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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自查和纳税服务

任务导入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自查和纳税服务有何异同?

[知识回顾与提升]

一、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自查和纳税服务的概念

(一)税务稽查

见“任务一”。

(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纳税评估在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错漏,矫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指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具体来讲,就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采取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税源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等税源要素进行控制,保障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通过对收入状况的信息反馈,对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能够更进一步、更及时地了解和掌握。

(四)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自查,而后将自查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的检查方式。税务自查的效果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于税务稽查,在税务自查中纳税人可以自行检查、诊断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自查,从而规避税务稽查中的涉税风险。

(五)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人的涉税事项信息进行分析、认定、核对、计算的行为,以协助发现企业涉税问题,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自查和纳税服务的异同

(一)主体不同

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但是税务机关又细分为不同主体,执行三种不同的管理工作。税务稽查一般是由税务稽查局负责,纳税评估的负责部门为税收征管部门,税源监控由税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税务自查一般是纳税人自我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纳税服务一般由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提供服务活动。

(二)效力与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法律效力最高,但是在稽查过程中要求有严格程序,一般属于事后检查和督查,对纳税人的涉税问题可能会根据征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缴纳罚款,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均是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新的税收管理方式,属于事中税务风险控制,对纳税人监管发现的问题提请约谈,自我纠正,处罚较轻。

税务自查和纳税服务是由纳税人或中介机构进行的一种主动、自觉、自律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三)方法基本相同

以上几种征管或服务业务,虽然存在差异,但对涉税问题的诊断方法基本一致,所以本教材所述的业务基本适用于所有管理活动。 y/B5D5YGaRx0sYBP55T2oy3wWcJYmF2g7BYxn9Gga1G7ckCTohm94wqvHssBf1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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