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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视域下监狱法治的不足与完善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王通亮 孙 伟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良法治国 ;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亦应是良法治监。然而实践中,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监狱良法状态不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在良法视域下,如何立足监狱实际,寻求完善监狱法治的现实路径,努力实现良法治监的目的,本文试做一探析。

一、何谓良法

良法也叫善法,通俗地讲就是好的法律、好的制度。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法才是良法呢?这就必然涉及良法的判断标准问题。关于良法标准,古今中外的学者进行了大量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若干判断标准,各有其正确性的一面。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良法标准 做一阐释。

(一)逻辑理性标准

良法首先要符合逻辑理性,即要求法具备形式上的逻辑合理性,也就是要求法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无矛盾性的品格。 良法的逻辑理性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统一性。这就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统一于一个共同的最高效力准则之下,不同层级的规范之间具有一致性和无矛盾性,法律体系能够涵盖调整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为一种主导性和确定性的行为模式,形式化法律体系必须避免自相矛盾,以达致和谐统一。现代社会要求建立和谐的法律体系。”“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他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那种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良法的逻辑理性亦要求单独的法律规范自身具有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即要求公布于世的法律应该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无矛盾性。确定性,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应该明确、清晰和具体,不应存在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文字表述,法律的确定性还要求其一经公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应有的效力,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一致性,要求不同的法律条文统一于共同的目的;无矛盾性,是指一部法律的条文不应存在着与上位法抵触,与同级其他法律以及自身的其他条文之间相互矛盾的规定。

(二)实践理性标准

实践理性的核心是目的手段的合理关联,探讨、追问和追求思想或者行为的合目的性或可行性。实践理性涉及目的、手段和可能性三个关键要素。 良法的实践理性首先要求法律具有良好的立法目的,且该目的具有实现可能性。一部法律如果不具有良好的目的,或者虽具备良好的目的,但是缺乏实现的可行性,不但不符合效率、经济原则,而且会使司法陷入混乱。实践理性要求法律目的与法律手段的一致性,在执法实践中表现为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的一致性,使执法手段适合于既定的执法目的,不存在着手段的行使造成理论上或实践上的背离执法目的现实可能性。“尽管对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来说不熟悉手段目的这个术语,手段目的理性却是比逻辑,这个法律界玩弄得很多的术语,更接近法律事业的中心;或是比类比推理更接近法律事业的中心。” 良法的实践理性还要求实现法律目的的法律手段的成本最小化或者是最优化,所要实现的法律利益或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性,实践理性以追求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化的法律手段为理想目标。

(三)价值理性标准

良法的价值理性是指良法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法律基于其属性发挥功能和作用的一种理想状态。 良法的价值理性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考量。

1.良法的价值取向应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价值理性,首先要求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一致。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一个理论设计得如何精巧和实惠,只要不是真理,就该被推翻。法律制度也如此,不管它安排得如何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该被取消。 公平正义不仅本身是良法的重要乃至最重要的价值形态,而且一直被作为评价现行的实在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而存在。因此良法的价值理性不仅要求法律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重要价值目标,而且要求法律自身应该经受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批判和检验。因为,一个与社会正义相悖的法律,无论其体系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完备,都只能是不义的恶法。

2.良法的价值取向应与历史的、社会发展特殊阶段的客观性相一致

社会公平、社会福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相对的,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对法律的价值理性考量事实上涵盖了卡多佐的“历史的方法”,即法律概念、原则所体现的,“许多不是现在的思想,更多的是昔日的思想;如果与昔日相分离,这些概念的形式和含义就无法理解并且是专断恣意的”。 人们在对“应然之法”的追求中不断修订法律,而法律也在这种修订中发展、成长。正因为此,对法律“当”与“不当”的考察应立足于其时、其势,以历史的眼光来进行。良法的价值发展不能脱离历史发展的特殊阶段而超然存在,良法价值应该立足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国情,与社会整体发展阶段保持协调一致,脱离现实国情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发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3.良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具有多元化、层次化并蕴含价值冲突的合理处理
机制

