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富有还是贫穷,是根据他所能享受得起的人类生活中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品质和层次而定的 。但是,一旦分工完全确定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只能供应他所享受的上述物品中的很小一部分,其余绝大部分他必须从其他人的劳动中获得。这样,他是富有还是贫穷,必然根据他所能支配或购买得起的他人劳动的数量而定的。因此,任何商品的价值,对拥有这些商品但又不想自己使用或消费它而是想用它来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因此,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件东西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代价,是为了得到它付出的辛苦和烦恼。每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而想处理它或想用它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的实际价值,是它能为自己节省的而又能转嫁到他人身上的辛苦和烦恼。用货币买到的或用货物交换到的东西都是用劳动购来的东西,我们得到的东西和我们自身付出的辛苦几乎是相等的。那种货币或那些货物固然节省了我们的辛苦,但它们包含了一个特定数量的劳动价值,因此我们能够交换当时认定包含相等数量劳动价值的东西。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付出的初始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最初用来购买世界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那些拥有它并想用它来交换某些新产品的人来说,正好等于它能使他们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
正如霍布斯先生所言的,财富就是权力 。但是,获得或继承一大笔财产的人,不一定就能获得或继承任何政治权力,无论是民政权力还是军政权力。他的财产或许可以使他有获得民政和军政权力的手段,但是,仅仅拥有财富并不一定能使他得到这两者。拥有财富能直接地带给他的权力是购买的权力,即在当时的市场上对所有劳动或所有劳动产品的一种支配力。他的财产的多少,与这种力量的大小精确地成比例,或者说与他所能购买和支配的他人劳动的数量,也就是他人劳动的产品数量精确地成比例。每件东西的交换价值,一定总是精确地等于它带给它的拥有者的这种力量的大小。
虽然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商品的价值通常却不是用劳动来衡量的。确定两种不同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常常是很困难的。仅仅靠花费在两种不同工作上的时间常常是不能确定这种比例的。工作时忍受的艰难程度不同,工作中所用的技巧程度不同,这些都要考虑进去。一个小时的艰苦工作比两个小时的容易差事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或者说,要花十年劳动才能学会的行业里的一个小时的操作比一个普通的常见的职业里的一个月的勤劳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但是,很难找到精确衡量艰难和技巧的方法。诚然,在不同种类劳动的不同产品相互交换时,通常也对艰难和技巧有些认可。然而,这不是用任何精确的尺度来调整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争执和讨价还价来进行的,即根据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那种商业行为的大致而非精确的计算来平衡的 。
此外,每种商品更频繁地同其他商品而不是同劳动相交换,从而和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相比较。因此,人们更自然地用某些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用它可以购买的其他劳动的数量来衡量它的交换价值。大多数人更容易理解某一数量具体商品的价值而难于理解某一数量劳动的价值。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后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虽然它能够被人们充分地理解,但它不是那么自然和明显的。
但当物物交换停止,货币成为商业的通用工具时,每件具体的商品更频繁地同货币而不是同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屠夫很少带着他的牛肉或是羊肉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用他的牛肉或羊肉交换面包或是啤酒;他把肉带到市场上,用肉交换货币,然后用货币交换面包或啤酒。他通过肉交换到的货币数量也规定着他后来所能购买到的面包或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他来说,更自然更明显的是用货币的数量,即他用肉刚刚换来的商品的数量来衡量他的牛肉或羊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或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另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来衡量;进一步说,他拥有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值三磅或四磅面包,或是三夸脱或四夸脱淡啤酒。因此,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每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频繁地用货币的数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数量或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来衡量。
