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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偶因论

偶因论者最普遍的观点如下:心灵不影响物质,物质也不影响心灵,这样两个相互分离的事物间要有所联系是不可思议的,二者互不影响。然而,这种影响看起来似乎确有发生,如果这种影响既不是由特定的心灵造成的,也不是由特定的物质造成的,那是什么力量造成的?偶因论者的回答很简单:上帝。

现在,我们已经没必要反复强调心灵和物质全然不同、各不相干了。笛卡儿的追随者们已经诚实地面对了这个问题,并得出了合理的结论。如果心灵和物质的本质是不同的,那它们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直接联系。一个完全物质性质的苹果,不可能对完全非物质的思维产生任何影响。然而,每次我通过感官感知外部世界的任何一部分时,这种联系似乎都必定会存在。这是为什么?最早回答这个问题的观点被称作偶因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则被称作偶因论者。

这种观点在哲学上遭到的误解远远多于多数哲学观点,但为了公正明了,在仔细审视这个学说和对它的批评之前,我们最好先了解一下对这种学说最常见的解读和批评。

偶因论者最普遍的观点 如下:心灵不影响物质,物质也不影响心灵,这样两个相互分离的事物间要有所联系是不可思议的,二者互不影响。然而,这种影响看起来似乎确有发生,如果这种影响既不是由特定的心灵造成的,也不是由特定的物质造成的,那是什么力量造成的?偶因论者的回答很简单:上帝。他们这么说并不是夸张。

偶因论者认为,上帝是世界上所有变化的原因,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这并不是说,上帝在某种意义上要对一切负责,它最终控制着地界上的所有事物,他们想要阐述的远不止这些。 偶因论者认为,严格说来,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是在精神世界还是物质世界发生的动作,都只是出于偶然(偶因论便是因此得名),这是因为在另一个世界中上帝的影响造成了这种对应的动作。 例如,在我想要抬起手臂这个例子中,我的想法和我抬手臂这个动作并没有直接联系,两种迥然不同的存在形式之间不可能有这样的联系。然而,我的想法就是向上帝发出进行干涉的信号,因此,上帝这个所有事情的真正原因才使物质世界发生了和我的想法对应的变化。但是,如果心灵和物质之间的鸿沟无法填补的话,这种对应也是无法实现的。上帝是每件事情的原因,一切事情——无论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都是上帝在我们心中造成这种观念的偶然原因,这就是偶因论。

对于我们面对的难题,偶因论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反对偶因论的原因主要有四个。第一种反对,如莱布尼茨所说,这需要一个永恒的奇迹。上帝创造了不可改变且相互之间不可调和的两种秩序,然后又尽其所有时间,用一种神奇的超自然方法让二者重新结合。这种求助于全能的上帝来补救自己一手造就的困境的做法,实在不能说是明智之举,这种奇迹本身就是随意的。稍微想一想,就会发现这是多么不寻常——这种奇迹总能如此频繁地成功实现。当我想抬起左手的时候,上帝不会不小心抬起我的左腿或是其他什么人的左手;或者当我面前放着一个红色的苹果时,我看到的是红苹果而不是白色马车,这确实很奇怪吧。难道就因为上帝是无所不能的,所以这些错误才不会发生?那我们又要提出曾经问过笛卡儿的那个问题:为什么我有时候还是会犯错呢?为什么通常能够奏效的奇迹不能一直有效呢?这种奇迹的奏效,靠的是心灵天真地去假设其可能性,而不是上帝。

然而,还有第二种反对。现在我们面对的难题是,如何从精神世界的A点到达物质世界的B点。偶因论者发现,有一道鸿沟堵住了他们从A点到B点的路,于是他们选择绕道C点,即上帝。为了到达目的地,我们必须绕很远的路,但这并不会把我们引向与我们的理论相反的方向。生活中绕路回家是走了远路,而在哲学中,有时绕路却可能是到达目的地最快的路。但是,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我们并不是简单地由A到C走上精神的道路,然后从C到A来到物质的道路上,因为假如这样的话,当我们在C点的时候,我们就是既处于精神世界又处于物质世界。其实我们真正要做的是,沿着精神的道路由A点到达C点,然后从次C点出发,沿着物质的道路到达B点,并且我们必须把从精神道路上的C点转到物质道路上的次C点这个事实隐藏起来,把这两个点都归到上帝的名下,这样我们就可以自认为这个难题就这么解决了。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和笛卡儿的观点其实如出一辙。笛卡儿通过混淆一个词的两种意义来填补这道鸿沟,而偶因论者则是把两个互不相容的点合而为一,并冠以上帝之名,以此来填补这道鸿沟。