良法的目的价值应该具有多元化。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都是良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化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良法的多元化价值应该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标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因此,在各种价值取向之间产生矛盾时,我们可以确定哪一种价值具有优先性:“一般来说,社会的一般价值、群体的特殊价值比个体的个别价值具有更高的位阶。这种位阶的有序性根源于价值目标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意识系统,它为法律推理主体在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确定如何取舍提供了选择标准,也为他人判断这种取舍和选择的‘正确性’提供了评价标准。”

(四)程序理性标准

程序理性意味着法的程序规定必须符合正义且应当是公允的、正当的和易懂的,意味着程序中的各主体地位是稳固的、特定的和平等的,也意味着程序方法与手段是必要的、适宜的、公开的。对理性的肯定就意味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那些作为一个自由的独立存在者和作为一个其利益应受保护的存在者的人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必要的保障——通过程序对各社会主体的诸利益(包括应然权利中的和法定权利中的)予以充分的维护和必要的救济。 良法的产生、实施及法律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理性化的程序规则保障。所谓程序理性亦可称之为正当程序,很多西方法学家做过关于正当程序的理论阐述,以美国法学家罗尔斯较具有代表性。他在代表作《正义论》中,集中阐述了他以程序正义为重心的社会正义思想,在他看来,程序设计的关键在于程序本身应符合一些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客观标准。如果过程是好的,则结果也将是令人信服的,而这正是正当程序独立价值核心之所在。 关于良法的程序理性我们主要应该从两方面加以考量,一个方面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范;另一个方面是指程序规范本身应该具有理性化,即应具有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内在价值。

二、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现实表现

良法视域下监狱法治的不足突出地表现为监狱良法状态的不足。无论从法的制定,还是从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都能反映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现实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逻辑理性方面

逻辑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体现在: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从中观层面来看,《监狱法》的不完善;从微观层面来看,监狱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1.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包括《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在内的监狱法律体系。但是,这一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如《监狱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监狱法》第47条规定除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外,监狱有权检查罪犯的通信;而《宪法》第40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此外,《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彼此之间亦存在着大量冲突的条款。(2)法律体系间缺乏协调性。如《宪法》和《刑法》都对“特赦”做了明确规定,而《监狱法》对“特赦”内容却没有涉及,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调。(3)在某些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不足等因素,导致监狱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如:关于罪犯重大疾病诊治、罪犯聘请律师、外国籍罪犯管理教育、罪犯人权保障、艾滋病罪犯管理教育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境况,严重影响监狱法治进程。

2.《监狱法》的不完善

《监狱法》的颁布曾极大地促进了监狱法治进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狱法》自身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缺陷体现在:(1)从立法技术来看,《监狱法》条款存在立法语言内容模糊、含义不清,章节名称不准确,部分条款原则性过强,缺乏实际执行力等;(2)从立法体系和结构来看,《监狱法》的立法地位有待提高,立法规模过于狭窄,章节结构不够科学,缺乏严密的程序性规定等;(3)从立法内容来看,条款缺少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款内容存在缺少、遗漏等现象,造成执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地,部分条款内容不够精细、准确性不强等。

3.监狱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监狱系统存在大量的指导具体执行行为的内部制度,它们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内部制度规定不统一,不同单位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规定;内部制度过多、过杂、过乱,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有的制度上位法律依据不足,有的仅仅是决策者个人意志的反映;有的制度的执行甚至可能会侵犯民警、罪犯的权益;有的制度缺乏实际执行力,不具有可行性;有的制度与制度之间,甚至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抵触,等等。例如,某监狱为防止民警携带违禁品入监,对民警进入二门卫进行搜身的规定;罪犯发生违法、违纪要对主管民警进行处罚的规定;监组一人违纪全体组员都要受到株连惩罚的规定;监狱民警办公桌上不允许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规定;罪犯读书要记清读了多少字数等类似的“奇葩”规定,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缺乏人性化,违背基本的常识常理,更何谈良善!总之,监狱内部大量的制度规定总体呈现繁杂冗余的特征,严重制约着监狱法治化进程。

(二)实践理性方面

实践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主要体现在执法目标和执法手段的非理性化,以及在某些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手段与目标相背离的奇特现象。

