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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蒙古国家的建立

公元1206年,铁木真树起九脚白旄大旗,即大汗位。当时有个晃豁坛氏族人阔阔出,是珊蛮巫师,自称能与上天通话。忽里台举行期间,他以上天的名义对铁木真说:“如今,被称为古儿汗的这个地域上的君主,已被你一手征服,你已取得了他们的领地,你可以像他们那样采用一个同样意义的尊号——成吉思。成吉思啊,你是最高的君主。最高的主命你采用成吉思汗的称号。”于是,与会的贵族们共同拥戴铁木真为成吉思汗。“成吉思”的原义究竟是什么,历来众说纷纭,近人多数认为它源于突厥语,意为海洋。成吉思汗建立的国家名为大蒙古国。过去“蒙古”只是大漠南北众多部落中一个部落的名称,现在成为漠北各部落的共名,这意味着统一的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今天分布于不同国家的蒙古人,都认成吉思汗为本族的始祖,其感情之炽烈,远甚于汉族之于炎、黄。由于习惯,大蒙古国建立后,周围国家仍称他们为鞑靼,或以蒙古、鞑靼两名相合,称“蒙鞑”。

成吉思汗

成吉思汗即位后,立即对功臣、贵戚论功行赏,授封领地。他把全蒙古国的百姓分做九十五千户,分别授给各个功臣、贵戚,封他们为千户那颜,世袭管领其地。各千户的实际户数并不一致,其下分为若干百户,百户下为十户。少数千户是由同一族属的人组成的;多数千户的人户来自不同族属,他们是其千户那颜在战争时期逐渐收集的,或是成吉思汗授与的。千户既是基本军事组织,也是地方行政单位。国家按千户征派赋役、签发军队。所有民户都被固着在本管千户内,向国家承担义务。成吉思汗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着军士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严惩。”成吉思汗还封了几个万户,他们以军事统帅的身份各管若干个千户。当时在蒙古全境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15岁至70岁的男子均须服兵役,随时听候调遣,自备马匹、兵器、粮草,跟从那颜出征。成吉思汗说:“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每一个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作好准备,一旦诏令和指令不分昼夜地下达时,就能在任何时刻出征。”他又说:“十夫长不能统率其十人队作战者,将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定罪,然后从其十人队中另择一人任十夫长,对待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们也这样!”就这样,成吉思汗通过严密而又严厉的千户制度,对全国进行有效统治。

与实行千户制同时,成吉思汗扩建了他的护卫军队伍。在古代北方游牧地区,由于幅员辽阔、气候寒冷,营帐随季节的变换或战争的需要而迁徙,历代君主或部落首领为防不测,都极其重视自己的随营护卫。王罕在同成吉思汗作战时已有护卫千人,成吉思汗在征乃蛮前也选出一千勇士,“如厮杀则教在前,平时则做护卫”,人数都不算少。成吉思汗既为大汗,便把护卫军扩大为一万人,其中宿卫一千人,箭筒士一千人,散班八千人。这一万人从千户、百户、十户及白身人的儿子中选出,必须是身强力壮、具有技能的。千户那颜的儿子,许带弟一人,带伴当十人;百户的儿子,许带弟一人、伴当五人;十户和白身人的儿子,许带弟一人、伴当三人。所有这些人需用的马匹、物品,除以自家的财产支付外,可按规定从本管民户科敛供应。对各级那颜来说,派儿子充当护卫有以子入质的意思,也是对大汗承担的一种特殊兵役。

护卫军的首要职责是保卫大汗的金帐,有严格的护卫制度。全部护卫分为四队,轮番入值,每番三昼夜,称四怯薛。“怯薛”是突厥蒙古语,意思是“番直宿卫”;怯薛人员称怯薛歹。每队怯薛中,箭筒士、散班值日班,宿卫值夜班。入夜后任何人不得在宫帐前后走动,违反的由宿卫捕拿,次日审问。臣下有急事禀报,须先见宿卫,由宿卫陪同入帐奏事。这套制度,保护了大汗的人身安全。

