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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工资和利润随劳动和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在同一地区,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的使用中,有利也有弊,但是,从整体上说来,利弊要么必然完全相等,要么不断地趋向相等。如果在同一地区内,一种情况是,任何一种用途显然比其余的用途更为有利,那么许多人就会蜂拥而入;而另一种情况是,任何一种用途比其余的用途更为不利,那么许多人就会争相退出,以致这一用途不久就没有优于其他用途的地方了。至少在下面这种社会中的情形会是如此:那里一切事情都听任其自然发展,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去选择他认为合适的职业,并常常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改变自己的职业。每一个人的利益都会促使他去寻找最有利的用途,而避开最不利的用途。

诚然,在欧洲各地,根据劳动和资本的用途不同,货币工资和货币利润极为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的产生,部分是由于用途本身的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实际上或者至少是在人们的想象中,补偿了某些用途只能得到很小的货币利益,抵消了其他用途所得到很大的货币利益;部分由于欧洲的政策,在各地都不让任何事情完全地自由发展。

出于特别考虑这些情况和这一政策,本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 由于用途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不平等

就我所能观察到的,使某些货币收益较少的职业得到补偿,使其他货币收益较多的职业受到抵消,有下列五种主要情况:第一种,职业本身的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第二种,这种职业的学习是容易还是困难、是便宜还是很费钱;第三种,这种职业的工作是稳定还是不稳定;第四种,从事这种职业所承担的责任是大还是小;第五种,在这种职业中是否有可能成功。

第一种,劳动工资随工作的容易或困难、清洁或肮脏、体面或不体面而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地方,就一年而言,缝纫工比临时织工赚得少,因为他的工作比较容易。织工比锻工赚得少,因为他的工作并不总是容易做,但是干净得多。铁匠虽然是技工,但是他工作十二小时很少会赚到煤矿工人(一个普通劳工)八小时那么多,因为他的工作没有那么脏,也没有那么危险,而且是在白天、在地面上进行的。在所有体面的职业中,体面构成了报酬的一大部分。就金钱收入而论,把所有的事情都考虑在内,它们一般是报酬不足的,我将在下面说明这一点。不体面具有相反的效果。屠夫的工作是一种残忍和可憎的工作,但在大多数地方,这一工作比大部分的普通工作更为有利可图。在所有的职业中,最令人厌恶的莫过于公共刽子手,但是与其所完成的工作量相比,公共刽子手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行业的报酬都高。

在野蛮的社会状态下,狩猎和捕鱼是人类最重要的职业,它们在进步的社会状态中变成了最令人愉快的消遣,过去是为了生存的必要而去从事,现在却是为了追求享乐。因此,在进步的社会状态下,从事他人为了追求消遣行业的人,全都是非常穷的人。自从忒奥克里托斯以来,渔夫们就是如此 的。在大不列颠,一个擅自进入他人产业的私猎者是一个非常穷的人。在法律严格禁止私猎者的国家,一个有执照的猎人处境也好不了多少。对于狩猎的天生爱好使许多人对此津津乐道,而不是以此过舒适的生活,并且总是把他们的劳动所得拿到市场上以极低的价格(相对于其劳动量而言)出售,以至于只够买到维持劳动者最贫困生活的生活资料。

不愉快和不体面像影响劳动工资一样,影响资本的利润。一个小客栈或小酒馆的店主从来不是自己店铺的真正主人,他常常遭受各种醉汉的野蛮对待,他的工作既不令人感到非常愉快,也不令人感到非常体面。但是很少有哪一个普通行业能像他们这样以小本资金赢得巨大利润。

第二种,劳动工资因职业学习的难易程度和学习费用的多少而不同。

在安装任何昂贵的机器时,人们必然期待,在机器损坏以前,能从它所完成的某些工作中收回花在机器上面的资本,至少还要有一般利润。可以把一个花费许多劳动和时间去接受教育,以便从事一种要求有特殊技巧和技术的职业的人,与这种昂贵的机器相比较。人们也必然会期待,他所学习的将来要去从事的工作的工资,要超过一般劳动的普通工资,才能补偿他所受教育的全部支出,至少还要带来同等价值的资本所能带来的一般利润。鉴于人类寿命的长短是非常不确定的,所以就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这一点,就像对机器的使用寿命更加肯定那样。

有技术劳动的工资和普通劳动的工资的差别,就是基于这个原理。

欧洲的政策规定,把所有机械师、技师、制造业者的劳动都看成是技能劳动,而将所有农村劳动者的劳动都看成是普通劳动。这一规定似乎假定,前者的工作在性质上比后者的工作更加精细、更加灵巧。在某种情况下事情或许是如此;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事情却是完全不同,我将在下面逐一说明。因此,欧洲的法律和习俗,虽然在不同地方规定的严格程度有所不同,为了使某人有资格从事某种工作,要求他必须先当学徒。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参加农业劳动,不需要学习。在学徒期间,学徒的全部劳动所得属于他的师傅。在此期间,在许多时候,他的生活必须由父母或亲属来维持,并且必须由他们提供衣物。通常还须付给他师傅一些钱作为学徒费用。凡是出不起学徒费用的人,就得出时间,或其学徒年限比规定的通常学徒年限要长些。虽然这种考虑并不总是对师傅有利,但是,因为学徒通常喜欢偷懒,所以对学徒总是不利的。与其不同的农村劳动,劳动者在从事比较容易的工作的同时,就能学到他所从事的行业比较复杂的部分,而他自己的劳动也能维持其在自己职业不同阶段的生活。因此,欧洲机械师、技工和制造业者的工资比农村劳工的工资略高,这是合理的。由于他们得到了较高的工资,因此,他们的较高收入使他们在大多数地方被看成是地位优越的人。然而,这种优越性常常很小,在那些比较普通的行业中,如素麻或呢绒行业,在大多数地方,帮工的日工资或周工资与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或周工资相差无几。诚然,他们的工资比较稳定和单一,而且他们的收入就全年来说,可能略为高一些。然而,似乎显然不足以补偿他们在接受教育时所支出的巨额资金。

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教育更加冗长乏味和费用高昂。因此,画师和雕刻师、律师和医生的货币报酬应当 更加丰厚,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资本的利润似乎很少受到学习这一行业的难易程度所影响。实际上,似乎在大城市里,通常运用资本的所有不同方式,几乎是同样容易学,也同样难学。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对内贸易,不能说一个行业比另一个行业更为错综复杂而难以学习。

第三种,不同职业中的劳动工资,随工作的稳定或不稳定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行业的工作比在其他的行业里更为稳定。在大部分的制造业中,一个技工只要他能够工作,一年之中几乎每一天都肯定有工作可做。与之不同的是,一个泥瓦匠或砖匠,在冰冻或恶劣的气候下,就不能工作,而在所有其他时候,他的工作也要取决于顾客的偶尔需要,结果他常常是无事可做。因此,他在受雇时所赚得的钱不仅要能维持他在无活可做时的生活,而且要略微补偿他焦虑和沮丧的时刻,此时他想到那样一种不确定的情况有时必然出现。因此,大部分制造业者的收益与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水平接近,泥瓦匠和砖匠的收益却要比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水平高出一半到一倍。当普通劳动者每星期赚四五个先令时,泥瓦匠和砖匠一般赚到七八个先令;前者赚六个先令时,后者常常赚九个到十个先令;前者赚九个到十个先令时(如在伦敦),后者就赚十五个到十八个先令。可是没有哪一种熟练劳动会比泥瓦匠和砖匠的技能更容易学习了。据说,在夏季,伦敦的轿夫有时也受雇做砖匠的工作。因此,这些工人的高工资与其说是对他们技能的报酬,不如说是对他们工作不稳定的补偿。

一个造房木匠比起泥瓦匠来,他的行业似乎更为精细,更需要技巧。可是,在大多数地方(因为普遍情况并非如此),他的日工资似乎要低一些。因为他的工作虽然多少也取决于顾客的临时需要,但并不是完全依赖于此,而且也不受气候的干扰。

通常,当在某个地方的一些行业出现了行业不能提供的固定工作时,工人的工资总是要大大超过它与普通劳动工资的正常比例。在伦敦,几乎所有的下层技工都是按天或者按星期被他们的雇主所雇用的,就像其他地方的日工一样。因此,在那里的最低级技工和裁缝,每天赚半个克朗 ,尽管十八便士可以算是普通劳动的工资了。在小市镇和乡村里,裁缝的工资常常达不到普通劳动工资的水平,但在伦敦,他们常常许多星期无工可做,特别是在夏季。

当工作的不稳定与工作的艰难、不愉快和肮脏加在一起时,有时会使普通劳动的工资提高到最熟练技工的工资以上。在纽卡斯尔,按件计酬的煤矿工人的工资一般比普通工人的工资大约超出一倍,在苏格兰许多其他地方的工资大约超出普通工人工资的两倍。煤矿工人的高工资完全是由于他的工作的艰难、令人不愉快和肮脏程度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他愿意,他总是会有工作可做。伦敦运煤工的工作,几乎同煤矿工人的工作一样艰难、肮脏和令人不愉快,并且由于运煤船的到来无规律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他们之中大部分人的工作必然非常不固定。因此,如果煤矿工人一般赚普通劳动工资的两倍或三倍,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应该赚普通劳动工资的四倍或五倍就应看做是顺理成章的了。几年以前我对他们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按照当时他们所得到的报酬比率,他们每天能赚六至十先令。六先令大约是伦敦普通劳动工资的四倍,而在每一个具体行业中,最低的普通收入总是可以被看做是绝大多数人的收入。不管这种收入看起来是否丰厚,只要它超过了足以补偿这一行业上的种种令人不愉快的情况,不久就会有大量的竞争者涌入这个行业,因为没有哪一种行业拥有排他特权,从而使这一收入迅速降到较低的比率。