然而,金和银像每一种其他商品一样,价值是变动的,有时低廉些,有时昂贵些,有时比较容易买到,有时则比较难以买到。任何特定数量的金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数量,或所交换到的其他商品的数量,常常依赖于这种交换进行时人们已知的金银矿藏的丰富程度或稀有程度。十六世纪,美洲发现了丰富的矿藏,使欧洲的金银价值比原来的价值下降了大约三分之一 。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区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当它们送到那里时,它们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金属价值上的这次波动虽然也许是最大的,但根据历史记载它绝不是唯一的一次。但是作为数量尺度,像一步的长度、伸开两臂的宽度或一手所提物品之重这些本身数量不断变化的自然尺度,决不能作为衡量其他东西数量的精确尺度。因此,自身价值不断变化的一种商品,决不能成为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同等数量的劳动,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说和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价值。按照他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的普通状态,按照他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普通状态,他必然总是牺牲相同份额的安逸、自由和幸福。他所支付的价格必然总是相同的,无论他得到回报的物品的数量如何。诚然,这种劳动所买到的物品的数量,可能有时多些,有时少些;然而,变动的是这些物品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它们的劳动的价值。在所有的时候和地方,凡是难于找到的,或是要花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昂贵;凡是容易找到的,或只花很少劳动就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低廉。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终而真实的标准,一切商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可以用它来衡量和比较。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但是,虽然同等数量的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总是具有同等的价值,但对雇用他的人来说,却似乎有时价值大些,有时价值又小些。他有时用较大量、有时用较小量的物品去购买这同等数量的劳动,对他来说,劳动的价格也同所有其他物品的价格一样,似乎是变化的。在他看来,劳动似乎在一种场合贵些,而在另一种场合便宜些。可是,实际上,这只是在一种场合物品便宜了,而在另一种场合物品更贵罢了。
因此,按照这种一般的看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可以说是有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劳动的真实价格可以说是存在于为得到劳动而给予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之中;而劳动的名义价格则是由货币的数量构成的。劳动者是富还是穷,是报酬高些还是低些,与他的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而不是与其名义价格成比例。
商品和劳动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一件理论上的事情,而且有时在实践上也有重大的用处。相同的真实价格总是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由于金银价值的变化,相同的名义价格有时具有非常不同的价值。因此,当一宗地产出售并保留永久地租时,如果想要使这种地租总是具有相同的价值,对喜欢保留这种地租的家庭来说,重要的是地租不应当用特定的钱数来规定。如果用钱数来规定,地租的价值会发生两种不同的变化:第一,由于同一面额铸币在不同时间所包含的金银数量不同会引起价值的变化;第二,由于同等数量的金银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价值会引起的价值变化。
君主和主权国家常常想象逐步减少他们铸币中所包含的纯金属的数量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是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要增加这种数量。因此,我相信在所有国家,铸币包含的金属的数量几乎都在不断地递减,而没有任何增加。因此,这种变化几乎总是在逐步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美洲金银矿藏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人们普遍猜测,虽然我不知道有任何可靠的证据,这种降低还将逐渐持续下去,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根据这种假设,这种变化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尽管货币地租不是用一定数量的某种面额的货币来支付的(例如,多少英镑),而是用多少盎司的纯银或一定标准的白银来支付的。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规定的地租更能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的面额没有改变的地方也是如此。伊丽莎白十八年颁布的法律规定,所有各大学出租土地的地租,有三分之一必须用谷物支付,或用实物按最近的公共市场的时价折成货币。从这种谷物地租中得到的货币,最初虽然只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到现在,按照布莱克斯通博士的计算,已普遍接近其他三分之二地租的两倍。按照这种算法,各大学旧时的货币地租几乎降到它们原来价值的四分之一,或者说,不超过其原来所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但自从菲力普和玛丽当政的时候起,英国铸币的面额很少变动或根本没有变动,同一数目的镑、便士和先令包含了非常接近相同数量的纯银。因此,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白银价值的跌落。