第三种反对,只是对我们在第二种反对中用图解展示出来难题的一种简单的技术性陈述(technicalstatement),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法不但远远不能解决问题,还再次把我们带入同样的困境。我们正在努力解释精神是如何影响物质的,而且我们坚持认为精神不能影响物质,只有上帝可以引起变化。然而,如果某个特定的想法是上帝对物质世界作用的原因,那对这种因果关系,我们就有两种解释:第一,我的想法作用于上帝的心灵;第二,上帝作用于我的左手。此外,考虑到我们之前“上帝是所有事情的原因”的说法,我们又要如何来自圆其说?我想要抬起手臂时,我的意志作用于上帝,于是上帝抬起了我的左臂。反过来情况也如此,如果某个家伙或一只画眉鸟吃了一条虫子,这就使我的心灵对它有了一定的感知。牵强地用上帝把两个完全相互对立的东西联系起来,或是把上帝当作二者之间的交换机,都不能解决心灵和物质之间的关系这个难题。

第四种反对则认为,偶因论者,或有意或无意地,未将其理论运用到所有因果联系中,从而使整个理论失去了意义。偶因论者被指盲目专注于心灵对物质与物质对心灵的关系问题上,而未能意识到,解释两个物质的或两个心灵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这其实和解释物质如何影响心灵一样困难。他们也全然忽视了一个运动的台球是如何使碰到的静止台球移动起来的,同样,他们还忽视了在没有任何媒介的情况下心灵的相互影响。他们没有试图去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种理论不仅滑稽可笑,也没能解决它试图要去解决的问题。

以上就是对偶因论的一般解读。如果这种解读是合理的,那么毫无疑问,偶因论者要么是太过天真,要么就是太过愚蠢。然而,读一读马勒伯朗士的《第七形而上学对话录》就会发现,虽然马勒伯朗士对偶因论的评价并不是那么准确,也不是那么宽容,但他是支持偶因论的,并且是其主要倡导者。对于第四种异议,我们可以很简单地回应。这种说法认为: “海林克斯和马勒伯朗士假设两个物理变化中的其中一个先于另一个,两种精神变化中的一种先于另一种,这本身就是一种偏见,这要比精神变化和物理变化哪个在先要明显得多。” 但这种观点本身还值得商榷,虽然要解释一个台球如何移动另一个台球,似乎要比解释我如何抬起手臂更简单。然而,这种偏见(如果确实是偏见的话),与马勒伯朗士花大量精力去讨论当一个移动的台球碰到另一个台球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能量守恒定律暗示着什么、上帝在这件事中又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时所遭到的偏见绝不是一回事,马勒伯朗士用处理心灵和物质关系的方法来处理这些问题。

如果要直说的话,这种对于偶因论的普遍解读错就错在,它认为: “海林克斯和马勒伯朗士考虑的只是物理上的变化如何能够引起精神上的变化,或者反过来,精神上的变化如何引起物理上的变化。” 事实上,马勒伯朗士思考的东西或许与这完全不同,很明显,他最关心的根本不是二元论。当然,如果可以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他也会很高兴,哪个笛卡儿的虔诚追随者不会高兴呢?但从他作品的整体语调和侧重点,我们可以看出,他所认为并且试图解释的二元论,并非一边是物质,另一边是心灵,而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二元论:一边是上帝,另一边则是上帝创造的所有事物,既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造物者和造物之间的差别,要远远大于造物与造物之间的差别。

在马勒伯朗士的《第七形而上学对话录》中,我们可以找到两条不同的但同样重要的原则,它们就像哲学这条高速公路上的指路牌,为我们指明了两个方向:一边从笛卡儿通往斯宾诺莎,另一边则通往休谟。 马勒伯朗士的这两条原则,我们都能在笛卡儿的著作中找到;强调其中一点而忽视另一点,就将陷入斯宾诺莎的绝对主义,反之则是休谟的观点:意识只存在于相互独立的瞬间,这些瞬间各不相干,除非心灵以某种莫名其妙的方式使之联系起来。 当然,这并不是说斯宾诺莎和休谟都读了马勒伯朗士的作品,然后决定拥护哪种观点,反对哪种观点;事实上,斯宾诺莎在马勒伯朗士的对话录出现之前就已离世,但这很好地说明了思想家会吸收其他思想家学说中那些看起来与自己的学说兼容的成分,尽管它们指向的其实是完全相反的方向。

