的观点,因此,这个观点或许有望改变我们对道德冲突到达巅峰时的活动——道德判断的看法。道德判断是指通常被认为是构成从欲望到行动的多个步骤中的一个,是大脑对其有意执行的行动的明确陈述,用诗人的说法就是“严格按照道德规范或正义办事”。当争相占领主体灵魂的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情况,分别指出服从欲望带来的快乐和履行义务带来的满足感时,理性则像一位聪明的投票人,对两种声明进行权衡抉择,然后做出明确判定:这个方案更好。

然而,有一点是一目了然的。在所有这类判断中,理解力对偏向的干涉作用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决定性的。奥维德承认,判定两种行动中的某一种较好,并不意味着实际中采取的就一定是这种行动,虽然奥维德和许多伦理学家一样也是强烈反对这种观点的。他看到好事,并明确肯定这是好的,然而却选择做坏事。事实上,这种理解力上的肯定,也只不过是另一种屈服于欲望的“更高级别”的元素;理解力、良心和责任感在虽不理智又让人遗憾却压倒一切的欲望面前,必定要俯首投降。理解力这个名词作为抽象名词,再次壮大了抽象概念的队伍,事实上,人类可以做出自己清楚意识到是不对的行为、完全非理智的行为。

但另一方面,假如在某一次斗争中,“较高级”的因素取得了胜利,主体肯定了某种行为的正确性,并付诸行动了,那我们只能说理解力或理性决定这种行为是正确的,然后采取相应的行动,在这种解释中新增的意义是什么呢?比如亚里士多德说,首先有欲望,接着有意图,然后是随之而来相应的有意识、有目的的选择。这种说法或许有两种含义:第一种,理性因素并不是战败方,而是作为被欲望战胜的意识和更高等级因素的支援力量和后盾;第二种,理性作为此次斗争的裁判,对各方的得分进行总结,并最终宣布良心为胜利者。无论是哪种情况,接下来发生的行为,或者说实际被采取的行动,则是与最强烈的欲望相一致的,然而奇怪的是,这是一种与欲望相反的行为。正如我们不厌其烦地指出的那样,整个对情况的描述方法已经被抽象概念的拟人化所破坏,因此,我们试图找到一种对实际情况更加具体的描述也就无可厚非了。如果说道德判断,这个协商冲突中假定的巅峰和核心,在战败的情况下地位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或者在获胜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对由其他力量铸成的既定事实的肯定,那么我们不能明确说明理性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与其公认权威的一致性,也就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了。

有一点要指明的是,一个人绝不会做任何他不想做的事。“想要”这个词或许有些模糊,但它至少避免了产生分歧的危险,以及为追求确定性进行的错误尝试所涉及的人格化,并强调了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在我们之前的例子里提到的情形,我想把钱交给强盗保住自己的性命,这件事其实一点都不矛盾。我可能,并且确实会希望没有面对这样的选择,但只要我是在一个并非完全由我掌控的世界上活动,这样的情况就必定可能出现。这是决定论的基本真理,一切事件和其造成的局面都是我们无法掌控的环境的产物。其他所有人的活动也和我一样,一个独立于人类强大的意志干扰之外的外在世界,在某种程度上创造了人类每次活动的情形,比如地震和雪崩。我不可能跳五十码(约46米),因为我们所称的“自然力量”不允许;我不可能每次网球比赛都获胜,因为另一个人的活动专注于阻止我获胜这个目的上,而他也有可能获胜。我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确定我的行为会对外在世界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我不知道我为了使某个人(尤其是一个我不了解其性格的人)开心而进行的活动,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我总是被迫在特定情形下进行活动,并在这样的情况下尽我所能地活动。然而,作为一个绝非全知全能的人,如果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我也只能选择要么做我应该做的事情,要么努力创造想要的结果。实际上,“完全的自由选择权”这个词基本上等于没有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我的活动没有一个特定的情形;我的活动是孤立的,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甚至也脱离了其他活动主体的意图;这种活动对任何非神的事物来说,都是不可能的,这样,它到底能否被称为活动就值得怀疑了。当亚里士多德说,在道德争论和推理中,不要期待百分之百的确定性,因为人类活动属于一个完全不同于数学等学科所处的领域;在数学等学科中,我们可以期望得到一个完全确定的推论,而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则根本不可能。虽然我们已经指明这种确定性只是一种假设,但这并不会影响这种对比的可靠性。在数学这样的学科,只要确定了做出的假定,并得到了肯定,我们就可以推导出在其自身界限内不可否认的真理,我们可以进行预测,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绝对正确的答案。然而,处理人类活动的问题时,要宣布任何一个结论的确定性,都需要考虑太多不可预知的因素。由于道德不属于任何一种演示性的学科,其本质和主体决定其只能研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事物”,即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事物。道德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这一事实,验证了自由主义的第一宣言,简言之,就是事物的性质是不确定的,然而,这样还是不能完全摆脱一切活动必须在整个确定的情形之内这种决定论的因素。总之,一个人必须采取行动时,事物和情形是既定的,并且它们决定了人类活动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然而,既定的事物和情形却有可能原本并非如此。