护卫军还要分管汗廷的各种事务,故而怯薛歹名目繁多,有火儿赤(佩弓矢者)、云都赤(掌刀者)、昔宝赤(掌鹰隼者)、札里赤(书写圣旨者)、必阇赤(书记、主文史者)、博尔赤(司厨者)、阔端赤(掌从马者)、答剌赤(掌酒者)、怯里马赤(传译者)、火你赤(牧羊者)、虎儿赤(奏乐者),等等。他们的职事涉及大汗的饮食起居、放鹰围猎以至临朝听政等许多方面。在国家初建,机构尚不完备的时候,怯薛“百执事”之官实际上履行着中央政府的职能。成吉思汗任命他最亲信的那可儿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为四怯薛长,合称四杰。怯薛长与怯薛歹均为世袭。怯薛歹有时被大汗派出处理重要事务,他们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那颜。成吉思汗规定,如果怯薛歹与在外的千户那颜发生争斗,拿千户那颜问罪。与此相应,怯薛歹家人的地位也高于在外的百户、十户。怯薛歹论身份仅是汗的侍从,他们竟具有如此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在世界各国古代历史上并不多见,其原因在于他们的大汗拥有无限的绝对的权力,怯薛歹的权力是汗权的延伸。

由怯薛歹组成的护卫军又是蒙古国家的常备军,担负对内镇压、对外防御或征服的职责。大汗用它造成外轻内重之势,可以制服境内任何叛乱。出征时,护卫军由大汗亲自统领,为大中军。

由于史料不足,我们不清楚护卫军所带亲属(弟)与伴当在平时和战时都做些什么。有的学者把他们也归入常备军,并且推算其数约五万,加上正式护卫万人,常备军总数达六万。果若如此,这支常备军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从事对外掠夺。当时大蒙古国人口充其量不过一百万左右,游牧经济的生产能力又那么脆弱,单靠压榨境内的游牧民是养活不了六万丁壮的。这支庞大的常备军只有在连续不断的对外掠夺战争中,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

与千户制、护卫制相应,成吉思汗为管理民事和司法,设立了断事官,蒙语称札鲁忽赤。最早担任断事官的,可能是成吉思汗的异母弟别里古台,他的职事是“整治斗殴、盗贼等事”。公元1206年建国时,成吉思汗任命养弟失吉忽秃忽做大断事官,要他主持民户的分配和诉讼事宜。成吉思汗对失吉忽秃忽说:“你把一切领民的分配和诉讼事宜都造青册写在上面。〔凡是〕失吉忽秃忽向我建议而写在青册白纸上的规定,直到子孙万代不得更改。更改的人要治罪。”伊朗史学家拉施特在14世纪初编成的《史集》中称赞失吉忽秃忽“决狱公正”,并且说:“我们从断事官们的辩论中知道,从那时起直到现在,无论在蒙古斯坦或其所属各地区境内,他的断案的方式方法的原则,奠定了判决的基础。”失吉忽秃忽领大札鲁忽赤事多年,一直处理行政民事要务。公元1215年攻克金中都,失吉忽秃忽被成吉思汗派去登录金的帑藏。公元1234年灭金,失吉忽秃忽又被窝阔台任为中州断事官,主持清查户口和征收赋税的事务,被汉人称为“丞相”。大断事官职事与历代中原国家的丞相不尽相同,但其地位确实很高,在蒙古国前四汗(成吉思汗、窝阔台、贵由、蒙哥)时期,它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那时上自诸王、驸马、怯薛,下至各投下的蒙古、色目人,他们的奸盗、诈伪、婚姻、驱良等事宜,都要听札鲁忽赤处置。大札鲁忽赤甚至要过问汗室的案件。窝阔台时任大札鲁忽赤的是札剌亦儿人额勒只带。窝阔台死后,脱列哥那哈敦叫嚷窝阔台是被人毒死的,额勒只带就出来制止,不许任何人这样说。可见大札鲁忽赤断事的权威性。当然,札鲁忽赤断事也不能随心所欲,他们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大蒙古国的根本大法,就是成吉思汗亲自制定的札撒。

