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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然联系

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我们已经提到过休谟提出的“一个事件被称作另一个事件的原因”其中的两个前提:在时间上先于这个事件,在空间上与之相邻。然而,稍微想一想就会发现,仅仅具备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证明其因果关系。

无论什么时候,白天过后紧接着就是黑夜。如果有一次我恰好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看到日全食,我也不会认为是火车的鸣笛导致了日全食,就算我每次看到日全食都是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也许我经常会听见火车鸣笛,但之后却没有看到日全食。我也经常看到棒球手想要击中球,却没能击中,但当他真的击中球时,我依然可以认为,他能击中球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要归因于他自己。然而,我一定不会认为日全食的原因是火车鸣笛,即使我经常看到火车鸣笛后出现日全食。对于我们所说的各种形式的巧合,我们都很熟悉,也能区分巧合事件与真正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为了对此进行区分,我要介绍休谟的第三个前提:必然联系。原因仅仅先于结果,并在空间上与之相连,这依然不够, 它必须与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就是说,没有它,结果就不可能发生,这就是必然联系的本质。

而现在的难点就在于证明这种联系的必然性。在我们提到的两个例子中,这种联系都是恒定不变的:不管什么时候,白天都是在黑夜之前,并且白天之后一定会是黑夜;同样,据我目前所有的经验,每次日全食之前都会听到火车鸣笛。如果我只依据经验,那么这些事件之间的联系就再清楚不过了,而且我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联系是必然的。据我自己的经验,我没理由否认白天导致了黑夜,火车鸣笛引起了日全食。相反,我完全有理由断定这两组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我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因为经验和观察结果是绝对不能证明这两组事件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经验确实能够证明它们之间有着恒常联系,就是说每次一个事件发生了,另一个事件确实紧接着便发生了;但是,经验并不能证明其中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另一个事件必须发生。我们只能说,到目前为止,白天之后总是黑夜;据我所知,火车鸣笛之后也总会有日全食,但我们绝不能说必须发生接下来的事件。当然,它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十分大。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kZ1/7z9/jVQ/amDgX2IOUyETELJaDe7f1X6rgSlhh/KYpgNqrVpw2o5CTzOZdL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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