从客观事实来说,一个人想要做的事情其实就是事实上所做的。他想要做一件事和他正在做一件事,其实都是一回事,因为发现他想做一件事的唯一办法,就是看到他做这件事。外在的看得见的行为,可能就是其他人对他内心精神上的渴望的观点。我们并不是说这种看不见的渴望有多个部分,并且认为它有几个方面也是很危险的,因为这个难以捉摸的词通常被认为只是“部分”这个词的一个未被完全接受的同义词。当我们为了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希望在某一种关系中,而非另外几种关系中对它进行考虑时,更安全的说法则是,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这种行为进行讨论。就好比特定的学科专注于特定主体的一个方面,或者应该说从它自己特殊的视角来看,从而忽视不相干的部分。所以,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可以将主体的这个或那个部分单独拿出来,或者从这样或那样的特殊视角看待它,只要我们时刻记着我们是有意这么做,故意不从整体的角度看待整个主体。这些学科以这样的方式看待一般主体(即我们所称的经验)整体中每个单独的部分,对于每项特定的人类行动,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看待。只有时刻谨记意图、决心、意志和欲望只是不完整的抽象概念,去谈论它们才是有意义的,然而,我们却经常忽略这一点。只有作为对具体整体有意歪曲的结果时,它们才能得以存在。

道德判断也同样如此。“这是善的”这个明确的断定,并不是欲望到行动这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在行动之前,并不是一定先得得出这样的判断。世界上只有小部分人能够意识到这种判断的存在,而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活动。并且,即使是在那些承认有这么一个道德判断步骤的人中,也几乎没有人会在意每次要采取行动时一定要进行道德判断,之后才可以采取行动。当陷入怀疑或困境时,无法做决定时(这里的“无法”指无法形成一种意图,无法行动),清楚地回顾眼前情况的各个方面,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审视,然后决定哪一个可以称为“这是善的”。有时候,从绝对理智或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行动的整个过程是很有益处的,这样,我们所说的智力阶段就会被夸大。但我们也要时刻谨记道德判断——“这是善的”与这一决定相对应的行动,不仅是在时间上同时发生,而且在意义上完全是指同一件事。我认同这件事是善的或对的,就等于我决定做这件事;用理智的观点来看,我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做这件事,就是一个可以用“这是善的”来描述的过程。我们同样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描述它,并且只要说明“我做这件事”这一点就足够了。

也就是说, 一个人不可能做他此刻认为错的事,这一点我们之前已经暗示过。 他做这件事,就是认可这样做是对的,这种认可在他做这件事的时候还不明显,然而,如果他选择这么做,这种认可就会通过道德判断“这是善的”变得明确。当然,一个人会做其他人以为错误的事,或者他自己在其他情况下认为错误的事,这都是很常见的。但是,如果说他在特定的情况、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做了他认为错误的事,这就是无法想象的了。大呼“罪恶啊,你就是我的善”无异于制造毫无意义的噪声,或者说,“去做所有人称为罪恶的事,甚至我自己过去有时也称之为罪恶,或者将来会称之为罪恶的事(这虽然不确定),这就是艺术,是善”。人们做了未被公认为罪恶的事情,也做了之后自己承认是坏事的事情,如果自由主义是一种有分量和地位的观点的话,我们就应该会感到懊悔。然而, 柏拉图的学说却道出了一条深刻的真理:没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犯罪。 一个人行动的这个时刻,他必定认为自己所做之事在这样的情形下是正确的,不管是因为他希望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快乐,还是因为这只是一种自我牺牲,或是因为这是他的责任,又或是因为其他什么指导人们生活的原则。或许事后他会发现被自己的期待欺骗了,他的行为因此变成错误的或不好的。造假的人、挪用公款的人、玩弄女人的人,东窗事发后想必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遭到谴责和惩罚;除非这些人是享乐主义者,他们认为为了即时的快乐去冒被发现和被惩罚的风险是值得的,否则他们这些行为就没有理由了。之后,事情败露了,受到惩罚了,他们也许会后悔;他们也许会发现,自己对即时快乐和东窗事发以及惩罚的估计都错了。除非他们认为快乐大于痛苦,否则他们的行为就毫无理由,他们也不会这么做了,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体现了一种抽象的道德判断,即他们认为他们选择的行为,是在他们必须有所行动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好行动。