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资本使用的固定与否,不会影响资本的一般利润。资本的使用固定与否,不取决于这个行业,而取决于做这个行业的人。

第四种,劳动工资因工人必须为这个工作所担负的责任大小而异。

在各地,金匠和珠宝匠的工资都高于许多其他工人的工资,不仅其他工人的技巧与金匠和珠宝匠的技巧相等,有些还比他们更为高超,而这是由于金匠和珠宝匠所处理的材料十分贵重。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并且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或代理律师。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上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要地位相称的信任。他们在接受教育时所必须付出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与上述情况结合在一起,必然进一步地提高他们的劳动价格。

当一个人在经营中运用的只是自己的资本时,没有所谓的信任问题;而他从其他人那里得到贷款的信用,不取决于他的行业性质,而取决于那些人对他的财产、他的正直以及他的谨慎态度的看法。因此,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中的不同利润率,不是由于对经商人信任的不同程度所导致。

第五种,不同职业中的劳动工资因其有无成功的可能性而有所不同。

任何一个人在其所受教育中能否取得就业的资格,不同的职业有非常大的不同。在大部分机械行业中,成功几乎是肯定的;但在自由职业中,其成功与否则难以肯定。让你的儿子去当鞋匠铺的学徒,他无疑能学会制鞋;但是送他去学法律,他能精通法律并能以此为生的机会至多只有1/20。在一种完全公平的彩票中,中奖人的所得应当是没有中奖人所失的全部。在一个有二十个人失败而只有一个人成功的职业中,那个成功的人应当得到那二十个失败的人所应得的全部。一个法律顾问,在年近四十岁的时候,才开始从他自己的职业中有所收获,他所应当得到的报酬,不仅有他自己在漫长教育中的昂贵支出,而且还有绝不可能通过这一职业获得分文的其他二十多个人的所得。不管法律顾问收取的费用有时看起来是多么贵得惊人,但是他的实际报酬永远达不到这个数目。算一算在任何一个地方和在任何一个行业中,所有工人的年收入是多少,而他们每年的支出又是多少,你会发现,他们收入的总数通常都超过他们支出的总数。但是,如果你对所有的法律顾问和在伦敦四个律师培训机构的法律学生做同样的计算,你就会发现,他们的年收入只占他们年支出的很小一部分,即使你把他们的年收入算得高些,把他们的年支出算得低些,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律的不可靠性,绝不是一种回报完全公平的职业。而律师这一行业,还有许多其他自由的、受到尊敬的职业,就金钱收入来说,显然其报酬是不能补偿他们实际的付出的。

然而,这些行业却依然和其他的职业保持相同的水准,尽管有上述种种令人沮丧的事情,但所有那些慷慨大度和不存偏见的精英们却渴望进入这些行业。有两种不同的原因使这些行业具有吸引力。第一,对名望的渴求,在这些行业中的任何一个行业里,获得卓越的成就会名声遐迩;第二,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天生对自己的能力和对自己的前途报有信心。

如果在一个只有少数人才能达到中等水平的职业中出类拔萃,那就是所谓的天才或具有卓越才能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标志。公众对这种卓越才能的赞誉,总是构成从事该职业报酬的一部分,报酬的高低视成就的大小而定。这也是构成医生这一职业报酬高的大部分原因;在法律界,这是更大的一部分原因;对诗人和哲学家来说,这几乎是全部原因。

有一些非常令人愉快的和优美的才能,其拥有者应当得到某种赞赏,但是为了利益而施展这种才华,不管是出于理性,还是出于偏见,都被认为是出卖色相。因此,对于以这种方式表现其才华的人的金钱报酬,必须既要足以补偿在获取这种才能时所耗费的时间、劳动和金钱,还要足以补偿运用这种才能作为谋生手段时所蒙受的屈辱。演员、歌唱家、舞蹈家等,所获得的高额报酬就是基于这两个原则:才能的稀缺和美妙;以这种方式运用才能的耻辱。我们一方面鄙视他们的人品,另一方面对他们的才能又给予最丰厚的报酬,乍看起来似乎是荒谬的。然而,虽然我们这样鄙视,我们还必须给予他们最丰厚的报酬。如果公众舆论对这类职业的态度或偏见有所改变的话,那他们的货币报酬很快就会减少。更多的人会要求从事这些职业,竞争会迅速降低他们的劳动价格。这类才能虽然远远不是普通人所具备的,但也决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稀有。许多人拥有这种完美无缺的才能,但却鄙视以这样的方式展示这一才能;还有许多人有能力去获得这一才能,如果可以通过体面的运用能有所收获的话。

大多数人对他们自己的才能过于自负,这是在任何年代的哲学家和道德学家所说的古老的坏毛病。而大多数人对自己好运的荒谬臆断,却很少被人注意到。然而,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一点较为普遍。任何一个活着的人,只要他还算健康和有精神的话,就都会如此。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过高估计了获取的可能性,而大多数人都低估了失去的可能性,并且几乎没有哪一个具有健康和精神的人,对于损失的可能性作出正确的估计。

我们从发行彩票的普遍成功可以看出对获取机会的自然而然的过高估计。世界上从来也没有过,将来也绝不会有完全公平的彩票,也不会有全部所得足以补偿全部所失的彩票,因为这样一来经营彩票的人就捞不到什么了。在国家经营的彩票中,奖券实际上并不值最初购买人所付的价钱,在市场上,通常会按超出实际价格的20% 或30%,有时甚至是40%的价格出售。获得某种大奖的微小希望是产生这种需求的唯一原因。头脑最清醒的人也很少会把花很少的钱去得到获取十万或二十万英镑的机会看做是蠢事,虽然他们也知道,即使是这很少的钱,或许也比这一机会价值多20%或30%。在奖金不超过二十英镑的彩票中,虽然在其他方面比普通的国家彩票更加接近完全的公平,对彩票的需求却是不同的。为了有更好的机会得到某种巨奖,有些人便会购买几张彩票,而另一些人则会购买更多的小面额彩票。可是,你买的彩票越多,你就越可能成为一个希望落空的人,在数学上没有哪一条规则比这一条更确定的了。把你的钱投在彩票上,你肯定要损失这些钱,你买彩票的数目越多,你离希望落空就越近。

从保险人非常微薄的利润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失的机会常常会被估计过低,很少估计得比实际损失的价值高。为了给一宗贸易投保火险或海险,通常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偿付一般的损失,足以支付管理费用,还必须足以提供一定的利润,其数额与同等资本在任何普通贸易中的所得相当。只支付这个数额的人显然所付的只不过是风险的实际价值,或从投保中所能期望的只是最低价格。但是,虽然许多人通过经营保险业赚了一点小钱,却很少有人能发大财。单从这一点考虑,就看得很明白,一般的利润与损失的平衡在这一行业里没有多大的优势,不如其他使许多的人发财的普通行业。可是,虽然保险费的金额一般不大,许多人却轻视这种风险,而不愿意支付保险费。拿整个王国的平均数来看,二十所房屋中有十九所房屋不保火险,或者说,99%的房屋不保火险。海上风险对大多数人都更加可怕,投保船只与未投保船只的比例还要更大些。然而,许多船只在任何时候,甚至在战时,也不买保险。有时这样做或许并非由于轻率。当一家大公司,甚至是一个大商人,在海上有二十或三十艘船的时候,这些船只相互保险。由此而节省下来的全部保险费,足以补偿在普通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损失且还有余。可是,忽视运输险也像忽视房屋险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出于上述精明的计算,而只是出于粗心大意和轻率地藐视风险。

在人的一生中的青年时期选择自己职业的时候,最容易藐视风险,而对成功却寄予厚望。人们在这个年龄段,对厄运的恐惧是多么不足以抵消对好运的希望,从普通人民随时准备登记当兵或去海上,从境况优越的人迫切要求从事所谓的自由职业中就可看得更加明白。

一个普通士兵可能会丧失什么,这是十分显而易见的。然而,青年志愿者不顾危险,在一场新的战争开始的时候踊跃报名,尽管升迁的机会渺茫,但在他们自己的梦想中,却能描绘出千百种的获得荣誉和名声的机会,而这种机会是永远不会出现的。这种渺茫的希望就是他们热血和激情的全部价格。他们的报酬不及普通劳动者的报酬,而在实际服务中,他们的辛劳却要大得多。

海军的彩票不完全像陆军的彩票那么不利。一个值得称赞的劳动者或技工的儿子常常是在得到父亲的同意后去参加海军的;如果他要去参加陆军,却总是得不到他父亲的同意。其他的人都认为他参加海军会有获得某种成就的机会,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认为他会从参加陆军中得到什么。陆军上将比海军上将更加受到公众的敬仰,而在海军服役中取得的最大成功与在陆军服役中所取得的同等成功相比,在名利两方面都不及在陆军中服役那么辉煌。在两个兵种中,所有的下级职位之间都存在这种差别。根据等级的规定,一个海军上校同一个陆军上校属于同一个级别,但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前者却比不上后者。由于在彩票中,大奖的数目较少,所以小奖的数目必定较多。因此,普通的水兵常常比普通的陆军士兵能得到一些好处和升迁,而获得这种奖赏的希望,就是海军具有吸引力的主要原因。虽然水兵的技能和熟练程度几乎优于任何一种技工,虽然他们的全部生活一直处于艰难和危险的境地,但是,尽管有这种技能并且这种技能也相当熟练,尽管有这种艰难和危险,但只要他们的地位还是一个普通的水兵,他们所得到的报酬,就只是在发挥自己的技能长处、在克服那种艰难和危险中所得到的快乐之外,就几乎没有其他的了。他们的工资不比在港口工作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港口工人的工资影响水兵的工资率。由于水兵不断地从一个港口驶向另一港口,所以往来于大不列颠所有港口水兵的月工资与这些港口工人的工资大体上处于同一水平;而绝大多数往来于伦敦港的港口工人的工资率都影响所有其他港口工人的工资。在伦敦,绝大部分不同工种工人的工资,约为爱丁堡各工种工人工资的两倍。但是从伦敦港出航的水兵每月的薪水,只比从利斯港出航的水兵多三四先令,而且差别还没有这么大。在和平时期的商业航运中,伦敦的价格为每月一个基尼到大约二十七先令。伦敦的一个普通劳动者,按每星期九到十先令计算,每月能赚四十至四十五先令。当然,水兵除了薪饷之外,还有食品供给。但是,食品的价值或许不是总能超过他的工资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的差额的;即使有时超过,这也不是水兵的净收益,因为他无法和妻子儿女分享这些食品,他必须用自己的工资去供养他的家人。

