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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远在早期的古代社会之前,还没有出现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而获得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为各种物品的相互交换所能提供的唯一准则和依据条件。例如,如果在以狩猎为生的国家里,杀死一只海狸的劳动通常是杀死一只鹿的劳动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就应当交换两只鹿,或者说值两只鹿。通常两天或者两个小时的劳动所得,自然应该是通常一天或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艰苦,那么,对于这种比较艰苦的劳动,自然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因此,一小时的更为艰苦的劳动所得,常常可以交换另一种没有那么艰苦的两个小时的劳动所得。

或者说,如果一种劳动要求有超出平常的熟练程度和技巧,那么,人们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对具有这种才能的人所生产的产品给予高于所耗时间应得的价值。这种才能需要长期的实践才能形成,给予其产品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于形成这种才能所必须花费的时间与劳动以合理的报酬。在先进社会里,通常以劳动工资对这种特殊艰苦和特殊技能给予补贴,而在最初的和还不发达的社会里,或许就已经有了这种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劳动所得都属于劳动者;而通常获得生产任何商品时所使用的劳动数量,就是规定它应当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劳动数量的唯一条件。

资本一经在某些人手中积累以后,他们其中的有些人自然会运用该资本来推动勤奋的人们去工作,为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期通过对他们产品的销售或通过他们的劳动,使原料的价值有所增殖而获得利润。在用产成品交换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时,所得利润除了可以足够支付原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以外,还必须要有将其资本用来经营这个企业的企业家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使原料增加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自己的工资;一部分是他们的雇主因提前预支原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的利润。除非雇主预期对工人劳动的销售所得比补偿其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的;除非他的利润与其资本金的大小成某种比例,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资本的。

也许可以这样设想一下,资本的利润只不过是为了某种劳动,即监督和指挥某种劳动所支付工资的别名罢了。然而,利润和工资额是截然不同的,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与这种所谓监督与指挥的某种劳动的数量、强度和技巧根本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其运作资本的价值所支配,其大小与其运用资本的大小成比例。例如,假设在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每年的一般利润为百分之十。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各自雇用二十名工人,每人每年的工资为十五英镑,即每个工厂每年支付工资三百英镑。再假设一个工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的价值只为七百英镑,而另一个工厂所使用的精细原料的价值则为七千英镑。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工厂所使用的资金 只有一千英镑,而另一个工厂所使用的资金则为七千三百英镑。因此,按百分之十的利润计算,一个工厂的企业家每年预期的利润只有一百英镑左右,而另一个工厂的企业家的利润则为七百三十英镑左右。但是,虽然他们的利润如此不同,可他们的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却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许多大工厂里,这种劳动几乎全部由一位重要的雇员来做。他的工资,从严格意义上说,表达了这种监督与指挥劳动的价值。虽然在确定这类工资时,通常不仅要考虑到他的劳动和技能,而且还要考虑到他所承担的责任,但与他所监管的资本是不成任何固定比例的;而这一资本的所有人,尽管因此摆脱了几乎所有的劳动,却仍然期望他的利润会与其资本成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的价格里,资本的利润成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

在此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归劳动者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通常任何商品中使用的劳动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购买、支配或交换。很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劳动量,作为垫付劳动工资和为该劳动所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任何国家的土地一经变为私有财产,地主也像所有的其他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即使对土地的天然产物也要求得到地租。森林中的木材、田地里的青草、土地上的自然果实,这些在过去土地公有时,只需劳动者花工夫去采摘。而在今天,即使对劳动者来说,在收获的同时,就有了额外的固定价格。然后,劳动者必须支付为了获得采摘许可的费用,而且必须把他通过劳动所采摘的或生产所得的一部分送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所得,或者这一部分所得的价格,构成了地租,并且成为大部分商品价格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看到,价格中所有不同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得的或支配的劳动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构成劳动(工资)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也衡量其构成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

在所有的社会中,每一种商品的价格最终要分解为这三部分中的其中一部分或全部;在每一个先进社会中,这三部分,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都或多或少地进入到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

例如,在谷物价格中,一部分用来支付地主的地租;一部分用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维持劳动者的生活费用和生产中所使用役畜的费用;第三部分就是农场主的利润。看上去,这三部分直接或最终构成谷物的整个价格。或许可以设想,还应该有第四部分,用来偿还农场主的资本,或补偿使用役畜及其他耕种用具的损耗。但是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任何耕种用具,例如役畜的价格,其本身也是由同样的三个部分组成的:用来饲养它的土地的地租;饲养和照料它的劳动(工资) ;垫支这一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虽然谷物的价格可以支付耕马的维持费和价格,但整个价格仍然直接或最终分解为同样的三部分,即地租、劳动 和利润。