由此,我们似乎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一个人做什么事情,他必然认为这是善的。如我们所见,由这个结论,我们又可以得出,没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做坏事,但由于有不同的行动主体,还必须有不同的善的标准。我们不能因为这种观点被人指为主观,就动摇我们的观点,因为还有比这种指责更可怕的事情,其中之一就是虚假的客观。认为善的标准是主观性的,仅仅意味着不同的人对什么是善有不同的观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行为;这反过来又说明人与人是有区别的,人们的性格是不同的,明白这一点就足够了。人们的性格为什么变成这样?这整个发展的过程是由什么控制的?这些问题我们都必须留给自由主义和决定论的敢死队员们,他们想怎么回答都可以。然而,事实依旧是事实,人与人依然有区别,人们的性格依然不同,人们的行为依然不一样。而更令人吃惊的是,人们对善的标准的差别,却并没有不同于对政见或袜子品位上的差别,总有那么一些政治观点和一些款式的袜子是为众人所厌弃的。同样,很少有人会去犯谋杀罪、盗窃罪和通奸罪。大部分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都会谴责这些罪行,并会说“这是错的”;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他们似乎认为必须惩罚这些违法者,并且付诸行动。于是渐渐地,在无数这样偶然一致的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虚假的客观,它直接省去了必要的开头语“我认为”,直截了当地说“那是错的”。但是,其他主体的意见,无论数量多么庞大,都不能使一个人承认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其实是错的。但这种意见的确可以成为其他围绕他的情形的一种,以及他将要采取的行动的一种,因此,一个正考虑实施谋杀的人必须切记大部分人都会反对他的决定。然而,这种反对也同样是没有前提依据的,反对者们有权利将他们的观点变成具体的声明——“谋杀是错误的”,并用武力作为其保障,这样,它就能够对潜在谋杀犯的行为进行劝导,使他们放弃谋杀行为。这种群众判断的所谓客观性,并不会比其他任何一种由个人组成的大多数主观判断更为可靠。

因此, 成人道德标准最终都是主观性的这一事实,并没有什么不光彩。此外,对所谓的客观标准的选择,也是一种主观选择,因为做选择的是独一无二的人类个体。除非人类的差别消失,所有人都提升或下降到一个统一的水平,它才可以摆脱其主观性。

然而,人们已经尝试通过将主体与社会的关系囊括进个人道德生活的范围,从而增强其客观性,迎合社会责任感。如果说人类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如果说人类必须生活在人类社会的环境中,那他的行为就绝不会只涉及他自身的利益;同样,其影响和后果也不可能局限于他自己的个性这个狭小的范围,它必定涉及他所处的社会的其他成员。他个人的政策和目的,只有在不但不妨碍家庭、城市、国家和民族的政策,反而促进这些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每一个单独的行动,都是某项更大的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每个人的政策,都随着他与合作团体中其他主体的关系不断调整。善的生活,首先是指与自己内心和谐一致的生活。之所以称它为善的,正是因为这种表里如一。然而,仅仅有内部的一致性是不够的,因为有些人的生活虽然是与其内心一致的,却没人会毫不犹豫地说他们的生活是善的,比如尼禄、塔坤、撒旦。 人类的生活除了自身内部的一致外,还需要与他所处整体的目标和政策保持一种外部的一致,只有这种外部一致能够得以实现,这种生活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善的生活。

然而,这里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怎么知道这个更大的团体的生活,就毫无疑问是向着一个善的目的呢?难道就不会存在这么一些不完美的社会团体,他们的一些政策虽然涉及面广,却显然是错误的?无论道德生活的范围是局限于个人,还是扩大到他身处的整个社会,其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寻找。在直接冲突的处理中,涉及面相对小的个人政策,比涉及面更广、更为公众化的政策更有优势。然而,社会改革和道德进步又是如何发生的呢?一项政策的涉及面不仅要大,要不断变大,还必须是善的。

相关参考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册,第3册,第5册。

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册,第21章。

H.J.佩顿,《善意:善良的一致性理论研究》。 R0dOGp716lLRQgNN26e/OFNZ8pjhj5TuiRt4rZx5HIlbRrHRjIDctv9HJMA/gp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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