1.执法目标的非理性化

法律目标在转化为执法目标及具体工作要求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制度安排、领导意志、思维习惯、执法者素养等多种因素制约,并非理性化的法律目标一定能够转化为理性化的执法目标以及理性化的工作要求。受制于传统习惯、制度体制尤其是追责机制、上层领导意志及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监狱的某些执法目标及工作要求存在着非理性化的一面。以监狱民警耳熟能详的“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罪犯脱逃、不发生重特大狱内案件、不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例。这种执法目标和工作要求就属于典型的非理化。因为这种目标要求不符合客观规律,违背常理。以“不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为例,如果一个服刑人员万念俱灰,不想活了,我们有什么办法和手段能够控制得了他的思维和行动呢?即便能控制得了一时,也很难保证永远万无一失。民警能做到的只能是尽量杜绝或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但是没人能保证其绝对不发生。其他几个不发生亦是同理。再比如,关于罪犯某些教育目标必须达到多少百分比的相关规定都含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因为监狱不是专业的教育部门,也缺少足够的专业教育人才,我们有什么样的资格和能力来保证达到这么高的指标呢?类似这种非理性的执法目标和工作要求充斥在监狱工作的很多方面。

2.执法手段的非理性化

执法手段的非理性化是指为实现执法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法律价值相背离或者执法手段本身缺乏有效性而无法达致设定的执法目标。例如,为了实现监狱改造秩序的整体稳定性,或者为了追求实现对个体罪犯的驯服的目的,在特殊情况下,为惩罚违规罪犯或打击罪犯反改造气焰,在有关领导或明示或暗示的授权下,对罪犯采取以电击或上铐等为手段的惩罚方式,仍然在有些监狱存在。这种手段的有效性不言自明,而且往往在短期内能够实现立竿见影的震慑效果,但是这种手段仍属于非理性化的执法手段,因为它与保护人权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所以即使效果再有效也应当予以摒弃。再比如,为了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监狱安装了大量的无死角的视频监控设备,这种执法手段从工具理性角度来看的确值得肯定,但是从价值理性角度来看却存在很大问题。它与保护罪犯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性。况且,有了视频设备之后,按照工作要求,监狱民警需24小时不间断地紧盯电脑屏幕,以实现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隐患的目的。这种工作方式安排,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值得进一步商榷,因为人具有自己的生理极限,从这个角度来看,其目标和手段都具有非理性的成分。

3.手段与目标背离

监狱执法目标具有多元性,如教育改造、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都是监狱应追求的工作目标。但由于历史和环境的原因,我国监狱工作长期以来以监管安全为主线,并形成了特有的安全防范工作模式。 在这种特有的安防高压下,形成了以安全为首要标准的工作目标导向,并在实际考核中形成了对监管安全目标的一票否决制,及以监管安全结果为导向的追责机制。在这种安全高压下,导致大量监狱工作在实践中出现了目标与手段相背离的奇特现象。也就是说,我们虽然提出了很多看似合理的目标定位,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为之辅以有效的工作手段。监狱绝大多数精力都投入到了维护监管安全目标上,因为每个人心里都很清楚,影响监狱及监狱民警切身利益的只有安全稳定这一条,其他所谓的工作目标仅仅是美好愿景罢了,实际工作中做做样子、形式上应付过去即可,并没有为实现教育改造、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非安全目标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手段,出现了实际上目标与手段背离的奇特现象。以实现罪犯某方面的教育目标应达到多少百分比的例子来看,当前监狱的资源配置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条件,况且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要投入到与“天”同高的安全目标上去,那么怎么去完成上级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呢?只有在形式上或者表面上去完成了,至于罪犯个体到底有没有真正实现预定的教育目标,也鲜有人去关心和过问,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彼此之间也是心知肚明的。

(三)价值理性方面

价值理性是影响监狱法治的深层次原因。价值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体现在诸多方面,本文主要阐述以下三方面:

1.公平正义价值的核心地位凸显不足

监狱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理应将公平正义作为监狱执法实践中的核心价值追求,但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地位凸显不足的倾向。首先,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是实现公平正义重要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监狱执行的是一起冤假错案,则有悖于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权力配置的不尽科学合理,导致监狱在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哪怕监狱民警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知确信的冤假错案,实践中除了帮助罪犯转递申诉材料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其次,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安全价值目标对公平正义价值的挤压现象。有些监狱为了追求监管安全,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比如,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在改造分数相同的前提下,越是老官司、难管理、难改造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可能性越大的倾向,因为老官司、难管理、难改造的罪犯关押的人数越多,对安全稳定的压力越大,安全风险和隐患越多。因此,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规定条件,老官司、难管理、难改造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可能性更大,这在实质上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相背离的。

2.过度的安全秩序价值追求

将以追求安全稳定为目标的秩序价值作为监狱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本无可厚非,但是过度地强调以追求绝对安全为目标的安全秩序价值则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过度地追求安全秩序价值严重影响监狱正义、人权、教育矫治等其他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过度地追求安全秩序价值,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安全目标和安全结果为主要导向的考核机制,并由此在执法实践中衍生出来以安全目标和安全结果为导向的追责机制,造成了监狱系统在实践中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都投入到确保和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目标上,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其他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

3.人权价值追求的两极化倾向

维护罪犯人权是监狱执法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但在实践中,监狱对人权保护出现畸轻畸重的两极化倾向,不利于对罪犯人权的有效维护。一方面监狱对罪犯某些人权保护力度缺乏,另一方面监狱对罪犯某些权利的保护力度过大。对罪犯人权保护力度缺乏体现在:对罪犯申诉权保护力度不够。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以及法律赋予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权能的有限性,导致对罪犯申诉权保护力度不足;对罪犯通信权保护力度不够。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完善、不详尽,监狱民警处理罪犯信件的随意性较大,导致了事实上对罪犯通信权利保护力度不够;对罪犯的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很多监狱在罪犯所有活动区域,包括罪犯监舍和厕所内都安装了全方位、无死角的视频监控设备,实际上造成了对罪犯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等等。与此同时,监狱对罪犯某些权利保护又存在力度过大的倾向。主要体现在对于罪犯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上。罪犯享受全部免费的医疗服务,尤其一些得了重病的罪犯,很多监狱会想尽办法帮助罪犯进行必要的医疗,甚至对一些危、急、重症患者还享有“绿色通道”的特殊待遇等。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狱对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过大,某些罪犯事实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试想,一名患病罪犯因监狱与某些医疗机构签订了内部协议而享有优先的“绿色通道”时,深处相同境地的普通民众,会以怎样心态来看待此事呢?这背后折射的是一种怎样的价值考量,反映的是一种怎样的思维逻辑,又会对社会行为选择起到怎样的引导作用呢?

(四)程序理性方面

程序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依程序执法理念、程序规范不完善以及监狱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不足等。

1.缺乏依程序执法理念

依程序执法理念,即监狱执法必须遵循和履行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意识,简单地说就是解决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来做的理念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可见程序在法治中的地位。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忽略程序的重要地位。实践中,监狱民警遇到执法困境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领导的要求或上级的命令,而不是程序规范的要求如何;在日常工作考核过程中,也存在着重工作结果或工作成效,而忽视对程序执行的考核力度;尤其在对民警责任追究时,存在着以结果为导向的追责倾向,即便执法程序再规范,只要实际发生了监管安全事故,民警往往也难辞其咎,这就更加重了民警忽视执法程序,而重视执法结果的执法意识和理念。

2.程序规范不完善

程序规范不完善,是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重要表现之一。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监狱缺乏系统的、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尤其作为监狱执法基本依据的《监狱法》,缺乏关于执法程序的统一规定,导致很多领域的执法程序处于空白状态。监狱民警的很多日常执法行为完全凭经验,或者依据领导的临时指令,或者依据一些内部规定来进行。现有的监狱执法程序大多散见于法规、规章以及一系列的内部规定之中,不具有统一性,亦缺乏科学性、系统系。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执法程序规定。很多监狱的执法程序仅仅是基于对部门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形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仅以内部规定形式出现,没有形成法律规范,是否需严格执行也往往取决于相关领导的个人意志,因而导致一些执法程序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3.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不足