危险和九死一生的冒险不但不使青年人望而生畏,反而常常使这样一种职业成为他们首选的职业。一个生活在下层社会里的慈爱的母亲,常常不敢把自己的儿子送往海口城市的学校去上学,因为担心她的儿子见到船舶及听到海员们的谈话和他们的冒险故事,从而诱使他去海上。就普通职业来说,我们可以希望人们凭勇敢和本领去摆脱远在未来的危险,这对我们来说,或许不是件不愉快的事情,但这并不能提高职业的劳动工资。但在勇敢和机智都不起作用的职业里,情形就有所不同。在众所周知的无益于健康的行业里,劳动工资总是非常之高。不利于健康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它对劳动工资的影响应当归到那个题目下面去讨论。

在资本的所有各类用途中,一般利润率或多或少随着收益的确定与不确定而异。一般说来,这种收益,国内贸易比对外贸易较为确定,在对外贸易中,某些部门比另外部门较为确定,例如,对北美的贸易比对牙买加的贸易较为确定。一般利润率总是随着风险而或多或少地有所上升。可是,它的上升并不与风险成比例或可以完全补偿风险。在最危险的行业中,破产是最常见的事。在所有行业中,最危险的行业是偷运,虽然冒险成功后其获利是最大的,但是,这将必然走向破产的道路。成功的奢望在这行业里也像在所有其他行业里所起的作用一样,诱使许多冒险者从事这个危险行当,而他们的竞争使得他们的利润降低到只够补偿风险的水平以下。为了完全补偿风险,一般的收益不仅应当足以弥补所有偶然的损失,而且要能为冒险者提供剩余利润,其性质与保险人的利润相同。但是,如果一般收益足以支付所有这一切的话,在这种行业中的破产也就不会比在其他行业中的破产更常见了

由此可见,左右劳动工资差别的五种情况,只有两种情况会影响资本的利润:业务的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伴随业务的风险或安全。就愉快或不愉快而论,在绝大部分的资本用途中,差别很少或根本没有差别,但在劳动的就业中则有所不同。资本的一般利润虽然随风险而上升,但并不总是成比例而上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同一社会或地区中,资本不同用途的平均或一般利润率,比起各种劳动的货币工资来,应当更加接近于同一水平。事实上也正是这样。普通劳动者的收益与一个生意兴隆的律师或医生的收益差别,显然应当大于两个不同行业利润之间的差别。此外,不同行业利润的表面差别,通常都是一种错觉,是由于我们并不总是能够区分什么应当算做工资,什么应当算做利润。

药剂师的利润,这个词已经成为形容某种特殊的、不一般的事物的别称。可是,这种表面上的巨大利润,往往只不过是合理的劳动工资而已。药剂师的技能比任何工匠的技能都更为细致、精湛,而赋予他的信任也更为重要。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不但是穷人的医生,而且当痛苦或危险不是很大时,也是富人的医生。因此,他的报酬应当与他的技能和应给予他的信任相称,而且,他的这一报酬一般是来自于他所出售的自己药品的价格。但在大商业城市里,一个生意兴隆的药剂师,在一年之中所售出的全部药品,也许他的花费不过三十或四十英镑。因此,虽然他可以把这些药品以300%或400%,甚至1000%的利润售出,但往往也只不过是他合理的劳动工资而已。而以利润加在他的药品价格上面,是他获得其工资的唯一方式,绝大部分的表面利润是披着利润外衣的真实工资。

在一个小的海港城市 ,一个小杂货商人仅仅一百英镑的资本就能赚到40%或50%的利润,而在同一个地方的大批发商人,他即使用一万英镑的资本也很少能赚到8%或10%的利润。杂货商的行业对于当地居民的方便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的狭窄可能不容许在这一行业里使用更大的资本。然而,这个商人不仅必须靠他的杂货铺来维持生活,而且他还必须具备与之相称的资格。除了拥有小额资本之外,他必须能读、能写、能算,还必须勉强能判断或许有五六十种不同的货物的价格、质量以及用最贱的价格去采购它们的市场。总之,它必须具有一个大商人必须具备的全部知识,除了缺乏足够的资本以外,没有别的东西能阻止他成为一个大商人。对于一个具有这种本领的人来说,一年三四十镑不能算作是过高的报酬。把这种报酬从他的表面上很高的资本利润中扣除,剩下的或许就只不过是一般的资本利润了。在这种场合,表面利润的大部分也是真实工资。

零售贸易的表面利润与批发贸易的表面利润之间的差别,在大都市比在小城镇和乡村要小得多。在零售业能使用一万英镑的地方,零售商的劳动工资对于这样巨额资本的真实利润来说,只是微不足道的小数目。因此,富裕零售商的表面利润几乎与批发商的表面利润处在同一水平上。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零售商在大都市所出售的商品和在小城镇与乡村所出售的商品,往往不仅仅价格同样低廉,而且常常要便宜很多。例如,杂货店里的商品通常更便宜些,面包和肉类常常也很便宜,因为把这些货物送到大城市的费用不比送到乡村的费用更高。但是运送谷物和牲畜的成本却要高得多,因为大部分的这类货物必须从比较远的地方运来。所以,杂货的原始成本在两地的价格都是一样的,因为货物在利润收取最小的地方它们的价格也就最便宜。面包和肉类的原始成本在大城市比在乡村高,因此,虽然在大城市的利润较小,但是它们的售价却并不总是比在乡村便宜,而常常是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售出的。就类似面包和肉类这些商品而言,同样的原因减少了表面利润,增加了原始成本。由于市场范围大,需要运用较大的资本,因而减少了表面利润;但由于所供货物需要来自较远的地方,因而增加了原始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一方面的减少和另一方面的增加,似乎可以彼此抵消,这或许是发生下述情况的原因——虽然谷物和牲畜的价格通常在王国的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别,但面包和肉类的价格则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通常十分接近。

虽然,在大都会,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的资本利润通常比在小城市和乡村的小,但是在大城市常常投资很少就可以发大财,而在小城市和乡村则很少会发大财。在小城市和乡村里,由于市场范围狭小,贸易不能总是随着资本的扩大而扩大。因此,在这种地方,虽然某一个人的利润率可能很高,利润总额却决不会很大,因而他每年的积累也不会很大。相反,在大城市里,贸易可以随着资本的扩大而扩大,一个节俭和生意兴隆的人的信用的增加会比他的资本的增加快得多。他的生意与信用和资本按比例地扩大,而他的利润总额又和他生意的规模保持着一定的比例。然而,即使是在大城市里,任何一个正规的、稳定的并且众所周知的商业部门发大财的机会也是很少的,发大财的人大部分都是整个一生都勤勤恳恳、精打细算和十分敬业的人。诚然,在这些所谓买卖投机的行业里,有时可能一夜暴富,因为投机商人并不经营正规的、稳定的和众所周知的行业。他可能今年是谷物商人,明年是葡萄酒商人,后年又是食糖商人、烟草商人或茶叶商人。当他预见到某一行业可能比一般行业利润更高时,他就进入那个行业;当他预见到那个行业会落到与其他行业同一水平时,他又离开那个行业。因此,他的利润和亏损,不能与任何一个稳定和众所周知行业的盈亏经常保持某种比例。一个大胆的冒险者有时通过两三次成功的投机买卖,就能发大财。但是,两三次不成功的投机也同样可以使他失掉他的财产。这种生意只有在大城市才能做,只有在商业和通讯最发达的地方才能获取做这种生意所要求的信息。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在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中造成很大的不平等,但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中,就总体的有利和不利(无论是真实的抑或是想象的)来说,并没有造成任何的不平等。这些情况的性质是:在某些货币的用途中得到少量金额的补偿,而在其他巨额货币的用途中,其利弊相互抵消了。

但是,为了使有利和不利在总体上趋于平等,即使在具有最完全自由的地方,也有三件事情是必要的。第一,在一个地方,劳动和资本的用途是众所周知的和长期稳定的;第二,这些用途必须处于它们的普通状态,或者可以说是处于它们的自然状态;第三,这些用途必须是它们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

第一,这种平等只有在当地众所周知的并且已经稳定的用途中才能产生。

在所有其他情况相同的地方,在新行业中一般比在旧行业中的工资高。当一个设计师试图开办一种新的制造业时,他首先必须用较高的工资把工人从其他的行业中吸引过来,这种工资必须高于他们原来行业的工资,也必须高于他所开办的企业中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工资,而且必须要经过很长时间他才有可能将其降低到一般工资的水平。需求完全源于时尚和想象的制造业,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很少能长久维持到被看做是稳定的老制造业。相反,需求主要是源于使用性或必要性的制造业就不大容易有变化,相同的形式或结构可能在几个世纪中不断为人们所需要。因此,劳动工资在前一种制造业中可能要比在后一种制造业中要高一些。在伯明翰的制造业主要是前一种制造业,在设菲尔德的制造业主要是后一种制造业;并且,在这两个不同的地区,据说劳动工资的不同与它们各自的制造业在性质上的不同而相称。