当白银价值跌落至和同一面额的铸币所包含的白银数量的减少量相一致时,损失常常更大。苏格兰的铸币面额比英格兰的铸币面额经历了更大的变化,而法国的铸币面额又比苏格兰的铸币面额经历了更大的变化,这样,一些古老的地租原本具有很大的价值,但现在却跌落得几乎一钱不值。
同等数量的劳动,在相隔很久的时间里,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这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用同等数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去购买。因此,同等数量的谷物,在相隔很久的时间里,具有差不多相同的真实价值,能使其持有者购买或支配差不多相同数量的他人劳动。我说的是,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任何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即使是同等数量的谷物也不能购得绝对相等数量的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正像我在下面将要说明的那样,在不同的场合是非常不同的;在一个走向富裕的社会比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要丰富一些;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在一个走向衰落的社会要丰富一些。然而,每一种其他商品在某一具体时间所能购买的劳动的数量或大或小和它在当时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大小成比例。因此,用谷物规定的地租,只受一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数量变化的影响。但是用任何其他商品规定的地租,不仅要受一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数量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一定数量的该种商品所能购买的谷物数量变化的影响。
但是应当注意,虽然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看,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要小得多,但是从一年到一年来看,却要大得多。正像我在后面将要说明的那样,劳动的货币价格不是逐年随着谷物的货币价格波动的,它似乎在任何地方都不与谷物暂时的或偶然的价格相适应,而是与生活必需品的平均的或普遍的价格相适应。正像我在后面也将说明的那样,谷物平均的或普遍的价格,又是受白银的价值和向市场供应白银的矿藏的丰富或稀缺程度,或受为了把一定数量的白银从矿区送到市场所必须雇用的劳动的数量,以及他们必须消费的谷物数量调节的。但是白银的价值,虽然有时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变动很大,但从一年到一年却变动不大,在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中,常常保持不变,或者几乎不变。因此,谷物一般的或平均的货币价格在一个那样长的时期内,也可能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随它一道,劳动的货币价格也是一样,只要社会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状况。在这期间,谷物暂时的和偶然的价格却常常在这一年比上一年高出一倍,或者波动,例如,从每夸脱五先令或二十先令涨到五十先令。但当谷价涨到五十先令时,不但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上升,谷物地租的真实价值也比从前高出一倍,或者能支配双倍数量的劳动或大部分其他商品。但在所有这些波动期间,劳动的货币价格,随之还有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均保持不变。
所以,劳动显然是唯一普遍的、精确的价值尺度,或是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用来比较不同商品价值的唯一标准。大家都承认,我们不能用购买商品的白银数量来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真实价值;我们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来衡量不同商品从一年到一年的真实价值。然而我们可以用劳动的数量十分准确地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和从一年到一年的真实价值。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看,谷物是比白银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反之,从一年到一年来看,白银是比谷物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
但是,虽然区分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在订立永久地租甚至是在缔结长期租约时有用,但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通交易中却毫无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彼此保持着准确的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你出售任何商品得到多少货币,它就能使你在当时当地购买或支配多少劳动。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货币是所有商品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然而,只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它才是如此。