“札撒”是蒙古语,意为法度、法令。在蒙古国家诞生很久以前,蒙古社会各部落早已形成一些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或习惯,蒙古语叫做“约孙”。后来随着阶级的产生,古老的约孙也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但是这时的约孙还不具有法的性质。在蒙古社会,真正的法(札撒)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产生的。说得更具体些,成吉思汗的札撒,是在他兼并各部落的战争中逐渐酝酿产生的,在公元1206年拥戴他登上汗座的忽里台上才得到最后的确认。拉施特的《史集》提到,成吉思汗消灭王罕后“王业已定,各部落便从四面八方来向他请降、求和。……他举行了大聚会(即忽里台),于订立完善和严峻的法令(札撒)以后,幸福地登上了汗位”。成吉思汗的札撒,是新制定的法令,在推行札撒前,他必须废止一些旧的不适应新形势的习惯法。志费尼说:“成吉思汗统治初期,当蒙古各部归并于他的时候,他废除了那些蒙古各部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俗;然后他制定从理性观点看值得称赞的法规。”札撒体现了大汗的意志,大汗的权力因札撒而得到巩固和加强。志费尼说:“谁个胆敢反对他,他就执行他颁布的札撒和法令,把此人连同他的部属、子女、党羽、军队、国家和土地,统统毁灭干净。”札撒的内容相当庞杂,涉及蒙古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志费尼说:“成吉思汗依据自己的想法,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一条刑罚。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札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所以在成吉思汗主持下,大蒙古国相当快地产生了自己的成文法。自然,札撒不是一次完全制定的,它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例如在西征前举行的忽里台上,成吉思汗对札撒和约孙重新做了一次规定;西征回来后,他又颁发了若干新的札撒和训言(蒙语为必里克)。所谓“训言”,就是被记录下来的成吉思汗对宗室、臣下的训话,在元代又称祖训或宝训。成吉思汗认为,他的训言与札撒一样,都应为臣下所遵守,它们与保留下来的约孙都被记入卷帙,合称“大札撒”。成吉思汗说:“如果隶属于国君的许多后裔们的权贵、勇士和官员们不严遵札撒,国事就将动摇和停顿,他们再想找成吉思汗时,就再也找不到了!”又说:“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只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言后回去,就可以统率军队。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盘里,不听训言,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里般地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就不适于当首长。”

虽然“大札撒”今已不存,我们从现存的史籍仍可窥见其部分内容。例如,关于每个人只能留在指定的千户、百户、十户内,不得转移,违者严惩的规定,就是一条札撒。再如,在战争中对方向蒙古纳款投诚的可免于屠戮的规定,也见于札撒。札撒还规定了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和对入境外商的处置办法。札撒对臣民的限制具体而细微,违者处罚严酷,常论死罪。例如,札撒规定:那颜们必须忠于君主,转投他人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挑拨是非、构乱皇室者处死。又规定:民间收留逃奴不还原主者处死,为寇者处死,以幻术惑众者处死。札撒虽严,终究是大汗用来统治臣下的,汗族宗室如有违犯,则可网开一面。成吉思汗说:“我们的兀鲁黑(亲属)中若有人违犯已确立的札撒,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训言处罚。第三次违犯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术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带上镣铐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作出决定来处理他。”此外,对一些为大汗立过殊功的勋贵大臣,成吉思汗又有“九次犯罪休罚”的规定。这些可称为法外法或法上法。

总之,成吉思汗的绝对权威在大蒙古国的法制上打下深深的个人印记。但是,这样严酷的法令的确行之有效,它在蒙古国本土建立起严格的秩序,造就了一支既驯服又强健、组织严密、便于驱使的军队。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替成吉思汗去征服世界。志费尼在叙述了成吉思汗制定律令、颁布札撒的活动以后,不无同情地描述了他的士兵:“整个世界上,有什么军队能够跟蒙古军相匹敌呢?战争时期,当冲锋陷阵时,他们像受过训练的野兽,去追逐猎物,但在太平无事的日子里,他们又像是绵羊,生产乳汁、羊毛和其他许多有用之物。在艰难困苦的境地中,他们毫不抱怨倾轧。他们是农夫式的军队,负担各类赋役,缴纳摊派下来的一切苛捐杂税,从无怨言。他们也是服军役的农夫,战争中不管老少贵贱都成为武士、弓手和枪手,按形势所需向前杀敌。无论何时,只要抗敌和平叛的任务一下来,他们便征发需用的种种东西,从十八般武器一直到旗帜、针钉、绳索、马匹及驴、驼等负载的动物;人人必须按所属的十户或百户供应摊派给他的那一份。检阅的那天,他们要摆出军备,如果稍有缺损,负责人要受严惩。哪怕在他们实际投入战斗时,还要想方设法向他们征收各种赋税,而他们在家时所担负的劳役,落到他们的妻子和家人身上。因此,倘若有强制劳动,某人应负担一份,而他本人又不在,那他的妻子要亲自去,代他履行义务。”蒙古的兵卒如此,将帅呢?志费尼说:“他们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身上取走金子。”汗与他的将帅士卒之间这样的统属关系是靠严酷的札撒固定下来的,由此而造就了铁一般的作战机器。在13世纪蒙古四周的邻国中,有哪一个国家拥有相同的作战机器呢?何况这台作战机器又是在一个天才的军事家指挥之下。因此,这个天才的军事指挥家把他的机器开到哪里,哪里就会遭到空前的破坏。 PNaTzTBMKL+nyaAidqrvxMVkhv5ioKdMH5f0ByFgmjiV15hH1YeBAQyiu6G+hm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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