监狱法治不仅要求监狱具备完备的执法程序规范,而且要求程序规范本身应当符合价值理性要求,即具备公平、正义、效率、人权等现代法治所蕴含的价值追求。程序理性方面的监狱良法状态不足不仅表现为程序规范本身的缺乏,即便已经具备的程序规范也很难达到价值理性的要求,很多程序规范往往是相关领导的要求或命令、实践经验的总结,或者是传统因袭下来的习惯性做法等,离程序法律的价值理性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

三、良法治监的路径选择

完善监狱法治必须以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和程序理性为标准,正视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现实,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更新思维理念,坚持价值引领,遵循程序优先等,才能逐步改变现状,最终实现良法治监的目的。

(一)追求监狱法治的逻辑理性

完善监狱法治,必须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形成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填补执法领域空白,努力实现有法可依,且所依之法符合逻辑理性要求的目标。具体来说,要不断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

1.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应以《立法法》为依据,从三个层面对监狱法律体系来加以完善。

第一个层面为法律层面,包括《宪法》中涉及刑罚执行的相关条款,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首先,需要对《宪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做出扩大性解释,以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协调一致,进一步促进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例如,应将《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通过《宪法》修改来提高《监狱法》位阶,改变监狱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促进刑罚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如,可以将《宪法》第40条修改为或扩大解释为:根据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或维护监禁机构安全的需要,允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以实现将刑罚执行机关纳入拥有通信检查权的主体之一。其次,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涉及刑罚执行的条款与《监狱法》做出一体化修改,以实现法律体系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一致。

第二个层面为行政法规层面,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构成。根据当前的现实需要,由于现行《监狱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适应监狱实际工作需要,从行政性法规层面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执法效力、权威性较强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以弥补法律依据不足,填补立法领域上的空白。

第三个层面为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也包括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部门规章的特点是较为专业、细化。从规章层面来看,为满足监狱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促进监狱法律体系完善,有必要制定更多的部门规章,同时对已发布的一些部门规章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已发布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规章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联合发布)等。此外应出台更多部门规章,从多方面对监狱工作进行专业性、权威性、细致性的规定,以完善丰富监狱法律体系。

2.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

《监狱法》是指导监狱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整个监狱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监狱法》良善与否直接决定着良法治监目标能否实现。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是适应2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向,改进《监狱法》自身缺陷与不足的客观需要。《监狱法》修改应该从价值追求、结构体系、内容安排、程序规定、责任设定、立法技术等多方面考量,努力呈现出一部价值多元且层次清晰、结构体系合理规范、实体内容全面详实、程序设计科学合理、法律语言清晰明确、权利义务界定准确,具有一定前瞻性,且具有实践执行力的一部优良法律规范。

3.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

监狱内部制度往往直接决定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选择,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狱制度体系是实现监狱法治的重要方面,尤其在上位法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领域的情况下,完善内部制度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加强内部制度建设首先必须杜绝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尽量提高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至少应该由局级部门来根据不同监狱类别,统一制定详尽的、具有执行力的内部制度规定,尽量减少基层单位自行制定内部制度的做法。因为由基层单位出台制度难以保证制度质量,容易出现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等问题。其次,要切实提高对内部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监狱工作千头万绪,但各项工作落实最终都归结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方面,因此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常规性、重点性工作常抓不懈。这项工作不应因监狱各部门领导的改变而改变,更不能形成“口头上重视,实际上忽视”的不良风气。再次,出台内部制度要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尤其涉及一些重要制度,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发动基层部门积极参与,并充分、广泛地征求意见,确保制度出台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后,对于现行庞杂的内部制度要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其实际运行效果,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确保监狱内部制度合法、合理、高效、可行。

(二)追求监狱法治的实践理性

完善监狱法治,应针对实践理性方面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问题,努力实现监狱执法目标的理性化、执法手段的理性化以及执法手段与执法目标的一致性。