建立任何一种新的制造业、新的商业或新的农业的做法永远是一种投机,投机人期望从中而获得特别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很大,有时则往往或许并不是很大;但是一般说来,它与该地区其他老行业的利润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投机成功,通常利润在最初很高;而当行业或做法完全稳定并为众所周知时,竞争就会将利润降到其他行业的水平上。

第二,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在总体上有利和不利的平等,只有在这些用途处于普通状态或者可以说是处于自然状态时才能实现。

对几乎每一种不同劳动的需求,有时比通常需求大一些,有时又比通常需求小一些。在比通常需求大的情况下,工作的有利之处高于普通水平;而比通常需求小的情况下,工作的有利之处则降到普通水平以下。在割干草和收获的时候,对乡村劳动的需求比在一年中的其他大部分时间里更大,而工资则随着需求上升。在战时,当四五万海员被迫离开商业领域而为国王服役时,对商用船舶海员的需求必然由于短缺而上升,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工资一般会从每月一个基尼二十七先令升到四十先令三英镑。相反,在一个日趋衰落的制造行业中,许多工人不愿离开他们原来的行业,宁愿接受较少的工资,而这一工资与他们工作的性质并不相称。

资本的利润随着使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升至普通或平均率以上时,至少用来将商品送入市场的一部分资本会使利润升至利润的正常水平以上,而当价格下落时利润则降至正常水平以下。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或多或少会有所变化,但有些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化更大一些。在所有由人类劳动生产的商品中,每年对劳动的使用数量必然会受到每年劳动需求的影响,使每年的平均产量尽可能地与每年的平均消费量相等。上面已说过,在有些行业里,相同的劳动数量总是生产出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数量。例如,在麻纺织业或毛纺织业中,同样多的人手每年会生产出大致相同数量的麻布和呢绒。因此,这类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只能是由于某种偶然事故所造成需求的变动,一次国丧会抬高黑布的价格。但是,由于对大多数种类的素色麻布和呢绒的需求极为相同,所以它们的价格也相差无几。但在一些其他的行业里,等量的劳动并不总是生产出等量的商品。例如,在不同的年份,等量的劳动会生产出数量非常不同的谷物、葡萄酒、啤酒花、食糖、烟草等。因此,这类商品的价格不仅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生产数量发生更大、更经常的变化,因而波动性极大。但是有些商人的利润必须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投机商人所经营的主要是这类商品。当他预见到一些商品的价格可能会上升时,就尽力买进;当预见价格可能下降时,就会尽力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在总体上有利和不利的平等,只有在这种用途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时才能实现。

当一个人靠一份工作谋生,而这份工作又不占用他的大部分时间时,在闲暇的时候,他常常愿意去从事另一份工作,其工资报酬可以少于和这份工作性质相称的工资。

在苏格兰的许多地区,仍然有一种称为佃农的人,虽然现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没有若干年以前常见。他们类似于地主和农场主的外仆。通常他们从主人那里所得到的报酬是一所房屋、一小块菜地、能够养活一头牛的青草,或许还有一两英亩不好的耕地。当他们的主人偶尔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还会另外每周给他们两配克(两加仑)燕麦,约值英币十六便士。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主人很少需要或根本不需要他们的劳动,并且耕种一小块土地也占用不了由他们自己所支配的全部时间。这种佃农的人数过去比现在多,据说他们愿意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为任何人工作,并且愿意收取比其他劳动者工资少的报酬。在古代的欧洲,似乎到处都可以见到这类佃农。在耕作不良和人口稀少的国家里,大多数地主和农场主,无法雇用到额外的人手,在一定季节里,是需要有额外人手做这些田间劳动的。这种劳动者偶尔会从他们的雇主那里得到按日或按周计算的报酬,显然不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他们的小块租用地构成了他们劳动价格的大部分。可是,许多学者似乎把这种每日或每周的报酬看成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这些学者搜集了古代的劳动和食物的价格,并且欣慰地宣称这两种价格都异乎寻常的低。

这种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通常比其价格性质所要求的要低。在苏格兰的许多地区编织的长袜要比在任何地方用织机织出来的长袜要便宜得多。这些袜子就是这类佣工和劳动者的产品,他们从一些其他工作中获取自己大部分的生活资料。每年从设德兰运到利斯的长袜有一千多双,每双的价格为五便士至七便士。在设德兰群岛的小首府利尔维克,我听说普通劳动的一般工资是每天十便士。在这些岛屿上,他们编织的毛袜价值为每双一基尼以上。

在苏格兰,麻纺纱与编织长袜的方式大体相同,主要由受雇于其他目的的佣工来做。他们赚得的生活资料非常少,企图靠这两种工作维持自己的全部生活。在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每星期能赚到二十先令的妇女就是一个好纺工。

在富裕的国家,市场一般十分广阔,从事任何一种行业的人的全部劳动和资本都能在这一行业中得以充分运用。在穷国,靠一份工作生活的同时,又从另外一份工作中获得微小收入的人比比皆是。然而,下面多少与之相似的事情却发生在一个非常富有国家的首都。我相信,在欧洲没有哪一个城市的房租比伦敦的房租还贵,但是我也知道,在任何的首都,都不可能租到一套布置整齐的房间,而且其租金比伦敦这类房屋的租金更便宜。伦敦分租住房的租金不仅比巴黎便宜得多,而且就同等质量的房间而言,伦敦分租住房的租金也比爱丁堡的便宜得多。令人看起来似乎很奇特的是,房屋租金的昂贵正是分租房间租金便宜的原因。伦敦房屋租金的昂贵,不仅是由于在所有大都会造成房租昂贵的原因所致,即劳动贵、建筑材料贵(一般须从遥远的地方运来),尤其是地租贵(每个地主都是一个垄断者,常常对城市的一英亩坏土地都要索取比乡村一百英亩最好土地更高的租金),而且部分上也是由于人们特殊的风俗和生活习惯,迫使每位一家之主必须租用从顶层到底层的整栋房屋。英格兰的一所住宅意味着同一个屋顶之下的所有东西,在法国、苏格兰以及欧洲的许多其他地区,这常常只意味着单独的一座楼房。在伦敦的商人不得不在其顾客所居住的地区租用一整栋房屋,他的店铺设在底层,他和他的家人住在顶楼上,把中间两层租给寄宿的人,用以支付他的部分房租。他期望靠他的生意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而不指望用分租的租金来养活他的家庭。而在巴黎和爱丁堡,把房间租给房客的人,一般没有其他的生存手段,房间出租的价格不仅要用来支付房租,而且还需支付他的一家人全部的生活费用。

第二节 由于欧洲的政策所造成的不平等

即使在具有最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有缺陷,都可能造成劳动与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和不利的不平等。但是欧洲的政策,由于不允许事物处于完全的自由状态,也产生了其他更为重要的不平等。

它主要是通过下列三种方式造成这些不平等的。第一,限制参与某种行业竞争的人数,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准备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第二,在其他行业中,使其从业人数增加到超过自然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个行业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通。

第一,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些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其从业者的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准备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从而造成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和不利的严重不平等。

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公会的专有特权。

一个有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的专有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只有那些享有本行业自由的人才可以从事这一行业。一般获得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在该市跟一个有资格的师傅当过学徒。同业公会的规则,有时规定任何一个师傅准许带的学徒人数,并且几乎总是规定每一个学徒必须做满的学习年限。两种规定的目的都是限制竞争,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准备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限制学徒人数是直接的限制方法,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是比较间接的限制方法,但是由于增加了教育支出,其方法也同样有效。

在设菲尔德,同业公会的规则规定,一个刀具工匠师傅在一个时期内只能带一个学徒。在诺福克和诺利奇,一个纺织工匠师傅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规者每月向国王交纳五英镑的罚款。在英格兰的任何地方,或在英格兰殖民地,一个制帽工匠师傅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规者每月罚款五英镑,罚款的一半交国王,一半交给在任何一个法庭进行投诉的人。这两项规定虽然由王国的一项公法加以确认,但显然是受了制定设菲尔德规则的同一个同业公会精神的驱使。伦敦的丝织工匠组织其同业公会成立还不到一年,就制定了规则,限制师傅在一个时期内只能带两个学徒。国会通过一项特别法案,才撤销了这个规则。

在整个欧洲,在大多数有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中,七年似乎就是历年所规定的学徒年限。所有这些同业公会旧时称之为大学,这的确是任何一种工业组织合适的拉丁名称。铁匠大学、裁缝大学等,常常在古代城市的古老宪章中见到。当现在特别称之为大学的某些特别同业组织在最初建立时,为了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须学习的年限,显然似乎是从一般行业的学徒年限抄袭来的,因为一般行业的同业组织要古老得多。就像在一般行业中任何人必须在一个有资格的师傅手下工作七年才能成为师傅并能带学徒一样,一个人也必须在一个有资格的师傅(老师)手下学习七年,才能在文理科中成为一个师傅、教师或博士(这些词在古代都是同义词),并且可以有学生或学徒(这些词在古代也是同义词)跟他学习。