第一条原则就是直接由笛卡儿的学说演化而来,然后直接指向休谟的观点,它是笛卡儿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之一。我们是上帝创造的凡人,我们的存在取决于我们的创造者——上帝;此外,我们的持续存在也依赖于上帝的持续存在和他的活动。上帝创造出我们以后,并不是就可以一劳永逸了,他还要维持我们的存在。笛卡儿在《形而上学的沉思》第三卷中这样说: “我的整个一生可以分为无数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我不久前存在并不能说明我现在就存在,除非此时此刻有什么事重新创造了这样一个我,也就是维持我的存在。维持物质每时每刻的持续存在,和从无到有创造出它时所需要的力量和步骤是一样的,实质上只要仔细想想持续的本质,这一点就会很明了。”马勒伯朗士说:“虽然建房子的人死去了,但房子还会继续存在,这是因为房子坚固的地基与建造者的生命是没有联系的,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依赖建造者。然而,我们的存在却从本质上依赖于我们的创造者……整个宇宙都是如此依赖上帝,以至于一旦上帝停止维持其存在,宇宙就会彻底崩溃,消失不见,因为上帝不愿意也不能创造出完全独立于他意志的事物。” 这就是第一条法则。从这条法则中,我们不难看出它是如何运用到造物主与造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 这就是莱布尼茨和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评论者们所要反驳的偶因论者的“永恒奇迹”:永恒的奇迹不是指当我想要抬起左臂时,上帝通过干涉我对身体的指令,从而抬起我的左臂而非右腿;永恒的奇迹是指,上帝不断地重复其创造的行为。 如果上帝在不间断地创造世界,那如果我想要抬起左臂会怎么样呢?这似乎很简单,在前一瞬间的世界里,我正想要抬起左臂,然后在下一个瞬间的世界里,我便抬起了手臂。这两个世界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它们都是上帝创造的,只是在两个相邻的瞬间。这两个世界都依赖上帝这个唯一的原因,正如马勒伯朗士所说: “只有造物主可以移动它,只有身体的创造者可以决定身体在什么地方。” 事实上,整个宇宙就像一卷由无数静止的场景构成的电影胶片;和胶片一样,宇宙中也没有运动,有的只是一连串相互独立的场景,每个场景与紧接着它的上一个或下一个没有任何联系。似乎只有电影放映的时候才产生了运动,因此,只有以某个时间为背景,才可能产生运动、变化和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与存在的本质的观点,与休谟后来的观点惊人地相似。

第二条原则通往斯宾诺莎。马勒伯朗士说: “最伟大、最有效,也是最必不可少的一条法则就是,上帝以他的神力造物是因为事物的变体是他对自身作用的偶然原因。” 这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很不幸的词“偶然原因”,就是这个词使马勒伯朗士及其言论饱受争议;同样被引用的他的另一句话却清楚地说明了,他提到的这种联系中的“原因”一词,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通俗的原因。对于马勒伯朗士,原因只能指上帝;事实上,世界上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是上帝所为,这不仅仅意味着上帝是首要原因,是任何事物存在的初始原因,而且意味着上帝是直接原因,是所有事情最终发生的真正原因。此外,这也是斯宾诺莎所认可的联系,上帝创造了我抬起手臂的想法及其最终效果——我抬起手臂的动作。一切都是上帝造成的,所谓的精神原因和物理效果都是上帝造成的。认为上帝仅仅是通过他的干涉创造了一种物理效果,来和我的意愿相对应,这是武断的;既然上帝是一切事物的起因,我会有这样的意愿以及抬起手臂的动作,很明显都是因为上帝,这种观点针对的是偶因论者认为“我的意愿决定了上帝去干涉物理指令的意愿”这种荒谬的概念。

泰勒教授说: “不管哪个方面的变化都会影响上帝对另一个方面的干涉行为。” 然而,上帝对我的精神状态的影响并不会少于他对自然界物理状态的影响。由于物质与思维的二元论已经先入为主,批评者们很容易忽视最基本的二元论,在这种二元论中,一方是作为一切活动的源动力的上帝,另一方是包括思维和物质在内的所有上帝创造的、能够活动的事物。如果说是上帝创造了所有这些,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们都是“上帝对自身作用的偶然原因”,这就十分类似于斯宾诺莎的观点了;上帝是唯一的真实实体,它通过在两个平行却不尽相同的世界——思维世界和物质世界中引起变化和运动证明自我,或者说它通过其自身的两种属性——精神和广延的变化、运动证明自我。事实上,笛卡儿在把实体定义为“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事物”时,并没有明确表达这一观点。

偶因论是否合理,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我们还是应该意识到它并非一无是处,也不像普遍的批评那样荒谬。 JrfRmjxQtKKSF22MjYOQnSsHzCww0uHqvYUE8bea0J6nmAPp7cE+CNqLs/TI0H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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