1.努力实现执法目标的理性化

监狱内二元化的规则体系同时存在,共同指导着监狱执法行为。所谓二元化的规则体系,是指监狱既要遵循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一整套法律规范要求,同时也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本监狱领导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根据上级的各种要求制定的一系列内部的决定和办法等。要想实现执法目标(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工作目标和要求)的理性化,应逐渐将二元化的规则体系向一元化的规则体系过渡。即逐渐减少上级或有关领导临时性的、短期性的、政治性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将执法目标和工作要求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即便上级或相关领导提出具体的执法目标和工作要求,也应当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理性化的执法目标应该从法律目标中去寻找,而不是从某些决策者个人意志或要求中去寻找。应该转变思维理念,敢于打破传统的思维惯性,将一味的政治正确思维向法治思维模式转变,确保监狱执法目标符合客观规律和客观现实,实现执法目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努力实现执法手段的理性化

实现监狱执法手段的理性化,一方面要紧紧围绕监狱执法目标设定和选择具有实际效果的执法手段,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执法手段自身是否符合价值理性。我国《监狱法》明确将“惩罚和改造罪犯”作为监狱工作目标,但是,针对惩罚罪犯,除了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外,当罪犯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按要求参加劳动时,如何有效、合法地惩罚违规、违纪罪犯,仍然是执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必须完善法律,赋予监狱民警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以有效、可行、且符合价值理性需求的执法手段。以杜绝监狱民警执法实践中因合法手段缺乏而违规动用警戒具等非理性做法。要切实改变为了追求监管安全而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的工作思路和习惯。以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为例,这种工作方式和手段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站在更高的层次来看,如果仅仅在公共活动区域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取消罪犯监舍和厕所内的视频监控设备,更能体现监狱尊重罪犯人权(隐私权)的理念,更加符合人性化的需求,也更能够体现执法手段理性化的一面。

3.努力实现执法手段与执法目标的一致性

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法》确立的重要的法律目标,而且已经被中央确定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为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目标,必须切实转变传统的一切唯安全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手段,改变实践中教育矫治流于形式、流于表面、流于台账化的不良做法和风气。要切实加大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保障力度。积极引进社会资源,丰富教育改造内容和手段。研制矫治罪犯的先进技术,不断开拓创新,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实效化,探索推广循证矫正,创新个别矫治、分类教育、电化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社会帮教等方式方法,把普遍教育和个别化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教育管理手段和现代教育矫治技术结合起来,完善多种类型罪犯的矫治改造方案。 此外,针对如何有效实现惩罚罪犯的法律目标,必须加强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模式,针对危险度高、反改造意识强、违规违纪频繁的罪犯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惩戒措施,明确惩戒罪犯的法律依据,为实现惩罚罪犯的法律目标,建立系统化、层次化、易操作的一系列教育惩戒手段和措施,切实改变惩罚罪犯的无法可依,凭经验和习惯执法的不良习惯。

(三)追求监狱法治的价值理性

完善监狱法治,针对价值理性方面良法状态不足的现实,应确立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地位,促使安全秩序价值目标回归理性,努力消除罪犯人权价值维护的两极分化。

1.确立公平正义价值的核心地位

“法律的实现固然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在于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精神。” 法律只有符合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信任,并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更应该将公平正义确立为监狱法治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实践中,都应将公平正义确立为监狱法治价值的核心地位。在修改完善监狱相关法律时,应该考虑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特殊地位,赋予监狱机关以更加重要的权能,以发挥监狱在执法实践中平反冤假错案的特殊作用。要通过科学立法,合理界定不同价值位阶的合理层次及发生价值冲突时的合理协调机制,尤其要通过科学、合理设定监狱民警的责任追究机制,来引导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促使监狱民警在执法行为的价值选择上以追求公平正义价值为首位,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而不是以其他价值来取代公平正义价值的核心地位。