在伊丽莎白五年颁布的一般称作《学徒法》的法律中 ,规定一个人要想将来从事当时在英格兰开设的手艺、工艺或技艺,就必须至少先当七年的学徒;以前是许多同业公会有自己的规则,现在则变成了在英格兰所有行业中的普遍的和公共的法律。虽然法律的文字很笼统,似乎包括了整个王国在内,但根据解释,其效力只限于城市。而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尽管他在哪一个行业里都没有做过七年学徒,不过为了居民的方便,必须有这样的人口,而且这类人口数量不多,不足以为所有行业提供足够的人手。

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律的效力只限于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已经在英格兰确立了的行业,从来没有波及在此之后新建立起来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种区别,这些区别从治安规则的角度来看,似乎是超乎想象的愚蠢。例如,曾经判定,一个马车制造者不许自己制造车轮,也不许雇用帮工去制造车轮,他必须从车轮制造商那里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行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就已经在英格兰存在。但是一个车轮制造师,虽然从来没有做过马车制造师的学徒,却可以自己制造或雇用帮工制造马车,因为马车制造师的行业不在这项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在制定这项法律时,英格兰也还没有马车制造业。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的许多制造业也是因为这一缘故,就不属于在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限制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还不存在于英格兰。

在法国,学徒年限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行业里彼此有所不同。在巴黎,五年是大多数行业所要求的学徒年限,但是,任何人在获得师傅资格来从事这一行业以前,他必须在许多行业中当五年的帮工。在此期间,他被称为自己师傅的伙伴,而这个期限本身被称之为他的合作期。

在苏格兰,没有统一的法规规定通常的学徒年限,不同的同业公会有不同的规定。在学徒期限长的地方,一般可以通过缴纳小额罚金补偿一部分。在大多数城市里,还可以通过缴纳非常小的罚款来购买参加任何一同业公会的自由。亚麻布和大麻布(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的织造师,以及附属于他们的所有工匠,如车轮制造师、纺车制造师等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就能在任何自治城市里从事本行业,在所有的自治城市里,所有人都有在每周的法定日子里出售肉类的自由。学徒的一般年限在苏格兰是三年,即使是在某些非常精细的行业里也是如此。一般说来,我不知道欧洲还有哪个国家同业公会的法律是这样不严格的。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原始基础,是最神圣和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的世袭财产,就是他双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止他用他认为合适而又不伤害他邻居的方式去运用他的力量和技巧,显然是对他最神圣的财产权的侵犯。这是对工人及对可能有意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的明显侵犯。这一方面妨碍了工人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去工作,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其他人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雇用他。对于雇用他是否合适的判断,肯定应当由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夺。法律制定者假装担心他们雇用了不合适的人,显然是既无礼而又苛刻的。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不合格的制造品不会常常在市场上出售。当出现这种产品时,一般是由于欺诈行为,而不是由于缺乏能力,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欺诈行为。必须有非常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一弊端。器皿上的纯度标志,麻布和呢绒的检验印记,比任何的学徒法规都更能使购买者放心。人们一般只看这些标记,从来不会想要去过问制造工人究竟有没有做过七年的学徒。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也无助于培养年轻人的勤劳习惯。一个按件计酬的帮工可能是很勤奋的,因为他从自己的勤劳中获得了全部好处。一个学徒可能是偷懒的,并且几乎总是在偷懒,因为不偷懒对于他来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低级的职业中,劳动的快乐全在于获得劳动的报酬。凡是能够最快地享受劳动快乐的人,也是能够最快地对劳动产生兴趣的人,并且是能早日养成勤劳习惯的人。一个年轻人在长时间内不能从劳动中得到好处,自然会对劳动产生厌恶。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当学徒的儿童,一般的学徒年限都比通常的学徒年限长,其结果是他们一般都变得非常懒惰和毫无用处。

古代人对学徒制度一无所知。在每一部现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的相互义务都占据了很大的篇幅。《罗马法》对这种义务却只字未提。我不知道在哪一部希腊文或拉丁文著作中曾表达了与我们现在所称“学徒”一词的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的年限内,约定在某一个行业里,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他的师傅将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长期的学徒年限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比普通行业高超得多的技艺,如钟表制造,并不包含要求长期讲授的秘诀。诚然,这类美妙机器的首次发明,甚至是那些用来制造钟表的工具的发明,无疑是深刻思维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可以理所当然地被看做是人类才智最可喜的努力结果。但是,当这两样都已经被发明出来并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时候,要最详尽地向年轻人解释如何发明和运用这些工具以及如何制造钟表,只需上几个星期的课就可以做得到,或许上几天课也就足够了。在普通的机械行业中,上几天的课肯定就够了。诚然,即使在普通行业中,不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也难于获得双手的灵巧。但是,如果一个青年一开头就作为一个帮工来工作,按他所完成的少量工作得到相应的报酬,有时对他由于笨拙和缺乏经验而损坏的原料负责赔偿,那么,他就会更加勤勉,更加用心地来操作。用这种方式,对他的教育的结果一般会更加有效,并且总是不那么令人生厌和费钱。诚然,师傅会遭受损失,他会损失一个学徒现在所节省的七年的学徒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会遭受损失。在一个那么容易学的行业中,他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当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工人时,他的工资也会比现在少得多。同一行业的竞争加剧,既会减少师傅的利润,也会减少工人的工资。行业、手艺、秘诀,全都会遭受损失。但是大众会是受益者,因为这样一来,市场上所有工匠的制作品都要便宜许多。

正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造成的价格跌落以及从而导致工资和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的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大部分的同业公会法律。要建立一个同业公会,在古代欧洲的许多地区,只需要由它所在的自治城市当局的许可就行了,不要求有其他的授权。当然,在英格兰,还需要有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但是,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只是为了向其臣民诈取钱财而保留的,而不是为了捍卫一般的自由和反对这种压制性的垄断组织而行使的。只要对国王支付罚款,一般这种特许状就很容易得到。每当任何一类工匠或商人因为没有特许状能够作为一个同业公会而从事工作时,这个被人们称之为“伪基尔特”的不正当的同业公会,并不总是因此而被解散,只是必须每年向国王缴纳罚金,以获得其行使强取豪夺特权的许可 。对于所有同业公会及其认为是为了各自的管理而适于订立的规则,其直接监督权属于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对它们实行的惩罚一般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同业组织,这些附属的同业公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它的成员。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并且像他们自己所常说的那样,他们每一个特殊阶层的明显利益是为了防止市场上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存货过多,实质上就是总是要使市场的存货不足。每一个阶层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乐于同意所有其他阶层的人们这样做。诚然,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个阶层的人都不得不以比普通略贵的价格,向市内其他阶层的人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但是作为补偿,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也可以以同样的高价卖出去,所以他们说,这样一来,反正都是一样的。在市内各个阶层之间的相互交易中,没有一个阶层是因为有这些规章制度而遭受损失的。但是在他们与乡村的交易中,他们都是大赢家,而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个城市都得到支持和支付的全部贸易额。

每一个城市都要从乡村获得自己的全部生活资料以及自己产业的全部原料。支付这些东西的价格主要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在生产原料的价格上附加工人的工资以及工人的师傅或直接雇主的利润后,再将这些经过加工制造的原料的一部分送回乡村;第二种是在这些货物的原价之上,也要增添运输工人或海员的工资以及雇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后,再将从其他国家或从本国遥远地区输入本市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的一部分送往乡村。以第一种方式获得的利润,是城市通过自己的制造业所获得的;以第二种方式获得的利润,是城市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获得的。工人的工资和他们不同雇主的利润加在一起,构成了以这两种方式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凡是使这种工资和利润的增加超出一般水平的规章制度,都会使城市能以自己用较小量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去购得乡村用较大量劳动所生产的产品。这些规章制度使得城市的商人和工匠比乡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工人处于更优越的地位,打破了城市和乡村贸易中所应有的自然平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是每年在这两部分人中间进行分配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城市居民所占的份额比应得的大,而乡村居民所占的份额比应得的小。

城市对每年输入的食物和原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是每年输出的制造品和其他货物的数量。以略贵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输出货物,而以略便宜的价格购入输入的货物,城市的产业更加有利可图,而乡村的产业则更加无利可图。

不用去进行精细的计算,而从一种非常简单和明显的现象就可以知道,在欧洲各地,城市的产业比乡村的产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我们发现,在欧洲的每个国家里,从小本经营的商业和制造业这种属于城市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与在乡村从改良和耕种土地以生产天然产物这种属于乡村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二者的人数比例至少为一百比一。因此,前一种情况和后一种情况相比,城市产业的报酬要优厚些,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显然也高一些 。由于资本和劳动自然会寻求最有利的使用途径,所以,资本和劳动自然地流入到城市而离开乡村。

城市居民聚集在一个地方,因此比较容易联合起来。在城市中最微不足道的行业里,在各地也都有同业公会组织。即使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通常各组织的成员中间也洋溢着同业公会的精神,如嫉妒陌生人,厌恶招收学徒,不愿把本行业的秘密告诉外人,这种精神常常教导他们通过自愿联合或协定,去防止他们不能用规则去禁止的自由竞争。只有少数人从事的行业,更容易进入到这种联合中去。或许只需要有五六个梳毛工,就能够供给一千个纺工和织工的工作所需的毛纱。通过联合起来不招收学徒,他们不仅可以对这一职业实施垄断,而且还可以使整个毛纺织业处在附属于他们从而被他们奴役的地位,从而使他们自己的劳动价格被抬高到大大超出他们工作性质所要求的水平。