尽管在相隔很远的地方的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货币价格之间不存在规定的比例,但从一地向另一地贩卖货物的商人却只考虑货物的货币价格,或者他购入这些货物所用的白银数量和他卖出这些货物可能得到的白银数量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用半盎司白银可能支配比在伦敦用一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更多数量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因此,在广州售价半盎司的一种商品,对在广州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比起在伦敦售价一盎司的商品对在伦敦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可能在实际上更贵重、更重要。可是,如果一个伦敦商人能用半盎司白银在广州购入一种商品,随后在伦敦以一盎司售出,他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通过这样的交易,仿佛一盎司白银的价值,在广州和在伦敦完全一样了。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能使他支配更多的劳动和更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这对他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他所关心的只是在伦敦一盎司白银总会比半盎司白银使他能支配两倍数量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
因此,由于货物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最终决定一切买卖行为的合算与否,从而调节一般生活中几乎全部涉及价格的业务,所以,它比真实价格受到更多的注意就不足为奇了。
可是,在我们这样一本书中,有时比较某一种商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的真实价值,或者说,它在不同的场合赋予它的所有者对他人劳动的不同程度的支配力是有益的。在这种场合,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它一般地售出所得的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这些不同数量的白银所能购买的不同数量的劳动。然而,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劳动的时价,很难准确地知道。而谷物的时价,虽然几乎没有什么地方做过经常的记录,但一般却知道得比较清楚,并受到历史学家和其他学者们的经常注意。因此,一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是我们所能得到的这一比例的最接近的近似值。我在后面还要做几次这样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家发现将几种不同的金属铸成货币很方便,大额交易使用黄金,中等价值的交易使用白银,小额交易使用铜或其他粗金属。然而,人们总是认为这些金属中的一种比其他两种更适合作为价值尺度,而人们选中的那一种似乎都是首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那种金属。一旦开始使用这种金属作为它们的本位,当人们没有其他的货币时,他们必须这样做,他们一般就这样继续使用它,即使当初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据说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前的五年中才开始铸造银币,在此之前只有铜币 。因此,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在罗马,所有账簿的记录,以及所有不动产价值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或塞斯特蒂。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塞斯特蒂阿斯一词表示两个半阿斯。因此,虽然塞斯特蒂阿斯最初是一种银币,但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一个有很多钱的人,被说成是有很多别人的铜的人。
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各国,似乎从最初定居起就使用银币,在以后的几代人中既不知道有金币,也不知道有铜币。在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有银币,但在大不列颠,爱德华三世以前几乎没有金币,詹姆士一世以前,没有任何铜币。因此,在英格兰以及在所有现代欧洲国家,我相信出于相同的原因,所有账簿的记录以及所有货物和所有不动产的计算,一般用的都是白银。当我们想要表示一个人财产的数量时,我们几乎不提它所值的基尼 数目,而只提英镑的数目。
最初在所有的国家,我相信只有被特殊地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货币才是可以用于支付的法定货币。在英格兰,黄金在被铸成货币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并不被认为是法定货币。金币和银币之间的比价,没有任何公共法律或公告的规定,而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一个债务人提出用金币还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按他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黄金定值来接受。铜现在除了作为小额银币的零钱以外,已不是法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和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不只是名义上的区分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们逐渐习惯于使用不同金属的铸币,因而更了解它们所代表的价值之间的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发现,确定这个比例很方便。例如,通过公共法律宣布,一定重量和纯度的一个基尼应换二十一先令,或是支付同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期间,本位金属和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上的区分了。