2.安全秩序价值应回归理性

安全秩序价值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之一,它与公平、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基本价值一道成为良法必备的价值追求之一,理应成为监狱法治的重要价值追求。但凡事过犹不及,对于安全秩序价值的追求也是如此,追求安全秩序价值必须在理性的范畴之内,超越了理性的范畴追求绝对的安全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和效果。Demogue说,“绝对的安全”“意味着社会永远停滞不前”,绝对的稳定性也一样。 我们应树立理性的安全秩序观,摒弃传统的一切唯安全是从,不允许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绝对安全观。首先,应该对安全的概念作出科学的解读和界定,分清监狱安全工作目标等级,合理确定符合客观规律的安全工作目标。其次,要构建科学理性的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和考核体系,尽早修改完善以“安全工作目标一票否决制”为代表的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再次,构建完善的民警责任追究机制,改变由于追求绝对的安全目标而衍生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不合理追责机制,使民警从安全高压下解放出来,才能逐渐改变监狱工作始终以安全为主线的工作模式,逐步推进监狱实践工作向以教育矫治为中心的工作目标迈进。

3.努力消除罪犯人权价值维护的两极分化

要消除罪犯人权价值维护的两极分化,改变对罪犯人权保护的畸轻畸重的现状,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对罪犯人权保护的种类、手段和措施等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在立法层面将追求人权价值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给予足够的重视,是实现罪犯人权保护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此外,维护罪犯人权,必须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来统筹考虑,不能为了短期的安全管理目标,或者眼前的因应控制,而给予罪犯超过普通民众的人权待遇。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或教育改造目标,但从长远来看,或者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则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给社会持久的安全稳定和监狱的长远发展埋下更大的隐患。

(四)追求监狱法治的程序理性

完善监狱法治,针对程序理性方面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现实,应牢固树立依程序执法的思维理念,加强监狱程序规范建设,并不断追求监狱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

1.牢固树立依程序执法的理念

依程序执法是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否有效地树立起依程序执法的理念事关监狱法治建设成败。对于人治传统深厚的监狱而言,要树立起依程序执法的理念,必须从完善监狱执法考核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两方面着手。在考核方面,必须转变重视考核执法结果,忽视考核执法程序的习惯做法,要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考核力度,要根据监狱民警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程序、是否能实现执法目标,将监狱考核划分为四种类型:对依程序执法并且实现了执法目标的行为给予积极的正面评价;对于严格依程序执法,但没有达到预期执法目标的行为不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对没有严格依程序执法,但却实现了预期执法目标的行为,同样要给予相应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没有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也没有实现预期执法目标的行为,应给予最严厉的责罚。依据如此的理念和标准,来设计针对日常执法行为的考核机制,必然有助于逐步树立起依程序执法的理念。此外,在民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过程中,要转变以结果为导向的追责机制,逐步建立起尽职尽责规范执法的免责机制,以此倒逼监狱民警依程序执法理念的逐步养成。

2.加强监狱程序规范建设

加强监狱执法程序规范建设,应围绕监狱工作目标,着手加强执法程序规范的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弥补其关于程序规范不够严密、系统的不足,提高监狱程序规范的立法等级,统一监狱执法程序标准,使指导监狱的执法程序规范能够成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并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执法程序规范体系。在现有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监狱功能、特点,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对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促使监狱执法工作化繁为简,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为《监狱法》的修改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3.追求监狱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

实现监狱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是监狱法治程序理性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仅仅追求监狱具备一套形式上完备的程序法律规范,而不重视程序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在加强监狱程序规范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建设正当的监狱执法程序作为程序法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当的监狱执法程序是监狱程序法律建设的灵魂,对于监狱执法权力而言,正当的监狱程序制度将监狱执法权力的具体实施置于严密、公开的操作轨道,既可以防止监狱执法权的消极无为、怠于行使权力的现象,又可以有效限制监狱执法权力的恣意妄为。正当的监狱程序法律规范,不仅是实体权利义务充分体现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必须反映公平、正义、安全、效率、人权、民主等现代法律价值理念。

四、结语

良法治监是一个宏大的课题,也是监狱法治所追求的美好愿景。要想真正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思维理念的更新,体制机制的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的健全,执法人员法治素养的提升等综合因素。良法治监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良法标准的相对性也决定了良法治监的目标本身具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停止追求的脚步,因为这种对于理想的追求,本身就是促进监狱法治不断自我更新完善、促进监狱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aNqb31wfpQT6ZIJb2LzDeJ/ZJRfY3cQk0vFB7DpAYK76N9OCnbRSS8pizSVDuW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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