乡村的居民分散地居住在遥远的地方,不可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他们从来没有组织过同业公会,而且也从没有受过同业公会精神的影响。从来没有人想到要先当学徒,然后才有资格从事务农这一职业(务农是农村最大的行业)。然而,除了所谓的美术和自由的职业之外,或许没有哪一个行业要求具有这么多的知识和经验。用所有各种文字写出的有关农业的大量书籍,可以使我们相信,在最聪明、最有学问的国家里,从来没有人把农业看做是很容易从事的行业。从这些书籍中,我们很难找到即使是普通农民所具备的关于农业方面的各种不同的和复杂的操作知识。然而,其中有些书的十分可鄙的作者,有时在谈到普通农民时,表现出了何等的轻蔑啊!相反,在任何一个普通的机械行业中,全部操作都是用寥寥数页的小册子去加以详尽而清晰的说明的,因为只有用文字再附上图表实例才可以说明清楚。实际上,由当今法国科学院正在印刷出版的《工艺史》一书中,有几种工艺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去说明的。此外,农业操作必须随着气候的每一个变化以及许多其他的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有所不同,所以,农业操作的说明跟那些总是不变或差不多总是不变的操作方法相比,就要求运用更多的判断和谨慎行事。

不仅农民的手艺,即耕种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农村许多低级的劳动,所要求的技能和经验比大多数机械行业所要求的技能和经验要多得多。以铜和铁作为工作对象的工人,他们所使用的工具和原料的性能总是一样的,或者几乎是一样的。可是,用一组马或牛去犁地的农民,他所使用的这种工具,以及其自身的健康、力气和脾性,在不同情况下则大不一样。他所使用的原料的状况也和他所使用工具的状况一样,是变化多端的,而对于这二者的使用,均要求运用很多的判断和谨慎行事。普通的犁地人,虽然通常被认为是愚笨和无知的人,但是,在这种判断和谨慎行事方面,却是很少出差错的。诚然,他不像住在城市的机械工那样习惯于社会交往,他的声音和语言比较粗鲁,没有听惯他们说话的人很难理解他们。然而,由于他习惯于考虑事物的多变性,所以他的理解力一般比那些注意力从早到晚一般都集中在一两种非常简单的操作上的人的理解力要高得多。农村的下层人民比城里的人要高明多少,凡是因业务或好奇而曾经和这两种人进行多次交谈的人都会十分清楚。所以,在中国和印度,据说农村劳动者的地位和工资,都比大多数工匠和制造业者的地位和工资要高。如果不是由于同业公会法律和同业公会精神的阻止,他们在各地的情况都会是这样的。

在欧洲各处,城市产业比乡村产业享有优越的地位,并不完全是因为同业公会组织和同业公会法律,还有许多其他法规使城市产业处于这种优越的地位。对外国制造品和由外国商人进口的所有货物所征收的高额进口税,也是为了这一目的。同业公会法律使城市居民可以提高他们产品的价格,而不必担心在同自己同胞的自由竞争中廉价售出他们所生产的产品。那些其他的法规同样确保他们在与外国人的自由竞争中廉价售出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在各地,通过这两种方式造成的价格提高,最后都是由乡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支付,因为他们很少反对这种垄断。通常他们既不打算也不适合进行联合,商人和制造业者的鼓吹和诡辩很容易使他们相信,社会中的一部分处于从属地位人的私人利益乃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大不列颠,从前城市产业对乡村产业的优越地位似乎比现在还要高。现在,乡村劳动的工资接近制造业劳动的工资,在农业中的资本利润接近贸易和制造业的资本利润,据说在上个世纪或在本世纪初,它们相差很大。虽然鼓励城市产业发展的结果姗姗来迟,但这种变化还是可以被看做是必然的结果。在城市产业中迅速积累起来的资本如此巨大,以致不能在城市里各种特殊的产业中获得以往的原有利润。城市产业也像其他产业一样,有自己的限度,由于资本的增加,就会使得竞争增加,从而利润必然减少。城市的利润下降迫使资本流入农村,在那里,通过创造对乡村劳动新的需求,必然会抬高乡村劳动的工资。于是资本自行扩散到——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乡间,并且,通过资本在农业中的运用,部分资本回到了乡村。其实,资本的大部分原本就是靠牺牲乡村的利益而在城市里积累起来的。我将在下面说明,欧洲各地乡村的最大改良,就是由于最初在城市积累的资本这样地回流到了乡村。同时我还将表明,虽然有些国家通过这一过程获得了更多的财富,但是,这一过程本身却是缓慢的、不确定的、容易受到无数意外事故的干扰和阻挠的,它在每个方面都与自然和理性的顺序相反。我将在本书的第三篇和第四篇中,尽可能详尽而清晰地说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利益、偏见、法律和风俗习惯。

同一行业的人很少集会,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他们的谈话内容也总是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或要求提高价格的计划。当然,这种集会是不可能用任何法律去阻止的,如果有这样的法律,它要么是难于执行,要么就会与自由和正义发生冲突。虽然法律不能阻止同一行业的人有时集合起来,但它也不应去促使这种集合,更不能做任何事情,使集合成为必不可少。

规定某地同一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公共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就为这种集会提供了方便。这样做会把彼此不相识的人联系起来,使行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另一个人。

规定要求同一行业的人各自捐款,去资助穷人、病人、寡妇和孤儿,这样做会使得他们有了需要管理的理由,从而使集会成为必不可少。

同业公会不仅使集会成为必要,而且还会使多数人的行为对于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在自由行业里,没有征得每个人的意见并获得全体一致的同意,就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成立以后也不能维持下去,如果有一人改变主意的话。在同业公会中,经多数通过就可以制定实行正当的惩罚,这一点将比任何的自愿联合都能更加有效和更加持久地限制竞争。

所谓为了更好的行业管理就必须有同业公会,这种托词是毫无根据的。对工人实行的真实而有效的监督,不是来自他的同业公会,而是来自他的顾客。正是由于他担心会丢掉顾客,所以他才不敢造假,不敢疏忽大意。一个排他的同业公会必然会削弱这种监督的力量,于是必须雇用某一些工人,不管他们的行为是好是坏。正是由于这一缘故,在许多有同业公会的大城市里,找不到像样的工人,即使在某些最关键的行业中也是如此。如果你想要把你的工作做得还像个样子,你就必须把它拿到郊区去做,那里的工人没有特权,他们所依赖的只能是他们自己的品格,然后你还必须把你的制成品尽量偷偷地运进城市。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欧洲的政策限制了某些行业的竞争,使从业人数少于有意进入这个行业的人数,从而造成了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和不利的严重不平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通过增加某些行业的竞争,使其从业人数增加到超过自然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从而对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的有利和不利,造成了另一种与上述不平等相反的不平等。

人们认为,一定数量的年轻人接受某种行业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设立了许多名目不同的奖学金,如儿童寄宿及教育费、奖学金、英格兰大学奖学金和苏格兰大学奖学金等,有时这些捐款来自于公众,有时是四方捐助人虔诚的捐助,这使得许多本来无意进入这些行业的人也跟着进入了这些行业。我相信,在所有基督教的国家里,大部分神职人员所受的教育的费用都是用奖学金来支付的,他们很少会自己出钱来接受教育。因此,他们用了长时间、花了大本钱所接受的令人厌倦的教育,并不是总能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报酬,因为教会里都是这样的人,他们为了得到工作,宁愿接受比这种教育使他们有权得到的低得多的报酬。用这种方式,穷人的竞争就夺走了富人的奖赏。毫无疑问,把一个助理牧师或一个牧师拿来同任何普通行业中的一个帮工作比较是不妥当的。可是,把助理牧师或牧师的薪水看做是与帮工的工资性质相同的报酬是再合适不过了。他们三者的报酬全都是根据他们和各自的上级签订的合同而对他们的工作所支付的工资。我们发现,在十四世纪中叶以前几次不同的全国宗教会议所颁布的规定,在英格兰,一个助理牧师或领薪水的郊区牧师的薪金是五马克,约含我们现在货币十英镑的白银;在同一时期,一个泥瓦师傅的工资是每天四便士,含我们现在货币一先令所含的等量白银,一个泥瓦匠帮工的工资是每天三便士,等于我们现在货币的九便士。因此,这两种劳动者的工资,假定他们经常被雇用的话,都高于助理牧师的薪金。假定泥瓦师傅一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没有工作,他的工资与助理牧师的薪金完全相等。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号法律宣布:“由于助理牧师生活费用和奖励的缺乏,所以在有些地方,助理牧师的给养很差,因此授权主教亲自签名盖章,规定他们的俸禄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五十英镑,但不少于二十英镑。”从现在来看,每年四十英镑的薪金是对助理牧师的好的待遇,但是,尽管有这项议会法律,还有许多助理牧师每年拿不到二十英镑的薪金。在伦敦的制鞋帮工每年赚四十英镑,在这个大都市里,很少有勤劳的工人赚不到二十英镑以上。当然,二十英镑没有超过乡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赚到的工资。每当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时,它总是要降低工人的工资,而不是要提高工人的工资。但是,法律曾经多次试图提高助理牧师的工资,并且为了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助理牧们更高的薪俸,高于他们自己所愿意接受的、少得可怜的生活费。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似乎都没有发生效力,既没有能够提高助理牧师的工资,也没有能够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预想的程度。因为一方面,法律不能阻止助理牧师愿意接受比法定薪俸更低的待遇,这是由于他们处境的贫困和他们的竞争者人数众多;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阻止工人所得更多,因为那些希望因雇用他们而获得利润或快乐的人们之间也有竞争。

虽然有些教会的下级职员的境况很差,但神职人员和其他教会的显要人物却能维持教会的尊严。人们对这一神职人员所表示的尊敬,也可以补偿他们在金钱报酬上的欠缺。在英格兰以及在所有罗马天主教的国家里,教会这种彩票,在实际上远比所需要的更为有利。苏格兰教会、日内瓦教会以及其他几个新教教会的事实,可以使我们相信,对于只有一个那么有声誉而教育机会又非常容易获得的职业来说,获得圣职的希望足以诱使更多有学问的、正派的和值得尊敬的人去从事这一神圣职业。