在面粉或其他食用面粉的价格中,我们必须将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他们雇员的工资加在一起;在面包的价格中,必须将面包师的利润和他的雇员工资加进去;而在这两者中,还必须加入将谷物从农场主的房屋运至磨坊主的房屋、从磨坊主的房屋运至面包师的房屋的劳动以及垫支这一劳动工资者的利润。

亚麻的价格也像谷物的价格一样分为三个部分。在亚麻的价格中,我们必须把亚麻的价格和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人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加起来。

任何一种商品的制造程序越接近尾声,其价格中工资和利润所占的比例就比地租所占的比例越大。在制造过程中,不仅各种利润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每一后面的利润都比前一利润更大,这是因为由此获得利润的资本总是越来越大。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然比雇用纺工的资本更大,因为它不仅要支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利润,而且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并且利润必然总是与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使在最先进的社会里,也总是有少数商品的价格构成只有两部分,即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还有更少数的商品,只有劳动工资这一项。例如,海鱼的价格,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分支付捕鱼业运用资本的利润。地租不计在内,虽然有时也占一部分,我将在下面说明。而内河渔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至少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租金,这一租金虽然不能真正称之为土地的租金,却和工资与利润一样,是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方,穷人在海岸边以收集斑斓的小石为职业,通常人们称这些小石为苏格兰卵石。石雕工匠付给他们的卵石的价格就只是他们劳动的工资,既不包括地租,也不包括利润。

但是任何商品的整个价格,最终一定是分成这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所有的三部分;在支付土地的地租以及栽种、制造和运往市场的全部劳动的价格以后,剩下来的必须是某一个人的利润。

由于每一种特定商品的价格或可交换价值,分开来看,分解成为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所有的三部分,因此,构成一国劳动的全年产品的价格,合起来看,也必然分成同样的三部分,作为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分配给该国不同的居民。每一个社会的劳动每年所获得的或生产的全部所得,或者说这些东西的全部价格,最初就是以这种方式在该社会的某些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全部收入和所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的三个最初的来源,所有其他收入最终都是来自于这三种来源中的一种。

任何一个从自己的资金中获得收入的人,一定是从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中获得其收入的。由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是工资,由经营或使用资本的人从资本中而获得的收入,称之为利润。自己不使用资本,而将钱借给他人从而获得的收入,称之为利息或佣金。这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一种补偿,为了酬谢贷款人使他有机会从使用货币中获得利润。这种利润的一部分自然归于借款人,因为他承担了使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一部分归于贷款人,他给借款人提供了获得利润的机会。利息永远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如果不能从使用货币所获得的利润中支付,也一定会从其他某种收入的来源中支付,除非借款人是个挥霍无度的人,他靠举借新债来支付旧债的利息。完全由于土地而获得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民收入的一部分来自他的劳动,一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对他来说,土地只是一种使他能够赚取这种劳动工资的工具和获得这种利润的资本。所有的赋税,还有所有源于这些赋税的收入,如所有的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最终都是从这三种原始收入的来源中得来的,从劳动工资的支付、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的获取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是很容易区分的;但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同一个人时,有时就很容易彼此混淆,至少用俗语来说是如此。

一个乡绅在他自己的一部分田地里耕种,在支付了耕种费用以后,他就应当获得地主的地租和农民的利润。可是,他习惯于把他的全部所得称之为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为一谈了,至少俗话是这么讲的。在北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的大多数种植园主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大多数人耕种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很少会听说种植园的地租,而常常听说种植园的利润。

农场主通常很少雇用监工去指导农场的一般作业。他们也常常用自己的双手去做大量的工作,如犁田、耙地等。因此,谷物在支付了地租以后,剩下的不仅仅应当用来偿付在耕种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本,连同资本的一般利润,还应当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工人和监工的工资。可是,在支付了地租和保留资本以后,剩下的就称为利润。然而,工资显然是它的一部分。农场主节省下了这笔工资,就必须获得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有足够的资本用于购买原料和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他的商品送入市场,他应该得到一个在老板手下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和老板从出售工人生产的产品中所获得的利润。然而,他的全部所得通常被称为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就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一个用自己的双手经营自己花园的花匠,集三种不同的身份于一身,即地主、农场主和工人。因此,他的产品首先应当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其次是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然后是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然而,通常把他的整个收入看做是他的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就把地租和利润两者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由于有很少的商品其交换价值只由劳动而产生,并且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主要来自于地租和利润,因此,该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远远超过这些年产物的栽种、制造和进入市场所使用的劳动量。假设这个国家每年能运用其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由于劳动量每年的增加很大,因此,后一年产品的价值就会比前一年产品的价值大得多。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其全部年产物用来维持勤劳做工的人们。各地那些四体不勤的人消费了年产物的一大部分,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中间分配的比例不同,其一般的或平均价值要么必然每年有所增加,要么每年有所减少,保持不变。 qE/LkEfHTAK4cHwFGdRxkKOVybqUumrpIry/pzRYdysXhM9zcuTvZQKxlruBsL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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