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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

经济行为纯粹是个体性的,并不是因为它只考虑主体,而是因为它只和特定主体的特定情况或活动有关系,而与任何更加广泛、更加综合性的东西都没有联系。另外,道德行为的所指范围则不同于经济行为,正如它的名字所涉及的非个体意义一样,道德行为并不是直接为了某一个体的快乐,以及某些目的的普遍性,而非个体性。

利用快乐或幸福来定义善,显然不易。我们通过坚定不移的努力,发现了其中对善截然不同的定义。为什么一定要用另一种东西去定义它在各种情况下的各种用法呢?人们认为,虽然我们也许意识到了同一个词“好”的不同用法存在某种联系,但当我们说到一顿好的晚餐、一个好的足球运动员、一个好的计划时,我们所说的“好的”,指的并不一定相同,事实上也不可能都和我们说“一件事情在道德上是好的”中“好”的意义相同。这两种不同的意义对应了两种不同形式或层面的行为,即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

所有能够称为“好”的事物,必须与行为有所关联:除非相对于与它联系的有意识主体的活动来说,它根本没有进入“好的”这样的形容词可以运用的范围,否则无论从字面上还是整体上来说都没有意义。一个事物是“好”的可能性,取决于它和有意识主体的活动之间的联系。然而,活动本身并非一个整体,而是由两条线组成,这两条线分别对应两种类型的善,即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快乐的,无论是为主体还是其他人。这种快乐仅仅与此时特定的、独立的行为有关,这就类似于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区别,尽管“手段”这个词不适用于这种观点。经济行为纯粹是个体性的,并不是因为它只考虑主体,而是因为它只和特定主体的特定情况或活动有关系,而与任何更加广泛、更加综合性的东西都没有联系。因此, 根据这种功利主义理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某种有用或者令人快乐的东西,并且仅仅着眼于特定个体在某个特定方面的满足。另外,道德行为的所指范围则不同于经济行为,正如它的名字所涉及的非个体意义一样,道德行为并不是直接为了某一个体的快乐,以及某些目的的普遍性,而非个体性。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别呢?如果有人说区别在于在经济行为中我们关注的是个人的特定目的,而在道德行为中我们关注的是一般目的,那我们极有可能认为其不知所云,从而拒绝接受这整个学说。什么是一般目的?一个人要怎样去实现它?这样的批评通常是针对康德的道德理论。他告诉我们要不断地行动,我们运用的原则才能成为不可否认的一般法则,但这对我们并没有任何帮助,因为即使在条件有限的日常活动中试着按他所说的去做,我们除了去实现一般目的这条纯粹形式上的命令外,就不能得到任何其他的指引了;此外,这一命令在某个特定情况下也无法执行,因为一旦有了行动,那它就必然是特定的行动,必然是这个行动或者那个行动,它必须是某个行动,而绝不再是一般行动。同样,作为区分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标志的普遍性,在某个实际的真实情况下也必定是抽象的、无法实现的。虽然一般目的最终仍需由个体在个别情况中实现,但它却超越了个体目的,因此让我们去实现一般目的,就难免会显得不可思议,且毫无意义。

因此,需要有一个更为具体的关于善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不仅要求在主体和个体中存在一种内部的一致性,还要求将这种一致性尽可能扩大到包罗万象的社会目的,而不是虚幻的一般目的,这样,这种理论就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全球性的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如果一个人的目标、政策或计划,不是直接为了自己的个人目的,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值得称颂,都只是整个社会政策和目标的一部分。个人不能被看作是自给自足或以自我为中心的,脱离个人与他所处社会的关系,仅仅考虑个人得到的,只能是抽象的概念。 如我们之前所说,这并不一定是错误的,但很危险,除非我们能够清楚地明白自己正在做什么。要完整全面地了解一个人,我们就不能把他从他所处的社会背景中抽离出来,而是要将他视为我们称之为当今社会的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个因素。因此,一个人的善,要根据他的活动与整体政策的一致性程度来评判。

这个理论是否面面俱到,是否在各个方面都令人满意,我们之后会进行讨论,但它至少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区分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此外,它还提出了一个较之于一般目的更为具体的道德判断标准。

相关参考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功利主义》。

贝奈戴托·克罗齐,《实践活动的哲学》,第二部分。 +ZVbPDhNlZUfU/LuexRqC54kEMaquPwdSujwFfz5GB2hlMdPQNoWw1dcVeJGPY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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