在没有领取圣俸的职业中,如法律和医疗,如果有同等比例的人们靠公费接受教育,不久竞争也会十分激烈,进而使他们的货币报酬大幅下降。于是,就不值得任何人为了使他的儿子进入这两种职业,靠自己出钱去接受教育了。这些职业就会完全被靠公共慈善资金接受教育的人所占据,由于他们的人数多且贫困,通常会迫使他们满足于非常可怜的报酬,使现在非常受到尊敬的律师和医生的职业完全贬值。

通常被称为文人的那些不得志的人,现在正处于与上述假设的律师和医生可能将要落到的同样的境地。在欧洲的每一个地区,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都是为了进入教会而去接受教育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圣职。因此,通常他们的教育都是靠公费支出的,并且,他们的人数在各地都很多,常常使他们劳动的价格降到非常贫困的水平线上。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一个文人想要使他的才能得到任何报酬的唯一途径,就是做公共或私人教师,即把自己所获得的不寻常的和有用的知识传授给他人。比起为出版商写作,这个由印刷术的发明所产生的职业,当然是更受人尊敬、更有用处,甚至是更为有利可图的职业。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科学教师,必须花费时间去学习,必须具备天资、知识和勤奋,至少要与成为一个伟大的法律和医学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等。但是,优秀教师的一般报酬与律师或医生的报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教师这一行业里充满了靠公费培养起来的穷人,而另外两种行业则多数是那些靠自费接受教育的人。然而,公共或私人教师的通常报酬,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微薄,但是,如果那些为了面包而写作的更加穷苦的文人没有被竞争者挤出市场的话,教师的报酬肯定还会更少。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似乎学生和乞丐差不多就是同义词。在此之前,各个大学的校长们似乎经常给他们的学生颁发乞讨特许证。

在古代,在建立任何这类慈善事业以教育穷苦子弟进入学术行业以前,优秀教师的报酬似乎要高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他和诡辩家的对话中,谴责与他同时代的教师们的言行不一。他说:“他们对自己的学生做出了最冠冕堂皇的承诺,答应要教导他们成为明智、幸福和正直的人,而作为对他们所提供的这么重要的服务的回报,他们只索取四五个迈纳 。”他还说:“传授智慧的人,他们自己肯定应当是明智的,但是,如果任何人以这样的一种价格来兜售这样的一笔生意,显然就会被人认为是愚蠢的 。”苏格拉底在这里肯定不是想要夸大教师的报酬,并且,我们可以相信教师的报酬不会比他所说的少。四个迈纳等于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五个迈纳等于十六英镑十三先令四便士。可见,当时在雅典,通常支付给大多数优秀教师的报酬一定不少于这两个数目中的最大的一个。苏格拉底本人要求学生每人付给他十个迈纳 ,即三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当他在雅典讲学时,据说有一百个学生。我认为,这是他在一次讲学时的学生人数,即我们所称的一门课程的听课人数。在雅典这么大的一个城市,从师这样一位有名望的教师,而他所讲授的又是当时所有学科中最时髦的学科修辞学,有这么多学生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因此,他每讲授一门课程就一定会赚到一千个迈纳,即三千三百三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普鲁塔柯曾在另一地方说过,一千个迈纳是苏格拉底的讲课费,或通常的授课价格 。在那个时代,许多其他的优秀教师似乎都获得了大笔财产。乔治·阿斯用纯金铸成自己的人像赠送德尔菲寺院。我想,我们不应该认为,他的这个人像和他本人一样大。柏拉图说乔治·阿斯和另外两个当时的优秀教师,希庇亚斯和普罗塔哥拉的生活方式是奢华的,甚至是铺张的。据说柏拉图自己也过着极为奢华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担任亚历山大的导师以后,大多数人都认为,他受到了亚历山大和他父亲菲力普的慷慨报偿。尽管如此,仍然值得他回到雅典,恢复在学院的讲课。在那个时候,懂科学的教师或许比一二十年后的人数少,也许是因为那时的竞争已使他们的劳动价格和对他们本人的景仰程度略有降低。可是,其中最优秀的人似乎总是享受一定程度的尊敬,远远超过今天这一职业中的任何一个人。雅典人将学院派的卡涅阿德斯和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第欧根尼作为庄严的使者派往罗马,虽然雅典的城市已经从昔日的辉煌中衰落,却仍然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共和国。卡涅阿德斯还是一个出生在巴比伦的人 ,考虑到没有哪一国的人民比雅典人更加嫉妒外国人担任公职,他们对卡涅阿德斯的景仰也就非同一般了。

从整体上说来,这种不平等对于公众不但无害,而且有利。或许这一不平等对公共教师这个职业略有贬低,但是文科教育的低廉肯定是有益处的,大大抵消了这一微乎其微的不方便。如果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进行教育的学校和大学的组织比今天更为合理,公众可能从中获得的好处就会更大。

第三,欧洲的政策通过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个行业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通,在某些情况下,会使劳动和资本在不同行业中总体上产生有利和不利的非常不便的不平等。

《学徒法》阻止劳动从一种行业向另一种行业的自由流通,甚至在同一地方情况也是如此。同业公会的排他特权阻止劳动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流通,甚至在同一种行业中情况也是如此。

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当在一个制造行业里给予工人高工资时,在另一个制造行业的工人,仍然不得不心甘情愿地接受最低的生活费。前者处于进步的状态,因而不断要求增加新手;而后者则正在走下坡路,人手过多的情况在不断加剧。这两个制造行业有时可能同处一个城市,有时同处一个地区,但却连起码的帮助都不能互相给予。在前一个行业里,《学徒法》可能起着阻碍的作用,而在后一个行业里,《学徒法》和同业公会特权都起着阻碍的作用。然而,在许多不同的制造业中,操作都是十分相似的,如果没有这些荒谬的法律从中作梗的话,工人们是很容易改变行业的。例如,素麻布和素丝绸的纺织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素呢绒的纺织技术会有些不同,但这差别并不很大;一个麻纺织工或丝纺织工,可以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学会呢绒的纺织技术。因此,如果这三个重要制造业中的任何一个制造业正在衰落的话,工人们就可以在其他两个比较发达的制造业中找到工作。工人的工资在成功的制造业中不会有太大的提升,也不会在衰落的制造业中有太大的降幅。当然,由于在英格兰有一项特殊的法律,麻纺织业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但是,由于这一行业没有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它一般不能对其他处于衰落状态的制造业的工人提供出路,这些工人在《学徒法》起作用的地方,除了请求教区的救济或充当普通劳动力以外别无其他选择。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在与他们自己行业类似的任何一种制造业中工作,而不适合于做普通劳工。所以,他们一般选择向教区求助。

凡是阻碍劳动从一种行业向另一种行业自由流动的东西,也同样阻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在任何一个行业里,可以运用的资本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该行业中所能运用的劳动的数量。但是,同业公会法律对资本在各地的自由流动,比对劳动在各地的自由流动阻碍要小。在所有地方,一个富商在一个自治城市里获准经商权,比一个穷技工获准工作权要容易得多。

我认为,在欧洲各地区,普遍存在着同业公会法律对劳动自由流动的阻碍。而由《济贫法》所产生的阻碍,就我所知,则是英格兰所特有的。这种阻碍在于,一个穷人只能在他所属的教区里获得居住权,或获得操持自己本行的权力,而要想在其他任何教区里获得这一权力则是难上加难。同业公会法律只是阻碍了技工和制造业者劳动的自由流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使普通劳动的自由流动都受到了阻碍。或许这一点是在英格兰的治安管理中最大的一种混乱,值得对它的产生、发生和现状稍加描述。

当修道院被摧毁,穷人失去了那些宗教机构的庇护时,在对他们所实施的几次救济失败以后,伊丽莎白四十三年的第二号法律规定,每个教区都有义务为它自己教区里的穷人提供给养,每年应指定穷人监管人,监管人应会同教会执事征收足以供应用于此项用途的教区捐款。

根据这项法律,供养自己教区内的穷人成为每个教区绝对不可以推卸的责任。因此,什么人应当被看成各个教区里的穷人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经过一些修改以后,这一问题最终由查理二世十三年和十四年的法律 予以确定,规定无论是谁,只要在任何一个教区连续不断地居住了四十天时,就应该获得户籍 。但是在此期间,除非他租用了年租金为十镑的住房,或可以提供给治安推事们所认为满意的保证金,担保他放弃原居住教区的户籍,两个治安推事就可以根据教会执事或穷人监管人的申诉,依法命令任何新居民回到他最后法定的教区去居住。

据说,由于这项法律,导致了一些弄虚作假的事情的发生。教区官员有时贿赂自己教区里的穷人,使之秘密去到另一教区,匿居四十天以取得该教区的户籍,从而放弃他原来所属教区的户籍。于是,詹姆斯二世一年的法律 就规定,任何人为了获得户籍,不间断地居住四十天的居住期,应该从他把他的家庭住址和家庭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教会执事或穷人监管人中任何一人的时候算起。

但是,教区官员对待自己教区的教民似乎并不总是像对待其他教区的教民那样诚实,有时对这种闯入视而不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并不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鉴于教区中的每个居民都希望尽可能防止外来的闯入者,以避免增加他们的负担,以使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威廉三世三年的法律 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四十天的居住期,只当从在教堂星期日举行礼拜以后所公布的书面通知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说:“毕竟很少有人是在书面通知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天而取得户籍的,法律的宗旨,并不是为了让人取得户籍,而是为了避免暗中进入某一教区的人取得户籍,因为提出通知就是给教区施加压力,迫使进入者离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情况在能否实际上让他离开还是个问题的时候,他就会提出要求并发出通知,迫使教区要么让他继续居住四十天,无可争辩地给予他户籍;要么试图行使其权力,让他离开 。”