可是,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这种区分变为或至少似乎又变为不只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如果一基尼的法定价值降到二十先令或上升到二十二先令,所有用银币表示的账目以及几乎所有的债务,大部分可以和从前一样,用同一数量的银币支付,但却要求用非常不同数量的金币,在二十先令时多一些,而在二十二先令时少一些。白银的价值似乎比黄金的价值更不易变动;黄金的价值似乎依赖于它所能换到的白银的数量,而白银的价值似乎并不依赖于它所能换到的黄金的数量。可是,这种差别完全是由于记账的习惯,以及用银币而不是用金币来表示所有大小数额的习惯。德鲁蒙先生的期票有一张数额是二十五或五十基尼,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二十五或五十基尼支付。这就是说,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同等数量的黄金还债;但是如果用白银,数量就完全不同了。在兑付这种期票时,黄金的价值似乎比白银变化更小。好像白银的价值是用黄金衡量的,而白银不能衡量黄金的价值。如果记账的习惯以及用货币表示期票和其他债务的习惯都是这样,并且变得普遍通行,那么,是黄金,而不是白银,会被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实际上,在不同铸币金属各自价值之间的任何一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期间,所有铸币的价值是由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规定的。十二枚铜便士包含常衡 半磅的铜,那不是质量最好的铜,在铸成硬币以前,不值七个银便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十二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一先令,它们在市场上就被看做是值一先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来兑换一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颠的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的银币,一般都很少跌落到它们的标准重量以下。可是,磨损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仍被视为等于一基尼,基尼诚然也许有磨损,但不像银币那么严重。最近的法规使金币或许接近它的标准重量,就像任何一国的现行铸币所能做到的那样;在政府机关有只按重量接受黄金的命令,只要这个命令被强制执行,就可能使金币的标准重量保持不变。银币仍然像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的状态。可是在市场上,二十一先令的这种磨损的银币,仍然被认为值一个完好金币相当于一基尼的价值。
金币这次改革显然提高了可以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在英格兰造币厂,一磅重的黄金能铸成四十四个半基尼,按每基尼换二十一先令计算,等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因此,一盎司这样的金币,值银币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在英格兰,铸造货币时不必付铸币税,一个将一磅重或一盎司重的标准金块送往造币厂的人,取回一磅重或一盎司重的金币,丝毫没有减少。因此,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一盎司被说成是英格兰黄金的造币厂价格,或造币厂对标准金块付给的金币数量。
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许多年来都在每盎司三镑十八先令以上,有时为三镑十九先令,常常是四镑;在磨损剥蚀的四镑金币里,或许很少包含一盎司以上的标准金。自从金币改革以来,标准金块的市场价格很少超过每盎司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在造币厂价格之上。自从改革以来,市场价格总是在造币厂价格以下。但不论用金币或银币支付,这一市场价格总是一样的。因此,最近的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同样也提高了银币与金块相比的价值,或许还提高了银币与所有其他商品相比的价值。尽管大部分其他商品的价格受到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与其他商品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的上升得不是那么明显和易于观察。
在英格兰的造币厂中,一磅重的标准银块可以铸成六十二先令,同样包含一磅重的标准银。因此,五先令二便士一盎司被说成是英格兰的白银造币厂价格,即造币厂对标准银块付给的银币数量。在金币改革以前,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在不同场合为一盎司五先令四便士、五先令五便士、五先令六便士和五先令七便士,但多数情况下为五先令八便士。但是,五先令七便士似乎是最普通的价格。自从金币改革以来,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偶尔跌到每盎司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和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过五先令五便士。虽然自从金币改革以来,银块的市场价格大大跌落,但还没有跌得像造币厂的价格那么低。
就英格兰货币中不同金属之间的比例来说,由于铜的估价远远高于其真实价值,所以,银的估价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上,就法国铸币和荷兰铸币来说,一盎司纯金大约兑换十四盎司纯银。就英格兰铸币来说,一盎司纯金大约兑换十五盎司纯银,也就是说,按照欧洲普遍的算法,所值的白银要多一些。但是,即使在英格兰,正如铜块的价格没有因英格兰铸币中铜的价格高而提高一样,银块的价格也没有因英格兰铸币中银的比价低而下降。银块仍然保持着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基于同一原因,铜块也仍然保持着它同白银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三世当政时,银币改革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先生把这种高价归因于允许输出银块 ,禁止输出银币。他说,允许输出银块造成对银块的需求大于对银币的需求。然而,许多为了在本国进行买卖而对银币有一般需求的人,肯定要比那些为了出口或其他用途而需要银块的人多得多。现在同样允许输出金块,禁止输出金币,而金块价格却跌到了造币厂价格以下。但是,就那时英格兰的铸币来说,和现在的情况一样,白银对黄金的比价被低估了。当时的金币(在当时也未被认为需要有任何改革)也像在现在一样,支配着全部铸币的真实价格。既然银币的改革在当时不曾使银块的价格降低到造币厂的价格,现在一次同样的改革也很可能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要使银币像金币那样接近它的标准重量,那么,根据现在的比例,一个基尼所能兑换的银币就可能比它所能购买的银块多。在这种情况下,把含有十足标准重量的银币熔化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可以售出银块换取金币,然后用金币兑换银币,再将银币熔化。防止这种流弊的唯一的办法似乎就是略微改变当前的比例。
