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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都察院的态度

前引康有为《我史》,将其上书未成归罪于都察院:

……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

此说受到了黄彰健、孔祥吉、欧阳跃峰诸先生的反驳。他们根据文廷式的《闻尘偶记》,称文廷式、戴鸿慈于四月初三日出奏,弹劾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都察院随即改变了态度。孔先生还从档案中找到了文廷式等人的原片及相关的谕旨,来证明此事,史料极为结实。汪叔子先生编《文廷式集》,以上文献当在其视野之内,自不待言。

我在这里需要补证的是,文廷式对都察院的指责并不能完全成立。文廷式等四月初三日(4月27日)奏片称:

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所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得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敬惰顽。

光绪帝对此当即发下交片谕旨:

交都察院。本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等片奏一件,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相应传知贵衙门钦遵可也。此交。

第二天,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了“吏部主事鲍心增等”、“工部主事喻兆蕃等”、“台湾京官工部主事叶题雁等”三件条陈。

从表面上看,此次都察院转变态度是由文廷式等人推动的:当四月初三日下午都察院堂官看到交片谕旨与文廷式等附片后,紧急采取行动。由于京内衙门所上奏折需在子夜递到奏事处,以能不误早朝,故至初三日子夜,都察院只代奏了三件。对此,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得意洋洋地称道:

……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郙始惧,不数日悉上。

照我看来,实际情况可能还要复杂一些。按照当时的规定,都察院代奏条陈,有两项必要条件:其一是查明条陈中确无“违碍字样”,二是“同乡京官印结”。 前者在文字狱之后,谁也不敢掉以轻心,后者由于是进京赴考的举人,身份难以确认,须由同乡京官来出面担保。由于都察院的代奏,须由全体堂官共同签署,而当时的衙门并无严格的上下班制度,经常需送各堂官家中请签署,需要一点时间。全体堂官签署后,最后一道手续是将代奏的条陈按照规定的格式抄录一遍,如果文件很多也很长,则又需要一点时间。此处我可以举出两项旁证。其一,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九日到督办军务处,“有部院奉天籍者六十人具呈请督办处代奏,有六难。锋锐殊甚,拟明日商递”,此即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联署的条陈。此事由翁氏主持,当以最快速度代奏,而督办军务处实际上奏日为四月初三日,其中的工作时间为四天。其二,又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二日在督办军务处得知“译署章京五十六连衔甚壮” ,此即四月初六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章京舒文等条陈,前后共用了十四天。

一般地说来,都察院代奏条陈,在其规定的早朝日。都察院、大理寺随同刑部参加早朝,八日一轮。查军机处《早事档》,都察院的早朝日为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四月初七日。文廷式等人附片提及“七八日”,由此推算,那么最初的公呈大约是在三月二十五日送到都察院的。从时间安排来看,赶不上三月二十九日的早朝日,也是正常的。

此次拒和上奏上书的行动,都察院本属主力集团。从司官来看,上奏的人员有: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炘、吏科给事中褚成博、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侒、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其中洪良品、王鹏运、高燮曾、熙麟、李念兹等人都是多次出奏。虽说言官们的进诤,与其衙门堂官并无关系,但也可以感受到都察院的热度。

相比起翰林院、内阁,甚至督办军务处,都察院代奏的行动要慢一些,这主要是上书中的“违碍字样”。御史熙麟于四月初二日,即文廷式上奏的前一日,已在其奏章中称:“又闻各省士子所递公呈因有应避字样,未能遂为入奏,众已哗然。士子声息与民最近,口说是滕,民尤信之。” 然将应避字样入奏,又是都察院堂官不敢为之事。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三件,都是京官或京官领衔。这些人熟悉官场的用语习惯,不太会出现违碍字样。

自四月初四日都察院首次代奏后,四月初六日都察院又代奏了七件,全是举人们的上书,其中包括了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的上书。然在这一天的代奏中,都察院已有两项改变:其一是不再是一折代奏一件,而是一折代奏七件(少写了六件奏折);其二是在都察院代奏的原折上,仅仅提到:“臣等公阅各该呈词,均系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谨抄录原呈七件,恭呈御览。” 在这一段话当中,少了一句关键语:“尚无违碍字样!”

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递了官员、举人上书六件;同时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左副都御史寿昌上奏,表白其反对议和的态度:

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为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赍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利权,蹙我生计,寇贼近在咫尺之间,巨患发于旦夕之际。诸疏言之綦详,毋庸缕述。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臣等职司风宪,不敢安于缄默,爰以所闻,参诸愚见,谨据六事,为我皇上陈之。

当时的都察院,共有六堂官,左都御史裕德、徐郙,左副都御史宗室奕年、奕杕、杨颐、寿昌。其中杨颐入闱,由头品顶戴宗人府府丞沈恩嘉暂署;然沈还有另一个重要差使,即军机处汉头班的首席章京,直接处于权力的中心。裕、沈、寿三位堂官实际主持都察院,提出的六事皆为改约再战之计。 他们也是上奏浪潮中品级最高的堂官,很难想象他们会“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为由,拒收康有为等人的上书。

四月初八日(5月2日),即康有为所称“不收”其上书的当日,都察院代奏了官员举人的上书共计十五件。且在此次代奏中,都察院又有了两项改变:其一是公开声明“臣等公同阅看,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也就是说,都察院堂官已发现“未尽检点”之字句,而仍为其代奏。其二是说明:“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误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 也就是说,为了缩短代奏的时间,都察院不再抄录,直接代奏原件。

按照当时的习惯,官员上奏书写日期皆提前一日,以能赶上子夜奏事处最后的收文时间,不耽误第二天的早朝;请代奏的上书一般只写年月,而在日前空出,以便随时填写。都察院先前代奏的抄件均无日期。此次是原呈代奏,在十五件原呈中,有十件或不写日期或写明年月而空出日,但其中有五件可知其原递都察院的时间:礼部主事罗凤华等条陈原书日期为三月三十日。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日”,日前是空的,此虽按当时的习惯来写,但可知其在三月三十日之前递交到都察院。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二日。顺天举人查双绥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四日。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六日。可以看出,以四月初六日递交到四月初八日代奏,时间已相当迅速。而十五件的数量,都察院有可能已将积匣清空。

四月初九日(5月3日),即康有为称都察院不收上书的第二日,都察院代奏了十件条陈。在上奏中,都察院再次说明“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仅将原呈十件进呈”的方法。在十件原呈中,有三件写明了日期: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两件条陈、河南举人步翔藻等条陈,均写明日期为四月初八日。 也就是说,都察院当日收到,当晚子时前即递到了奏事处。康有为称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不收上书的说法,应是谎话。

如果说易顺鼎、步翔藻等条陈是按照官员上奏的习惯,注明日期提前一天的话,那么,他们的条陈也有可能是初七日已递都察院;但是,都察院于四月十一日、十五日还两次共代奏官员举人条陈九件。其中四月十一日代奏的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河南举人赵若焱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初十日;十五日代奏的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十四日。

由此可以证明,康有为组织的十八行省公车联名上书,并非都察院不收,而是康有为根本没有去送。 JCJxAFKXnsPZcDRpDOBvWbapMoSDTbh2Lhjq+Of1vDuYvO9bl4eVIfHRfsS+bc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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