因此,这项法律使得穷人用老办法居住四十天获得新户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为了看起来不是要完全排除一个教区的普通人在另一个教区安全定居的可能性,法律规定了其他四种方式,不必提出任何要求或公布任何通知即可取得户籍。第一种是对其征收教区税捐并已缴纳;第二种是当选为教区年度官职,并已任职一年;第三种是在教区当学徒;第四种是在教区被雇用一年,并在这一年中一直做同一个工作

除了由全教区的居民采取公共行动,任何人都不能以前两种方式取得户籍,而全教区的居民都十分清楚,通过对新来的人征收教区税捐,或推选其担任教区公职,录用一个除了拥有劳动以外什么都没有的新来人的后果。

结过婚的人,也不能通过后两种办法取得户籍。学徒工很少是结过婚的,法律特别规定,凡是结过婚的佣工不能因雇用一年而获得户籍 。因雇用而给予户籍办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雇用一年的旧方式,以前这种方式在英格兰是常见的,甚至今天还是如此,如果没有商定具体的期限,法律认定每个佣工雇用一年。但是,雇主们并不总是愿意以这种雇佣方式而使他的工人获得户籍,因为,由于每个最后的户籍会取消所有以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丧失在他们本乡本土,也就是丧失他们原来在他们的父母和亲戚居住地的户籍。

很显然,没有一个独立的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工,还是工匠,可以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而获得新户籍。因此,当这样一个人带着他的技能来到一个新的教区时,不论他是多么的健康和多么的勤勉,他都会被任何一个教会执事或穷人监管人随意命令离开,除非他租用了每年租金十英镑的房屋,这对一个只能靠劳动为生的人来说,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或是向治安推事提供其认为足够的保证金,以保证取消原教区的户籍 。治安推事要求多少保证金,完全凭他们自由裁定,但不会少于三十英镑,因为法律规定,购入不到三十英镑的终身享用或让予子孙的不动产,不能使一个人获得户籍,因为这个金额不足以取消原来教区的户籍。但是,就是这种保证金,任何靠劳动为生的人也都无法提供,况且还常常要求比这一金额还要高的保证金。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几乎由各种法律所完全取消的劳动自由流动 ,于是发明了证书。根据威廉三世八年和九年的法律 规定,如果任何人持有在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的证书,有该教会的执事和穷人监管人的签名,经两个治安推事批准,那么,任何一个其他教区都有义务接受他。他所移居的教区,不能因为他可能被起诉就命令其离开,而只有当他实际上被起诉时,才可以命令他离开。这时签发证书的教区,就应该负责偿还他的生活费和遣散费。为了使持这种证书的人在将要前往居住的教区得到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同一法律进一步规定,他除了需要租用每年租金为十英镑的房屋,或在年度公职服务处免费为教区工作整整一年以外,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户籍。根据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号法律第一章所作的进一步规定 ,持这种证书的佣工或学徒工,不能依其证书所居住的教区获得户籍

这种发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几乎由以前的法律规定所全部取消的劳动自由流动,我们可以从伯恩博士下面的明智言论了解一二。他说:“显然,由于有潜入者,所以有各种充分的理由要求那些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持有证书,即持有证书在那里居住的人,不论他们是在那里做学徒工、受到雇用、提交通知,或缴纳了教区捐税,都不能获得户籍,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学徒或佣工身份获得户籍。如果他们被起诉,肯定知道该向哪里遣返他们,教区所支付的遣返费及他们拘留期间的生活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他们生病,不能被遣返回去,发放证书的教区必须养活他们,所有这一切,没有证书是不行的。这些理由也同样使教区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意发放证书,否则,他们将要重新接受这些证书的持有人,而且处于更糟的状况 。”这一段话的寓意似乎是,任何穷人前往居住的教区应该总是要求前往人持有证书,而他想要离开的那个教区肯定很少发证书给他们。同一聪明的作者在他的《济贫法史》中说:“证书这种办法造成了某种困难处境,使得教区官员好像是拥有了将一个人终身监禁起来的权力:不管他在那个不幸的地方获得了所谓的户籍后继续住下去是多么不方便,也不管他认为他在别的地方生活会对他是否更有好处 。”

虽然证书并不能证明证书持有人是否品行良好或在其他方面有什么事情,而只是证明他实际上属于哪个教区,但证书的发放与否,全部凭教区官员的自由裁夺。伯恩博士说,曾经有人提出颁发强制令,迫使教会执事和穷人监管人签发证书,但是高等法院否决了这项提议,认为这是非常奇怪的提议

我们常常发现,在英格兰,相互距离并不远的地方劳动价格极不平等,这或许是由于户籍法阻止了穷人带着自己的手艺而没有证书从一个教区去到另一教区的缘故吧。当然,一个健康又勤劳的单身男子,有时受到教会的宽容,没有证书也能住下来。但是,如果是一个带着妻子儿女的男人,也想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住下来的话,大多数的教区肯定会要求他离开,并且,如果那个单身男子以后结婚了,通常情况下,也同样会被要求离开的 。因此,一个人手短缺的教区,无法总是从另一个教区的人手过剩中得到缓解。而且我相信,在苏格兰以及在所有其他没有户籍困难的国家里,情形常常都不是那样的。在这些国家里,虽然在一个大城市的邻近地区或在其他对劳动有特别需求的地方,有时工资可能会升高一些,但随着距离的增加,工资又会逐渐下降,直至回落到全国的一般水平。但是,我们从未见到过有时在英格兰所看到的情形,即在邻近地区之间工资有那种意外的和无法说明的差别。在英格兰,一个穷人要通过教区这一人为界限,有时要比通过海湾或山脉的天然屏障更加困难,海湾或山脉的天然屏障有时会使工资率在被分开的两个国家里有着明显的差别。

将一个连轻罪都没有犯过,而选定在一个教区居住的人逐出该教区,显然违反了自然的平等和公正。但是,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然羡慕自由,却也像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并不真正懂得什么是自由,已经心甘情愿地忍受了一个多世纪没有自由的生活。尽管那些有思想的人也时常抱怨《户籍法》是一种公共苦难,但是,这一法律却从来没有成为一般公众高声反对的目标,就像反对一般搜查证那样。搜查证无疑是一种过分的做法,但它却不可能形成一般的压迫。我敢说,凡是在英格兰的四十岁的穷人,很少有人在他的一生中没有感受过这种人为制定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最残酷的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这漫长的一章。虽然在过去常常要规定工资,首先要参照全王国的一般法律,然后要根据每一个郡治安推事的特别命令,但是,这两种做法现在都已经完全废除了。伯恩博士说:“根据四百多年的经验,现在是该放弃严格规定的时候了,不再按照事物的性质将其纳入不能做的详细限制中去,因为,如果所有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没有发挥其勤劳或才智的余地的话,那么也就不会有竞争了 。”

可是,特别法律有时仍然试图规定特殊地方特殊行业的工资。这样,乔治三世八年的法律 ,禁止伦敦及其周围五英里以内的所有裁缝师傅,除了在国丧期间以外,发给工人每日二先令七便士半以上的工资,也禁止工人们接受发给他们的这一工资,违者处以重罚。每当立法机关试图规定雇主与工人之间的争议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当规定对工人有利时,法律总是公正而公平的,但是,当规定对雇主有利时,情形就不是这样了。例如,迫使几种不同行业中的雇主,用货币而不是用货物支付他们工人工资的法律,是十分公正和公平的 。它没有给雇主们造成真正的困难,它只是迫使他们用货币支付工人的工资,他们试图用货物支付,但总也没有实施这样的支付。这项法律对工人是有利的,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律则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们联合起来以减少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时,他们通常私下订立同盟或合同,不要支付工人一定数目以上的工资,违者将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工人进行与之相反的一种联合,抵制接受雇主所支付的工资,也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法律就会极其严厉地惩罚工人。如果法律是公平的,那么它对待雇主也应该如此。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律,加强了雇主们有时试图通过联合来建立的那种规定。工人们抱怨说,那项法律把最能干最勤劳的工人和普通工人同等看待,这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在古代,也常常试图通过规定食物及其他货物的价格来调节商人和其他买卖人的利润。就我所知,面包的法定价格是这一古老习惯的唯一遗迹。凡是有排他性的同业公会的地方,规定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或许就是正当的。但是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竞争会比任何法定价格都能更好地调节利润。乔治二世三十一年的法律 所确立的法定面包价格,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它的执行依靠市场管理员的管理,而苏格兰没有这类的职员。直到乔治三世三年 ,这一缺陷才得以弥补。没有法定价格并没有造成明显的不便,而在现在还实行法定价格的少数地方,也没有产生明显的好处。然而,在苏格兰的大多数城市里都有面包师的同业公会,他们要求拥有排他的特权,不过没有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

上面已经指出,劳动与资本在不同行业的不同用途中,工资率和不同利润率之间的比例关系,似乎并不会因社会的贫富、进步、停止或衰落而受到很大影响。公共福利中的这种重大变革,虽然影响了一般工资率和一般利润率,但最终必然在所有的不同用途中,给予它们以相同的影响。因此,它们之间的比例必然保持不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因这种变化而有所改变。 GOWaH9ot38DXsfRGIe5vX9I86Gf0qpq3jPublYD3stvfJqIG236N/VcOTOKr/3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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