如果让白银在铸币中的估价高于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或许流弊会少些,因为现在这个估价低了;但是同时要规定,超过一基尼的零钱,银币就不是法定货币,就像超过一先令的零钱,铜币就不是法定货币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会因白银在铸币中的估价高而受到损失,就像现在债权人不会因铜在铸币中的估价高而受到损失一样。这一规定只会使银行家们吃亏。当遭遇挤兑时,他们有时用六便士的银币来支付以赢得时间;而这一规定会阻止他们使用这种不守信用的方法逃避立即支付。他们因而不得不随时在自己的钱柜中保持比现在更多数量的现金,虽然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不便,但同时对他们的债权人来说却是极大的安全。
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黄金的造币厂价格),即使就我们现在最好的金币来说,也肯定不包含比一盎司更多的标准黄金,因此,有人认为,它不应当购买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币比金块更方便,而且虽然在英格兰铸造货币是免费的,但在将金块送到造币厂以后,要等几星期金币才能回到它的所有者手中。在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的情况下,要等待几个月。这种拖延等于是小额赋税,使金币的价格略高于相同数量金块的价值。假如在英格兰的铸币中,白银按照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定值,即使不对银币进行任何改革,银块的价格也可能降到造币厂价格以下,甚至现存磨损的银币的价值也受它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价值的支配。
对于铸造金银币征收小额的铸币税,或许使铸币中的金银的价值比同等数量的条块中的金银价值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铸币会按照税额的大小增加所铸金属的价值,就像制造金银器皿会依制造费的多少增加器皿的价值一样。铸币的价值高于条块的价值,会阻止人们将铸币熔化,并抑制铸币的出口。如果由于公共的迫切需要而必须出口铸币,其大部分不久也会自动回来。在国外它只能按它的条块重量出售,在国内它却能比条块重量购买更多的东西。因此,将它带回本国是有利可图的。在法国,对铸币征收大约百分之八的铸币税,据说法国铸币在出口以后又自动回到国内。
金银条块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其原因也和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一样。由于海陆运输的各种事故使这些金属经常受损;由于在镀金和包金、镶边和装饰中不断耗费这些金属;由于铸币的磨损和器皿的磨损,因此,所有自己不拥有矿藏的国家,都需要不断地进口金银,以弥补这些损失和消耗。我们可以相信,进口商们像所有其他商人一样,都在尽力使自己的不定期的进口符合他们所判断的当时的需求。可是,尽管他们十分注意,仍然有时进口过多,有时进口过少。当他们进口的条块比需要的多时,他们有时宁愿按低于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的条件出售其一部分,而不愿意冒将其再出口的风险和麻烦。反之,当他们进口比需要少时,他们就能得到比这个价格更高的利润。但是,尽管有这种种偶然的波动,金块或银块的市场价格却在几年之中连续保持稳定和持久的状态,或是略高于或是略低于造币厂价格。我们可以肯定,这种稳定持久、略高或略低的价格,是受铸币的某种特征所影响的,这种影响使当时一定数量的铸币比它所应包含的精确数量的金银条块的价值更高或更低。这种影响的稳定和持久,是与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的稳定和持久成比例的。
任何一国的货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是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地以它为本位,或是否准确地包含它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精确数量。例如,如果在英格兰,四十四个半基尼正好包含一磅重的标准金,或十一盎司纯金和一盎司合金,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本质上都是货物实际价值的精确尺度。但是,如果由于磨损消耗,四十四个半基尼通常包含不到一磅重的标准金,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那么这种价值尺度就不很准确,像所有其他度量衡常有的情形那样。由于完全符合标准的度量衡几乎没有,于是商人尽可能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而不是按照这些度量衡来进行调整,或是按照自己经验中发现的平均数来进行调整。由于铸币中出现这样的混乱,货物的价格也同样不是按照铸币中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来调整的,而是按照凭经验发现的平均数来说铸币所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来调整的。
应当指出,对货物的货币价格,我所理解的是货物售出后得到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而根本不用在意铸币的名称。例如,爱德华一世时的六先令八便士,我认为和现在一英镑的货币价格相同,因为就我们所能做出的判断来说,它包含相同数量的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