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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异策免三公

案周官三公之职,本以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为务。汉初犹重此说。陈平谓文帝曰:“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遂万物之宜者也。”丙吉问牛喘,以为:“三公调和阴阳,今方春,少阳用事,未可大热,恐牛因暑而喘,则时节失气,有所伤害。”魏相亦奏:“臣备位宰相,阴阳未和,灾害未息,咎在臣等。”是汉时三公官,犹知以调和阴阳,引为己职。因而遇有灾异,遂有策免三公之制。

徐防传:“防为太尉,与张禹参录尚书事。后以灾异寇贼,策免三公。以灾异策免,自防始也。”(防传)然薛宣为丞相,成帝册曰:“灾异数见,比岁不登,百姓饥馑,盗贼并兴,君为丞相,无以帅示四方,其上丞相印绶罢归。”是防之先,已有此制。如淳汉书注,谓:“天文大变,天下大祸,则使侍中以上尊养牛赐丞相,策告殃咎,丞相即日自杀。”则并有不止策免者矣。亦有不待免而自劾者。如元帝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无光。丞相于定国,自劾归侯印,乞骸骨。明帝永平十三年,日蚀,三公免冠自劾是也。

盖西汉三公之官,无所不统。

观安帝诏,谓:“三司之职,内外是监。”顺帝诏谓:“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此虽东汉之诏,而职任实自西京。可见选用牧守,举劾奸邪,皆三公之责。

朱浮传:“汉故事,刺史奏二千石不任职者,事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实,然后黜退。”

武帝又置丞相司直,助丞相举不法者。如鲍宣为豫州牧,司直奏宣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置吏。又,王商为丞相,有琅邪太守杨肜,其郡有灾十四以上。商部属案实,商遂奏免肜官。此可见西汉三公之任也。

自光武躬亲吏事,三府任轻,机事转委尚书。(陈忠传)其刺史劾二千石,亦不复下三公,而权归刺举之吏。故朱浮谓:“帝以使者为腹心,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谓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浮传)

自和、安以后,女后临朝,外戚辅政,三公之任益轻。如邓彪年老,窦太后兄宪,以其柔和易制,让彪为太傅录尚书事。而宪实握事权,有所施为,外令彪奏,内白太后,事无不从。是录尚书者,且听命于戚臣矣。

三公之轻如此,而策免三公,则沿为故事,此实非事理之平。故陈忠以为非国体。而仲长统谓:“光武虽置三公,权归台阁(谓尚书也),然政有不理,犹加谴责。”(如韩歆、欧阳歙、戴涉等先后为司徒,皆坐事死。)

以后,则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及至灾异屡见,反以策让三公,至于死免。

往者任之重而责之轻,今者任之轻而责之重。此两汉三公,轻重不同之大概也。 cJ9UCPEvUdtile23FbO4c2VfWGr1Xv4v6QVxb2PdpMfoMRqrT4O6yi0jK0CER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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